本节说的案子是与和尚有关的故事,咱们就来看看,这几个和尚到底做了什么事情,这些事情要是放在今天又该怎么处理?
乾隆年间就有这样一位江南书生,乘船游历各省,就是自费旅游。
途中他来到一地,登岸游览。书生手中摇动纸扇,信步走进了一座庙宇。当时,庙中空无一人,寂静恬淡。书生仰头观望,只见屋内雕梁画栋,壁上各种山水人物画得精美异常。书生不由得凑到近前端详,下意识地摸了一下,没想到却触动了壁上的机关。
旋即,墙壁慢转,一石洞突现眼前。书生正在纳罕,接下来的景象更是让他惊奇得张大了嘴巴。洞中几个和尚正与几个妖里妖气的妇女行苟且之事,双方尴尬中对峙了十几秒,书生最先反应过来,撒腿就跑,和尚们迅捷穿上衣服就追。书生哪里跑得过急红了眼的健壮和尚,没跑多远就被抓回了寺庙。
为保性命,书生装瞎子。恶和尚却欲送他升天,书生深知这样的和尚什么事情都能干得出来,急忙跪拜求饶,发誓自己是个瞎子,绝对不会对任何人提这件事,望大师们以慈悲为怀,放他一条生路。
此时,一个和尚笑着说:“天堂有路你不走,地狱无门你自来投,怨不得我们呀!”另一个和尚恶狠狠地说要勒死这个书生,还有一个和尚说还是蒸了吃掉。
这时在这帮百妖群集的恶僧中主事的和尚双手合十说道:“我佛慈悲,念其属于无意冒犯,就当他是上天送来的活佛,过些时日就让活佛升天吧。”众生齐声说好。
于是,这些恶僧便把书生剃掉头发,每日让他吃没有一滴盐的食物,还给他吃一种特制的药。折腾百天之后,书生变成了一个手脚不会动、不会说话的白胖和尚。
这一天,和尚们在郊区架木设台,宣称本寺有一功德圆满的活佛,将火化涅槃升天。
消息一经传出,方圆百里都陷入了疯狂的状态。善男信女们顶礼膜拜,趋之若鹜者塞于道,锣鼓之声不绝于耳。
这件事越传越甚,邻近县城的知县听闻此事觉得蹊跷,便率领身边的衙役微服来到设台之处。但见高台之上坐着一个身披五色袈裟的高僧,四周围坐着一群喃喃念经的和尚,再向外则是里三层外三层膜拜的男女,台下放着很多干柴,只等吉时一到便放火让高僧升天。
知县毕竟不是常人,他发现台上高僧紧闭双眼,但却不住地流泪,想来一定有什么冤情。于是,知县便派一个衙役找到那个主事的和尚,说知县听说活佛升天,非常高兴,准备亲自来烧香,希望先不要起火。
心虚的和尚怕事情败露,但又不敢公然作对。于是和尚必恭必敬,合掌笑答:“知县肯亲临自是我佛的幸事,但吉时乃天意,天命不可违,恕难从命。”
知县闻言大怒,当场摆开知县的仪仗,鸣锣开道,来到高台边。主事的和尚这回不敢怠慢,向知县详述这位高僧的修行。知县笑称,既是如此,一定要请回县衙供我方善男信女听其宣扬佛法。主事和尚忙说,活佛功德圆满不再开口讲话,而且身子尊贵不便行走。
知县知道说不通,便吩咐衙役强行把活佛从高台救下,迅即离开台场,众人面面相觑,不敢阻拦。
回到县衙,知县问和尚为何不断流泪,奈何这个和尚只是哭不说话,县令让他写字说明,和尚不能抬臂,最后,费尽了九牛二虎之力,总算用指尖蘸墨哭着写明了原委。知县得知真情后怒不可遏,发起狠来。当夜,他亲率几百名官兵包围了寺庙,并现场搜出几个正与和尚鬼混的女人,同时还搜出来很多来路不明的金银珠宝。
天明时,知县令人把这些捅破天的和尚都绑缚到升天高台旁严刑拷问。和尚不经打,很快就招了。
面对这些从实招来的恶和尚,盛怒难消的知县冷笑着说:“活佛跟我说了,让主事高僧和筹划活佛升天壮举的各位大师们替他升天。”
当下,知县令人把十几个主谋助虐的和尚抛到了高台之上,吩咐左右放火。恰好当日风大,没多时,在一片鬼哭狼嚎声中,和尚们变成了灰烬。
一旁的其他和尚被吓得魂飞天外。后来,知县把这些和尚打了板子并强行蓄发还俗,**妇女被送回原籍,寺庙被改为学校,金银珠宝充公。
不过,站出来主持正义的知县是案发所在地邻县的官员,他之所以能出面处理此事,是因为在清代,知县对这种突发事件是有司法权力的。但是此案若放在今天就不同了。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这个案件既没有发生在邻县,也没有邻县的涉案人员。所以,这个知县是没有管辖权的。
和尚们放到现在,就犯了聚众**罪,这个罪过不仅严重伤害社会风化,而且扰乱社会秩序,因此,在当时的封建社会自然是不可饶恕的行为,就是放在今天,也是被人唾弃的丑闻。更不用说参与**者还是要守清规戒律的出家人。但若用今天的法律来评判,对于参与聚众**者的处置结果却是大不一样的。
在今天,和尚**一般会受佛教内部规则处罚,受道德的谴责。只有情节严重、构成聚众**罪的,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才会受到刑法的处罚。
刑法301条规定,聚众进行**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这里所说的聚众是指3人以上(含3人)。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纠集作用的为首要分子。而多次参加的,一般是指3次或者3次以上参加聚众**的。
和尚们共谋杀死书生,构成共同故意杀人未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的被害人书生没有死,但毕竟身体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按照现行刑法,和尚们的行为尚不足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由法官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之间裁量。即使考虑情节的恶劣,主事和尚最多可能被判死刑缓期执行。所以十几个和尚虽然可恨,但被烧死是冤枉的。
此案放在今日,倒是那个站出来为书生主持正义的知县严重违法,被判四星的应该是那个知县才对。
清代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火刑,就是正常判处死刑的人也不能被烧死。若在今日,身为国家官员的知县,以自己的喜怒哀乐为标准处理案件,不经正常的司法审判程序就拷问犯罪嫌疑人,将犯罪嫌疑人活活烧死,草菅人命,已经不是简单的程序性违法了,也不属于一般的渎职犯罪,而是动用私刑的犯罪行为。知县犯有故意杀人罪,而且情节严重,应判处死刑。至于强制还俗而构成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则与故意杀人罪并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