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案今說1

2、致命凶器

字體:16+-

對於這個殺人案件,上期說了,第一要檢驗的就是屍體,這個是最重要的,其實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關鍵,那就是凶器的檢驗。

人的死亡,除了自然死亡之外,隻要是謀殺,必然要利用一些工具才能使得對方致死。

比如,刀槍劍戟斧鉞勾叉鏜槊棍棒鞭鐧錘抓拐子流星,什麽帶鉤的帶刃的,帶尖的帶刺的,帶絨繩的帶鎖鏈的,這些都能做凶器!

有人說這殺人都給靠凶器,那我可不太同意,比如我把一個人從樓上推下去,這哪用得著凶器,人不也摔死了嗎?

其實,你用的凶器就是大地!或者叫地球引力!人摔死必須要借助地麵的硬度,才能摔死的,你看這是不是也是利用凶器作案?

關於這個凶器的檢驗其實也挺講究的,我下邊就給大家講這麽一個故事。

清朝道光年間,山東菏澤縣馬得山等士兵到直隸東明縣去緝捕盜賊。這本來是一件好事,沒想到,在緝捕的過程中他們誤殺了一名老百姓叫李庚。

當初驗屍的時候,仵作就發現李庚的屍體,眼睛緊閉,口微微打開,致命傷在小腹上,有三處刀傷,鄰近小腹的部位還有兩處並不致命的刀傷。東明縣令當時以被刀刺死致命向上司報告。

東明縣的鑒定報告就到了東撫院這裏來了,東撫就是清朝巡撫的叫法,比縣令高一級,而且一般巡撫也兼任都察院的禦史(管監察的官)。

東撫就提審了馬得山等人,但馬得山等人一口咬定,說這個李庚,是自殺的!和東明縣令的報告完全不一致!

東撫大人要求複查此案,開棺驗屍,結果這第二次屍體勘查,發現屍體已經開始腐爛,兩條胳膊柔軟,可以彎曲,其他的與縣令所報的事實沒有出入。

這個複驗的仵作,是這麽認為的,如果李庚的腹部是被人連刺了幾刀,他兩隻手一定會護住痛處,那樣的話如果凶手連刺幾刀的話,那麽死者手上一定會有傷口,現在看兩隻手上都沒有傷痕,不像是被人殺害的,況且這個眼閉口開,胳膊軟而且可以彎曲,這同常識中的自殺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