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杀人案件,上期说了,第一要检验的就是尸体,这个是最重要的,其实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关键,那就是凶器的检验。
人的死亡,除了自然死亡之外,只要是谋杀,必然要利用一些工具才能使得对方致死。
比如,刀枪剑戟斧钺勾叉镗槊棍棒鞭锏锤抓拐子流星,什么带钩的带刃的,带尖的带刺的,带绒绳的带锁链的,这些都能做凶器!
有人说这杀人都给靠凶器,那我可不太同意,比如我把一个人从楼上推下去,这哪用得着凶器,人不也摔死了吗?
其实,你用的凶器就是大地!或者叫地球引力!人摔死必须要借助地面的硬度,才能摔死的,你看这是不是也是利用凶器作案?
关于这个凶器的检验其实也挺讲究的,我下边就给大家讲这么一个故事。
清朝道光年间,山东菏泽县马得山等士兵到直隶东明县去缉捕盗贼。这本来是一件好事,没想到,在缉捕的过程中他们误杀了一名老百姓叫李庚。
当初验尸的时候,仵作就发现李庚的尸体,眼睛紧闭,口微微打开,致命伤在小腹上,有三处刀伤,邻近小腹的部位还有两处并不致命的刀伤。东明县令当时以被刀刺死致命向上司报告。
东明县的鉴定报告就到了东抚院这里来了,东抚就是清朝巡抚的叫法,比县令高一级,而且一般巡抚也兼任都察院的御史(管监察的官)。
东抚就提审了马得山等人,但马得山等人一口咬定,说这个李庚,是自杀的!和东明县令的报告完全不一致!
东抚大人要求复查此案,开棺验尸,结果这第二次尸体勘查,发现尸体已经开始腐烂,两条胳膊柔软,可以弯曲,其他的与县令所报的事实没有出入。
这个复验的仵作,是这么认为的,如果李庚的腹部是被人连刺了几刀,他两只手一定会护住痛处,那样的话如果凶手连刺几刀的话,那么死者手上一定会有伤口,现在看两只手上都没有伤痕,不像是被人杀害的,况且这个眼闭口开,胳膊软而且可以弯曲,这同常识中的自杀相吻合。
仵作的话是很有说服力的,因为人家是专业人士,眼看着就要制造冤假错案了!
好在,这个东明县是个明白人,他没有惧怕上司派来的仵作,而是坚持自己的意见,要求上司再派仵作来验尸。
这个东抚也不白给,他就让仵作把李庚自杀时用的刀拿上来了,让仵作再去尸体那,跟这把刀做比对。
原来,马得山等人,杀完人后,故意制造了一个自杀的假现场,还把一把刀留在了案发地,让人以为李庚是自杀的。
把这把刀同李庚的尸体进行了比对,最后终于发现了重大的疑点。这把所谓的自杀用的刀和尸体上的任何一道伤口大小都不符合。死者肚腹上的那三处伤口都是上尖下圆,长短相等。
经过查验,马得山使用的兵器正好是两齿的铁钩,拿来一比对,尺寸大小与伤口是分毫不差。最后东抚查明,李庚就是由马得山等人杀害的。
本案开始验尸时,尸体尚未腐烂,仍呈现尸僵的现象,至于尸体手臂为什么已经软化,那是由于时间推移,尸体腐化的正常现象。这个案例说明凶器和伤口比对的重要性,这对现代案件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边再讲一个有关凶器的案例,这个也是《洗冤集录》上的故事。
南宋时,有两个人约好了上山砍柴,结果是两日都未归家,两家人的家人就去山上寻找,发现了两个人的尸体,他们死在了一间茅屋的附近。
其中一人躺在茅屋外,后颈的骨头断了,头上和面部都有刀伤,另外一人躺在茅屋内,左劲下和左脑后都有伤痕。县令就召集捕快,师爷,还有仵作,开会,结果意见空前一致,说因为两个人的财物都没有丢失,这两个人一定是互相斗殴,躺在外边的那个先被杀死了,里边的那个是自己害怕举刀自杀了。
只有那个仵作提出了相反的意见来,这仵作说如果按现场分析,确实是有可能两个人是互相殴斗致死的,但是如果屋里那个人杀完人想要自杀的话,自己抹脖子,吃砒霜,不行就直接撞墙,都比这个容易。但是屋中那具尸体是右边的后脑有创口,哪有自己用刀从后脑砍自己的,这也太不方便了吧?
县令觉得有道理,继续跟进了这起案件。
没过几天,真凶果然落网了,原来是和这两个人有仇,才杀害的两人。真相终于大白,这位验尸官可谓是问的有理、及时,判断也十分正确。
根据现代法医学的观点,但凡是用锐器,如刀,斧子自杀的,所伤的部分大多在前颈,前胸这些部位。创口大多数是从左上方向右下方斜切,这是指惯用右手的人,如果是左撇子,那正好相反,是从右上方,向左下方斜切。而且在一般情况下,用刀这类的利器自杀身死的人,死者往往会手握致命的凶器,这是由于尸体大出血后局部**所造成的,而且临死前一定会保持着那种自杀一瞬间的姿势。
这种用凶器的伤痕判断是否是自杀的观点,从古至今一直都是法医们判断死者是否自杀的重要依据。当然,现代的法医学手段更加的先进,配合一系列的尸体生理的检查,才能最终下结论。
不过这位仵作,真的是一位经验丰富的验尸官,没有他,那两个被害人怕是要永远背上个互相斗殴致死的罪名,将永无昭雪之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