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案今说1

10、古人是如何继承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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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有个儒生叫陆贾,这个人可是特别大传奇,传说,他遭遇过一场大难,就是秦始皇的焚书坑儒,不过这家伙竟然从死人堆里又爬出来了,算是捡回了一条命。

后来,陆贾就找到了刘邦,刘邦一开始也没怎么看上陆贾,还一边洗脚一边接待他,很没礼貌。不过陆贾很快向汉高祖上了名为《新语》的一份上书,总结秦朝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得到汉高祖的称赞。

他后来就越来越受到重视了,刘邦又派他出使南越,当时南越国王赵陀已经称帝了,大有和汉朝搞分裂的意思。不过人家陆贾一去,一切搞定。

刚刚还很嚣张的南越王,马上取消帝号,归顺汉朝,刘邦拍着大腿,你小子真有本事!汉高祖赏赐给陆贾“千金”,汉以一斤黄金为“一金”,实际上往往折合为铜钱,“一金”合万钱。

陆贾年老了,发现刘邦赏赐给他的钱还是没花完。他说这笔财产分给5个儿子,要他们购置田产。他和儿子们约定,自己轮流在每个儿子家里生活十天,如果在哪个儿子家里死去,就由那个儿子负责丧事,同时得到自己随身的动产:四匹拉车的好马、车辆、十个歌舞弹奏的奴婢、价值百金的宝剑。

这就是“陆贾分金”的故事,它被广为赞颂,说明汉代对财产的继承一般是采用诸子均分制的。而且也表现出了中国特有的在被继承人去世前预先进行财产分配继承的特点。

从现在民法的角度来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开始”,所以陆贾分金最多只能算是赠与,可是考虑到受赠与人全都是法定继承人,是提前让继承人实现其继承财产的期待,明确具有先行分配遗产的意义,所以应该也是一种财产继承。只是在现在从欧美引进的法律观念上,这只能说是生前继承,这是为了让继承人先得到财产,可以分家过日子,免得家长死后,兄弟们闹得不可开交。

有读者就会问,趁着自己活着的时候,把身后事都料理清楚了,陆贾是够聪明的。但如果说父亲生前没有说明白这个财产怎么分配呢?

现存的唐朝法律《户令》中是这样规定的,父亲死后,财产应“诸子均分”,如果有的儿子先于他们的父亲先死的,那就有儿子们的儿子顶替他们,继承父亲的份额,这个放在现在法律中也有个词,就叫做代位继承。

这里的诸子,包括嫡子和庶子,他们都是等分财产。大老婆生的还是小老婆生的都一样。

唐朝的法律还很细致,如果这个儿子还没结婚,那么老爹的财产里还要额外多一份彩礼钱出来,给这个儿子留着。

这个制度一直被保留到了明朝,明朝《大明律.户令》中说,“不分,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

不过,这里还有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私生子是不能等额分给他财产的。中国古代虽然规定私生子是有财产继承权的,但是只能分其他婚生子的儿子一半的财产。对于女儿,很多朝代认为女人是泼出去的水,不参与父亲的财产继承,而像明代和清代,虽然女儿也可以继承娘家的财产,但是比例却是少之又少。

现代的《继承法》中,对法定继承这一块又有了新的规定,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继承人。依《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不分男女、老幼,均享有均等的继承份额。

这个又规定的很细了,不过这里也有一些法律上的司法常识,比如父母只有一人病故的,一般的情况下是先不进行财产继承分割,要等到另一位老人病故后再进行,这些都是根据公序良俗而并非法律条文而定的。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但当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和合法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者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声明放弃,或者依法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才享有继承权。同第一顺序继承人一样,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遗产实行均分,并一代代均分家产,对大家族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但是,其实这种分配方式也有着极大地负面影响。

比如一个大家族,把财产均分后,每一分家产的绝对值就变得很小了,这就意味着扩大家族声望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更重要的是,富人家庭中,除了少数家族成员愿意创新外,大部分人都传承着陈陈相因的格局,他们习惯窝在家中,把祖辈留下的资产坐吃山空,有的人在几代富庶后,竟然连简单的生活都无法维持了,甚至无法度日糊口。

这些所谓的富家子弟也就没有了闯**世界的勇气和动力,只能在暮气中活着。这恐怕也就是有一句老话,叫富不过三代的一种根源性解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