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在古代世界里,带有一种神圣的色彩的,契约是一种不可动摇的必须履行的约定,在很多国家,契约就等于法律,违约就等于违法,要遭受到最严厉的处罚。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原则。
咱们就来讲讲中国古代那形形色色的契约。
中国古代“契”和“约”其实是两个词,契在《说文解字》里,就是用刀刻字的意思。约是约束的意思。
原来,人们想要达成某项特定权利和义务的时候,主要依靠的是口头协议,并以一块刻有某种痕迹的竹子片作为这项契约的信物,提醒一方要履行义务。
隋朝初年,有个破镜重圆的故事,陈后主的妹妹乐昌公主,成年后嫁给了一个叫徐德言的名士。
当时陈国日益衰微,陈朝被隋朝灭亡只是时间问题了。徐德言怕一旦国破家亡,凭着你的才气容貌,一定会被掳入权贵豪门,夫妻恩爱一场,竟成永诀。倘若情缘未断,还望有相见之日,应该有信物为凭。
公主听罢,泪流满面,便从妆奁中拿出一面镜子,徐德言于是将一面铜镜破为两半,自己留一半,另一半给妻子,作为日后重见的凭证,并与妻子约定,万一两人失散,就用破镜来互相寻找,镜子重圆日,就是夫妻团圆时。
不久后,隋灭了南陈,乐昌公主和徐德言果然在战乱中失散。乐昌公主被掠入了隋朝大臣越公杨素家里,成为他的宠姬。但乐昌公主郁郁寡欢,日日夜夜都在思念着徐德言。每到正月十五元宵佳节,乐昌公主便私下命老仆拿着自己一直珍藏在身边的半块铜镜沿街叫卖,行人见那老仆只卖半面镜子都十分奇怪,便问要价几何,谁知老仆的开价高得没有边际,众人都以为她神志不清,从此再无人过问。
徐德言流离颠沛,生活困苦不堪,心情也极度失落,但揣着怀里的半面镜子,又一次次鼓起勇气去寻找不知流落到何处的妻子。
结果,这徐德言瞎溜达无意中到了那个老仆人贩卖镜子的那条街上,一下子就看到了那面镜子。徐德言问清了镜子的来龙去脉,但听到夫人已经是杨素的小妾了,心凉了半截,但是他还是要求到杨素府上去见老婆最后一面。
夫妻两个人见面后,抱头痛哭,杨素见两人有情,自己把公主留在身边也得不到她的心,第二天便送乐昌公主回到丈夫身边,还赠送了一大笔钱财。
其实这镜子拆成两半就是一种契约。当然了,我们更多的契约不是以这种信物的形式存在的,而是以纸质版的契约存在的。
当然,这要感谢我们的蔡伦同志,不是他发明了造纸术,那我们也没办法,把契约明文化了。
这时,合同也开始规范化了,往往人们会制定两份一摸一样的契约,签字盖章后,双方每人一份,后来人们怕有人调换契约的内容,就在契约几页的并拢处划上几条痕迹,后来就盖在上面一个章,便与将来核对这个是不是原件。这种记号称之为“合同”,我们现在的说法就是骑缝章,这个东西,我们现在还在沿用。当然,合同这个词也应运产生了。
合同纸质化后,在受理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历代法律就都规定,不能在依靠口头契约了,一定要提交书面的合同作为最重要的证据。
不过,很多人也在合同上动了动歪脑筋,有人就开始伪造合同了。宋代的《折狱龟鉴》这本书里,就记录了两个案件,来说明有人是如何制造伪契约的。
一个是这样的,有人事先做好的伪造的契约,然后把它放在茶叶水里边泡,然后再晾干了,这纸张就发黄了,跟放了好多年的纸张一样。
还有一个案件是这样的,有个人竟然把另一方的印章盗了出来,盖在了一张空白的纸上,然后再填写了合同的内容,然后去官府告状,找人家要钱。
元朝时,还有一批人,用墨鱼汁写假合同,骗人,过了一年半载后,这些合同上的字迹就都褪色了,有的甚至变成了白纸一张。
后来人们管墨鱼都叫“乌贼”,就是打这来的。
古代的契约中,虽然是“官有政法,民从私契”的原则,但是也有一些限制,一旦触及到了这些限制,合同就无效了。比如说之前的节目中提到过的,借贷的利息不能超过一定得限额,还比如说,不能以田地或是耕牛作为抵押。如果这些写到了合同上,那么这份合同一打到官府,肯定是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
到了现代,合同法中也规定了一些合同,即便是订立了,也是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个解释一下,比如,以买卖合同的方式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私分国有资产。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