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案今说1

5、遗嘱优先?还是继承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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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死者的意志体现,但是我们该不该遵从遗嘱的意愿去分配财产呢?中国古代,就有这样的案例是值得人们深思的。

先来讲一个西汉的故事,西汉时沛郡有一个家产达到二千万钱的富翁,妻子先去世,留下一个才五岁的儿子。而早已出嫁的女儿和父亲关系不好。

当富翁自己得了重病后,就叫来族人做了一份遗嘱,将所有的财产都留给女儿,只给儿子留下一把宝剑,并说明要到儿子十五岁时才可以将宝剑交付给儿子。富翁死后,女儿继承了全部财产。

那个儿子长到十五岁时,就来找姐姐要那把宝剑,姐姐却不给他。他只得到官府起诉。沛郡太守何武判决说:“富翁是看到女儿不是善类、女婿更是贪婪,惟恐将财产交给小儿子后,小儿子管理不了,就连生命也有危险。因此才姑且让女儿来继承,实际上只是寄托的意思。剑就是决断的意思,他是希望到了儿子长到15岁后能够自立,而贪心不足的女儿必定是不会将宝剑交出的,必定要到官府打官司,因此寄希望于我这样的法官能够领悟到他的真实意思。”

于是判决财产全部转归儿子,并对富翁的女儿、女婿喝道:“坏女儿、恶女婿得以温饱十年,算是幸运的了”。

这就是著名的“何武断剑”的故事,作为一个典型的案例,被以后很多谈论裁判的书籍所引证。

从现代眼光看,何武只凭一把宝剑就全盘推翻原来遗嘱的意思,这样的解释确实有点牵强附会,而且富有主观臆断。但这种案件在中国并不是孤例,而且还相当普遍,很受大众的推崇。

北宋时,就有一个案例,几乎和这个安利的性质是完全相同的。这个案例叫“张詠分金”,说杭州有个富翁,妻子早亡,儿子三岁时,他就得了重病,然后他亲手写下了遗书给了自己的女婿,说:“将来分家时,财产十分之七归女婿,十分之三归儿子。”

立下遗嘱后不久,富翁就去世了,儿子长大后,就找姐夫去要回属于自己的那十分之三的财产,没想到就连这份财产他姐夫也不想给。

两个人一闹,就闹到官府来了,当时的杭州知府张詠,一看到这份遗书,当时是肃然起敬,哎呀,这个老爷子太聪明了!

然后,他就对女婿说:“你岳父聪慧过人,当时他儿子年幼,只能这样嘱托你,不然的话,这孩子肯定死在你的手里了。”说完,张詠把判决给翻过来了,十分之七的财产归儿子,十分之三归女婿。

其实这种事放在古代,法官的判决并不枉法,因为中国古代并没有规定,是遗嘱继承优先,还是法定继承优先。而法官判决时,很多时候,都是判决法定继承优先,这个再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并不属于枉法判决。

唐朝时的法律,只有这个人死后,没有儿子的,遗嘱才有小李。宋朝法律规定,即便是没有儿子,那遗嘱继承也不能超过遗产的三分之一,到了元明清,遗嘱继承压根就不提了,没有法律依据,也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在古代,世界范围内,其实都和中国一样,大部分国家都适用法定继承优先于遗嘱继承,只有阿拉伯这些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还有欧洲古代的罗马法强调遗嘱继承优先。

这里给大家再讲一个阿拉伯的故事。说有个阿拉伯的老人,临死前,留下了十七头小毛驴,然后他就留下了一份遗嘱,分给三个儿子,老大得这十七头毛驴里的二分之一,老二得三分之一,老三得九分之一。

大家可以算算,老大就是8.5只毛驴,老二得5.66666666,无限循环小数,老三得1.888888888也是无限循环小数。看来给杀只毛驴细细分了。

这事最后怎么解决的呢,他们就找来了一个长者,问这该怎么分,长者就说了,来吧,我给你们分分,然后长者就拉了一只自家的毛驴来,放在了这个堆里边,兰珊,你数学好,再算算,现在能分了不?

这会大家再算算,老大是二分之一,就是九头毛驴,老二是三分之一,六头毛驴,老三是九分之一,那就是两头毛驴。这九头、六头再加两头,不正好是十七头毛驴吗,人家老者见分完了,早就把自家的那头毛驴牵回家了。

这个故事表明阿拉伯国家法律是高度重视遗嘱的,只要遗嘱有效,就应该按照遗嘱分配财产。这事放在中国古代,估计哥三早就人脑袋打成狗脑袋了,可放在人家那即便是设置了如此高难度的数学难题,也要设法按遗嘱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现代的中国适应了国际潮流,尊重了死者的意志,按照遗嘱优先原则,进行遗产的分配。除此之外,我们的法律还有了新的发展,那就是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抚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要高于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