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唐太宗李世民,那可以說是非常了得!人們甚至忘了唐朝是他的父親李淵開創的,而都以為是李世民開創的。那麽唐太宗對於司法的貢獻有哪些呢?
我們不妨先來看一個故事!這個故事記載於《資治通鑒》上。
公元632年,唐太宗李世民親自審查複核案件,當然主要是死刑案件。皇帝親錄,一則說明唐朝時期,對人生命的尊重;二則是皇帝不放心底下這些幹活的;但最主要的,恐怕還是這乃一項生殺予奪的大權,絕對不可旁落,因此,曆朝曆代都有皇帝欽點死囚一說。
好在唐朝時期,全國死囚犯並不多,唐初改革隋朝律法後,減少了很多死刑條文,據記載,貞觀初時,有幾年,全國的死囚犯還不足百人。就是到了632年,全國的死囚犯也僅為390人,而到皇帝這裏的也就30多人。
太宗在審查案件時,看到應判死刑的這些人麵黃肌瘦,很是可憐。這點要說說,古代能到皇帝那裏欽點的死囚,都是經過了層層審查,受盡了各種刑罰。
大家要知道這些刑具與體罰,不是現代意義的刑罰,而且也被關押了很長時間,加上長途解運,肯定多數都是那個樣子。
太宗看到這些人,下了一道讓全國震驚的聖旨:全體已決定執行死刑的囚犯,一律放回家,與家人團聚,一年之後的秋天來京城執行死刑。
這30多個死囚和滿朝文武還沒明白怎麽回事,太宗又下了一道命令:把全國的死囚,都放回去,來年都到京城,一起開斬!此令一出,全國嘩然!
這些死囚白高興了!
我想當時肯定有很多人擔心得要命:這些死囚可都是一些殺人越貨、強盜無恥之徒,一旦放縱,豈不天下大亂!而更為關鍵的是,這個命令,沒有附條件,沒有保障措施,也就是說,沒有警察跟著,也沒有當地派出所監視,這300多號人,就在家裏享受了一年的“最後時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