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案今說2

成吉思汗與他的“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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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成吉思汗,的確是一個響當當的人物。他統一了蒙古,統帥蒙古鐵騎,鞭笞天下,威震四海。所建立的蒙古帝國,其疆域之廣,前無古人,後無來者,他是西方人眼中的“上帝之鞭”。

很多人認為成吉思汗隻憑蒙古帝國不足千萬人口的蠻力就征服了數以億計的生靈,但是成吉思汗難道隻是一個沒有智慧的屠夫嗎?答案是否定的,我們來看一下成吉思汗在法律上的貢獻就能知道成吉思汗的功績了。

公元1206年,鐵木真統一蒙古各部,在斡難河(今鄂嫩河)源頭召開庫裏爾台大會,即蒙古大汗位,號“成吉思汗”,國號“大蒙古國”蒙古草原結束了長期混戰的局麵。由此,史上版圖最大的帝國,蒙古帝國就此誕生。與蒙古帝國強大的武力相比,與帝國成立的同時頒布的法典卻尤為低調。

這部法典,是世界史上第一部憲法刑法典,這就是《成吉思汗法典》,蒙語叫大紮撒。作為蒙古帝國的根本大法,這部法典包括總則、分則、附則三大部分。涉及基本法、國家製度、社會管理製度、役稅製度、驛站製度、軍事法、行為法、訴訟法等。共六十五條。是由成吉思汗頒布、實施、修改而成的具有社會規範性、普遍約束力的訓言和命令的總稱。用畏兀兒文字寫在卷帙上,“是蒙古民族的第一部成文法。”

在此之前,世界各國的法律體係依舊是對各種具體行為進行規製的社會規範。成吉思汗卻以法律的形式,明文對國家權力進行明確的定義和劃分,將行政權及司法權分開,建立了一套有部落民主色彩的君主政體製度,這種以兩權製約的判例製度,比英國19世紀的判例製度早約600年。因為《成吉思汗法典》的內容與近代憲法的內容性質相似,所以有專家就稱之為世界第一部憲法性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