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案今說2

康熙皇帝嚴懲貪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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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皇帝作為大清朝的一位君王,在處理軍國大事時,總是在遵循大清律的,同時不忘先帝之旨意,也常常提到法的問題,而且還有許多要求。特別是在懲治腐敗的這個問題上,康熙皇帝有著獨特的方式方法。

清軍入關後,清王朝接受了明朝滅亡的教訓,非常重視懲治貪汙,以順治帝為首的統治者不僅製定了重懲貪汙的法律條文而且嚴格執行。

康熙初年,因為鼇拜等人把持朝中朝政,官場貪汙之風再度盛行。鼇拜等輔佐大臣不僅放棄了嚴懲貪汙的做法,而且帶頭結黨營私,公行貪賄。史書上記載,州縣官吏用貪汙剝削來的錢財賄賂總督、巡撫等,督撫有用貪汙來的錢交接朝中大臣,大小官吏侵吞貪汙公款、侵吞民財,上下勾結,徇私舞弊,貪汙之風盛行。軍隊中,甚至兵丁按月應支給的兵餉也被克扣了,總之整個上層統治階層貪汙風氣嚴重威脅到清王朝的穩定統治。年輕的康熙帝對此貪汙受賄行為深惡痛疾,十分不滿官場中的貪汙腐敗,並把懲貪作為治國之重,得百姓的安危在於吏治的結論,所以他打出了一整套掃除腐敗的組合拳。

康熙二十四年,廣東、雲南秋審後,康熙表示這些人犯中,如果是其他的犯罪,還可以適當酌情,網開一麵,減輕處罰,但是如果是貪汙犯罪的,該殺就殺絕不姑息!

足以表現出康熙帝對貪官汙吏嚴懲不貸,殺一儆百的作風。對於從朝中和地方的貪官入手,狠殺貪官,判處死刑,安定民心。康熙帝懲治貪汙的嚴厲法製措施在社會上確實有威懾的作用,很多官吏得以警惕,不敢貪汙,社會政治狀況恢複。嚴刑厲法是法家思想的核心,作為統治者統治國家的一種手段,符合曆史發展的客觀規律,得到各國統治者的重視。

我國是一個法治國家,堅持依法治國。對於貪汙腐敗行為,國家應該加強立法,用法律的強製力來規範社會團體的行為。新中國成立以後,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了政務院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汙條例》,對貪汙罪以及量刑標準做了明確的規定,保障了當時“三反”運動取得了勝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罰》中第三百八十三條、三百九十條、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了對貪汙犯罪的懲罰。黨的十六大以來,隨著《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建立健全教育、製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係實施綱要》等一係列法規和文件的陸續頒布,反腐法規製度超過1200件,已逐步構建起反腐倡廉法規製度體係的基本框架。這些法律製度的保障約束了政府官員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抑製了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