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案今說2

原來這是因為古代就有婚前財產公證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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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轍嫁女傾家**產卻與“婚前財產公證”問題有著密不可分的聯係。

其實,婚前財產公證沒什麽可討論的,在最講道德倫理的古代,早就有成熟完備的婚前財產公證的法律製度。宋朝時,父母在嫁女兒之前,也會替女兒立好婚前財產公證,以便一旦離婚,女方的嫁妝及嫁妝換錢後置辦的房子等財產仍歸女方所有。

“離知”是宋朝的法律術語,也叫“兩離知”或“離”。大家都知道,休妻一般是男方主動,而“離知”則是男女雙方平權,相當於現在的離婚。

宋朝時期規定,男女雙方如果鬧離婚,女方當初陪嫁過來的嫁妝仍然全部屬於女方,不管婚後男方給了女方多少錢,也不管夫妻雙方婚後擔負了多少債務,都不能用女方的嫁妝去還。

同樣,離婚時女方不得拿走男方的一點家產,隻能拿走原本就屬於自己的嫁妝。

宋朝時期的嫁妝是一個相當特殊的財產種類。嫁妝並不是單獨注冊在妻子名下的產業,官府要求財產都要以戶為單位登記在男戶主名下,不管實際上他是否活著。然而,雖然女方的嫁妝全部要登記在男戶主的名下,但是具體的產業則要求明確地標示出來,這個事實關係到對嫁妝的恰當使用,不僅女人有生之年有權掌管它,而且還與確立的所有繼承人有關。

在兄弟同財共居時期,妻子的嫁妝被視為“妻財”,分家時不在分割的範圍內;在夫妻“離知”時,法律將保護女方的婚前財產,即嫁妝或嫁妝換錢後置辦的房子、田地等財產仍歸女方所有。

南宋時期有一個姓陳的老頭,一紙狀紙把他的兒媳蔡氏告上公堂,言其兒媳蔡氏把他家的田地多少多少畝和3間房子賣了,他要追回這個損失。判案的官員調查之後發現,這些田地和房子是蔡氏以前用自己的嫁妝換了錢後買的,後來又把它們賣了,而陳老頭卻說兒媳婦嫁到自己家,房子就是自己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