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中國古代的社會,其實就以一個人情的社會,一個人犯了什麽罪,有許多種辦法幹涉司法程序的審判,比如請皇帝下個詔令啦、上書喊冤不合情理啦、法官於心不忍高抬貴手啦,甚至法律明文規定,可以按官的品級來抵罪,或者用錢抵罪,諸如此類,不勝枚舉。
但就是這麽多的減刑手段,卻是有十類人是什麽樣的辦法都不適用的,就算皇帝下令都無法赦免,究竟是什麽人竟然如此不遭人待見?究竟是造下多大的罪孽才能收到如此的境遇呢?
這就是十惡不赦之罪,今天的古案今說,咱們就來說說這十惡不赦。
“十惡不赦”,常用來形容惡貫滿盈、罪無可恕之人。
那“十惡”指的是什麽呢?
“吃喝嫖賭抽,坑蒙拐騙偷”?當然不是了,肯定比這個要嚴重的多。
在現代漢語中,成語“十惡不赦”中的“十惡”並非實指,而是泛指重大的罪行。但是,在我國古代的刑罰律令中,“十惡不赦”中的“十惡”卻是實有所指的,這是一項明文規定的法律製度,也是司法實踐中,進行減刑時必須注意的最重要的原則。
“十惡”,最初佛教中的一個用語,指十種當招致地獄、餓鬼和畜生這“三惡道”苦報的惡業,故又稱“十惡業道”。
“十惡”作為古代刑法中的罪名,它是在西漢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後隨著製度的發展,最早出現在由北齊尚書令、趙郡王等撰寫《北齊律》中,當時稱為“重罪十條”。
《齊律》曰:“列重罪十條: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
八議製度也是《齊律》首創的被後世廣泛借鑒的律令之一,是專門為封建特權人物犯罪減免處罰的法律規定,也就是先前所說的一些可以減刑的法定門道。但是《齊律》明文規定:犯重罪十條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