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的崛起:从普鲁士到德意志

普鲁士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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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鲁士于1849年初进行了选举,并于2月26日召开了内阁会议。内阁成员做的第一件事是审议通过之前在12月5日颁布的敕令,以便让此次会议具有合法性。接下来的工作是根据国王先前的承诺继续修改宪法。新宪法应“包含一个全国性的代表大会,与会代表应由自由选举选出,并被赋予所有权力”。在修改宪法的过程中,再次出现了前一年夏天的争议,然后国王又一次解散了国民大会。国民大会解散后,国王亲自拟定了两个重要的宪法修正案。根据修正案,国王取消了投票表决,并引入了三级选举制,以取代之前基于成年男子选举权的单一选举方法。三级选举制构成了普鲁士选举法的基本框架,一直到现在仍然有效。因为反对这些修正案,极端民主党人拒绝参与随后的选举。也正因为这些人的退出,1849年8月再次召开大会时才能毫无阻碍地通过了宪法的修订工作。1850年1月31日,国王颁布了这部新宪法。

直至目前(1917),1850年宪法在普鲁士仍然有效。因此,该宪法的条款值得我们关注。整部宪法的先决条件是承认国王具有至高权力。国王有权任命大臣,并有权否决立法。国王永久享有王室年俸,有权册封贵族头衔。行政事务被授权给国务部,国务部由九个主要行政部门的首脑组成。普鲁士的内阁与英国不同,各个大臣实际上并不对立法机构负责,而是向国王汇报。各部门之间极少有权力交叉和相互合作的情况。大臣们可以在任意一个议院发言,无论是不是议院的成员。除了设置国务部外,还设置了国务委员会或枢密院,不过这些机构都不太重要。相比之下,一个非常重要的机构是审计署。该机构直接对国王负责,成员的地位和职责类似于法官。审计署的工作包括对国库收入和支出进行详细审查,然后向立法机构报告。

立法机构(议会)实行两院制。贵族院包括大约365个席位,其中115位是世袭成员,包括各位诸侯家族的首脑、并入普鲁士的前诸侯国君主,以及世袭的贵族议员;大约200人来自官方和教会人士;其余人员由国王提名,终身任职,其中一部分人来自大学和主要城市,另一些则根据国王意愿而定。平民院包括433位成员,这些成员是基于普选原则,通过一种两级选举程序选举出来。虽然当时的选举权号称是“普遍”的,但它“既不平等又非直接选举”。整个国家被分成各个大区,每个大区选出1~3位议员。这些议员由选举人投票选出,选举人本身也是投票选出来的,这种选举方式体现了普鲁士宪法的独特之处。每个选举大区又被分成多个初级选区,在每个初级选区中,每250名居民中可以产生一位选举人。这些有资格的选举人又被分为三个等级(这正是这套制度的独特之处)。每个等级中的国民拥有该地区1/3的可纳税财产,从初级选区分配的选举人名额里,每个等级再分别选出1/3的选举人。然后这些选举人再召开会议,以绝对多数票的方式选出最终的议会代表。因此财产和票数共同决定了代表权。在当时的城市和地方选举中,这种选举方式非常流行。

尽管在书面上议会具有充分的立法权,但在实践中会有很多顾虑,而且国王提交的修正案也会带来很多约束。议会对行政事务的控制力不强。议会可以询问大臣,但是大臣无须回应。议会可以向国王提起申诉,但国王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回应与否。这部宪法颁布后,直到现在一直没有进行过大的实质性修订。得益于这部宪法的颁布,整个普鲁士在1848年到1849年的运动,应当说一直在按部就班地推进。这个过程受到了普属波兰流亡者暴动的影响,也受到普鲁士与丹麦战争的影响,但最重要的是,立宪过程受到大德意志地区国民运动的影响。下面我们就要谈及这场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