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的崛起:从普鲁士到德意志

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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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们所见,联邦参议院在联邦司法程序中占有重要地位。除此之外,还有一个直到1877年才创立的联邦最高法院——德意志帝国最高法院。它在叛国案件中行使原始管辖权,而且它是各国法院根据帝国法律进行上诉的法院。但德意志帝国最高法院似乎缺乏美国最高法院拥有的最重要职能,因为它无权决定一项立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虽然德意志帝国最高法院的职能比较含糊,但是我们只需要抓住一个观点即可:从任何意义上说,德意志帝国最高法院都不能被视为宪法的解释者。

联邦法院应该有能力解释宪法,这是联邦制度的基本属性。所以从司法方面看,《德意志宪法》与真正的联邦宪法相去甚远。从立法方面看,中央政府几乎掌握着至高无上的权力,远远超过了美国国会的权力。但从行政方面看,中央权威明显薄弱。德意志联邦制没有平等地对待各成员国,它建立的前提明显是差别对待。如果把德意志联邦参议院、美国参议院和澳大利亚联邦放在一起对比,这一特点就会极其明显。最后,我们没有看到德意志联邦列出权威的解释性条款,因此它无法对宪法做出独立于立法机构的权威解释。从这个意义上说,德意志的情况就如同英国一样,立法机关就是权威,立法机关对所有案件拥有最终解释权。

正如下一章的事件所证明的那样,普鲁士并没有像在1849年那样迷失在德意志,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吞并了整个德意志,只留下奥地利帝国中的德意志地区。在这个过程中,普鲁士失去了很多对于世界而言值得保留的东西。任何一个回顾18世纪德意志历史的人都会发现,这显而易见是排他主义的特殊产物。普鲁士的剑取代了舒伯特的歌曲和第九交响曲的美妙和章,这着实令人惋惜。除此之外,当时的德意志还缺乏一个重要的东西——它不能保证长期的政治独立。当年拿破仑在德意志建立的法兰西帝国如果由斯拉夫人统治,那很可能已经实现了这种政治独立。有些人认为,德意志出于自卫的目的必定会取得长期的政治独立,但这种政治独立该从哪里来,又如何实现?俾斯麦写道:“德意志面临的死结只能用剑来斩断,因此为了德意志的伟大事业,我们必须让普鲁士国王和他的普鲁士军队发挥力量……德意志人对祖国爱得深沉,他们需要一个可以寄托这份感情的君主……只要普鲁士王室的利益符合德意志帝国及其成员国的共同利益,那么实现普鲁士王室的利益就是合理的选择。”

最后我们要评价俾斯麦的贡献。在完成国家统一任务的过程中,俾斯麦得到了罗恩和毛奇这两位技术天才的帮助,而诚实、单纯又勇敢的普鲁士君主虽然也曾有所动摇,但仍然选择支持俾斯麦。俾斯麦的贡献集中体现在1871年统一德意志各国的伟大功业。德意志的统一否定了各国分裂、相互嫉妒、狭隘的排他主义和小国个人主义——这些都是在几个世纪的历史中沉积下来的政治痼疾。虽然仍有许多工作要做,但德意志人民终于在普鲁士的领导下实现了国家统一和国家认同。

(1) 关于阿尔萨斯-洛林问题的讨论,参见230页及其后内容。

(2) 其实这一提议是巴伐利亚国王路德维希二世通过(由俾斯麦起草的)一封信传达给他的。

(3) 1908年的“巨浪”事件并没有从法律上影响行政部门的地位。

(4) 因此一个巴伐利亚代表可以投6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