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養孩童,使他走當行的道,就是到老他也不偏離。
——《聖經·箴言》第二十二章第六節
還有其他人挨鞭子,但少之又少。亨德裏克是我們團上唯一被軍事法庭判鞭刑的人,另外幾個屬於行政懲罰,例如我,而且,鞭刑需要一路向上呈報到團長——隱諱點說,這是下級指揮官覺得很不樂意的事。即使到團長那裏,馬洛伊少校也更有可能把那人踢出去,勒令退伍,而不是下令豎起鞭刑柱。從某方麵來看,行政懲罰鞭打可說是一種最輕微的讚美,意味著你的上級認為還有些微可能,你也許有最終能成為軍人、成為公民的那種性格,雖然目前看來不太可能。
受到最大限度行政懲罰的隻有我一個,其他人都沒挨超過三鞭。沒有人像我這麽驚險,差點兒回去當平民,但仍然勉強過關。這算是某種社會“殊榮”,隻是我可不推薦。
但我們有另一件案子,比起我或亨德裏克的情況嚴重多了——非常令人作嘔的案件。這一次,他們豎起了絞刑架。
等一等,先講清楚,這件案子其實不關陸軍的事。犯罪地點並不在柯裏營,而接受這小子進入機動步兵的分派官應該繳回軍服。
我們抵達柯裏營的兩天後,他就逃跑了。當然很荒唐,但這件案子一點道理都沒有——他為什麽不放棄服役就好呢?逃兵當然屬於“墜機三十一條”其中一條,但陸軍不會為了這種事動用死刑,除非有特殊情況,例如“敵前”或其他嚴重的事,使得原本很不正規的退訓方式演變成某種不能視而不見的事。
陸軍並不想花力氣尋找逃兵,把他們抓回來。這麽做絲毫沒有意義。我們都是誌願者;我們成為機動步兵是因為我們想要,我們以身為機動步兵為榮,機動步兵也以我們為榮。倘若一個人不是從頭到腳都有那樣的感覺,那麽麻煩開始的時候,我可不想要他在我旁邊。如果我受了傷,我希望身邊的人會救我,因為他們是機動步兵,而我也是機動步兵,對他們來說,我的命就像他們自己的命一樣重要。我不想要任何虛有其表的軍人,拖拖拉拉,遇到情況不妙就開溜。與其有個正在調治“征兵症候群”的半吊子軍人在我的側翼,缺員反而安全得多。所以如果他們要跑,就讓他們跑;抓他們回來根本是浪費時間與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