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性侵预防教育读本

第九章 性侵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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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读同学们,你们知道性侵行为侵犯了我们的什么权利吗?没错!性侵行为侵犯了我们的性权利(性的自主权、决定权)。法律保护我们每一个人的合法权利,当然也保护我们的性权利。本章将通过四个案例小故事,介绍四个与“性侵”有关的犯罪———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罪,嫖宿幼女罪。希望大家通过本章的学习,能够了解到我国法律是怎样保护我们的性权利不受侵犯的。

第一节 “你情我愿” 也犯罪

案例链接

终于又等到了放学,采铃刚回到家就把书包往沙发一甩,急忙打开电脑上网聊天。果不其然, “恋恋风尘” 正在线等着她,还在她上线的第一时间为她“献上” 了一束花。顿时,采铃的脸上洋溢着恋人才有的幸福笑容。就这样,两人你来我往,互诉着对彼此的思念之情。

要说这段“网络情缘” 缘起何处,倒也简单。采铃是一名13岁的中学生,因为父母平时工作繁忙而无暇顾及她,所以正在青春期的她迷上了网络聊天。在一次网络聊天中,采铃遇见了她的“罗密欧”———一位网名叫“恋恋风尘”的17岁打工少年。两人情投意合、相见恨晚,迅速发展成为“网络恋人”。

这一天,采铃又在和“男朋友” 谈情说爱,不知不觉时间飞快地过去了。妈妈下班回家后,看到采铃又在忘我地上网,顿时火冒三丈。

“你整天除了上网,还知道做什么?”妈妈训斥起采铃来。

“我已经是初中生了,你管我那么多干嘛?” 绵绵的情意被妈妈的怒吼无情斩断,采铃也生气起来,回敬妈妈一句。

“既然不要我管,那你为什么还住在我这里?” 显然,妈妈看到采铃不认错后更加生气了。

“不住就不住,我走还不行吗?”说到这里,采铃鼻子一酸,眼泪已经在眼眶里打转。说完后采铃头也不回地跑出家门,妈妈想拦住她已经来不及了。

离家出走后,采铃马上就想到了自己的“男朋友”,于是便马不停蹄地奔赴“男朋友” 工作的地方。看到网上的“小女友”来找他,“恋恋风尘”高兴极了,马上带着采铃在当地吃遍美食,游遍山水。被幸福笼罩的采铃更加认定了身边的人就是她所要找的“白马王子”,同时也把回家的念头抛到九霄云外了。

某天晚上,正在热恋的这对小情侣经过海誓山盟后,终于偷尝了禁果。随后,采铃自然而言就和男朋友同居起来,俨然一对小夫妻。

采铃却不知她的离家出走掀起了多大的风波,她的父母因为她的离家出走焦急不已,四处找她。问邻居、问老师都问不到结果,找同学、找朋友也找不出她的踪迹,父母无奈之下只能报警求助。在警方的帮助下,最终在“恋恋风尘” 的宿舍里找到了采铃。

然而,故事还没有结束,警方因为“恋恋风尘” 涉嫌构成强奸罪对其进行了控制,随之而来的是检察院的起诉。这是“恋恋风尘”和采铃甚至双方家长都始料未及的:你情我愿的性行为怎么会构成犯罪呢?原来我国法律为了保护未满14周岁的幼女,明文规定了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爱情之美,早恋之痛。“恋恋风尘” 和采铃的故事还会继续上演吗?

案例来源

某市中学生冬冬沉溺于网聊,与17岁的覃某发展成“网络恋人”。之后,覃某因多次与未满14周岁的冬冬发生性关系,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法院认为,覃某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而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了强奸罪。考虑到覃某尚未成年,主观恶性不强,客观上有家长管教不多、早恋等情形,并得到冬冬父母谅解,法院最终对其适用缓刑。〔1〕

法律警钟

◎ 法条索引

1《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幼女情节恶劣的;(二) 强奸妇女、**幼女多人的; (三)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 二人以上**的; (五)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指出: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3《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1〕http: //newsxinhuanetcom/legal/201408/23/c_126908023htm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 对方是幼女。

第二十条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 普法课堂

经过前面的学习,相信聪明的你们已经知道什么是强奸罪了。可是古人有云: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为了对强奸罪有更深入的了解,下面让我们一起详细地了解一下强奸罪的有关延伸内容。

强奸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强行与妇女(妇女是指年满14周岁的女性) **的行为;二是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幼女)。在第一种情形下,罪犯往往会使用各种非法手段,在妇女不愿意、不敢反抗或者没有知觉的情况下,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而在第二种情形下,明知对方是尚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管幼女自愿与否,都构成强奸罪。

我国对不同的强奸行为也规定了不同的处罚。首先,强奸妇女和**幼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幼女的从重处罚。其次,如果有下列五种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 强奸妇女、**幼女情节恶劣的;(2) 强奸妇女、**幼女多人的; (3)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 二人以上**的; (5)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强奸罪的惩治是极为严厉的。

有的同学可能听说过“有期徒刑” 这个词,可是你知道“有期徒刑” 究竟是什么吗?其实,所谓的有期徒刑,就是指在一定的期间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在此期间内对罪犯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有期徒刑的一般期间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可以灵活适用于罪行轻重不同的各种案件,是我国最常见的一种刑罚。无期徒刑则是一种剥夺罪犯终身自由的刑罚。

**是指两个以上男性轮流或同时强奸同一女性的行为。

**是一种情节更加恶劣的强奸行为,所以我国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处罚比一般的强奸行为要更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自护小贴士

同学们,强奸罪作为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会对我们的性权利和身心健康都造成巨大的伤害,所以我们对它必须要有清晰的认识。而且,我们要知道我国的法律对强奸罪犯进行处罚是在强奸行为发生之后,这时伤害已经发生,无法弥补,这是我们谁也不愿意看到的。因此,我们要采取最好的防护策略,那就是防患于未然。通过学习强奸罪的定罪和处罚,并在平时的生活中提高警惕,避免遭到侵犯。

以本案为例,采铃是一名未满14周岁的幼女,没有性的自主权,即使在采铃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采铃仍然是受害者。因为过早的性行为会增加幼女患上生理或心理疾病的风险,而一旦意外怀孕更会给幼女带来不可消除的身体和心理伤害,这些都是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的幼女难以预料和承担的。因此,我们建议采铃要理性地处理和异性朋友的关系,拒绝早恋,更要拒绝过早的性行为。当有心理或情感上的困惑时,不妨咨询一下父母、老师以及关系要好的大姐姐的意见。

作为采铃的父母,也要注重教育的方法,关注青春期孩子的情感问题并进行正确、适度的引导,而不是简单的“一责了之”,否则只会适得其反,就可能导致如案例中逼得女儿毅然离家出走的情况发生。至于采铃的“男朋友”,如果能够早一点了解我国法律的规定,多一点为采铃的身心健康着想,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了。

身处青春期的我们,渴望得到异性的关注,会对喜欢的人产生好感,这是情窦初开的正常现象。此时就需要我们学会正确处理和异性的关系,拒绝早恋和过早的性行为。同时,在平时的生活当中,我们也要提高警惕,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如有的犯罪分子会以暴露我们的小秘密或错误来威胁我们和他发生性行为,有的会以“零花钱” “零食” 等引诱我们和他发生性关系。所以,我们要练就一双“火眼金睛”,辨别出他们的险恶用心,敢于拒绝,勇敢说“不”。

测一测

学习了以上这些知识,相信大家已经迫不及待地要检验自己的掌握程度了吧。下面就让我们来测一测吧!

请问以下的哪些行为涉嫌构成强奸罪?

A16岁的伟伟与不满14岁的女朋友发生性关系;B王叔叔答应给莉莉5000块零用钱,让莉莉和他发生性关系;

C林老师要我和他发生性关系,否则就告诉爸爸、妈妈这次的考试我不及格;

D小丽为了教训小玲,叫社会成年男子强奸小玲。

第二节 都是游戏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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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哟,又输了!” 一局飞车比赛的游戏下来,肖沛烦躁地拍了拍键盘,“人家的车一下子就把速度提上来了,我的车半天也提不了速度。”

正在懊恼之时,肖沛突然发现坐在旁边的一位帅气的大哥哥也在玩飞车游戏,顿时好奇地把眼睛转向他的电脑屏幕。只见一辆酷炫的跑车像踩着风火轮一样在跑道上飞驰、漂移、加速,不一会儿就把其他的车远远甩在后面。

“太酷了!”肖沛情不自禁地喊了出来。

“你要试一下吗?” 帅气的大哥哥冲他笑了笑,然后腾出位置想让肖沛也感受一下。

“好啊,好啊!”沉溺于飞车游戏的肖沛兴奋地回答。

说完后,肖沛迫不及待坐到大哥哥的座位上玩了起来。还别说,这个大哥哥的车开起来就是拉风,跟自己的“老爷车”

比起来那真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就这样肖沛玩了一局又一局,根本停不下来,直到大哥哥喊停。

“好了,今天玩到这吧。你要是还想玩,明天可以去我家玩哦!”大哥哥很“亲切”地说。

“真的可以吗?可是爸爸、妈妈说不能去陌生人的家里玩!”

肖沛很希望还能再开几次大哥哥的“车”,但同时也保持着警惕。

“你一个小孩子,我能把你怎样呢?而且现在我们是朋友了啊!你来我家后,我送一辆更好的‘车’给你!”大哥哥笑眯眯地看着肖沛。

“那好,一言为定!”一听到有更好的“车” 可以开,肖沛不管三七二十一就答应了下来,早就把父母平时叮嘱“小心陌生人”的话抛在脑后了。

第二天,肖沛早早地来到大哥哥的家里,期待着大哥哥送他一辆更快的“车”。果然,这个大哥哥看见肖沛如约而至,高兴地送了肖沛一辆网上的酷炫跑车。装备得到更新换代,肖沛迫不及待地在大哥哥的电脑上玩了起来。

就在肖沛沉浸于赛车的世界里时,一双手突然伸向他的下体,令他猝不及防,顿时从虚拟的赛车世界回到现实当中。然而现实却是如此难以置信,这个刚才还很亲切的“知心哥哥”,如今向他伸出了恶魔的双手,开始玩弄起他的下体来。肖沛感到很害怕,想挣脱掉跑出房间,但刚开始挣扎就换来对方的狞笑:“你要是再敢乱动,我就把你的照片发到网上,让大家都看见你!”听到大哥哥的威胁,肖沛更加感到恐惧,不敢挣扎,只能任由他摆布。

回到家后,肖沛一个人躲在角落里,脑海里不断地响起大哥哥狰狞的笑声。肖沛的异常举动引起了父母的注意,在父母的再三追问下,他终于道出了事情的原委。听了肖沛的遭遇后,父母感到难以置信,随后马上报了警。

经过警方的调查,发现这个大哥哥利用肖沛沉溺网络游戏的心理,以赠送游戏装备的名义将肖沛诱骗至他的住处,进而对其实行猥亵。最后,这个大哥哥被判处了猥亵儿童罪。

案件来源

某市个体业主潘某,通过赠送游戏装备、网络游戏币等手段诱骗多名男童,长期对他们进行猥亵。经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1〕〔1〕http: //news163com/13/1205/18/9FBO7TFE00014AEEhtml法律警钟

◎ 法条索引

1《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 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第二十四条规定:介绍、帮助他人**幼女、猥亵儿童的,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十五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 普法课堂

为了让同学们更好地理解猥亵儿童罪,下面我们将向同学们逐一介绍与猥亵儿童罪有关的小知识。

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是为了保护广大儿童的性权利和健康权等人身权利而设立的罪名。

成立猥亵儿童罪首先要有猥亵儿童的行为,如何分辨出哪些行为属于猥亵行为呢?首先,在猥亵过程中,不管儿童是否自愿,也不管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强迫或威胁的手段,均可以成立猥亵儿童罪。其次,儿童包括不满14周岁的男童和女童。千万不要认为猥亵儿童罪只是保护幼女的权利,猥亵幼男也会构成猥亵儿童罪。最后,成立猥亵儿童罪,须明知对方是或可能是儿童,仍故意实行猥亵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对猥亵儿童罪的处罚也有所不同,主要分为两种处罚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幅度内从重处罚;第二种情况是针对聚众或在公众场所猥亵儿童的,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内从重处罚。这里的“公众场所” 是指在车站、教室、公园、街道等公众聚集之地。

由于儿童的身心发展还不健全,对自身遭遇的猥亵行为往往认识不足。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众场所对儿童进行猥亵。而我国刑罚对于在公众场所猥亵儿童的行为也是从重处罚的。此外要注意,判断一个场所是否为公众场所时,不能以猥亵儿童的行为发生时人数不多为由,否认这个场所是公众场所。

自护小贴士

猥亵儿童罪是一项刑事犯罪,虽然其危害程度相对于强奸罪来说轻一些,但因为比较隐蔽而难以被人发觉,甚至儿童本身也不清楚是否遭受到了猥亵。

以本案为例,肖沛进出网吧(成人场所),沉迷于网络游戏,这就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而在面对仅有一面之缘的大哥哥邀约自己时,肖沛明知答应了很有可能会遇到危险却还是答应了,最终遭遇了犯罪分子的侵犯。由此可见,肖沛在日常生活中没有真正做到对身边的危险保持应有的警惕。所以要想避免悲剧的发生,可行的做法是: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积极向上的兴趣爱好,切莫进入鱼龙混杂的成人场所;学会分辨陌生人的“善意”,切莫和陌生人独处一室。当然,肖沛的父母也存在教育不足的地方。首先,肖沛的父母有责任引导肖沛养成健康的兴趣爱好,并严格限制肖沛进出网吧等成人场所。其次,肖沛的父母对猥亵儿童罪的相关内容缺乏了解,没有充分认识到男孩子也有可能会遭遇猥亵。因此,我们建议肖沛的父母要注重引导孩子养成好的习惯和爱好,并学习猥亵儿童罪的有关知识。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犯罪分子通过给予儿童金钱或游戏装备等物质利益,让儿童自愿上钩,从而对其进行猥亵;也有些犯罪分子利用儿童对猥亵行为的认识不足,对儿童进行威胁。

因此,要想避免遭遇猥亵,最好的自护策略就是清楚地认识到哪些行为是猥亵行为,在发现他人的猥亵意图后,勇敢地说“不”,并及时报告父母或老师。而一旦遭遇猥亵,应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想办法逃跑或向外界求救。

测一测

本节我们一起学习了猥亵儿童罪的内容,你现在是不是对相关的知识点了如指掌了呢?下面就让我们来测一测吧。

请问以下哪些行为涉嫌构成猥亵儿童罪?

A吴某答应赠送顶级装备给小刚,但前提是要接触小刚的**;

B在公园里,有人向莉莉露出他的下体;C璐璐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人猥亵了,但那人说不知道璐璐是幼女;

D在公交车上,张某对13岁的小静动手动脚,动作肮脏下流。

第三节 爱美之心不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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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镜啊,魔镜啊,谁是这个世界上最漂亮的女人?” 安妮穿着刚买回来的时髦衣服,站在镜子前“孤芳自赏”,还学着念起了《白雪公主》里皇后的台词。“当然是安妮你啦!” 安妮代替镜子骄傲地回答说。

俗话说:爱美之心,人人有之。作为一个漂亮的女孩子,安妮自然也不例外。为了让自己变得更漂亮,安妮总是不断变换着各式各样的时尚衣服,家里也堆满了各种各样的化妆品。

黄金有价,而美貌无价,安妮为了得到最新款的衣服和化妆品,总是吵着家人给她钱。但爸爸、妈妈只是外出打工一族,哪来那么多的钱给她呢?因此,安妮经常感到苦恼不已。

一天放学,安妮和同样爱美的丽丽走在一起。走着走着,两位兴趣相投的“爱美的同志”彼此打开了话匣子。

“安妮,你知道吗?最近那家店又出了一套新服装。”

“真的吗?咱们快去看看吧!”安妮兴奋起来。

“不用去了,去了你也买不起,要两千多块钱呢!”

“啊?!”一听到服装的价格,安妮那亢奋的心情又低沉下来了,“要是能找到一个赚钱的法子就好了。”

“难道你没听说过美貌也是一种生产力吗?你这么漂亮,赚钱对你来说那真是轻而易举啊!”

“真的吗?怎么个赚法?”安妮顿时好奇起来。

“就是你陪那些有钱人玩一下,他们便会给你很多钱的。”

“啊,这样不太好吧?”安妮听完,有点犹豫。

“世界上最痛苦的莫过于一件漂亮的衣服摆在你面前,而你不能穿。”丽丽的话看似在开玩笑,却撩拨着安妮的心。

此时的安妮眼前仿佛呈现出一套精美华丽的衣服,穿上它就能成为万众瞩目的绝世佳人,安妮不禁心旷神怡起来。

“好!为了赚钱买衣服,我试一下!” 爱美的心理占据了安妮的大脑。

于是,在丽丽穿街过巷的带领下,安妮见到了一位打扮得花枝招展的大姐姐。这位大姐姐一看到安妮,立刻就笑得合不拢嘴:“好标致的小妹妹啊,跟着姐姐我,保证你有花不完的钱!”

昏暗的空间和大姐姐令人发麻的话语,安妮本能地感到害怕,刚才想买漂亮衣服之类的念头也随之打消了。正当安妮想迈步离开时,有人关上了门,前一刻还笑呵呵的大姐姐此时却变成狰狞的魔鬼:“哪能说不干就不干?你以为你是谁?等一会你去陪客人睡觉,要是客人找我投诉,小心我打断你的腿!” 大姐姐边说边拿出一条鞭子。

安妮顿时浑身颤抖起来,心想:对了,丽丽呢?我要向她求助!可是放眼望去,丽丽早已不见了踪影。大姐姐看穿了安妮的心思,冷冷地说:“不用找了,丽丽是专门帮我招募你们这些小女生的!”

听完后,安妮感觉世界末日就要来临,害怕得抽泣了起来。

但是,无论如何悔恨,如何哭泣,一切都于事无补,安妮已经羊入虎口。在大姐姐的威胁下,安妮只能一次次面对满脸横肉、面目狰狞的“客人”。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大姐姐组织和强迫少女卖**的罪行败露,最终被公安机关一举抓获,安妮也终于被解救了出来。

然而,安妮的身体憔悴了许多,心里也留下了不可磨灭的阴影。

案件来源

2007年10月,李丽指使未成年人李某、刘某采用威胁等手段强迫未成年女学生到其住处卖**以牟取非法利益。李某、刘某等人威胁并多次强行将中小学的女学生王某等十人带到李丽处,由李丽组织联系他人嫖宿。〔1〕法律警钟

◎ 法条索引

1《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1〕http: //wwwgzxinhuanetcom/ztpd/xssj/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构成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强迫幼女卖**、引诱幼女卖**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 项、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等性侵害犯罪的, 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 普法课堂

同学们听说过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等罪吗?

没有听说过也没有关系,虽然这组罪名听起来很长,不要担心,下面我们将逐一向大家介绍。

组织卖**罪,是指通过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活动的行为。犯罪人往往通过提供场所、安排卖**人员等形式,有组织地进行卖**活动。

强迫卖**罪,是指在他人不愿意从事卖**活动的情况下,通过暴力、胁迫等具有强制性的方式迫使他人卖**的行为。

协助组织卖**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卖**的行为,如帮助组织卖**的人招寻、运送卖**人员或者为了卖**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充当“保镖”、打手等行为就是协助组织卖**行为。

引诱、容留、介绍卖**罪,是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的行为。引诱是指通过利诱等方法使没有卖**意图的人产生卖**的意图,进而开始从事卖**活动;容留是指为他人的卖**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介绍是指充当卖**者和嫖客的中介,使他人得以进行卖**的行为;引诱幼女卖**罪是从引诱卖**罪中独立出来的一个罪名,是指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的行为。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罪的处罚:1组织、强迫卖**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组织他人卖**,情节严重的;(2)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的;(3)强迫多人卖**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的; (4) 强奸后迫使卖**的; (5) 造成被强迫卖**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

同时,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他人卖**的,从重处罚。

2协助组织卖**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协助他人组织卖**活动的,从重处罚。

3引诱、容留、介绍卖**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的,从重处罚。

4诱幼女卖**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幼女卖**的,从重处罚。

管制是指对罪行较轻的罪犯,虽然不予关押,但其自由受到公安机关、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限制的一种刑罚。管制的一般期间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只是罪行较轻的罪犯,予以关押,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对其就行改造的一种刑罚。拘役的一般期间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罪犯向国家缴纳金钱的刑罚。罚金也是我国刑罚中的一种,通常适用于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案件。没收财产是指法院判处罪犯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收归国家的刑罚。没收财产通常适用于犯罪情节较重的案件。

自护小贴士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罪等一系列罪名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打击卖**活动,保护未成年人的性权利。我们除了要认识到卖**行为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外,还要认识到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尤其是幼女) 卖**更是属于犯罪行为。而在平时,我们也应做好自我防护,以免不慎“羊入虎口”。

以本案为例,首先,安妮对外表的追求不仅超出了合理的限度,而且也超出了她的承受范围,这种过于追求美的心态会成为她的弱点,也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其次,天上不会掉下馅饼,面对他人的利诱,安妮没有保持头脑清醒,从而掉进了犯罪分子设计好的陷阱里。在这里我们建议安妮:万事不宜过头,一旦走过了头,头脑就失去了理智,容易走进不法分子设下的圈套,最终成为受害者。爱美之心,人人皆有,我们只需保持适度的爱美之心即可。此外,如果看见天上掉下了“馅饼”,应保持冷静,因为“馅饼” 往往是犯罪分子布下的“陷阱”。而一旦遭遇了犯罪分子强迫卖**,首先要以保证自身的安全为前提,并抓住时机脱逃,或者时刻想办法与外界取得联系,学会积极求助。

回到现实,我们要怎样做才能避免成为受害者呢?首先,在平时的生活中,要想不落入被犯罪分子强迫卖**的陷阱,要做到:第一,少去偏僻、混乱的场所,即使要去也应有大人的陪伴;第二,不要和陌生人独处。其次,要想不受犯罪分子引诱卖**,关键是谨慎交友和保持清醒。这是因为很多犯罪分子都“杀熟”,即都是从身边的人开始下手,以丰厚的金钱利益为诱饵,引诱他们走上卖**的道路。而面对他人所谓的“让你快速赚钱”“赚大钱”等不合常理的承诺时,我们应保持清醒,坚定地拒绝加入他们。

测一测

本节我们了解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罪等一系列罪名,你真的掌握了吗?你可以辨别出其中的每个罪名吗?一起做一做下面这道测试题吧。

请说出上面案例中,大姐姐、丽丽分别触犯了哪一个罪名?

第四节 幼女不可侵犯

案例链接

潘明涛在某事业单位供职,过着“岁月静好,现世安稳”

的日子。但自从他认识一群所谓的酒肉朋友后,一切都变了。

在他这群“朋友” 的影响下,他开始变得花天酒地,整天想方设法找乐子。

这一天,正当潘明涛百无聊赖之际, “好朋友”朱晓明打电话过来: “好兄弟!我最近发现杨妈妈那里来了几个漂亮的小姑娘,要不要晚上一起去看一下。”听到这个“好消息”,潘明涛两眼发亮,兴奋地回答: “哈哈,不愧是我的好兄弟!那今晚不见不散!”挂完电话后,潘明涛眉开眼笑,恨不得下一秒就是下班时间。

到了晚上,潘明涛和朱晓明又叫上了其他狐朋狗友,一群人浩浩****地奔向了杨妈妈的住处。

“各位老板,你们的消息真是灵通啊!我刚弄来几个新鲜的小姑娘,就被你们盯上了!”杨妈妈谄笑着。

“哈哈,不找点新花样,我就快无聊死了!” 潘明涛高兴地回答。

于是,在杨妈妈的带领下,潘明涛进入了一个幽暗而又窄小的房间。过了一小会,有一位小姑娘战战兢兢地走了进来。

潘明涛仔细地打量了一下她,只见这位小姑娘瘦瘦弱弱的,清秀的脸上还充满着稚气,身体也还没发育。“这么小的姑娘,应该还在上学吧,怎么会从事这个行当呢?” 潘明涛感到有点纳闷,“算了,管他呢!我付了钱是来找乐子的!” 就这样,潘明涛和这个小姑娘发生了性行为,事后潘明涛还给了她一百块钱作为报酬。

在此之后,潘明涛等人又多次和这些看起来年幼的小姑娘发生了性关系。然而,纸始终包不住火,杨妈妈强迫幼女卖**一事最终东窗事发,潘明涛等人也因涉嫌嫖宿幼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经审判,法院认为潘明涛等人嫖宿未满14周岁的幼女并支付相应的嫖资,已经构成嫖宿幼女罪。

谁知潘明涛却大呼冤枉:“我并没有强迫这些幼女和我发生性关系,是她们自愿的!”

“嫖宿幼女既伤害了幼女的身心又有伤风化,为社会所不容,更是法律所严惩的!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就算她们是自愿的,也并不影响嫖宿幼女罪的成立!” 看到潘明涛还振振有词,法官严肃地说。

“可是我当时并不知道她们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啊!” 潘明涛妄图抓住最后一根稻草。

“你在事先就听说她们是小姑娘,在嫖宿过程中从她们的外貌、声音等特征也能推测出她们完全有可能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法官义正词严地反驳了潘明涛的狡辩。

终于,在铁证如山面前,潘明涛等人像霜打的茄子———蔫了。

案例来源

2008年5月至7月,冯某等人经李丽联系,对未满十四周岁的中小女学生进行嫖宿。经查明后,冯某等人分别被判处七年至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1〕法律警钟

◎ 法条索引

1《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1〕http: //wwwgzxinhuanetcom/ztpd/xssj/等严重性病卖**、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指出: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 普法课堂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未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是为了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良好风尚而设立的一项罪名。

要成立嫖宿幼女罪,首先要有嫖宿行为。明知卖**女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并支付相应嫖资的行为,就是我们所说的嫖宿行为。首先,嫖宿行为是以幼女从事卖**活动为前提,如果幼女没有从事卖**活动而是自愿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则不是嫖宿行为,而是我们前面所讲的强奸罪的第二种情形(**幼女)。其次,无论幼女是自愿从事卖**活动还是被迫从事卖**活动,均不影响行为人成立嫖宿幼女罪。最后,嫖宿行为要求行为人知道从事卖**活动的是或可能是幼女时,还与之发生性关系。一般来说,行为人可以从对方的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对方是否是幼女。

我国对嫖宿幼女的行为规定了很重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嫖宿幼女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自护小贴士

嫖宿幼女的行为不仅大大地超出了人们的道德底线,还影响到幼女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幼女的性权利。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幼女因受到强迫和引诱而走上了卖**的道路。幼女如何才能避免遭遇嫖宿行为呢?最直接的办法就是避免受到犯罪分子强迫、引诱卖**,这就需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方面要洁身自好,尽量不要去成人场所和偏僻场所,避免和异性、陌生人独处;另一方面要时刻保持清醒,抵制他人的**。

测一测

本节我们了解到嫖宿幼女罪的相关知识,相信聪明的你们一定都掌握了吧?下面请回答以下四个小问题吧,测一测你知道多少哦!

A嫖宿幼女罪有哪些特点;

B我国对于嫖宿幼女罪是如何处罚的;C嫖宿幼女罪的主观要求是什么;D嫖宿幼女罪的客观要求是什么。

电影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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