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性侵预防教育读本

第三章 性侵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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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读近年来,随着儿童性侵事件的不断曝光,社会大众对儿童性侵害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在前面的章节中,我们分别介绍了儿童性侵害的主要类型。而在本章中,我们主要通过四个小故事说明儿童性侵对孩子身体及心灵造成的伤害以及如何避免危害结果的扩大化,保护孩子们的身体和心灵健康成长。

第一节 难以启齿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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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寻常的一天,县医院却迎来了一位不寻常的病人———刘静宜。之所以说不寻常,是因为刘静宜今年只有13岁,却被检查出患有严重的妇科病。医生在递交检验结果给刘静宜母亲的时候,忍不住责怪了一句:“你这个妈怎么当的?都不知道好好保护女儿!”刘静宜的母亲颤抖着接过检验报告,在看到上面的检验结果时,面对医生的指责,感到非常悔恨,反复地自言自语:“是我对不起女儿,我应该早一些知道的,是我没保护好她。”随后,刘静宜母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陪同刘静宜向公安机关说明了事情的经过。

刘静宜一直生活得无忧无虑,可是这样平静的生活终止于一年前的一个周末。那天中午,刘静宜从涵涵家里回来,走到小区的便利店门口前时,突然想起家里的洗衣粉快用完了,于是走进了便利店。

一进店门,刘静宜便对认识的店长马老板说: “马叔叔,我家里没洗衣粉了,帮我拿一包洗衣粉哦。” “哦,是静宜啊,稍等,叔叔给你拿。” 马老板一边回答,一边转身拿了一包洗衣粉。递给刘静宜时,马老板报价说道: “洗衣粉一包,8块钱。”

刘静宜听到价钱,摸了摸口袋想要拿钱付账,发现自己早上出来得太急,忘记带钱了,不禁吐了吐舌头,对马老板说: “马叔叔,我忘记带钱了,你等一会儿,我现在就回去给你拿。”

马老板看着可爱伶俐的刘静宜,心里就起了一股邪火,怎么都压不下去,看着刘静宜的眼神也变了,粗着嗓音对她说:“没事,叔叔这边有点事情要你帮帮忙,你帮了叔叔,这包洗衣粉就送给你了。”刘静宜想了想就答应了,于是跟着马叔叔进了里屋。

可没想到,刚进了里屋,马老板就迅速把门带上。此时,刘静宜没来由地感到一阵害怕,转身就想离开。这时候马老板露出狰狞的一面,强行抱住刘静宜,把她往**一扔,喘着粗气,开始撕扯她的衣服。刘静宜吓得刚要大叫,却立即被马老板捂住嘴巴,并恶狠狠地威胁道:“老实点,你要敢叫,我就弄死你,你家人也跑不掉。”刘静宜听到后信以为真,颤抖着放弃了反抗,任由马老板强暴了她。事后,马老板板起脸警告她说:“你要是敢把今天的事情跟别人说,你和你家里人一辈子都会让别人看不起。你父母工作这么辛苦,还让人看不起的话,就算我不动手,他们也会活不下去。你如果逼急了我,我一样会杀死他们。” 刘静宜的脸顿时变得惊恐起来,马老板得意地点点头,让她离开了。

在之后的一年里,每逢周末,刘静宜都会去马老板店里,为了家人的“安全”,她不得不承受马老板一次次的性侵。刘静宜的性格因此变得越来越沉闷,经常做噩梦,或者突然就哭起来。忙碌的父母并没注意到刘静宜的变化,只当是孩子长大了有了自己的心事,而且孩子一向懂事,他们担心贸然发问会引起孩子反感。刘静宜的身体渐渐起了变化,身上的异味越来越浓,小伙伴们都不愿意和刘静宜一起玩了,说刘静宜臭。刘静宜很害怕,为了不让家里人知道,她一直坚持自己清洗衣物。直到有一天,刘静宜得了重感冒,妈妈在清洗她的衣物时发现她的**上有异常的污渍,并且散发出严重的异味。妈妈马上感觉事情不对劲,赶紧将女儿迅速送医,这才让真相暴露了出来。

案例来源

2014年冬天,乔欢在妈妈的陪伴下去医院做了妇科检查,结果才发现这个年幼的女孩长期遭受性侵害的事实。她的身体已经遭受了严重伤害,并且患有妇科病,在发现情况后,乔欢的父母及时向警方报了案。

经查,警方最终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某小区的一名物业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与乔欢父亲相熟,利用该关系在三年里多次性侵乔欢。目前,该物业工作人员已被刑事拘留。〔1〕法律警钟

◎ 法条索引

1《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迅速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发现可能有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或者接报相关线索的,无论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都应当及时采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保护现场等紧急措施,必要时,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对被害人予以临时安置、救助。

第二十五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三)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六) 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景冀:《性侵幼女三年五旬保安被刑拘》,《华商报》2015年1月5日。

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未成年被害人因性侵害犯罪而造成人身损害,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会同有关部门,优先考虑予以司法救助。

2《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 普法课堂

1什么是性病?什么又是妇科病?

性病,全称是性传播疾病,又称性传染病。其具有易传染性,传播途径依赖于性行为,且若发现和救治不及时,会对人的**造成危害,轻则导致不育,重则会影响心脏与大脑的功能,甚至会造成死亡。性病有很多种,其中有些性病一旦感染上,就极难被治愈。

妇科疾病是女性常见病,通常不难治愈,但由于很多女性对自身身体的情况不清楚,对异常情况的处理不恰当,再加上对妇科疾病的了解不足,从而导致妇科病不能及时得到治愈,给学习、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大的麻烦,为女性朋友增添了不必要的烦恼。

2为什么在被性侵后要及时报告父母或者警察?

首先,被性侵后很大可能会患上性病或妇科病。因为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并不成熟,当受到暴力性侵或数次被性侵后,很容易感染性病或妇科病。

其次,未成年人对身体状况的了解不是特别清楚,一些轻微的症状很容易被忽视,得不到及时的治疗,进而使得症状加重。

最后,因为性侵案件的证据收集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果不及时与其他人沟通,则难以收集证据,使得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所以,当不幸受到性侵害后,不要慌张和害怕,为了保护自己的身体,获得及时的治疗,同时也为了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我们应当及时告知父母或者警察真实情况,千万不要因为害怕而耽误了治疗身体疾病和惩治犯罪的最佳时机。

自护小贴士

同学们,性侵对身体的造成损害是非常严重的。首先,性侵过程中通常会伴有暴力行为,容易对身体造成伤害,轻者瘀肿,重者大出血,甚至会因此导致死亡。其次,被性侵后会引起一些身体疾病,比如各种性病或是妇科病等。最后,被性侵后也会引发各种症状,比如头痛、腹痛、睡眠障碍(总被噩梦惊醒或者睡不着)、饮食障碍(暴饮暴食、厌食等)。所以,了解性侵害的危害对于我们防止性侵害或消除性侵害的影响是十分重要的。

性侵害的危害如此之大,最重要的当然是尽量避免这些危害。为了不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就一定要做到不轻信他人,不轻易与他人单独处在一个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地方,尤其是要小心看似熟悉的人的邀请。因为这些是与你很熟悉的人,对你的性格特点有一定了解,会利用你的恐惧心理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让你不敢告发。案例中的刘静宜对于马老板的诱骗没有足够的警惕心,这时候她应该果断拒绝马老板并且回家,因为让我们进入一个与外界相对隔离的房间的邀请是非常危险的。所以,当我们出门玩的时候,尽量不要让自己独自处于危险的地方,即不与陌生人相约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地方(如出租屋、深山、KTV等),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对于一些容易把自己置于危险境地的邀请应该学会判断并且勇于拒绝。

如果不幸受到侵害,我们应该勇敢地向父母或者警察告发坏人的行为。因为在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中,作案者往往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或者生活经验不足等特点,以相应的言语威胁、恐吓被害人。比如,在案例中马老板威胁刘静宜说要杀死她全家,而单纯的刘静宜居然相信了马老板的话,致使其多次遭受性侵,最终导致身体状况进一步恶化。在这样的情况下,小朋友们应该勇敢地告诉父母或者警察自己的状况,避免自己的身体反复受到侵害而导致更严重的后果,让自己及时得到帮助和救治,依靠父母和警察的力量将罪犯绳之以法。

另外,在不幸遭到性侵之后,应该及时告知父母、老师,或向当地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报案。如果性侵导致了自己身体受到伤害,还可以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一起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要求加害者赔偿医药费等费用。

如果赔偿不及时,自己家里又无力承担医疗费用,还能向当地司法机关(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申请司法救助,让他们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地帮助自己。

测一测

这一节的故事主要说的是性侵害对身体的损害,下面我们来做个小测试,考一考大家对本节知识的掌握程度。

A小花被邻居“欺负” 了,身体很疼很难受,她应该怎么做?

B华叔叔邀请露露去深山里找怪兽,露露应该怎么做?

C小倩长期被村里的老人“欺负”,患上了难以启齿的“病”,她害怕丢脸不敢告诉任何人,她这么做对吗?如果不对,那么她应该怎么做呢?

D小熙被邻居性侵后导致身体受到伤害,她家里很穷,负担不起医药费,这时候她应该怎么办?

第二节 忍气吞声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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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巧芬今年9岁,生活在一个贫困山区,父母均外出打工了,爷爷过世得早,家里全由年迈的奶奶操持着,是典型的“留守家庭”。曾巧芬的性格比较内向,但令奶奶欣慰的是,曾巧芬学习成绩一直很棒,家里的墙上贴满了各式各样的奖状。

每当家里来客人都会称赞曾巧芬,这时奶奶满是皱纹的脸上都会笑成一朵花。

冬天的一个傍晚,放学后,曾巧芬像往常一样走着,边走边掰着手指数着爸妈回来的日子,脸颊上的酒窝情不自禁地露了出来。走到村头的时候,正巧碰到了在树下休息的刘伯伯。

刘伯伯看到巧芬,笑着打了个招呼,并问她: “巧芬啊,想看电影吗?待会儿叫上源源和欣欣,伯伯给你们放电影。” 听到这里,曾巧芬想起上次和其他小朋友一起在刘伯伯家里看的《变形金刚》,那种新鲜刺激的视觉感受让巧芬记忆犹新。想到这,曾巧芬马上答应了下来,立马跑进了刘伯伯家里,等着其他小伙伴到来后一起看电影。

过了一会儿,只有刘伯伯独自一人进屋。看着曾巧芬疑惑的眼神,刘伯伯闪烁其词地解释道:“源源和欣欣说过一会儿再来,我怕你无聊,先给你放电影。” 内向的巧芬看到没有其他小朋友一起过来,感到有些羞怯和手足无措,站了起来,想要离开。此时刘伯伯笑呵呵地说: “今天的电影比上次的好看多了,特刺激,而且我只放给你看哦。” 巧芬听到这里,对刘伯伯口中称赞的电影的好奇战胜了内心的羞怯,她决定留下来。刘伯伯见状,就开始播放电影,然后趁她不注意,悄悄地把门反锁了起来。

电影播放后,曾巧芬看到屏幕上并没有出现像上次《变形金刚》那样恢宏壮观的场面,反而看到电影里的人物一上场就开始脱衣服。此刻,巧芬终于明白这所谓的“特刺激的电影”

是什么了,顿时脸红如血,慌忙站了起来,就要跑开。而这时,看似和蔼的刘伯伯露出了狰狞的面目,一把抱住巧芬。巧芬拼命反抗,捶打着刘伯伯,可年幼的她又如何是刘伯伯的对手,最终刘伯伯还是强暴了她。

从那天起,奶奶便发觉孙女好像变了个人似的,动不动就发脾气,原本就内向的孙女变得更加内向,经常把自己反锁在屋子里,动不动就发呆一整天。奶奶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但是又不敢去问曾巧芬发生了什么,因为只要一问起,她就开始发脾气摔东西。即使是期待已久的父母回来,也没能改变巧芬的这种状况,一家人对她的变化手足无措,这个新年也过得索然无味。

新年过后,事情进一步恶化,曾巧芬的表现越来越暴躁,原来关系要好的小朋友也都不愿意跟她一起玩了,说她乱打人,有精神病。而更让家人担心的是,曾巧芬居然有了自杀的倾向,留下了一封“遗书”。看到这封“遗书” 后,曾巧芬的父母和奶奶感觉事态严重,但依旧不知道该如何去做。

而在这时,曾巧芬的班主任温老师上门来家访。原来温老师也感觉到巧芬出了问题,她在学校里不仅越来越内向而且暴躁,学习成绩也越来越差了。温老师向曾巧芬的父母了解情况后,专门请来了心理老师对曾巧芬进行心理疏导。在心理老师的多次疏导下,曾巧芬的心理防备渐渐放松了,最后对心理老师道出实情。温老师知道真相后,赶紧通知了曾巧芬的家人,终于将刘某绳之以法。

案例来源

犯罪嫌疑人刘坚,利用自身与受害人父母的亲近关系,降低了受害人对其的防范心理,于2013年1月,趁受害人父母不在的时候进入受害人的房间,在不顾受害人反对的情况下强行猥亵年仅16岁的受害人,给受害人的身心带来严重的伤害,造成受害人自杀未遂及罹患精神病的严重后果。

法院一审认为,刘坚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且造成严重后果,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判令刘坚赔偿受害人共计3万元。

法律警钟

◎ 法条索引

1《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民政、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安抚、疏导工作,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对其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五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1)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普法课堂

小朋友们,上面的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突出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被性侵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重视。我们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仅仅是生理上的保护,更要从心理上保护未成年人,为什么要这么做呢?这是因为性侵会造成未成年受害人的心理创伤,而这些心理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伤害更加难以治愈。

那么,所谓被性侵犯后的心理创伤,是如何表现的呢?心理创伤主要表现为以下四方面: (1) 病态性恐惧、回避、自责及焦虑;(2)烦恼、敏感、注意力不集中;(3)抑郁、低自尊、人际交往障碍;(4) 容易发生各种危险行为(如滥用药物、过早的性行为、有自杀意念和自杀企图、故意或慢性自我伤害、有意外事故倾向等)。

自护小贴士

小读者们,被性侵的危害可不仅仅体现在身体上,其对心灵上的危害也是十分严重的,甚至可以被认为是最主要的伤害。

受害者最初可能表现为恐惧、抑郁、药物滥用等,更严重者会出现抑郁症、自闭症等,甚至有可能一辈子生活在性侵害所带来的阴影当中。

那么,在了解性侵害对心灵造成创伤的伤害后,我们结合案例来说明如何避免或者如何更快走出心灵的创伤,避免更严重的伤害。首先,案例中巧芬的警惕心还是有的,但是显然还不够,在看到刘某家里没人后,她就应该果断离开,而不应该继续逗留,因为这是十分危险的。其次,在事情发生后,刘某威胁巧芬,实际上他只是外强中干的纸老虎,他也在害怕巧芬把事情说出来,所以才装出凶神恶煞的样子。小朋友们不要被坏人凶恶的外表迷惑,千万不能因为害怕威胁而保持沉默,只有告诉家人或者警察,才能得到最好的保护。最后,巧芬出于恐惧或者羞耻的心理,不敢也不愿说出被性侵的事实,导致心灵创伤一直得不到治愈,最后差点走上绝路,这是十分不明智的行为。

通过分析案例,我们知道在遭受性侵后不能闭口不谈,这样只会导致结果的恶化,不仅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制裁,自己心灵上的伤口也不会痊愈。我们应该勇敢地说出来,向周边的人寻求帮助,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从而治愈心灵上的创伤。当然,我们也可以主动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以加害者侵犯了自己的一般人格权为理由,让他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测一测

小朋友们,大家都已经迫不及待地要做测试了吧?下面是一道情景模拟题,请选出你认为做得不对的行为。

茹茹被坏人性侵了,现在她很苦恼,她将会这么做:A坏人威胁她要是告密就杀了她,茹茹很害怕,不敢告诉警察,但还是偷偷告诉了最好的朋友琴琴;B茹茹觉得自己很“脏”,故意去做一些很危险的事情,好让自己受伤或者死掉,认为这是最好的净化;C茹茹觉得这件事情不能说出去,幻想让时间冲淡一切;D茹茹觉得非常迷茫,于是匿名去了一家心理机构,把自己的情况说出来向心理专家咨询。

第三节 风雨飘摇的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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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一(二)班的欧阳筱雨重新返回学校的第一天,觉得周围的气氛让她很不舒服。同学们看她的眼神都十分怪异,这让她感到十分惊惧和尴尬,她觉得周围说话的声音都那么刺耳,仿佛所有人都在对她指指点点:“看,她就是被罗老师强奸的欧阳筱雨。”再想到之前转学的请求被父母拒绝,欧阳筱雨突然生出一股绝望的情绪,她缓缓站起,走上天台,纵身一跃,这一刻她只想着结束自己正处于花季的生命。

事情的起点是在两个星期前。那天放学后,罗老师把欧阳筱雨单独叫了出来,以布置作业为借口,将欧阳筱雨骗到他的家里,并强暴了她。筱雨回到家里后,向父母道明了一切。筱雨的父母知道筱雨的遭遇后立即报警,随后派出所控制了罗某,罗某也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所有人都认为,此事到这里应该会告一段落,但是对于欧阳筱雨来说,噩梦并没有就此终结。

在派出所里录口供的时候,面对民警和众多围观的人,筱雨感到紧张不安,所以当回答民警的提问时,她变得语无伦次,父母当时就着急了,忍不住对她吼道:“让你说,你就说。

你不说,警察怎么知道?怕什么怕!” 面对父母的吼叫,筱雨的眼泪一下子就下来了。但越是这样,欧阳筱雨越说不出话,只是一个劲地哭,最后没办法,民警就让欧阳筱雨先回家平复心情改天再来做笔录。当天晚上,欧阳筱雨怎么也睡不着觉,一闭上眼睛就想起被罗老师强暴的情形,吓得她在被窝里瑟瑟发抖。

第二天,欧阳筱雨终于没那么紧张了,做好笔录后,她感觉非常疲惫,因为每次想起当时的情景她都会感到惊惧不安,现在她只想回到家好好睡一觉,快点让这场噩梦过去。可没想到,刚回到家里,父母接了一个电话,便又把她带了出来,说是有记者要来采访。欧阳筱雨十分不情愿,但最终乖巧的她还是按照父母的意思去和记者见了面。面对黑黑的镜头和记者“盘问”式采访,欧阳筱雨内心很抵触,她真的不想再回忆那段噩梦,但是回头看了看父母焦急与鼓励的眼神,她暗叹了一口气,颤抖着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经过。

很快这次采访的报道便见诸报端了,记者为了增加说服力和真实性,居然在报道中把欧阳筱雨的名字和家庭地址都标注出来了。一时间,整个小县城的人几乎都知道了欧阳筱雨的遭遇。亲戚朋友们纷纷上门安慰筱雨,接着自然而然地询问起事情的经过,当然,还是要问欧阳筱雨这个“当事人”。欧阳筱雨的父母这时候也觉得不对劲了,觉得这么做好像不太好,但是也不好意思拒绝这些上门安慰的亲戚朋友,而筱雨的伤口在亲戚朋友的所谓“安慰” 下再次撕裂,血淋淋的暴露在空气中。

欧阳筱雨慢慢地忍受不了这样的生活,她开始害怕上学去面对昔日的同窗和老师,所以向父母提出了转学的请求。但是小县城只有那么一所重点中学,父母不希望欧阳筱雨离开重点中学去其他的普通中学,而且家里也没经济条件让筱雨转学到外地。所以,他们跟筱雨道出了他们的无奈,希望她继续在原来的学校上学。看着父母已经泛起皱纹的额头,懂事的筱雨最终点点头,不再提出转校的要求。

在得知欧阳筱雨跳楼重伤的消息之后,父母如遭雷击,赶到医院,看着病**的欧阳筱雨,回想起之前的情形,终于明白了小小年纪的欧阳筱雨在被性侵后的这些天里又遭遇了怎样的二次伤害,悔恨不已……

案例来源

2013年,网上曝光了一则震惊全国的社会新闻,即“校长开**件”。海南万宁某小学的校长与该市某政府单位工作人员带数名小学女生开房。事件曝光后引起了社会舆论的谴责,目前,涉案的两名嫌疑人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

但该案的后续影响仍不止于此,由于无良媒体的“深挖”,大量受害儿童的个人信息遭到公开,从而使得事件中涉及的受害儿童遭到了打着“关爱”名义的“二次伤害”。〔1〕法律警钟

◎ 法条索引

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2《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律师应当坚持不伤害原则,选择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进行,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害人的其〔1〕许兰:《海南万宁校长带小学生开房》,《新闻晚报》2013年5月14日。

他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学校、居住地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有关人员到场,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对与性侵害犯罪有关的事实应当进行全面询问,以一次询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

3《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1)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普法课堂

看到这里,小朋友们可能会有点疑惑,既然国家制定了这么多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条款防止二次伤害,那到底什么是二次伤害呢?

二次伤害,顾名思义,就是受到了第二次伤害,即指已经受到伤害后,由于各种原因在已受伤的情况下再次受到伤害。

二次伤害的表现形式很多样,以之前的故事为例,二次伤害包括媒体对被害人的不正当报道或对被害人信息的泄露,还包括家人不正确的情绪和态度,民警工作中过于着急的询问,亲戚朋友的态度和询问方式,同学们的排斥情绪,等等,这些都对性侵受害人筱雨的心灵造成了二次伤害。

二次伤害所造成的后果是难以估量的,反复翻开孩子被伤害的回忆,会加深孩子的恐惧感。尤其是经过不负责任的报道之后,使得孩子的个人隐私大量暴露,会严重破坏孩子的生活环境,使得孩子的孤独感加深,容易产生出极端的情绪,轻则变得敏感、自闭,重则使得孩子走上绝路。

在未成年人性侵的案件中,二次伤害通常表现为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侵犯。那么,什么是隐私权呢?

隐私权,是世界各国普遍认同的一种权利,属于基本人格权的范畴。具体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私生活或个人信息的秘密,能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对他人公开,并决定公开的范围。

当然,在没有决定公开的情况下,自然人的隐私是依法受到保护的,不被他人以非法的手段侵犯,这里的侵犯不仅包括刺探与收集,还包括对隐私进行利用,或在不经隐私权利人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公开。也就是说,我们不愿意公开的,不愿意他人知道的,就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所以,对于一些采访和询问,如果我们感到有隐私暴露的风险,可能会将我们不愿意让其他多数人知晓的个人隐私暴露出去,我们是有权利拒绝回答的。

自护小贴士

小朋友们,被性侵已经是非常不幸的事,但是之后的二次伤害可能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二次伤害本身的严重程度甚至可能超越性侵本身带来的伤害,所以,学习如何避免二次伤害非常有必要。当然,小朋友们也可以让你们的家长一起来学习,因为避免二次伤害,光靠自己的力量是不够的。

通常来说,未成年人性侵案中的二次伤害主要是指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侵犯。以本案为例,在筱雨遭受性侵之后,她面对民警的询问很紧张,因为旁边有着众多的围观群众。这时候,筱雨与父母都有权要求民警进行“清场”

或换到一个相对让筱雨感到安全的地点再进行询问,以避免对筱雨产生二次伤害。再后来对于媒体的采访,筱雨和筱雨父母都有权拒绝接受采访或者拒绝由筱雨直接出面,可以由父母来代替。对于报道内容,父母也有权要求记者保护筱雨的隐私。

如果记者的报道透露了个人隐私,筱雨与父母还有权要求报社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亲戚所谓的“安慰”,筱雨感到不安后应该及时向父母提出来,可以拒绝他们的“善意”。而作为性侵受害人的父母,也应该在此时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包括之后筱雨提出的转学要求,父母原则上应当支持,实行有困难的,也应当先行办理休学手续,给予筱雨心灵创伤恢复的时间。实际上,民警、记者、亲戚朋友对筱雨造成二次伤害的行为,就是对筱雨隐私权的侵犯。

在遭遇性侵之后,我们应该保持一个良好的情绪和心态,要经常和父母交流自己的想法,告诉他们自己愿意或者不愿意接受各式各样的询问,对于一些不必要的回答,要勇敢地说不,敢于拒绝。这不仅仅是自己意愿的问题,更是我们在捍卫自己隐私权的体现。

如果你是性侵受害者的亲人、同学或朋友,请树立正确的观念,应该多给予受害人关心和爱护,而不是议论和排斥,不要过多地去询问对方的隐私,尊重他人的隐私权。

值得一提的是,若是二次伤害的情形已经发生,并造成损害的,则可以以隐私权被侵犯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类诉讼属于民事诉讼,需要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主动提起诉讼,否则是没办法主张权利的。

测一测

小朋友们,经过本节的学习,相信大家对二次伤害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那么下面我们来做一个测试。请问,你认为下面哪种情形属于二次伤害?

素素不幸被歹徒性侵了,她感到非常迷茫和惊恐。

A父母很为女儿伤心,同时也觉得很丢脸,边哭边骂素素:“你为什么不逃跑?为什么不反抗?”

B某某日报记者在采访被性侵的素素后发布了一篇报道,用了化名,但是对素素的家庭住址、学校、班级等全部如实报道;C公安机关的警察穿着便服去素素家里了解情况;D素素的朋友一直在安慰素素并且给她带了很多好吃的。

第四节 刻骨铭心的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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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花琪是小镇里有名的“大姐大”,小镇里的居民谈起她来都深恶痛绝。终于有一天,一位长期被欺压的商户壮起胆子向警方提供了范花琪的一些犯罪证据,警方随即逮捕了范花琪。

在审讯过程中,范花琪供述了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是从小将她养大的大伯。据范花琪供述,这位大伯曾对她进行多次性侵。而正是来自大伯的性侵害导致范花琪性情大变,从一个成绩优异的“模范生校花”一步步变成众人皆怕的“大姐大”。

自幼父母双亡的范花琪,一直由独居的大伯抚养。范花琪学习很努力,在15岁的时候考上了县城里的重点高中。由于成绩优异,性格大方开朗,范花琪被选为班长,而她也不负众望,班干部工作做得十分出色。加上本身长相出众,明眸皓齿,她私下里被同学们称为县中学的“模范生校花”。

国庆节到了,学校放假7天,范花琪兴奋地乘车从学校回到小镇的家中,心里隐隐激动:“好久没回家了,不知道大伯他给我准备了什么好吃的。”大伯膝下无子,平时一直把范花琪当亲生女儿,对她好得不得了。范花琪也很感恩大伯,这次回家之前还专门在县里用奖学金买了一个钱包要送给大伯。

下车后,范花琪兴奋地朝家里走去。路过一个拐角时,突然一只大手在身后将一块湿漉漉的白布蒙在了范花琪的脸上,随后她就失去了意识。

等范花琪醒过来时,她感觉浑身无力,而且下身剧痛无比,此时她才意识到自己被性侵了。而这时候,门打开了,范花琪急忙躺下装睡,眼睛睁开一条缝朝门看去。这不看还好,一看连她自己都无法接受: “怎么会是大伯!” 原来,开门进来的正是他大伯,大伯蹑手蹑脚地走了进来,拿起落在屋子里的包包,转身就要离去。突然听到**一阵响动,他惊骇地回头一看,发现自己的侄女正含着泪看着他。大伯见状,急忙跪在范花琪面前,请求侄女原谅并道出原委:由于他独居太久,苦闷难耐,今天多喝了点酒后突然有些血气上涌,当时也没认出范花琪,迷倒后才发现是她,但是那时候已经控制不住自己了,所以才发生了这件事。

范花琪看着跪在自己面前哭得像个孩子的大伯,想起以前大伯对自己的种种好,她心软了起来,一声叹息后就原谅了他。

可没想到的是,时隔6个月后,趁范花琪难得回一次家的时候,大伯再次对她伸出了黑手。而这时,大伯已经彻底撕下了伪善的面具,再次性侵范花琪,得手后还一副厚颜无耻的样子,理直气壮地说:“我把你养大,这恩情你还不清,让你做什么就做什么。”范花琪看着面目狰狞的大伯吓得眼泪直掉。她明白,以前那个自己最敬爱的大伯已经变了,或者是她终于看清了他本来的面目。

在今后的几年内,大伯多次性侵范花琪,而范花琪对大伯的恐惧和憎恨也在疯狂的滋长。在这样的心理作用下,范花琪像变了一个人似的。她变得敏感、多疑,再也不愿相信任何人,并且抱着自暴自弃和自残的心理,拼命地去做一些危险的事,沾染毒品,打群架,混“社团”,渐渐变成了小镇上的“大姐大”。而后,怀着报复的目的和憎恨之情,范花琪精心制造了一场“意外”,夺走了大伯的生命。

民警在听到范花琪的自白后,不由得叹了一口气,没想到这位作恶多端,镇上的居民欲除之而后快的“花姐” 居然也有着这样令人唏嘘的过去。

案例来源

201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其中之一如下:凤凤自小被养父浩军收养,但在2007年冬天的一个晚上,凤凤亲手把刀刺入了养父的心脏,将其杀害。原来,浩军虽然身为凤凤的养父,却根本没有作为父亲的觉悟,从小就打骂凤凤。更过分的是,浩军在凤凤11岁的时候就起了邪念,不顾她的反抗多次对其进行性侵犯。身心严重受到伤害的凤凤心底的憎恨和仇恨疯狂滋长,最终将浩军杀害,走上了不归路。

法律警钟

◎ 法条索引

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等行为。

2《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在工作中发现以及单位、个人举报的监护侵害行为,紧急情况时将未成年人带离监护人。

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3《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民政、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安抚、疏导工作,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对其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五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 普法课堂

据调查,在未成年遭受性侵的案例中,大部分都是熟人作案,加害者包括老师、邻居、亲戚、继父母甚至是亲生父母。

一般来说,加害者与未成年人相比通常处于强势地位,很容易对孩子形成心理压迫,再配合口头的威胁,使遭受性侵的孩子不敢检举揭发加害者。这样一来,很容易让孩子在更长时间内遭受后续的多次侵害,孩子被性侵后的心理创伤得不到及时的治愈,心理、性格、价值观等发生不良的变化,从而造成更大的危害,甚至影响孩子的一生。这就是未成年人被性侵后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具体表现为:

1未成年人被性侵,特别是被熟人性侵后,很容易造成安全感缺失的状态。如果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其很容易患上自闭、抑郁等心理疾病,严重者甚至会产生自杀的念头。

2加害者在作案前后,往往通过某种物质条件对孩子进行引诱或者补偿,这会让孩子形成一种暗示,即“性” 可以换“面包”,可以用性进行交易等,这会影响孩子今后的价值观,使得孩子的性观念错位。

3未成年人被性侵后,如果得不到及时的疏导,长期处于紧张恐惧状态下其会通过一些危险行为来缓解自己的紧张情绪,如自残、打架等。长此以往,孩子会处于心理失衡、道德失范、行为失控等状态,甚至会产生犯罪倾向。

综上可见,性侵害对受害未成年人的未来危害如此之大,所以我们必须树立正确的性观念,主动学习法律知识,保护自己。我们在不幸遭遇侵害后,要勇敢地把事情说出来,让自己得到及时的帮助和救治,也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自护小贴士

小朋友们,看到这里,是不是觉得有点害怕呢?原来被性侵后处理不当还会影响到我们的未来人生。是的,因幼时遭受虐待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例子比比皆是,而对于未成年人性侵害来说,在侵害的危害结果产生初期如果没处理好,心灵创伤迟迟得不到治愈,随着时间的推移,往往会造成抑郁、自闭的心理疾病,或是产生不恰当的观念,如**、自残、自杀的行为等,更严重者会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

以本案为例,范花琪遭受伯父的性侵之后,她本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局、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报案,这不只是证据留存使伯父得到应有惩罚的问题,更是关乎自己心理健康的问题。

因为她自幼父母双亡,而监护人是伯父,如果不及时处理这件事,很容易因为伯父的强势地位而使自己再次受到侵犯,使得心理上的创伤不断恶化,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后来伯父再次侵犯范花琪,这时候她应该意识到之前的宽恕并没有起到作用,此时让伯父得到法律的惩罚已经刻不容缓,只有这样才能让自己尽快回归正常健康的生活状态。令人遗憾的是,范花琪却作出了不明智的选择,她并没有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是选择憎恨,亲手“惩罚” 了伯父,自己也因此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正是由于范花琪被性侵的心理创伤迟迟得不到治愈,最终才由一个学习成绩优异的“模范生校花” 堕落成了小镇的“恶霸”,不得不令人惋惜。

我们要做到树立正确的性观念,首先,要对性有一定的了解,包括对一般性知识及与性侵犯相关法律规定的了解,即用正确的性观念与法律知识武装和保护自己。其次,我们在遭到性侵害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寻求帮助。如果单一渠道不能帮助到自己,则要寻求其他渠道的帮助,具体的渠道有父母、老师、邻居、村(居) 委会以及当地的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绝对不能选择隐忍来处理事情,这样反而会害了自己。

最后,我们还要多与自己信赖且亲近的人沟通,告诉他们自己的想法。我们也可以选择去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把自己的近况等进行说明,千万不要把苦闷都憋在心里。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心怀美好和希望,相信这个世界上坏人终究是少数,真正爱护你、保护你的人还很多,敞开胸怀,与人为善;相信再多的不幸都会过去,而美好幸福的未来终将到来。

测一测

通过本节的学习,我们一起来做个测试,看看大家掌握得怎么样了。

A依依被养父长期性侵,她应该怎样寻求帮助?

B某大领导的儿子用刀子逼着华韵,让她别动,然后一边大肆摸着她的身体,一边大声威胁道:“在这块地儿,我爹就是法,法管不了我。”你认为他的话对吗?为什么?

C叔叔答应给可可买新手机,条件是让他摸一摸。可可想了想,反正上次叔叔给她买衣服后就都已经摸过自己了,再摸一摸也无所谓。请问她这样的想法对吗?

D柳柳被村口代销店老板性侵了,亲戚们都劝她和她的父母忍忍就算了,别把事情闹大了,此时柳柳应该怎么做?

电影推荐

本章向读者们推荐一部关于留守儿童被性侵的电影———《如果树知道》。

《如果树知道》是中国首部关注留守儿童性侵的公益电影。

这部影片主要讲述了山区留守女童杨小莲在遭遇同村光棍性侵后的故事。在遭遇性侵后,杨小莲终日为噩梦所折磨,但迫于光棍对她的威胁,她把痛苦和恐惧都埋藏在内心深处,不敢对他人说起,只能将自己的委屈和痛苦“告诉” 大树。后来,细心的支教老师发现了小莲的异常,在其坚持不懈的努力下终于明白了小莲的不幸遭遇。但出乎意料的是,当老师告诉小莲的家人这件事之后,他们却因为害怕丢脸而选择了隐忍。这样的隐忍没为小莲带来任何的好处,反而让光棍更加肆无忌惮。最后,忍无可忍的小莲和家人终于选择了报案,光棍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在这部电影里,主人公小莲和她的家人经历了从“不敢说”

到“羞于说”,再到最后勇敢地站出来指认凶手的思想转变,这一转变过程告诉我们这么一个道理:对坏人的隐忍就等于对自己的伤害。所以,我们要学好法律知识,这样在我们遇到坏人或者其他困难的时候,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

青秀区检察院和方园社区“儿童家园”

开展结对共建、爱心互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