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性侵预防教育读本

第七章 心理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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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读本章力图通过加强大家对生活常识的熟悉与掌握,提升小朋友们对性心理知识的了解程度,增强自身的防御能力。通过对常见问题的分析,使小朋友们学会如何疏导他人,放松自己的情绪,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对性问题的正确认知弥补对性知识的缺失,起到对性方面心理问题答疑解惑的作用。通过本章的学习,小读者们能正确地认知遭遇性侵害后所面临的常见心理状况,为其学习和生活提供指引,避免因懵懂无知而遭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同时,通过学习使小朋友们明白应如何关心周围有心理创伤的朋友,疏导他人的情绪。

第一节 糖果包裹的伤害

案例链接

“陆爷爷,陆爷爷,今天还有好吃的吗?” 晓曼走在陆爷爷的后面追问道。陆爷爷笑呵呵地回答:“当然有啊,跟我来吧!”

晓曼向陆爷爷讨要零食这一幕又如往常一样发生了。两人并非亲爷孙,陆爷爷为何要频繁给晓曼零食呢?

原来晓曼今年才6岁,爸爸、妈妈都出去打工了,平时就待在姥姥家。姥姥家的条件不是很好,没有多余的钱给晓曼买零食吃。而这位陆爷爷是晓曼姥姥同村的邻居,60多岁了,他看出了晓曼对零食的渴望,便时常把晓曼带到家中,给她找出好吃的零食,然后就在晓曼身上到处**。晓曼对这一切都不太懂,只知道陆爷爷家有好吃的,虽然感觉有点奇怪,但也不以为然。

平时和晓曼一起去陆爷爷家的还有忆洁,她比晓曼要大些,12岁了,对陆爷爷对她们两人所做的行为似懂非懂。但陆爷爷交代过不能告诉父母,否则不仅不会再有吃的,还会“倒霉”。

忆洁的妈妈没有出去打工,只有爸爸一人外出打工。经历了几次陆爷爷不正当的行为之后,她内心充满了恐惧,不知道该不该跟妈妈说。

这天,一番纠结之后,忆洁问起同样经历的晓曼: “陆爷爷的行为有没有让你觉得不舒服啊?” 晓曼说: “好像是有一点,但是有好吃的啊!”忆洁问完晓曼,没有得到想要的答复。因为晓曼的年纪太小,不明白平时装出一副慈祥样子的陆爷爷对自己实施的行为的严重性。

忆洁内心的疑虑越积越深,试图叫别人帮自己解答,但又开不了口。忆洁不敢问自己的同学,因为她的内心似乎慢慢有了一点点答案,隐约知道这样是不对的。她怕一说出口,换来的不是答案而是嘲笑和讥讽,害怕同学们会用异样的眼光看待她。

妈妈是忆洁平时最亲近的人,然而每当忆洁试图鼓起勇气想向妈妈说明情况时,陆爷爷的话就回**在耳边。“ ‘倒霉’是什么意思,是不是会找我麻烦?” 这样的担忧在忆洁心中不断浮现。忆洁不仅担心陆爷爷的报复, 还担心妈妈的责怪。

忆洁叫晓曼不要再去陆爷爷家,晓曼问为什么,忆洁也说不清楚。时间就这样慢慢地流逝,忆洁心中的疑虑也迟迟得不到解决。她没有再去陆爷爷家了,但下体的不适感却日益明显。

最终,妈妈发现了忆洁的不对劲,便问她: “孩子,你最近怎么了?”忆洁听完妈妈的问话,支支吾吾起来。妈妈见状更加感觉不对劲,便耐心地开始引导着忆洁,鼓励她勇敢地说出发生的事。忆洁长舒一口气,向妈妈交代了事情的原委。妈妈听完,大吃一惊,不敢相信自己的女儿竟然经历着这样的事情,原来平时慈眉善目的陆爷爷竟然如此禽兽不如。气愤的忆洁妈妈迅速报了警。

最终,等待陆某的是法律的制裁,等待忆洁的是对自己经历的悔恨和对未来的迷茫,等待晓曼的是继续懵懂的生活。遭受伤害而浑然不知,我们应该将这样的悲剧归结于谁?无知的幼童,懵懂的少年,失职的父母长辈还是像陆某一样禽兽不如的人?

案例来源

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年仅13岁的小雨遭受62岁袁某的多次强奸及猥亵行为。小雨是留守儿童,袁某发泄完后经常会给小雨一些吃的或零用钱,可怜的小雨遭受侵害而浑然不知。〔1〕法律警钟

◎ 法条索引

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等行为。

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2《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普法课堂

看着案例中受到伤害的小朋友,她们的遭遇的确值得同情,〔1〕http: //zjnewszjolcomcn/05zjnews/system/2012/06/28/018614365shtml但更令人惋惜的是她们在遭受侵害时竟然不知道对方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为了更好地认知自己的权益,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生命健康权的具体内涵吧!

生命健康权是我们作为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即每个人都享有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该权利依法受到保护。对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或诉诸法律。

自护小贴士

案例中讲述了性侵被害人的不同心理状况,有浑然不知的,有痛苦或恐惧却害怕父母责怪的,有害怕同伴的异样眼光或担心性侵加害人报复的。这是青少年在遭遇性侵后常见的几种心理状态。

晓曼年幼,不知道自己正在遭受陆爷爷的侵害。而忆洁对自己的遭遇认知则比较模糊,她对此似懂非懂但内心又充满了恐惧和不安。在遭遇上述问题时,晓曼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随便接受他人财物或贪图小便宜。而忆洁应勇敢地告诉家长,表达内心的困惑,尽早地使自己逃离魔掌。

小朋友们自身要加强性防范意识,如果遇到他人侵犯自己的隐私部位,应及时制止和反抗。同时,我们也应积极与老师和家长交流,寻求对自身经历的正确认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平时应该尽量避免和陌生人接触,遇到可疑的人时,不要单独进行接触,可以向家长报告或选择回避。在疑似遭遇性侵害时,应积极与父母沟通。若不幸遭遇了坏人的侵犯,应及时进行身体检查,以防止内伤、怀孕或感染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

测一测

关于性侵被害人的常见心理状态,小朋友们现在有所了解了吗?下面就出一道测试题考考大家了,看看谁掌握得最棒!

请判断以下各个选项中小朋友的行为是否正确?

A小梅因为隔壁叔叔经常买零食给他吃,便不在意叔叔在她身上随便**;

B老师经常对笑笑有不正当行为,笑笑因害怕而不敢告诉家长;

C小语被高年级同学猥亵,但因害怕遭到同学的嘲笑,不敢向学校反映情况;

D小图因害怕父母责怪,不敢向父母交代自己遭到性骚扰的情况。

第二节 迈出勇敢的一步

案例链接

汤穆沐今年11岁,原就读于南京市的一所初中,她在校时很活泼开朗,学习成绩也很优异。但在遭遇了林某性侵之后,她性格大变,慢慢变得沉默且敏感。一方面,这段不幸的经历让这个年幼孩子的心理从此蒙上了一层阴霾,也让原本乐观的她觉得抬不起头来,不愿意再出现在熟悉的校园里。另一方面,虽然侵害人林某被判了刑,但汤穆沐却时常担心5年后出狱的林某是否会对自己进行报复。

说起来汤穆沐的家庭有点特殊,爸爸与妈妈离婚了,她跟着妈妈生活。虽然家庭条件一般,但是疼爱女儿的妈妈总是尽其所能地将最好的给汤穆沐。对于汤穆沐的经历,妈妈很心痛的同时也非常担心女儿的后续情况,但又怕操之过急会适得其反,所以平时妈妈都尽量回避这段敏感的事情,并时不时地开导女儿。汤穆沐一直比较喜欢画画,出事之后她每天都待在自己的房间画画,画里都隐约弥散出一丝忧郁。

一天,汤穆沐坐在沙发上,突然问妈妈: “那个人出来以后还会来找我吗?妈妈,我好怕!”妈妈从未想到汤穆沐心中竟会有这样的忧虑,连忙抱住女儿安慰道:“孩子,别怕!那个坏人已经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不敢再为非作歹了。放心,妈妈以后会一直在你身边保护你的。”

听着妈妈的话,汤穆沐的情绪渐渐稳定了下来。她抬起头看了看妈妈,低声说道:“妈妈,我想读书。可是我不想在原来的学校读了,能不能给我换一个学校啊?” 妈妈听完很惊讶,但同时也很高兴,连忙回答: “好啊,你想到哪去读书?” 汤穆沐又低下头去:“我也不知道。我想读书,但不想待在这儿,我害怕别人那异样的目光。”

妈妈非常理解汤穆沐的感受,但平时又不忍心刺激孩子敏感的心灵。对于汤穆沐今天的表现很是吃惊却又感到欣慰,汤穆沐终于慢慢地走出了第一步。妈妈温柔地问汤穆沐:“那有没有什么你比较喜欢的学校啊?要不我们一起去网上了解一下吧!”汤穆沐点点头,母女俩便开始一起寻找。搜索到合适的学校时,汤穆沐与妈妈讨论着屏幕上校园美丽的风景,她的脸上已经很久都没有洋溢过笑容了,久违的笑声在房间的空气里回**。

突然注意到了妈妈脸上欣慰的笑容,汤穆沐停下来认真地问妈妈: “妈妈,您还爱现在的我吗?” 妈妈用力点了点头,坚定地回答: “当然爱啊,你永远都是妈妈的宝贝。” 汤穆沐听完很感动,乖巧地说:“妈妈,我们去一个充满快乐的地方。到时我好好学习,我们一起重新生活,好吗?” 妈妈开心地点点头,激动地拥抱着她。

原本汤穆沐就是一个非常开朗懂事的孩子,她并没有因为父母的离异而消沉,反而经常安慰妈妈,说自己是妈妈的保护伞。可是谁知林某的伤害却让妈妈原来的贴心小棉袄经历了人生的又一重创。11岁的孩子,稚嫩的年纪承受了太多的负重。

汤穆沐让自己缓冲了一段时间之后,或许内心仍旧充满着不属于这个年纪的困惑与担忧,但她最终在妈妈爱的呵护之下选择用坚强武装自己,让自己的人生有个新的开始。

案例来源

明明因遭受强奸而怀孕后,心理问题较为严重,不愿与外界沟通。通过一段时间的开导,她的心情逐渐变得平和起来,而后续的心灵创伤治愈问题也逐渐纳入了明明母亲的考虑范围。〔1〕

法律警钟

◎ 法条索引

1《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1〕http: //news163com/10/1009/07/6IHOB2MU00014AEDhtml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4《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 普法课堂

很多遭受到性侵的女孩子无法面对亲友,感觉自己无颜再活在这个世上。其实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我们不能用别人的错误来惩罚自己和爱自己的人,应该好好珍惜我们的生命。但是为什么她们会有这样极端的想法呢?这是因为她们认为自身的名誉受损,由此可见名誉权对于我们的重要性。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名誉权”吧!

名誉权主要表现为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内容,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国家将人格尊严明确列入法律的保护范围,充分凸显了它的重要地位。

作为受害人,在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时,应选择用恰当的方式予以保护而非单纯的逃避。而作为旁观者或受害人的关系群体,更应以关爱的心态对其进行保护,绝不能以嘲笑、讥讽的态度使其受到更为严重的二次伤害!

自护小贴士

遭遇困难和挫折,我们应该选择积极面对,接受相应的心理和身体方面的治疗;增强自信心,提升自我认同感是使自己迅速走出困境的心灵推动力;用心感受来自亲朋好友的爱,坚定人生的信念;坚持对自身不同阶段的心理状态进行评估,努力稳定情绪,积极寻求心理帮助。

案例中的汤穆沐经历了很多不属于她这个年纪的痛苦和不幸,她最终选择积极地面对挫折与困难,勇敢地迈出前进的步伐。在未来的生活中,汤穆沐可以尝试接触更多积极的东西或培养新的兴趣爱好以转移自身注意力,同时可以拓展自己的生活圈,重塑美好生活。

现如今,遭遇性侵的孩子不再局限于女童,有些男童也面临类似的问题,但由于缺乏心理疏导或适合的倾诉对象,使其难以获得帮助,走出阴影。其实无论是男童还是女童,在遭遇性侵时,自身都应当形成正确的认知,既可以与同龄人交流,确认所遭受的待遇是否异常,也可选择与老师或家长等成年人交流。此时务必要以恰当的方式舒缓自己的情绪,不要憋在心里,否则易造成抑郁。作为受害人的同学或朋友,我们更应当用包容互助的心态关爱他们,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和疏导情绪。

测一测

什么样的心理状态才是健康的,你们知道吗?下面为大家提供一些选项,我们一起来判断一下吧!

A遇到事情,憋在心里,拒绝与外界交流;B勇敢地说出内心的想法;

C遭遇事情后,暴躁易怒,胡乱发脾气;D耐心地听从老师、朋友的劝导,用心感受亲友的关心。

第三节 守护美妙的童年

案例链接

巴尔扎克曾说过:“童年原是一生最美妙的阶段,那时的孩子是一朵花,也是一颗果子,是一片朦朦胧胧的聪明,一种永远不息的活动,一股强烈的欲望。” 然而,一次惨痛的经历让玉珍的童年从此与“美妙”二字绝缘。

那是一个炎热的夏天,和往常一样,下午放学后玉珍打算在学校做完作业再回家。由于那天各科老师布置的作业比较多,其他同学带了一些回家去做。等到玉珍做完作业抬起头时,才发现班上就只剩她一人了,此时天色已晚。11岁的玉珍正在读小学五年级,平时她经常会和同学一起结伴走回家,可今天只有自己一个人了。回家的途中要经过一小片树林,看起来有点阴暗,玉珍一个人走着有点害怕,但想起平时也没听说这片树林发生过什么奇怪的事,她慢慢地放下心来。可是就在这条熟悉的路上,发生了让玉珍意想不到的事情。在玉珍即将穿过树林的时候,突然从背后冒出了一个男人,遮住了玉珍的双眼,把玉珍弄晕,对其进行了**。

玉珍的父母看天色已晚,女儿还没放学回家,不太放心,便出来寻找玉珍。还在眩晕状态的玉珍隐隐约约听到父母的呼喊声,急忙用虚弱的声音回应着。玉珍父母闻声赶来,看见了衣衫不整的玉珍,这才知道女儿遭遇了不测。

回家后父母便报了案,并向警察指认了几名有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由于证据不足,公安部门的案件调查进展得并不顺利,而且部分被指认的人以自己名誉受损为由对玉珍父母提起了诉讼。公安部门持续调查了几个月后,该案依旧毫无线索。

就在这时,玉珍被证实已经怀孕。玉珍的父母作出了一个惊人的决定,让玉珍把孩子生下来,以血缘关系确定实施**行为的人。最后,在孩子出生后便通过DNA鉴定确定了被告人,他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然而,事情到此并未画上一个句号,玉珍的噩梦也没有终止。村里有些邻居认为出现这样的事情是伤风败俗,强烈要求将玉珍一家赶出村子。自从发生此事之后,玉珍再也没有去过学校。玉珍生下孩子后,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也从未探望过她。

曾经热情好学的玉珍,脸上再也没有了笑容,取而代之的是满脸的惆怅与不安。

在慈善组织的帮助下,玉珍被安排转学。然而独自在外生活,面对陌生的环境,玉珍难免显露出恐惧与不安,同时也很渴望亲人朋友的关爱。此时的她心理已经出现了问题,随即有心理机构帮助她进行了心理辅导。

心理专家在对玉珍进行心理测试的过程中,发现她竟然认为自己是个罪人,犯了不可饶恕的错误,让家人蒙羞。这样的测试结果让心理专家非常吃惊,他认为玉珍的心理状况已经到了非常危急的程度。玉珍作为一名被害人,为何会呈现出这样自责的心理状态呢?周围亲友、邻居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玉珍对自己行为的认知,这也说明在被害人遭受侵害之后,外界的支持、理解及帮助会对被害人心理产生极大的影响。玉珍的转学也是出于对可能面临的周围同学的讥讽、指指点点等反应的考虑。

玉珍的遭遇是不幸的,但值得庆幸的是在遭受身体和心灵的双重创伤后,她能够及时获得正确有效的心理疏导和精神安慰。在心理专家对玉珍的心理状况作出准确的判定之后,通过细心的疏导慢慢指引玉珍走出心理阴影,逐渐修复其心灵创伤。

专业性的心理指导虽能为玉珍减轻一定的痛苦,但父母及亲友的理解与支持才是玉珍继续前行的动力。父母作为孩子最坚实的后盾与守护者,要坚定地表达出对孩子的爱。玉珍在遭遇这件事情后,最需要的是父母的理解与鼓励。而周围的亲友与邻居,也应该对玉珍多一份疼爱与包容,为这位年幼的孩子留出一片成长的土地。

案例来源

12岁的思思遭受性侵后怀孕,为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更多信息,保留证据,产下一子。由于思思指认多名村民为犯罪嫌疑人,惹来非议,遭到村民排挤。学校的老师、同学从未探望过她,邻居亦引以为耻。最终在慈善组织的帮助下,思思前往一个陌生的城市继续自己的学业。〔1〕法律警钟

◎ 法条索引

1《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幼女情节恶劣的;(二) 强奸妇女、**幼女多人的; (三)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 二人以上**的; (五)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采〔1〕http://vifengcom/vblog/news/201309/f8dd517b227e4fc891894ee5daf7ca90shtml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普法课堂

我们为案例中玉珍的遭遇感到惋惜,也希望她可以重新振作起来,重新过上平静的生活。为了避免同样的悲剧发生在我们的身上,也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些与本案有关的法律知识吧!

玉珍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本案犯罪人通过暴力手段强行与玉珍发生性行为,违背了受害人玉珍的意愿。根据上文对强奸罪的介绍,可判定本案中对玉珍造成伤害的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所犯罪名为强奸罪。

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呢?在现实生活中,常见表现形式为殴打、强拉硬拽、通过杀害等严重暴力行为相威胁、用酒灌醉、用药麻醉等。对这些行为予以了解,有助于我们在生活中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处理应急事件的能力。

自护小贴士

如果你们周围的同学遭遇了和玉珍一样的经历,你会怎么做呢?是会像她的邻居一样冷嘲热讽,像她的同学、朋友一样远离她,还是会努力成为一名小心理专家鼓励、开导她呢?相信善良的你们一定会选择后者。是的,同学之间就应该互相帮助,应该通过日常的关爱行为向受害的朋友传递这样一个信息:这不是你的错,我们依然是好朋友,我会帮助你走出阴影。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平时不要在背后谈论受害人,以免在同学的伤口上撒盐。

过去的事情无法改变,玉珍应该让自己慢慢地走出伤害所带来的阴影。她可以通过学习或运动之类的行为转移自身注意力,初期应尽力避免单独待在房间发呆,以免沉溺于消极的情绪中,不利于身心健康的恢复。

自我保护的本领大家也要牢牢掌握哦!比如,晚上不要单独外出,平时及时告知父母自己的行踪及去向,方便身处危难时父母的及时营救。平时出入应当与同学、朋友结伴而行,互相照应。在遇到危险时,不要选择“硬碰硬”,可以先假装答应对方的要求,等待对方松懈之时迅速逃脱,或找机会到人多的地方呼救,如逃脱或呼救不成功,也要留下记号以便获得救援。

测一测

大家遇到类似的问题,知道该怎么做了吗?下面我们一起做个小游戏,请同学们分为几个小组,每组成员分别饰演老师、邻居、同学、家长、受害人等不同角色。大家想一想应该用什么方式表达对受害人的关心,同时要符合自己的角色,每人至少说出五句不同的话!你们能做到吗?

第四节 撕下伪装的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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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风和日丽的星期天,高君怡悠闲地在路边闲逛着。

正在读初二的她最近学习压力比较大,难得像今天一样轻松惬意。正当高君怡享受着这美好阳光和口中的棒棒糖时,走在一边的孕妇突然呻吟起来,身体也慢慢地蜷缩在地上。

善良的高君怡看到后,立即好心地走上前去询问道: “阿姨,你怎么了?哪里不舒服吗?” 孕妇张某看了看她,低声地回答:“好像是抽筋了,能不能麻烦你送我回家休息一下?”高君怡连忙点了点头,随后又担心起孕妇阿姨的身体来:“阿姨,请问你家在哪里啊?回家休息就可以吗?我看你挺难受的,要不我陪你去医院吧?”张某见状,立即摆了摆手,说道: “我家离这里不远,打个车一会儿就到了。我不严重,回家休息一下应该就没事了!”

见孕妇张某一直坚持回家,高君怡拦下了一辆出租车,陪同张某一起回家。不一会儿就到了家,张某回到家后,她的丈夫刘某稍显慌张地迎上前来。两人招呼高君怡在客厅休息片刻,便进了卧室。

刘某安顿好张某后,走到客厅对高君怡说: “今天多亏你了,真是太感谢了。”高君怡礼貌地回应说: “不用谢!如果你太太没什么事,那我就先回去了。” 说完她转身就准备离开。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就在这时发生了。刘某一下子拉住高君怡的手,拽着她往卧室走去。高君怡顿时感觉到了不对劲,努力地想甩掉刘某的手,慌张地说: “我要回家了!” 此时刘某发起狠来,他不顾高君怡的反抗,越发用力地拖拽着高君怡。高君怡大声地呼喊着张某,却没有得到回应,眼看着自己被一步步逼近卧室,却又无力抵抗粗鲁的刘某。突然间,高君怡想起来自己还正处在经期,便急忙向刘某说明情况,希望刘某能放过自己。

然而,刘某对此置之不理,一把将高君怡甩在**,然后就像一头饥渴的饿狼扑向柔弱的高君怡,制服住她,对其实施了猥亵。

这时,孕妇张某从主卧慢慢地走出来,一脸冷静地问刘某:“现在该怎么办?”刘某也撕下了伪装的面具,不耐烦地说:“还能怎么办?杀了呗!难道让她回去报警抓我们啊?真扫兴,好不容易找一个,还不能做!”此时的高君怡才认清了这两人的真实面目,原来自己是张某为满足丈夫刘某性欲的牺牲品。高君怡苦苦地哀求面目狰狞的两人: “叔叔阿姨,求求你们放了我吧,我保证不会去报警的。”她多么希望为自己争取一丝生的可能。冷血的夫妻俩丝毫没有为之动容,狠心地结束了这个年轻的生命,并将她的尸体埋了起来,试图毁尸灭迹。完成了这一系列事情后,张某对刘某说:“现在我不欠你的了!以后你不要再拿那个事情说事了!”原来,刘某新婚之夜发现张某曾经与别人发生过性关系,便经常以此为由打骂张某。张某为了“弥补”

刘某,提议为其找一个处女,算是扯平。

就是这所谓的“亏欠” 使张某滋生了犯罪的念头,竟然妄想通过如此残忍而又滑稽的方式缓解夫妻间的内部矛盾,用别人的生命为自己当初的轻率埋单。不知这位即将为人母的张某,将以怎样的心态面对自己即将出世的孩子,又该以何种言语教会自己的孩子热爱生命?他们利用高君怡的善良,不仅侵犯了其纯洁的身躯,而且剥夺了其如花般的生命。最终经过警方的侦查,该案得以破获。然而,刑罚虽然制裁了张刘二人的行为,但这故事留下的思考确是永恒的。变态般的行为如何生成?青少年又应该如何进行自我保护呢?

案例来源

小萱是佳木斯林业卫校的学生,路上好心帮助孕妇谭某,却陷入了谭某提前设计好的阴谋之中。谭某为满足其丈夫白某的性欲,用网上购买的蒙汗药将被骗回家的小萱迷晕,让白某对其进行性侵犯,事后还残忍地将其杀害。〔1〕法律警钟

◎ 法条索引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规定:未成年人应当〔1〕http: //newsyouthcn/sh/201307/t20130731_3618333htm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3《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 普法课堂

上述案例告诉我们,外面的世界太凶险,善良的我们必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帮助人的同时也要注意时刻保护自己,以免为让少数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本案中的犯罪分子以残忍手段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等待他们的将是严厉的刑事处罚。这看似残酷的刑罚终究不能挽回高君怡那如花般的生命。而张某肚子里的孩子又将因其父母的恶行面临什么样的生活?

在这里,我们稍微了解一下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后,可以通过什么行为对其罪行稍加补救呢?在实施犯罪行为后,若因被法律的严厉制裁所震慑而希望减轻自己将来的处罚,可以选择自首的方式作为弥补恶行的第一步。即通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期从轻或减轻处罚。那么,这就提示我们在遇到危险时,可通过规劝罪犯自首使其悬崖勒马,争取从宽处理,也很有可能会为自己增加一丝脱离危险的机会!

自护小贴士

高君怡的好心之举换来的却是意想不到的伤害。这个案例并不是教育我们要冰冷地对待外界,对别人的求助置之不理,而是教会我们即使助人时也要保持防范心和自我保护意识。

本案例中的高君怡在对孕妇伸出援手后,本应避免让自己孤身前往陌生的场所,她可以选择让孕妇提供其丈夫的联系方式,将其直接送往医院。如遇到案例中的情况,可以为其叫车并护送对方上车,但可以不跟随其乘车。即使陪同对方,在将其安全送回对方居住地后,应及时离开,切勿进入陌生封闭的环境内。同时,在乘车期间,可以与父母取得联系,让他们前去接应,至少让父母掌握自己的去向。

小朋友们在生活中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问题时,可以选择结伴的方式予以解决,同时也应尽量避免单独前往陌生场所。在遇到特殊情况,可以与家长或朋友取得联系。在面对问题时,可以向实施危险行为的人透露父母或朋友知道自己行踪的信息,给对方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但要注意方式方法,切勿硬碰硬。

测一测

学习了本节的内容,下面通过一个小测试来检验一下我们掌握的程度吧!

在回家的路上遇见陌生人因受伤而向我们求救时,我们应该怎么做?请判断下列选项的对错。

A独自一人将求救人员护送回家;B打电话给父母,报告自己的行踪;C呼喊其他路人一同对求救人员进行帮助;D拨打120,将求救人员护送至医院,并联系其家属。

电影推荐

又学习了一章的内容,大家应该有点累了吧?下面为大家推荐一部美国的暖心励志电影——— 《当幸福来敲门》。

这部电影讲述了一位单亲爸爸经历重重挫折,最终与儿子过上美好生活的故事。每当克里斯失意时,儿子的鼓励是他前进的最大动力。父子俩的相互扶持成就了彼此。在我们遭遇人生的挫折时,坚信希望就在前方。用一颗热情的心去迎接未来,幸福终将敲响你的门!

妇女儿童心理倾诉室中的儿童休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