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杨某工作期间,同事宁某对她照顾有加,二人感情迅速升温,但当宁某知道她已是单身母亲后,逐渐对她冷淡疏远。感情不顺的杨某把气全撒在了自己的孩子杨小某身上,经常无故打骂杨小某。 周末,杨某还时常把杨小某独自一人锁在家中,不管不顾,而自己则彻夜不归。社区居委会得知此事后找到杨某了解情况,杨某却认 为自己的孩子怎么带、怎么管都是家务事,外人别多管闲事。打骂 孩子是家务事吗?
【法律分析】
杨某对杨小某无故打骂的行为,如果达到了严重损害杨小某身心健康的程度,社区居委会有权提出申请撤销杨某监护人资格。不合格、不称职的父母,也是会被“解雇”的。如果父母被“解雇”后,除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在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可视情况恢复其监护资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 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 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