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土中國 生育製度 鄉土重建

無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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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鄉土社會裏,一說起“訟師”,大家就會聯想到“挑撥是非”之類的惡行。作刀筆吏的在這種社會裏是沒有地位的。可是在都市裏律師之上還要加個大字,報紙的封麵可能全幅是律師的題名錄。而且好好的公司和個人,都會去請律師作常年顧問。在傳統眼光中,都市真是個是非場,規矩人是住不得的了。

訟師改稱律師,更加大字在上;打官司改稱起訴;包攬是非改稱法律顧問——這套名詞的改變正代表了社會性質的改變,也就是禮治社會變為法治社會。

在都市社會中一個人不明白法律,要去請教別人,並不是件可恥之事。事實上,普通人在都市裏居住,求生活,很難知道有關生活、職業的種種法律。法律成了專門知識。不知道法律的人卻又不能在法律之外生活。在有秩序的都市社會中,在法律之外生活就會搗亂社會的共同安全,於是這種人不能不有個顧問了。律師地位的重要從此獲得。

但是在鄉土社會的禮治秩序中做人,如果不知道“禮”,就成了撒野,沒有規矩,簡直是個道德問題,不是個好人。一個負責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維持禮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獄。如果有非打官司不可,那必然是因為有人破壞了傳統的規矩。在舊小說上,我們常見的聽訟,亦稱折獄的程序是:把“犯人”拖上堂,先各打屁股若幹板,然後一方麵大呼冤枉。父母官用了他“看相”式的眼光,分出那個“獐頭鼠目”,必非好人,重加嗬責,逼出供狀,結果好惡分辨,冤也伸了,大呼青天。——這種程序在現代眼光中,會感覺到沒有道理;但是在鄉土社會中,這卻是公認正當的。否則為什麽這類記載,《包公案》、《施公案》等等能成了傳統的暢銷書呢?

我在上一次雜話中已說明了禮治秩序的性質。在這裏我可以另打一個譬喻來說明:在我們比賽足球時,裁判官吹了叫子,說那個人犯規,那個人就得受罰,用不到由雙方停了球辯論。最理想的球賽是裁判員形同虛設(除了做個發球或出界的信號員)。為什麽呢?那是因為每個參加比賽的球員都應當事先熟悉規則,而且都事先約定根據雙方同意的規則之下比賽,裁判員是規則的權威。他的責任是在察看每個球員的動作不越出規則之外。一個有Sportsmanship的球員並不會在裁判員的背後,向對方的球員偷偷地打一暗拳。如果發生此類事情,不但裁判員可以罰他,而且這個球員,甚至全球隊的名譽即受影響。球員對於規則要諳熟,技藝要能做到從心所欲而不逾規的程度,他需要長期的訓練。如果發生有意犯規的舉動,就可以說是訓練不良,也是指導員的恥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