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江南市镇发达,以往对该地包括巡检司在内的基层行政机构研究较多,得出了一些有新意的认识。但这些认识在一定程度上是局限于江南地区的材料,而佐杂分防制度始终是一项全国性的地方行政安排,故而从全国的视野来回观江南地区,将对以往得出的若干认识有所修正。其中以往研究中需要重新审视的有两个问题:一是关于佐杂处理除警政以外的事务是“非制度性”安排;一是关于佐杂与市镇管理关系。两个问题具有一定的关联,正因为普遍认为佐杂承担了若干“非制度性”职能,故而使得其在表象上成为“镇长”一类的角色,正呼应了若干研究提出的佐杂与市镇管理挂钩的思路。
以往关于江南地区佐杂的研究,已经看出除了固有的警政防卫职能以外,这些佐杂还具有管理海塘、处理民间基层诉讼等多重职能,并被认为是出于地方便宜从事所形成的“非制度性”安排,本身并不被制度认可。如太田出在举出乡镇志中所记载的佐杂代行民事乃至轻量刑事案件的审理时,特别指出“不仅是审理的代行,本来佐杂连诉状的受理都是要禁止的”;赵思渊在对苏州府巡检司的研究中,将巡检司所承担的治安防卫以外的其他职责称为“非制度性职责”,并认为是或出于当地习惯,或出于长官的人事安排,并指出诉讼是巡检司权力所可能达到的最远边界,并列举了乡镇志中的巡检司承担诉讼的案例。
如果从全国的视野,尤其是南部县县丞、巡检司的个案来看,佐杂承担一定的民事诉讼权不仅不违背典章制度,反而正是官方授权的结果。如前章南部县县丞与巡检司的奏设档案就是最好的证据。
只是佐杂承担民间细事审理权并非是所有佐杂都具有的,它需要在设立时单独奏请,单独授予,并通过案例的方式,在其他佐杂设立时援引,从而获得相应的司法审理权。这也是为什么江南乡镇志中有的明确记载着某某巡检号曰“青天”而当之无愧地入志,而有的巡检司却因擅受民词而遭到处罚的原因。具体到江南地区,佐杂的职掌在若干档案中有零星的保留,如青浦县七宝镇县丞,“凡该镇有赌博、私宰、窝娼、私盐、私铸以及打降、讼棍应俱责成该员稽察查拿,牒县究拟。遇疏防案件,照例查参。一切户婚、田土之事,仍不得干预”[77];江苏苏州府,“查吴江县现设县丞、主簿各一员,分管水利粮务,同城不难兼顾,应将县丞移驻盛泽镇,专司稽查赌博、窝娼、私宰、私铸、奸匪、盗贼、地棍、打降。如有失察疏防,照例参处。一切户婚、田土之事,仍不得干预。”[78]诸翟镇巡检,“专司查缉上海、青浦、嘉定三县联界地方盗逃匪徒及该镇赌博、酗酒等事,如有疏防,即将该巡检参处,其户婚、田土词讼仍归各该县印官审理,不得擅为干预。”[79]官方对其职掌进行了明确界定,除户婚、田土以及命案不得干预外,其他民间细事都有一定的处理权,承担诉讼不仅不是“非制度性”的,反而正是官方明确的授权。乾隆《元和县志》更是明确宣示,“乡镇辽远要害之处,更有巡检之司,与武职同缉盗贼,得兼听民讼”[80]。可见,乡镇志中所载的若干佐杂参与民间细事审理并非是“非制度性”的安排,而是官方明确授权的结果,官员参与若干诉讼案件正是其职责所在。
近来的若干研究将佐杂衙门视作市镇管理体制中的重要方面,并将之与明清市镇区域意识的觉醒联系起来。如太田出推测到“行‘分防’的佐杂实分管县域,角色犹如以市镇为核所形成的此一空间的行政官,即‘镇长’。这也可看成是基于响应市镇住民‘期待’的结果”,并认为“分防的进行未必是来自‘上层’的硬性规定而是因为市镇住民积极的奔走、邀请”。
先对太田出所提出的问题作一简析。太田出从乡镇志中举出若干事例,证明乡镇居民在奏请移驻佐杂进驻和建设佐杂衙署方面,“积极踊跃”,这也是得出上述结论的史料来源。诚然,佐杂的分防程序往往是地方督抚的进奏,而在此之前,基层社会各种力量已可能有先期一步的筹划,不仅佐杂的进驻是如此,就是一个县级政区、府级政区的设立之先,往往也有这样的一个过程。乡镇居民在佐杂移驻中的“踊跃”并不令人吃惊,这与各地设立县级政区时驻地居民的踊跃与裁撤县级政区时居民的激烈反抗相似[81],与其说是反映了区域意识的觉醒,毋宁说是对援借国家权力,以实现地方安宁的渴望,甚至可能还包括对于未设立佐杂地域的某种“优越心理”。更何况,清代对于佐杂的分防基本上是一个全国性的政治安排,其中江南地区有分防于市镇者,但也有分防于乡村的,在江南之外,分防于乡村者更是为数不少。如果说佐杂分防市镇代表着乡镇力图成为行政体系中一员的努力的话,那么按照这样的逻辑,那些分驻于乡村者岂不是也可解释为某些村庄也力图成为某种行政区域?这显然是行不通的。故局限于江南一地,将市镇区域与佐杂分防联系在一起在形式上是行得通的,但如果将视野扩展至更大区域,市镇与佐杂分防的关联并非可以直接画上等号,对其意义也不应当给予过度的阐释。
对于佐杂与市镇管理的关系,已有学者提出了若干质疑。如吴滔就很谨慎地提出质疑,认为“以往学者将巡检司制度作为市镇管理的一个重要领域进行探讨,恐有失偏颇”,其举出的证据是明代吴江巡检司驻地,除三个设在市镇外,其余四个均设在乡村,认为“出于治安的缘故而设立的巡检司,并不一定是以市镇为核心的”[82]。赵思渊认为“明清以降,苏州巡检司多驻扎于市镇,以往认为巡检司起到市镇管理作用,实际巡检司驻扎于市镇的现象多是出于建置维持成本的考虑,巡检驻扎于市镇的现象并不能必然说明巡检是管理市镇的手段。”[83]笔者赞同两位学者对巡检司与市镇关系的见解,稍可补充的是,如从全国整体的视角来对这一问题“揽镜自鉴”,则会得出一些新的认识:
第一,所谓市镇管理,其实隐含之意是市镇管理与乡村管理相比的特殊之处,也即是那些突出于市镇的特殊管理方式。从这一意义上讲,巡检司也好,分防县丞、主簿等佐贰官也好,可以看出他们的职责主要是两个:一是弹压地方的警政权,一是民间细事的审理权。而上述两项主要职责无论是对于市镇也好,对于乡村也好,都是相同的。分驻于市镇的佐杂官与分驻于乡村的佐杂官之间,并无本质的不同。
第二,佐杂官之所以分防市镇,主要原因是市镇人口众多,是一县之内的人口聚集地,同时由于商贾贸易众多,人口比较混杂,是管理上的重点和难点,这在众多申请设置佐杂的奏档中经常看到。因是之故,市镇才会设置佐杂官管理,从这一意义上讲,将佐杂设于市镇与设于隘口、关口、海口一样,并无特殊的政治安排,只是因为该地对政府而言,对地方治理的威胁更大而已。至于市镇依照佐杂辖区作为构建自身地域系统的来源,这并非佐杂分管的初衷,而是地方文人的有意构造。
第三,佐杂官分防区域与市镇区域之间的关系复杂,并不构成必然的对应关系。即以吴县为例,乾隆十一年前吴县属五百十二图,其中木渎镇巡检管辖高达三百十八图,超过县境一半,既包括木渎镇,也应当涵盖镇周边的广大乡村。震泽全县是由典史、平望司、震泽司三员分辖,平望、震泽所管均近乎达到全县县境一半,所管既有镇区,也当然包括众多与镇毫无关系的广大乡村。部分佐杂辖区如此广大,很难说他们是专管市镇的。
第四,从佐杂的职责来看,是警政和民间细事审理权。但对于市镇管理而言,其突出于乡村的当然是经济的活跃,因此,如果谈市镇管理机构,如果它没有一定的财政权,是很难想象的。然而,恰恰在制度规定中,江南佐杂并未见有任何在市镇征收税收的迹象,就是从全国范围内来看,佐杂征收税银也是极其稀少的个案。在江南地区,佐杂负有征收钱粮之责的仅见有吴县洞庭西山巡检,因与省城远隔太湖,故该地钱粮曾由巡检代征[84],但恰恰该巡检并不驻于市镇。
从更大的区域来看,江南分防佐杂与全国其他地域相比,无论是分防数量、辖区大小乃至行政权限,并无特殊性可言。如果一定要强调江南分防佐杂的特色,那么也许众多跨越县界的巡检司、县丞辖区聊可称述,但也非唯一。可以说,江南分防佐杂官所具有的一切职能,在全国其他地域普遍的存在,甚至在权限方面,江南一地的分防佐杂较福建、甘肃可以征收钱粮的分征县丞远远不及,其辖区的分布密度与广东省近乎全省整个地域都被佐杂官分辖相比,更是逊色很多。从全国来看,佐杂分防的设置地点除了若干具有镇之名的地区外,还包括了种类极为繁多的村落、关隘、港口。无论是分防市镇,或是分防乡村,并无本质的区别。特意将江南佐杂与市镇联系起来,将其视作市镇管理机构,恐怕并不妥当。
[1]李伯重:《江南早期的工业化(1550—1850)》(修订版), 14~1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
[2]林绍明:《明清年间江南市镇的行政管理》,《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张研:《清代市镇管理初探》,《清史研究》1999年第1期;张海英:《明清江南市镇的行政管理》,《学术月刊》2008年第7期。
[3][日]太田出:《清代江南三角洲地区的“佐杂”分防初探》,《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2卷, 2000。
[4]任放:《学术规范与中国经济史研究——以明清长江中游市镇经济研究为例》,《人文论丛》2003年卷。
[5]傅林祥:《古代上海地区的次县级行政机构》,《上海市历史博物馆馆刊》第一辑;赵思渊:《明清苏州地区巡检司的分布与变迁》,《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3期,《屏盗之迹、拯民之恫:明清苏州地区的巡检司》,《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11卷。
[6]李伯重:《简论“江南地区”的界定》,《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1期。
[7]拙文《清代太湖厅建置沿革及其行政职能变迁考实》,《苏州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8]《清世宗实录》卷61顺治八年十二月戊辰, 483页。
[9]《清高宗实录》卷279乾隆十一年十一月辛酉, 645页。
[10]同治《苏州府志》卷24《公署四·善堂附》。
[11]正德《姑苏志》卷25《兵防》。
[12]同治《苏州府志》卷21《公署一》。
[13]《清高宗实录》卷483乾隆二十年二月庚午, 52页。
[14]《清高宗实录》卷650乾隆二十六年十二月乙丑, 277~278页。
[15]光绪《周庄镇志》卷2《公署》。
[16]光绪《青浦县志》卷30《杂记》。
[17]乾隆《吴江县志》卷3《乡都图圩》,典史、巡检司辖地具体到图、圩。
[18]录副:乾隆四年十二月江苏巡抚张渠奏,档号: 03-0061-028。
[19]同治《盛湖志》卷7《官制》。
[20]同治《盛湖志》卷1《界域》。吴滔在研究苏州府“镇管村”体制形成时,曾举出盛泽镇县丞的例子,以说明分防县丞辖区偏小而改以汛兵防区作为市镇区域的例子,见氏著《清代江南市镇与农村关系的空间透视——以苏州地区为中心》, 115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0。
[21]光绪《青浦县志》卷30《杂记》。
[22]道光《平望志》卷6《官制》。
[23]道光《昆新两县志》卷3《兵防》。
[24]道光《昆新两县志》卷3《兵防》。
[25]光绪《青浦县志》卷30《杂记》。
[26]朱批: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两江总督李星沅、江苏巡抚陆建瀛奏,档号: 04-01-01-0824-022。
[27]同治《苏州府志》卷28《军制》。
[28]录副:光绪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江苏巡抚卫荣光奏,档号: 03-6017-077。
[29]《清世宗实录》 卷140 雍正十三年二月癸酉, 775 页。
[30]《陶云汀先生奏疏》卷41《江苏裁汰文职闲员折子》,《续修四库全书》第499册, 629页。
[31]光绪《重辑枫泾小志》卷1《区域》,卷2《官署》。
[32]《嘉庆重修一统志》卷83《松江府·关隘》。
[33]光绪《娄县续志》卷2《建置志》。
[34]光绪《青浦县志》卷30《杂记》。
[35]朱批:乾隆九年十月初五日苏州巡抚陈大受奏,档号: 04-01-30-0003-011。
[36]嘉定初有南翔镇巡检司,后因南翔镇商贾云集,烟户众多,故乾隆三十四年将嘉定县县丞移驻南翔镇,而将该巡检移驻嘉定、上海、青浦交界之诸翟镇,见朱批:乾隆三十四年三月初七日江苏巡抚彰宝奏,档号: 04-01-12-0128-094。
[37]光绪《青浦县志》卷30《杂记》。
[38]民国《青浦县续志》卷3《衙署》。
[39]《清高宗实录》卷650乾隆二十六年十二月乙丑, 278页。
[40]民国《法华乡志》卷3《兵防》。
[41]《清高宗实录》卷648乾隆二十六年十一月辛丑, 253页。
[42]光绪《川沙厅志》卷14《杂志》。
[43]咸丰《增修紫堤村志》卷3《官署》。
[44]光绪《青浦县志》卷30《杂记》。
[45]道光《川沙抚民厅志》卷12《杂志·分隶原案》。
[46]光绪《南汇县志》卷3《建置志》。
[47]嘉庆《重修一统志》卷83《松江府》。
[48]《清高宗实录》 卷588 乾隆二十四年六月癸亥, 540 页。
[49]《清高宗实录》卷648乾隆二十六年十一月辛丑, 253页。
[50]录副:乾隆三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苏州布政使苏尔德奏,档号: 03-0347-057;录副:乾隆三十三年二月初七日两江总督高晋、江苏巡抚明德奏,档号: 03-0348-007;《清高宗实录》卷809乾隆三十三年四月癸酉, 928页。
[51]《清宣宗实录》卷261道光十四年十二月丁亥, 972页;民国《重辑张堰志》卷2《官署》。
[52]《清宣宗实录》卷283道光十六年五月癸未, 356页。
[53]民国《重辑张堰志》卷1《区域》。
[54]朱批:嘉庆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两江总督陈大文、江苏巡抚汪志尹奏,档号: 04-01-02-0006-008。
[55]乾隆《长洲县志》卷8《职官》。
[56]雍正《昭文县志》卷4《兵防》。
[57]乾隆《江南通志》卷107《职官志》。
[58]朱批: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两江总督李星沅、江苏巡抚陆建瀛奏,档号: 04-01-01-0824-022。
[59]录副:光绪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江苏巡抚吴元炳奏,档号: 03-5124-086。
[60]乾隆十八年四月十二日署理山东巡抚杨应琚奏,《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五辑, 90页。
[61]《清高宗实录》卷495乾隆二十年八月丙寅, 220页。
[62]录副:光绪三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浙江巡抚聂缉椝奏,档号: 03-5448-044。
[63]录副:光绪三十一年三月初九日浙江巡抚聂缉椝奏,档号: 03-5440-031。
[64]光绪十四年卫荣光《移设县丞都司及建置事宜疏》,载葛士浚《皇朝经世文续编》卷76《兵政十五·山防》,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编第741册, 1952页。
[65]《清高宗实录》卷186乾隆八年三月丁卯, 403页。
[66]《一西自记年谱》,道光刻本。
[67]《清宣宗实录》卷250道光十四年三月壬申, 773页。
[68]录副:乾隆五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两江总督长麟等奏,档号: 03-0054-033。
[69]《清高宗实录》卷434乾隆十八年三月丁卯, 669页。
[70]朱批:道光六年三月二十八日闽浙总督孙尔准奏,档号: 04-01-01-0681-038。
[7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起居注》,雍正五年十二月初四,第二册, 1632页,北京,中华书局, 1993。
[72]雍正五年十二月初一日直隶口北道王棠奏,《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9辑, 423~424页。
[73]光绪《蔚州志》卷2《本朝职官表·裁缺文武各职》。
[74]朱批:道光八年十一月初六日护理直隶总督屠之申、河南巡抚杨国桢奏,档号: 04-01-02-0028-004。
[75]陈文述:《答魏爱轩中丞询问地方事宜》,见《颐道堂集》卷12《文钞》嘉庆十二年刻道光增刻本。
[76]《清宣宗实录》卷222道光十二年闰九月戊戌, 317页。
[77]朱批:乾隆九年十月初五日苏州巡抚陈大受奏,档号: 04-01-30-0003-011。
[78]《清高宗实录》卷114乾隆五年四月庚辰, 676页。
[79]朱批:乾隆三十四年三月初七日江苏巡抚彰宝奏,档号: 04-01-12-0128-094。
[80]乾隆《元和县志》卷8《职官》。
[81]可参拙文《关于清代县的裁撤的考察——以山西四县为中心》,《清史研究》2011年第2期。
[82]吴滔:《清代江南市镇与农村关系的空间透视——以苏州地区为中心》, 113页。
[83]前见赵思渊:《屏盗之迹、拯民之恫:明清苏州地区的巡检司》。
[84]录副:光绪三十年十月二十二日署理两江总督端方等奏,档号: 03-5094-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