婢女的主要活动范围是家庭内,她们的日常生活关系也主要局限于蓄婢家庭周围。因此,婢女与主人之间、婢女与同伴之间、婢女与佣仆之间的关系构成了婢女主要的生活关系。
一、婢女与主人之间
“自古以来,主奴之别甚严,彼既有卖身而为婢,又无法自赎,以是只能以劳而获其衣食,换言之,婢主之关系,实则利害之关系,徒有尊卑之分而无长幼之情,又婢当为男主人所宠爱而纳为妾侍者,故普通女主人对于婢女恒有戒心,稍有可疑之处,即加重惩,婢女冤死者,不知凡几。”[198]婢女与主人之间的关系,是婢女日常生活中主要的关系。
在婢女与主人之间,主人往往占据较为强势的地位,主人是否宽厚仁慈,也直接决定了婢女与主人关系的好坏。“为主人者直居号令与驾驭之地位,为婢者则居于服从之地位,主婢间少有感情,主人以婢由金钱买来,必尽量驱使,而在婢之方面则对于主人恒存畏惧之心,以主人对待婢女之待遇,纯由个人喜怒而定。”[199]
宽厚的主人疼爱、怜悯婢女,“怜其幼稚,哀其愚蒙,尽职则奖励之,费事则教导之,屡诲而不悛,间或施相当之惩戒,斯亦足矣。任情苛虐,不太忍乎”[200]。他们会把婢女当作自己的孩子看待,主婢关系就会比较融洽。例如,刘姓夫妇把婢女翠红视如亲生,翠红出嫁时,刘氏夫妇与翠红“抱头痛哭,甚是难舍难离”[201]。在主人看来,婢女如同自家孩子,即使婢女偶犯错误,主人也会原谅她们。18岁的婢女田春梅,“性情沉寂,平素尚无重大过失”,曾与附近小孩一同出走一次,主人认为她“年幼无知,并未责斥”。[202]周来喜7岁时,到大学教员孙姓家做婢女,孙姓夫妇对周来喜与对自己的儿女一样,每当她有“不正当行为,必量加管束”[203]。婢女常喜被主人责打,一时心中难过,携带自己衣物走出,不敢再回主人家。主人因常喜不愿回归,请求警察区署将常喜送到济良所,由官择配,而女主人觉得常喜是“自幼随侍在侧,不忍她遽然绝去,亦不便再将领回使唤”,就把常喜“许给新街口南利兴木厂之少掌郭孝先为妻,并愿给他现洋五十元及衣被十九件作为嫁妆”。[204]有的婢女失踪后,主人会心急如焚,害怕她们被人拐走,请求警察厅“饬警严密查缉,俾免拐匪网漏,该婢女陷落火坑”,“如能查获该婢,锡愿给大洋二十元充赏”。[205]
婢女与主人之间融洽的关系,使他们相互依赖。例如,14岁的婢女杨春燕与李姓主人家16岁的儿子有奸情,李姓之妻就责备杨春燕,杨春燕心里难过,离家出走,无处投奔,在街上游逛,被巡警带到警察区署。在警察区署,李姓称,杨春燕“伺候伊妻达五六年之久,甚是周到”,“宅内一切之事均归该婢女管理”,况且“内室用女仆诸多不便”,强烈要求把她领回去,“决无虐待”她,“若有相当之主即速将该使女出嫁”。[206]湖北人李姓因事回籍,临走时委托同院邻居照管,把婢女彩琴留在北京服侍其子,而邻居也要去山东,彩琴觉得主人和同院居住的邻居待她都很好,现在都走了,剩下她一人,一时感觉无依无靠,“吞服烟泡意欲寻死”[207]。
前文中讲到,在一些家庭中,婢女往往发挥着照顾老人的作用。因此,婢女与她所照顾的老人的关系一般也较为亲密,尤其是患病的老人,对婢女的依赖性也较强。例如,18岁的婢女菊仙在李葆忠家为婢,主要伺候李家的“老姨太太”,“老姨太太”也比较信任菊仙。“老姨太太现患瘫症,卧病在床,行动不便”,菊仙经常“替老姨太太出门办事”,而李葆忠则认为菊仙“经常外出游逛,不到新世界即到教场三条巡警之家,并且又到教场三条密卖**处,曾经告诫数次,不但毫无畏惧之心,近又常不回住宿”,既然菊仙不遵约束,无法再留她,李葆忠就将菊仙交给了巡警,让巡警把她送到济良所或感化所去,“以俟择配”。然而,菊仙服侍“老姨太十年有余,一切饮食服侍均赖该使女一人料理”,“现虽另雇仆妇,骤易生人,然终未得病人欢心,是以老姨太病更加重,日夜盼望,势非令该使女回宅照旧服侍不可”。李葆忠无法,只得又请求“警察厅准予免究,将该使女释回,俾安病人之心”。[208]傅秋云伺候赵家“老姨太太二十余年”,“老姨太太对她尤其疼爱,所有手中银钱首饰衣服等项均由秋云掌管”,而且对秋云的依赖性也很大,秋云虽已29岁,有人给她提亲,“老太太都不允”。[209]
在主人与婢女之间,主人处于“家长”的位置,“家长制”的观念使他们站在女性的角度为婢女的未来着想。例如,众议院议员赵俨葳家的厨役贾姓,时常向婢女东樱说一些“当婢女可怜”之类的话语,唆使东樱逃走,去当妓女,并称“饮食衣服皆出自本家,得钱平分”,东樱心动,跟随贾姓出走。赵家仆人韩姓把他们二人追了回来。赵姓本来打算将东樱和贾姓一同送到警察区署去,但考虑到婢女东樱“终归是女孩子,且又年幼无知,正处于择配的年龄”,“一旦对簿警厅,抛头露面,谁复娶此不良之女,必致误及终身,有伤人道”,便只将贾姓一人交送到了警察区署。由于贾姓犯了“诱拐人口罪”,警察厅需要传涉案人东樱问话,赵姓也以“昨日有人回南,已将该东樱带回”为由,予以回绝。[210]
婢女生活在主家,若与主家关系相处融洽,可以慢慢融入主家,把主家当作自己的娘家。例如,婢女张春元7岁到吴本植家当婢女,在吴家生活十多年,吴家人待她也很好,张春元16岁时,吴姓把她许给张姓做妾,但她时常遭到张姓的殴打,于是她就回吴家,寻求庇护。[211]
相对于老人,蓄婢家庭中,多数婢女的任务是照顾幼孩。小孩对终日陪伴自己的婢女较为熟悉,也较为依赖。例如,婢女黄庚香被女仆以给其找婆家为由诱走,“欲行价卖,希图得利”,自庚香走后,主人家的小孩就终日啼哭,主人无法,就又遣仆人到警察区署,请求把庚香领回去。[212]10岁的王翠喜在高姓家“伺候大小姐”,她“陪同大小姐出嫁”后,因“宅内四小姐患病”,王翠喜又被找回去“伺候四小姐”。[213]
图4.1中,左一是婢女,身上所穿衣服与紧挨着的小主人相差无几,婢女春桃也曾与主家小孩合影。婢女能与主人家一起照相,既显示了主婢关系的融洽,又给婢女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愉悦。
图4.1 与主家合影的婢女
图片来源:陆德阳、王乃宁:《社会的又一层面——中国近代女佣》,1页,上海,学林出版社,2004。
对于主家的小孩来说,婢女的角色类似于小玩伴。这些婢女与小孩常常共同起居,形影不离。尤其是婢女与小孩年龄相仿时,他们自幼共嬉共游,长大也有可能成为密友。
婢女照顾小孩,无形中会对小孩产生影响。例如,《京华烟云》中,婢女银屏是11岁到姚家的,因为她比姚家儿子姚体仁大3岁,姚姓就让她照顾体仁。银屏聪明,能干,又漂亮,还有一点宁波的粗野劲。体仁因为跟银屏常在一块儿,也学会了一些宁波话和说话方式,如用“阿拉”代替“我”,在与人争论时要加强语气,用手指头指自己的鼻子尖,等等。
若婢女与主家的男孩年龄相仿,他们朝夕相处,到了生理上的成熟期时,免不了会发生通奸之类的事情。一旦发生此类事情,主人与婢女的关系就会变得比较微妙。例如,14岁的婢女杨春燕“与少主人同睡一屋,与少主人通奸”多次,杨春燕称,“太太知晓,说我要养孩子,就将我打死,现在逐日将我打骂”。[214]16岁的婢女桂子与21岁的“少爷”董耀文多次通奸,董耀文想把桂子收为妾室,董耀文的母亲不同意,打算将桂子许配他人。董耀文与桂子商量到他处暂住,并将皮箱、铺盖、衣服等物也雇车拉走。巡警发现董耀文行动可疑,向其询问,董耀文述说前情后,即控告母亲有吸食鸦片,说“现时家内有烟膏、烟具等件”[215]。民国时期已禁止吸食鸦片,否则就是违法,是要被强制拘留的。面对董耀文的控告,董母不得不妥协,说“我子董耀文,执意收桂子为妾,我不拦阻,至我子供我吸烟一层,是我前先曾吸过是有的,现知切令,早已戒净”[216]。
不过,就多数而言,在婢女与她所照顾的小孩之间,婢女依然居于服从地位,如果她们不能让小孩满意,除了要遭受主人的痛斥外,小孩子也会责打她们,“不管在风天、雨天或严寒天,都要忍受她的小主人的恶意欺辱”[217]。“秀玲有不服使唤时,我家小孩将伊责打是有的”[218];14岁的吴良文称,他父亲吴子香在参谋部当调查员,“现已因事回籍有一个多月,家内留我与我叔伯哥哥这吴良固过度”,吴桂花与吴乐然是他家的婢女,“他二人均系徐州人,在我家已有四五年,因他们做事不好,我与吴良固时常将他二人殴打,这吴桂花面上等处伤痕是我打的,已死吴乐然头部等处伤痕系吴良固打的”[219]。
现有资料中,婢女与主人之间关系融洽的事例并不少见。但是,薄情寡淡的也大有人在。例如,天津警察厅的巡警曾拾获一名幼女,叫蒋桂红。据蒋桂红称,她是北京人,15岁,在北京居住,是蒙藏院职员伊姓家的婢女。天津警察厅了解情况后,函请北京警察厅协助查询伊姓。当北京警察厅派警察到伊姓家询问时,伊姓称,“本宅有婢女杏儿走失,现年十八岁,因其素性憨傻,未能择配,上年赴街买物,迄今未回,遍找无着。至于天津警察厅查获之蒋桂红与杏儿是否一人,殊难悬揣,即或蒋桂红是杏儿,也不愿往领”[220]。如果主人刻薄的话,则他们会把婢女“视若犬马,役使则不量其力之所能胜而为逾分之驱策,督责则不恤其身之所难受而逞过酷之**威”[221]。
在主人与婢女之间,男性主人除充当“家长”的角色外,其性别角色也不容忽视。一些男主人往往对长相俊俏的婢女垂涎三尺,设法据为己有。“婢女到了生理上的成熟,性的需求当然是免不了的,一般无耻的男主人,往往是运用这种机会,对其作性的苟且行为。”[222]而女主人往往心怀嫉妒,并找婢女撒气。例如,益华川饭馆的老板萧勷,家有婢女两人,一个叫桂琴,18岁,一个叫连庆,16岁。萧勷每天夜里两三点钟回家,就到厢房内与连庆玩闹,致使连庆怀孕,女主人知道后,就时常责打连庆。萧勷想收连庆为妾,女主人不仅不容许,还将连庆驱逐出门,为免后患,把桂琴也逐了出去。[223]春香与主人通奸,女主人知道后,就时常毒打春香,男仆也落井下石,与春香调戏成奸,并唆使春香偷窃。[224]
在主人与婢女的关系中,主人之妾也是一个重要的角色,虽然妾在家庭中的地位不高,但与婢女相比,妾也是主子。而有的婢女往往比妾先到主人家中,照顾主人,管理家中的事务,在主人家中有一定的地位,也可以说,婢女就是“主母太太”的心腹。妾到来后,不一定随身带着婢女,但妾也想支使婢女,而婢女往往看不起妾,对妾的支使较为冷淡,双方矛盾严重的还会发展为肢体冲突。例如,15岁的婢女大庄与主人之妾杨陈氏不和,大庄称,“这陈氏在宅时常骂闹,与我亦不和睦,我们主人待遇我很好”,“今日因我们太太患病,叫我生火,我进屋稍迟,我们太太并没有说我,不料,这陈氏不依,向我先骂,说他犯肝气,一定要打我,他遂将我按倒,我们二人打在一处”。[225]当然,如果主人的妾比较得宠,妾的随身婢女也会颐指气使。[226]婢女与主人之间的关系,因人而异。
二、婢女与同伴之间
前文中讲到,一些家庭里会蓄有好几个婢女。她们有相同的命运,年龄相仿,因此,她们既是玩伴,又能够互相关心爱护。例如,许姓家婢女于来福和范淑贞两人“每日接近,很是亲密”[227]。李赵氏的两个婢女杨绢儿与来顺情同姐妹,来顺称,“这杨绢儿是我姐姐,今他出来要跳井,我跟着他,怕他死了”[228]。东莞新馆住馆人伦明家有6个婢女,她们经常结伴,外出游逛。[229]李海山家婢女春香、秋菊与邻居李姓家的婢女竹兰的关系较好,她们曾经一起到“护国寺街照相”。[230]王佐才家的红梅、绿竹和桂花,感觉女主人待遇她们不好,三人就打算一同逃走,并商定二婢女绿竹偷窃物件先走,三婢女桂花次走,大婢女红梅最后走。[231]
有人群的地方就会有矛盾,在同一屋檐下生活的婢女,相互之间也会产生矛盾。例如,石红经常与“伺候老太太”的婢女闹气。[232]有时,婢女为了得到主人的钟爱,她们也相互嫉妒、相互排挤。秀琴称,婢女**“时常在我们太太跟前给我说坏话,我们太太常打我”[233]。婢女来福与幸成不和,二人时常争吵,来福说,“幸成经常在老太太跟前给我说坏话,老太太就说要打我”[234]。侯海棠是何王氏陪嫁婢女,何王氏因病去世,侯海棠就“伺候姨太太”,“姨太太”的婢女金梅对侯海棠充满了敌意,时常向她寻衅找茬,让“姨太太”责打她。[235]陈绍馥家有两个婢女,桂花和兰香,桂花善于逢迎,很受主人喜欢,兰香比较老实,桂花就时常在主人面前“给兰香说坏话”,兰香因而常常遭受主人的责打。[236]营长马天骥家婢女春喜去照相馆照相,“被宅内老太太瞧见,当时不说好话”,同伴婢女也羞辱她“不正经”。[237]《京华烟云》中,姚家有4个婢女,青霞是北京人,京话好,风度好,锦儿、乳香也都是北方人,只有银屏是南方人。因为姚夫人是南方人,说话带有很重的余姚口音,北方的几个婢女已能够听懂了,然而,银屏用南方话跟姚夫人说话时,她们几个还是不高兴,于是,她们往往联合起来,一块对付银屏。而曾家的婢女雪花因照顾生病的大少爷曾平亚,颇受其他婢女的排挤,她们认为雪花有“做平亚的姨太太”的想法。
婢女如果不是那么聪明伶俐,不仅主人不喜欢,同伴婢女也会欺负她。例如,20岁的腾林贞在腾幼庭家充当婢女,腾姓家内还有一个婢女,腾姓家人都喜欢这个婢女,不喜欢腾林贞,而这个婢女经常在主人面前搬弄是非,说腾林贞的不是,腾姓家人就经常打骂腾林贞。[238]
三、婢女与佣仆之间
蓄婢家庭在蓄养婢女的同时,有的也雇有仆人,如女仆、厨役、车夫等。仆人与婢女同处一家,共同服侍主人。他们也是婢女日常生活中主要的交往对象。
仆妇同情帮助婢女。婢女与仆人都是因为贫穷才为婢为仆的,他们有着相同的生活背景,再加上终日朝夕相处,相互之间有可能建立起很好的关系。尤其是佣妇,她们都是中老年妇女,能够成为婢女倾诉痛苦的对象。年幼的婢女遭受主人的打骂时,佣妇虽然无力帮助婢女,但会给婢女以言语上的安慰,使婢女能够得到情感上的慰藉。有时,几句安慰的话语就会给婢女的生活注入极大的暖流。9岁的婢女许玉子经常挨饿偷食,主人就用绳子把许玉子的两手倒捆,吊在门上,女仆李刘氏乘主人夫妇出门看戏之际,偷偷帮玉子解开了绳子。[239]喀喇沁王府婢女节小与仆妇孙刘氏共同伺候“王府大姨奶奶”,二人关系较好,节小生病时,孙刘氏带她到医院诊治,并照顾节小。[240]17岁的张莲桂与佣妇赵赵氏关系很好,两人还结拜为姐妹。[241]9岁的温小毛被主人责打,厨役和女仆就告诉他,让她出门“找巡警到派出所报告”。[242]
互帮互助的婢仆关系固然存在,但更多的时候却是年幼的婢女被成年佣仆欺压和利用,“我们宅的老妈子净在太太跟前给我使坏,我们太太就打我”[243]。有的仆妇会倚老卖老,不但支使年龄幼小的婢女,有的还会帮同主人责打、教训婢女。叶**不仅受主人的责打,连厨子也打她。[244]张爱玲小说《小艾》中,五太太的婢女小艾没来时,是仆妇陶妈、刘妈到厨房打洗脸水,自从小艾来了以后,小艾甚至还要给陶妈、刘妈打洗脸水,稍微迟慢一点,陶妈便向她嚷嚷,打她耳刮子。当然,有的婢女也会依仗着主人的信任,颐指气使。婢女顺喜管着主人家的零钱,女仆则要听她支使。[245]
有的仆妇以零花钱等为诱饵,花言巧语哄骗婢女偷钱窃物。年纪幼小的婢女,虽没有太强的金钱观念,但是,有零钱花、有零食吃,对她们来讲也是一件很高兴的事情。所以,她们很容易成为佣仆利用的对象。例如,仆妇李李氏经常让15岁的婢女小林偷拿主人的钥匙,叫她开“姨太太的箱子偷窃洋钱票”,李李氏则“每日给她四五枚铜元花用”。[246]刘荷花被主人责打,“起意私逃”,仆人余贵告诉她,拿点主人的钱再走,她就从“太太屋内偷得现洋一百元一包,在厨房交给余贵”,余贵嫌她偷得太少,不够回家用,让她多拿,荷花就又乘间偷得“银洋一百元一包,交与余贵”。[247]谭姓家厨役马占元,教唆14岁的婢女谭春和13岁的婢女秋环偷窃主人的钱,两人先后偷过两次,都交给了马占元,马占元给谭春和秋环每人25元零花钱,二人将“钞票搁放下房,不知被何人拿去”[248]。15岁的来安与女仆张白氏同住一屋,张白氏多次劝来安偷窃钱物逃走,当来安说她在北京没有亲属,没处去时,张白氏答应可以把她带到家里“藏匿”。[249]
除了唆使婢女偷钱窃物外,佣仆还会诱拐婢女,卖与他人为妾或直接卖作娼妓,从中获利,如卢赵氏招认,“这庚香逃跑确是我叫她跑的,我以是给他找主,我好使点钱”[250]。婢女年幼无知,生活悲苦,渴望改变自己的生存处境,过上正常的家庭生活。一些佣仆正是抓住了婢女的这种心理,以种种借口去引诱婢女。他们许诺可以给婢女找个仁慈的主人,或是给她们找个好婆家,让婢女乖乖听从他们的安排,将她们诱骗出来变卖。例如,婢女于德喜与仆妇吴妈在一屋同床歇睡,吴妈先把德喜认作干女儿,又称要带她到天津“下处”做事,13岁的于德喜不知道“下处”是干什么的,答应同吴妈去天津。[251]17岁的双喜与厨子冯占魁调戏成奸,冯占魁告诉双喜,将来两人可以一块过日子,双喜嫌主人待她不好,就听从冯占魁的话,私自跑到冯占魁家,冯占魁兄弟把双喜辗转送到乡下,准备把她卖到山东或送往“三等下处”为妓。[252]沈姓家女仆陈张氏告诉17岁的婢女王来顺说,“好主其多,何必在沈家受罪”,来顺听陈张氏这么一说,“即时愿意另找主”,陈张氏就将她带到一个店铺内,与人商量如何价卖,来顺得知陈张氏“不怀好意”,乘隙跑回沈姓家。[253]尹海棠时常受主人尹姓的责打,女仆杜韩氏屡次叫她逃跑,海棠不敢跑,杜韩氏就告诉她,“现今当使女的谁不偷跑,自跑啦就没处找”,海棠又怕跑出去没有地方住,杜韩氏说她可以给海棠找到好地方住。在杜韩氏的“劝说”下,海棠找借口出门,杜韩氏便把她带到亲戚家中藏了起来。[254]
婢女本应在父母的呵护下生活,只是因为家中贫困,才被迫远离父母给人当婢女。她们期盼着有一天能够回到家乡,回到父母身边,与父母亲人团聚。因此,“回乡”往往成为佣仆诱拐婢女的借口之一。例如,“原张家口税务总督”朱希煌家有两个婢女,16岁的年金玉和13岁的张良玉,二人是朱希煌的同乡,是朱希煌从四川带来北京的。朱希煌有厨役李炳林,也是他从四川带来的。李炳林曾向年金玉说,他要回四川,问她愿不愿意一同回去。年金玉害怕找不到父母,有点犹豫,李炳林就告诉她,万一找不到父母,可以与他一起过日子。年金玉便答应跟李炳林回四川,婢女张良玉听说后,也愿意跟李炳林回四川。于是,李炳林把金玉和良玉二人带到天津,一个月后,把金玉卖在“广兴里双宝堂为娼”,改名宝顺,把良玉卖在“戏子馆内唱曲”,后又把她转卖为娼。年金玉与张良玉失踪后,朱姓曾报案寻找,没有下落。一年以后,一位自称“好事者专此无名人士”的人给朱姓去信,信内称“朱公馆先生台鉴,该处所用厨房李炳林,由北京来天津,随带使女二名,该厨役将两个使女卖入娼窑,不知是该处使女否?倘是该处使女,急着人来津领回。现时该厨子在天津日租界法租界交界地面恒顺当后身开设四川馆子,招牌名菜根香,如觅此人来津,火速。倘迟,该厨子要往营口去”。朱姓收到信后,立即派仆人去天津查访,得知金玉“现已疮脓满面,度日甚惨”,良玉也被“卖在不知名之下处为娼”。[255]
一些佣仆为了获取钱财诱拐婢女,还有的佣仆是为了给自己或给家内的男性亲属找媳妇而去引诱婢女。佣仆或佣仆的男性亲属到了结婚年龄时,家庭的贫困使他们无力娶妻,“诱拐婢女”就成为佣仆解决这一难题的办法之一。婢女来喜称,主家的拉车夫奎明屡次引诱她和另一婢女**,让她们跟他做媳妇。[256]小燕在张家为婢,张家仆人安华亭有一个18岁的儿子,安华亭曾向小燕说过,让小燕给他当儿媳妇,小燕不愿意。后来,主人要将小燕送给“大总统的侄子”做妾,安华亭知道后,就到“女仆下房当着许多老妈子,说给人做妾不好,故意讥笑”小燕,小燕“心无主意,遂生畏惧”,就携带自己衣物,到安华亭家居住。[257]
婢女年幼,缺乏自我保护能力,除受男主人的骚扰外,她们很可能成为那些尚未娶妻,或妻子不在身边的男仆的泄欲对象。例如,刘姓家35岁的男仆刘升,趁刘姓家内无人,将11岁的婢女梅花强奸,并且恐吓梅花说,如果敢告诉主人,就把她杀了,梅花因为害怕,就未敢声张。[258]男仆周启乘主人歇睡之际,多次到婢女吕秀贞屋内“缠绵”,“蓄意不良”,吕秀贞不堪骚扰,乘主人屋内没人,拿了主人钱物,并携带自己衣物出走,“拟回原籍”。[259]康宝忠家厨役康非云用食物引诱调戏11岁的婢女康翠芬,把翠芬奸污,致使康翠芬染上杨梅疮。[260]梁姓家已年近花甲的厨役吴炳南,将14岁的婢女雪香“强力奸污”。[261]
资料显示,面对男仆的人身侵犯,部分处于青春期的婢女不会强烈反抗,多数情况下,也不会告诉他人,从而与男仆保持着通奸关系。例如,婢女桂香晚上睡觉时,女仆左冯氏把厨役王文明带进了她居住的屋内,王文明即向她“调奸”,她知道左冯氏已与王文明有奸,也就没有拒绝。[262]21岁的婢女沈如意去厨房煮粥时,被38岁的厨子奸污,事后她没声张,此后二人又多次通奸;沈如意怀孕后,见肚腹已大,隐瞒不住,才把事情的原委告知主人。[263]有的婢女甚至与男仆保持着性关系。例如,婢女来喜乘主人歇睡后,曾多次跑到门房与车夫通奸。[264]19岁的婢女小兰与仆人王姓通奸,王姓被辞退后,小兰便借口上街购物,“与王相会”。[265]因此,在有婢、仆的家庭,如果主人对婢仆的管理不严,就会给人以“该宅很是**”[266]的印象。
四、其他
在婢女的日常生活关系中,除同宅佣仆之外,其他能够与婢女说上话的人,都有可能对她的生活产生影响。
1.婢女与邻里之间
梁姓邻居向刘氏曾对梁姓家的婢女梁来喜说,“给人为婢净是受苦”,劝来喜跟她“去过好日子”,来喜未答应。之后,向刘氏仍时常向她劝说,并称她现在正给来喜“缝作绸子衣服、打首饰”,又给了来喜“银瓜子一颗”,劝来喜跟她去,来喜仍未答应。后来,向刘氏又多次劝说来喜,称“衣服首饰均已缝好打好”,来喜最终没有抵抗住**,跟着向刘氏走了,向刘氏把她带至“大沟沿地方,交给戴、马二人”,巡警见他们形迹可疑,将他们带到警察区署讯问,原来向刘氏“素以买卖人口”为业。[267]15岁的白**在王宅为婢,邻居刘陈氏常向白**说,她女儿小招在学唱戏,如果**能偷拿主人家内的物件,也能让她学唱戏,白**说,“前日小招儿赴羊肉胡同找我,教我偷拿宅内物件好去学戏,昨日我遂由大太太屋箱子内拿出钞票一百元,黄镯子一对,黄戒指二个,别针一支”,交与刘陈氏收藏。[268]银谷与隔壁居住的郎刘氏时常说话,郎刘氏经常给银谷买食物吃,并说要给她找个好人家。趁银谷主人出门之际,郎刘氏便告诉银谷找到了人家,“明日早去”,嘱咐银谷“千万别告知别人”。[269]秋菊赴街购物时,经常与街邻舒刘氏说话,舒刘氏跟她说,可以给她找个好的婆家,让她享福,将秋菊诱出,“拟于价卖”。[270]
住户张刘氏到派出所声称,夜间有人迭次拉她家门铃,外出查看,则无人踪,“当将拉铃取消,街门严闭,移时又不知被何人将街门木门卸下”,“迨至初一日夜间,忽有多数砖块,不知由何处抛入伊院,亦不悉何人所抛。仍未声张,至初二日夜间,突又有砖块抛来,当经房主徐某并伊戚嫂王氏潜伏隐处,窥见同院东房住户邢徐氏之使女邢龄,由屋内隔门向外抛砖,当将该女扭至伊屋责问,据称系被院邻郎世杰教唆,意在欺侮”。原来郎世杰想赶走张刘氏,就利用年幼无知的婢女邢龄,许诺将她“带往外省,有好吃好穿”,并恐吓她“如不允从”,会将她谋害,邢龄“一时畏惧”[271],也就充当了这个被人利用的工具。
13岁的婢女桂香与邻居家的车夫、厨役很熟,他们多次问桂香是否受责打,并告诉桂香有一户人家姓罗,家里有电灯、电话、地毯,主人脾气也好,如果愿意,就可以把她领去,“次日,该车夫即将桂香诱走”[272]。牟家婢女彩云称,丐妇于邵氏时常来讨要,并对她说,“当婢女没有出头日子”,若跟她去,可以“找个好主,不受委曲”,彩云心动,便跟随于邵氏走了。[273]李曾氏到陈姓家“为女主人按摩治病”,见婢女谭英受虐待,就对谭英说,“与其受此虐待不如跟他去作义女”,谭英听此话很乐意,李曾氏就乘间将谭英诱出,带回老家,“欲将谭英许配与其子李殿臣为妻”,谭英不愿意,又偷着从李曾氏家跑出。[274]
2.巡警与婢女
北京自清末建立警察制度以后,为便于直接管辖地面,各区署都设置有数量不等的派出所。各派出所有数量不等的巡警,负责守望、巡逻各所辖地面情况。[275]北京居民的日常生活,甚至是家庭内部的事务都会与警察产生联系。婢女与巡警之间也会不可避免地发生联系。例如,甘姓家的婢女降雪时常带着主家的小孩在门前玩耍,有个叫赵振铎的巡警,每次巡逻到甘姓门前,与降雪见面时,二人就会交谈一会。降雪向赵振铎说,主人待她不好,她想跟他走。起初,赵振铎因为家穷,未敢答应。在降雪的多次央求下,赵振铎就给了她一个写明他家住址的字条。降雪走后,甘姓在降雪的床铺上发现了这个字条,于是甘姓就拿着这个字条到警察区署控告,警察区署核查发现,字条上的住址与巡警赵振铎家地址相同,字迹也与他所写的字相似。虽然赵振铎不承认诱拐了降雪,但警察区署认为赵振铎身为警察,“不知检束,竟敢与住户使女私写住址字帖”,“殊属胆大妄为,实堪痛恨”,请求警察厅先将赵振铎斥革。[276]婢女杨兰香与巡警王茂林认识,杨兰香情愿嫁给王茂林为妻,王因有妻室,“不敢办理”,但是,二人却保持着联系,王茂林“昨在岗位,与兰香相遇,即相约到北海游逛”。[277]
在中国,奴婢向来被认为是低贱的人,“他们和他们主人之间有高不可攀的阶级间隔,他们的本分是牛马般的替主人们卖自己的劳力,他们的全部生活全在主人家庭范围之内,他们在这个本分和范围之外的自由是完全被剥夺之列”[278],“弱女子一旦沦为婢女,除少数待遇良善之主人者外,其地位之卑劣,遭遇之不幸,实堪怜悯”[279]。有人指出,婢女是因家贫才屈身为婢,主婢之间只有贫富差异,没有尊卑之分,“主婢之分者,特贫富之不同而已。婢之于主,以力卖力;主之于婢,以钱买力,是主婢皆处相当之地位,互相为助,各有所挟,并无上下之别”[280]。但民国时期,富者贵、贫者贱的思想意识并没有被打破,主人与婢女之间的尊卑关系也不会遽然消失。婢女的日常生活关系,离不开她所生活的环境,并与整个社会的大环境相联系。
[1] 燕云:《婢的研究》,载《妇女共鸣》,1937(2)。
[2] 《京师警察厅内左一区分区关于陈斯锐使女银谷走失并控郎刘氏等可疑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5525,1917。
[3] 《京师警察厅内左一区区署关于佟宅遣使人控常海唆使使女偷窃财物的详》,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2662,1919。
[4] 《京师警察厅外右一区分区表送使女靳惜福私逃一案卷》,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41996,1924。
[5] 《京师警察厅内左二区区署关于王宅使女潜逃控告其叔王忠知情的详》,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0106,1915。
[6] 《京师警察厅外右四区区署关于汪宅请将使女春香送习工厂习工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32475,1921。
[7] 《姨太太携婢潜逃》,载《世界晚报》,1927-08-26(3)。
[8] 《京师警察厅中一区区署关于住户陈绪彰及其妾陈李氏被仆人赵子杰砍死使女被砍伤的呈报》,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8-17465,1925。
[9] 《京师警察厅外右四区区署关于李嘉绩之使女春蕙因受虐待出逃坚不回宅等情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7502,1917。
[10] 《京师警察厅内右一区区署关于邓汉祥控使女小林等偷窃钞票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8414,1918。
[11] 《京师警察厅内左三区分区表送高志鸿宅使女谢来喜等私逃不愿回宅等情一案卷》,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55505,1927。
[12] 《姚皮氏为使婢不遵约束请求送入救济院以免发生意外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22-00790,1937。
[13] 《京师警察厅外左二区区署关于刘朝望控其仆人刘升强奸其年幼使女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1146,1918。
[14] 《京师警察厅外右四区区署关于使女王来顺因受虐待逃出不肯回宅的详》,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3866,1919。
[15] 《京师警察厅外右一区区署关于金沈氏虐待使女梁永恩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5537,1919。
[16] 《京师警察厅侦缉队关于文喜诱拐使女如意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31119,1921。
[17] 《北平市公安局外二区区署关于使女张玉珠因受虐潜逃请安置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05298,1929。
[18] 《京师警察厅内右四区区署关于冯赵氏虐待使女并吸食鸦片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8376,1920。
[19] 《京师警察厅内右三区分区表送使女高菊子因受主人乔徐氏等毒打遍体成伤并乔徐氏吸食鸦片一案卷》,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38897,1923。
[20] 《京师警察厅外右一区分区表送使女尤香儿因受主人虐待不欲回归一案卷》,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38952,1923。
[21] 《北平市警察局外二区区署关于萝霞控告吉小石虐待使女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37559,1935。
[22] 《北京特别市警察局内一区区署关于许钱氏报告其使女来福走失白凤山有诱拐嫌疑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23-04849,1939。
[23] 《京师警察厅外右四区区署关于李葆忠函请将使女曾菊仙送入济良所安置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5249,1919。
[24] 《北平市警察局内三区区署关于逃婢王菊秀请安置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46030,1936。
[25] 《北平市警察局内一区区署关于住户赵海宸家使女秋云被女仆马刘氏等诱拐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31-04327,1937。
[26] 刘学洙:《大营巷旧事》,44页,福州,海峡文艺出版社,2003。
[27] 《京师警察厅关于陈庆余因使女春喜走失控田李氏等涉嫌疑一案的审理判决》,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00152,1928。
[28] 《京师警察厅外右四区区署关于孙于氏等诱匿使女李来顺的详送》,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08111,1915。
[29] 《京师警察厅内右二区区署关于请将使女刘冬梅安置详》,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09987,1915。
[30] 《京师警察厅外右一区区署关于潜逃使女王连儿的详》,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3700,1916。
[31] 《京师警察厅内左三区区署关于白武控告仆妇诱拐使女未遂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9864,1918。
[32] 《京师警察厅内右一区区署关于盘获使女徐靠节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1899,1918。
[33] 《京师警察厅内右一区分区表送使女丫头即小乌子因被主母虐待请安置一案卷》,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38628,1923。
[34] 《步军统领衙门关于幼女李群儿请发交济良所抚养的函》,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5258,1919。
[35] 《京师警察厅内左一区分区表送王树棠因拐匿陈熙涛使女春香请讯办一案卷》,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40340,1924。
[36] 《婢乃如是》,载《益世报》(北京版),1929-03-18(12)。
[37] 刘学洙:《大营巷旧事》,49页,福州,海峡文艺出版社,2003。
[38] 《京师警察厅中二区区署关于请将潜逃使女王阿女安置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32467,1921。
[39] 《京师警察厅内右二区区署关于请将使女刘冬梅安置详》,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09987,1915。
[40] 《京师警察厅外右五区区署关于查获使女张丁香因受伊主虐待私自逃出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05169,1914。
[41] 《京师警察厅内左三区区署关于戚续芳控使女来喜行为不正请送济良所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7300,1917。
[42] 《京师警察厅外右四区区署关于赵宅使女菊梅被主虐待的呈文》,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02131,1913。
[43] 《京师警察厅外右二区区署关于方宅使女闻春兰告其主人虐待的呈报》,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06267,1914。
[44] 《京师警察厅内右一区区署关于霍季邮控王氏拐逃使女并窃去衣物的详》,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9826,1918。
[45] 《京师警察厅内右一区区署关于何欣甫因其使女玉环性情刁蛮请送济良所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32484,1921。
[46] 《京师警察厅外右四区区署关于朱启明等吸食鸦片并虐待使女赵春红等情况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7850,1920。
[47] 《京师警察厅外右三区区署关于曾子模走失使女顺宁控车夫张永绍可疑等情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34036,1922。
[48] 《地方检察厅关于给予使女海棠安置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5319,1919。
[49] 《京师警察厅内左二区区署关于查获使女张春香被虐潜逃的详》,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3715,1916。
[50] 《京师警察厅外右四区区署关于王石荪及家虐待使女小梅等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1889,1918。
[51] 苏明:《娼妓问题》,载《女子月刊》,1936(10)。
[52] 樊縯:《婢女与童养媳》,载《妇女与儿童》,1935(11)。
[53] 《京师警察厅内右一区分区关于彭宅片送赵赵氏拐走使女张莲桂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5423,1917。
[54] 《京师警察厅内右一区区署关于查获不堪受主人虐待逃走的使女春香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5517,1919。
[55] 《京师警察厅内右二区区署关于萧桪告高建藩虐待使女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5551,1919。
[56] 《北京特别市警察局内五区区署关于黄康氏使女王礼携物私逃欲行轻生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23-04005,1938。
[57] 《京师警察厅外左二区区署关于盘获使女秋荷等潜逃不愿回归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32659,1921。
[58] 《京师警察厅内左一区分区表送私逃使女来喜请安置一案卷》,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35499,1922。
[59] 《京师警察厅外左五区分区表送使女连发受虐私逃一案卷》,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35590,1922。
[60] 《京师警察厅内左四区分区表送潜逃使女王寿儿请核办一案卷》,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38957,1923。
[61] 《京师警察厅外右一区区署关于潜逃使女王连儿的详》,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3700,1916。
[62] 《京师警察厅外右一区分区表送使女王玉子私行逃出控被伊主母于陈氏虐待一案卷》,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35596,1922。
[63] 《内右二区区署、大顺公寓关于汪竹铭毒打使女汪松珠的呈、函、供词》,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33-03016,1927。
[64] 阿珠口述,双人笔记:《一个婢女的痛史》,载《星期》,1922(41)。
[65] 樊縯:《婢女与童养媳》,载《妇女与儿童》,1935(11)。
[66] 夏英喆:《童养媳与婢女——为人间地狱中的活囚乞命》,载《大公报·妇女与家庭》(天津版),1934-05-13(11)。
[67] 月心:《劳苦妇女群中的婢女》,载《中央日报》,1935-11-13(10)。
[68] 鼎培:《放奴与蓄婢》,载《广州民国日报》,1929-12-29(8)。
[69] 罗敦伟:《婢妾的实际解放》,载《家庭研究》,1921(2)。
[70] 《京师警察厅内左二区区署关于陈敕功控告使女不服约束请予择配安置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5347,1919。
[71] 《京师警察厅侦缉队关于刘尹氏拐带使女刘宝卿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9934,1918。
[72] 《京师内左二区警察署关于张祖厚控告仆人安华亭等于该宅使女走失情有可疑恳为根究一案的详》,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3587,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