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统儒学思想控制功能的弱化
萧公权在《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一书中,把乡学作为帝国思想控制的工具:
无论清朝皇帝们对学问和儒学的个人态度如何,他们都看到了地方学校是思想控制的有用工具。因此,他们鼓励设置某些类型的地方学校,并且把它们全部置于政府严密的监督之下。他们认为,地方学校的任务应该是将“钦定儒学”的影响扩展到士大夫群体之外的人身上,而且或许还能帮助从中培养出一些人,来为清朝的统治服务。[157]
具体的手段包括课程安排取决于科举考试所涵盖的内容,官方挑选并指定教科书,禁止出版未经批准的书籍,确定士子的行为指南等。
控制是传统社会治理的目的,所以,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乡学也是实现乡村社会治理的途径之一。它为乡村社会提供了覆盖面广泛的学校体系,满足了民间社会普通子弟识字和学习的要求,是开放的科举体系的最基础环节;它以官方所认定的课程和教学体系,浸润着广大乡村学子的心灵,使他们顺从皇帝和官府;它依靠乡村富户和士绅的财力、人力支持,在为自身服务的同时,也为广大乡民服务,不仅提升了绅士的地位,而且有利于化解矛盾,达到乡村的和谐。
然而,随着清末新学的兴起和传统乡学的衰落,“学”的控制和治理功能都随之发生改变。旧有乡学之所以能够起到控制和治理的作用,是通过国家建立统一的教育目标、课程、教科书等手段,即“钦定儒学”达到的。新式学堂办起来以后,建立国家控制下的学校、课程、教材体系的宗旨并没有改变,但是内容却变化了。
就中小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而言,1903年的《学务纲要总目》中是这样表述的:
京外大小文武各学堂均应钦遵谕旨,以端正趋向、造就通才为宗旨,正合三代学校选举德、行、道、艺四者并重之意。
大小学堂理原一贯,惟各学堂各有取义:家庭教育、蒙养院、初等小学堂,意在使全国之民,无论贫富贵贱,皆能淑性知礼,化为良善。高等小学堂、普通中学堂,意在使入此学者通晓四民皆应必知之要端,仕进者有进学之阶梯,改业者有谋生之智能。[158]
虽然总体目标是要使培养的学生“上知爱国,下足立身”,一切行为举止皆“纳之于规矩之中”,但也顺从近代教育潮流,明确提出了“造就通才”“德行道艺”四者并重的培养目标。
就课程设置而言,中学堂教授科目有修身、读经讲经、中国文学、外国语、历史、地理、算学、博物、物理及化学、法制及理财、图画、体操。
高等小学堂教授科目是修身、读经讲经、中国文学、算术、中国历史、地理、格致、图画、体操。另视地方之情形,可加授手工、农业、商业等科目。
初等小学堂教授科目是修身、读经讲经、中国文字、算术、历史、地理、格致、体操,并可视地方情形,加图画手工之一科目或二科目。[159]
尽管都有读经讲经课程,但无论如何,一个注重德、智、体各方面要求的课程体系初步确立起来了。
此外,在教科书方面,学部采取两条腿走路的办法:一方面,成立编译图书局,编辑了《简易识字课本》《国民必读课本》等针对幼童和贫困失学者的教材;另一方面,对社会编写教材进行审定。[160]1906年,学部公布第一次审定的初等小学、高等小学、中学教科书书目,包括学生用书和教师用书,涵盖了初等小学、高等小学、中学各学科。从编写与出版者看,有直隶学务处、湖北官书局、南洋官书局等官方学务、出版机构,更多的则是商务印书馆、文明书局等社会出版机构。[161]
新的课程体系和教科书,都有利于改变和塑造学生的价值观和知识体系。那么,各地是否遵照学部要求设立课程、使用审定教科书呢?应该说,基本得以落实。在湖北嘉鱼县视学编写的调查官立高等小学、附设初等农业学堂事实表中,列出了所开科目和使用教材情况,如修身,用蒋智由编、学部审定的《修身》教科书;国文,用学部审定教科书;历史,用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最新中国历史》;算学,用曹汝英编《数学》上;地理,用学部审定商务印书馆本《地理》;英文,用帝国文读本;格致,教授博物、生物、动植物各科,参用各种理科教科书;图画,用汪恪年编《图画临本》;体操,有柔软、哑铃、球、竿等项目,用《普通体操》教科书。[162]湖北省还规定,劝学所应划拨一款作为垫买教科书之用,各学堂按名到劝学所领书,学期中零星向学生收回书价;边远州县可在适中之地共同组织一购发机构,代领转发教科书。[163]尽管有的地方也出现“学科多有与部章计年程度相隔悬殊”,“扼于经费,未广购教科书”[164]的情况,但总体而言,新式学堂无论在课程设置、授课方法还是教科书使用上,皆有了一番新气象。
上述改变对学生的影响是深远的。新的课程体系和教材带来了新的思想和观念,其培养目标不再仅仅为了当官,也是为了谋生。加以各种学堂迅速扩充,教师人数不够、程度不齐,这一切因素综合在一起,带来了一个不为人们察觉的深刻影响:人们对学堂、对教师的敬畏之心逐渐淡化,于是各种学潮不断出现。
宣统二年(1910年),在湖北嘉鱼县高等小学堂中,就接连发生三起“学潮”。第一次,借文学教员评定分数有意增减之名,学生聚众滋闹,视学前来劝导后方才停息。第二次,一平日成绩较优之学生至教室,请将另一学生算式中笔误一数准予更正,一些学生即纠众停堂,任情谩骂。第三次,由于一次下堂学生立正时,胡教员未即时答礼,学生即纠众停堂,开会演说。视学前来请各生面谈劝导三个小时,学生仍强词夺理,痛诋教员。在这些事件的背后,不仅有学校管理废弛的原因,还有当地绅衿的身影。当学校处理和开除学生之时,该绅即面加申斥,要求取消,管理员只得勉强照办。一名县视学的报告说,“近日鄂省各学堂学生动因细故结众罢课,肆意要挟”,可见这种现象不是个例。[165]
经历过科举停废和学堂兴起这一变化的山西乡村士子刘大鹏在日记中说:“学堂之害,良非浅鲜,自学堂设立以来,不但老师宿儒坐困家乡,仰屋而叹,即聪慧弟子,亦多弃儒而就商。凡入学堂肄业者,莫不染乖戾之习气,动辄言平等自由,父子之亲,师长之尊,均置不问,为父兄者知其悖谬,不愿子弟入学堂,遂使子弟学商贾。”[166]这不仅仅是牢骚之语,也是道出了部分实情。新学堂培养下青年学生思想观念的转变,反映以乡学为维系的儒学权威开始消解。一旦作为权威的儒学开始消解,人们对儒学的敬畏之心也就开始淡化,也就意味着乡学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力开始削弱了。
二、劝学绅董与官、民关系
随着州县学堂的发展和劝学所的出现,各州县社会中出现了一个劝学绅董群体。他们主要由劝学所总董、各学区劝学员组成。单就1909年学部的统计而言,全国有劝学所1588个,总董1577人,劝学员12066人。[167]此外,还包括各学区中负责筹款办学的村董。学界一般认为,在清末新政中,随着兴办学堂、地方自治、州县行政改革等的开展,绅士由体制外进入体制内,地位上升。但历史是复杂的,在劝学所建立和学堂发展使一部分绅士地位提高的同时,他们的身份也在变化,开始转变为亦绅亦官的“双面人”,而这些,都直接影响了他们与官、民的关系。
瞿同祖在《清代地方政府》一书中指出:“士绅是与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当地事务的地方精英。与地方政府所具有的正式权力相比,他们属于非正式的权力。”他们的权力虽然也源于传统的政治秩序,但又是地方社群或公众的首领,在增进地方福利中扮演了积极角色。[168]
但劝学绅董则不同。学部章程规定给予劝学所总董七品职衔,并强调“必勤慎无误满三年者,由提学使详请督抚咨明学部,给予执照并咨吏部注册”[169]。他们虽然还没有被纳入正式官员的行列,但经过官府的札委,却具有了正式的权力,成为半官半绅或亦官亦绅的“双面人”。正是这种身份,使他们扩展了活动的空间。
本来,“劝学”为“启发开导,令人人知教育”之意,方法是挨户劝导、婉言劝导,不可强迫。学部章程还明确规定劝学所总董与劝学员、各村学堂董事“均为推广学务而设,不准于学务以外干涉他事”[170]。但自1908年清政府公布以九年为期的逐年筹备立宪清单后,各类学堂的举办皆有期限,州县官和劝学所的办学压力不断加大,有的州县官就授予劝学绅董强迫之权。如宣统元年(1909年)吉林农安县令以学风未开,劝导未必有效为由,拟用强迫之法,令开学时每区务须足额;如有不令子弟入学者,劝学员可罚其父兄出教员一个月的薪水。[171]甚至有地方“劝学员及学董所至之处,亟于求效,有请县官差提者,有自写拘票请地方官用印拘提严比者,有乡人违犯禁令,由学董令罚兴学经费者”。以致河北省深州知州惧激成变故,以此去职。[172]可见所谓“强迫之权”,即借助官权甚至动用官权达到办学目的。
更重要的是,劝学绅董还具有经手学堂学款的权力,其中不仅包括使用,还包括就地筹集。
与传统士绅自行捐资办学不同,劝学绅董筹集学款的权力来自官府的赋予。湖北提学使曾说:“中国人民程度尚低,办捐各事时时必需官力。绅董既代官长之劳,官长应视为自己之事。”[173]依赖官力成为劝学所筹集学款的原则。吉林农安县劝学所筹资困难,禀请县令在原公租基础上每垧地再加收一百文,专归四乡学堂为常年经费。县令还明示劝学所:“乡学开办各费除有庙产之区稍可变价抵补外,余仍须责成各该区另行设法。”[174]即劝学所在筹款上可因地制宜、自行设法。更重要的是,劝学所自筹学款的收取与使用都缺乏明晰的规范。村董负责收款,又定总董和劝学员有筹款之责,有确定收取何种捐款的权力;各种款项总核权在劝学所,由总董将收款拨给各学区各乡办学。这样,总董、劝学员、村董都可插手学款。到后来,有的地方甚至有“教员兼充承办各捐事”,称为“办捐董事”。各种彼此挪移、有名无实、中饱私囊,或筹款多而办学少的腐败之事屡起不绝。[175]
一般来说,地方自治教育应把教育行政权与经费使用权分离,由议事会和董事会等自治机构掌握教育经费预算和分配权,并实行监督。但清末地方自治刚刚起步,无法做到这一点。州县官虽然对劝学所经费有监督权,但也主要是核定收捐项目、审理收支账册,无法也无力监督其经收过程。这种教育行政权与筹款权的合一,加大了劝学所在办学事务上的独立性。
正是这种既赋予权力又缺乏制约的制度安排,使官、民双方都对劝学绅董保持警惕与怀疑态度,从而一下子把他们推到了矛盾的风口浪尖上。在宣统二年(1910年)江西宜春发生的一起大规模乡民毁学事件中,当地图保认为事发原因是“劝学所绅董卢元弼等恃势横行,逼捐太甚,百货均要抽捐”,且对尚未认捐者“分禀府县究追”,甚至还有“禀县抽分图捐及加抽米捐之议”,故而引起乡民愤恨,“意欲将其杀害泄忿”。
其实,官方也认为卢元弼任劝学所总董后,“编引党类,为各乡劝学绅董筹捐劝学所教育分会经费,巨细靡遗,所有柴、米、纸张、杂粮、菜蔬等项,凡民间所用,几乎无物不捐”,抽捐太苛。[176]就清末而言,随着新政的开展,各项捐税层出不穷。从根子上说,劝学所抽税权来自国家的赋予,劝学绅董则是这项权力的执行者。同时,清末缩短预备立宪期限,各项措施加快推进,办学堂也不例外,地方每每因办学不力而受到上司的斥责甚至处罚。在这种压力下,劝学所只有通过加捐这一条途径筹措经费。由此角度看,在这起事件中,劝学所总董卢元弼成了国家权力的替罪羊。
随着兴学的展开,各地不断发生毁学事件。在这些事件中,劝学所、新学堂及其绅董都处于首当其冲的地位。民众视其为“官绅勾结”,甚至喊出“毁学杀绅”的口号[177],而官方也将这类事件的原因归于劝学绅董。学部札各省提学使文中说,各地打毁学堂之案层见叠出,固然由于民智未开,但也是劝学员“不谙事理,一味操切从事”,“倚势作威”所致。[178]在浙江象山县担任知县的程龢说的话很能代表地方官员的看法:“办学之人又往往满口公益,一腔私利,非刮公款以饱私囊,即任私人以充要职,其甚者假兴学大题以鱼肉乡里,胁制官长,转为害马。试观年来各省民乱,无不先毁学堂,几视学堂与教堂无二。”[179]在他们眼中,这些绅董与衙门中的“吏”几无二致。
劝学所执掌了教育的行政权力,在运作中也常常带上了衙门作风。广东提学使整顿学务文说,“访闻各属绅士或新旧交讧,或党派各出,或各图席位,或互争公款,以至借学排抵”,甚至称他们为“学界败类”[180]。而各地劝学所冗员、冗费的存在也是一大问题。如湖北长阳县劝学所就有视学、总董、副董、绅董、司账、缮书、写票、查核、催租、催捐、厨丁、伺应等十余人,而真正办事者不过三人。[181]此外,还有办事不力的问题。根据湖北省视学的报告,该省不少州县劝学所虽早经设立,但有名无实、敷衍了事,“正绅虽多,或因总董未能常川驻所,不免推诿;或因外界多方牵制,难于实行;或因尚未得人,争端纷起;或因洁身自爱,不欲理繁”,故而教育系统“极为涣散”,甚至还有劝学所将历年报销学款留有余地,私自挪用。[182]可见,从整体上看,在官府眼中,劝学绅董的形象不佳。
不仅是官方,社会对劝学绅董也常有非议。广西谘议局整顿教育议案就直接称:“劝学所总董多地方滥劣绅士充之,彼视为普通局所一席位,安所识为学务者。”广西提学使认为谘议局此种提法是非失当,而学部札饬则承认:“该省谘议局议案所指各弊,亦各省办学之通病。”[183]
就劝学绅董而言,他们虽然具有双重身份,但毕竟未被纳入正式官员的行列,所以有的时候也会继承传统士绅的品格,有意识地与官府处于对立地位。由于劝学所经手的学款包括官府拨给和自筹两个部分,所以学款常被官府挪用、占用或根本不到位。以湖北谷城县为例,该县常年学款八千串,县官立高等小学堂用四千至五千;而选举事务所、调查局、议事会董事会等项及县署杂项开支又复挪移学款一千串上下,致使除官立学堂外他类学堂及私塾皆无津贴。[184]在这种情况下,劝学绅董与地方官常起冲突。如在江西遂安,因县令不照规定拨给经费,当地管理学堂校长等联名具呈提学使,称县令“有心玩误”,要求提学使饬令州府查明给予严厉处分。[185]
在身份上,劝学绅董也常常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自己与“官”加以区分。在州县办学中,县视学承担检查监督之职,地位在劝学绅董之上。在劝学绅董眼里,视学是“官”,故而会对视学持排斥态度。1910年,江苏丹徒学界因不满县视学任用私人,要求罢免,另行选举。先是提议于县令,不得反应,遂向提学使控告。不料提学使札文仍旧留办,激起进一步激愤,遂会议俟县议事会成立一并揭示,径禀学部核办。[186]在镇江,全体学界也以视学员营私窃位,众望不孚,拟联名提学使撤销委札,另行公举。[187]
劝学绅董虽然借劝学所进入体制内,但是,他们在取得一定权力的同时,并没有真正地被纳入官僚体制,所以在不同的人群那里,他们被赋予了不同的形象:在官府的眼中,他们虽然是“绅”,但被赋予了一定的权力,是办具体事务的人员,与“吏”无二义;而在民的眼中,他们又与官府勾结,被视为借学捐恃强压民之一族;而就他们的自我认同而言,是“绅”而不是“官”。这种情况说明,清末的基层政治改革不仅仅只是制度建构,还必然会带来社会结构的变化,其中最主要的是乡村士绅的地位变化及其与官、民关系的变化。士绅被赋予一定的权力,引来官、民对他们的警惕与不满,“劣绅”的形象在不满中被泛化并逐步成为一种社会认同,乡村士绅的地位在制度上上升的同时,又在社会认同上开始滑向低谷。
本来传统绅士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力量。他们“作为一个居于领袖地位和享有各种特权的社会集团,也承担了若干社会职责。他们视自己家乡的福利增进和利益保护为己任。在政府官员面前,他们代表了本地的利益。他们承担了诸如公益活动、排解纠纷、兴修公共工程,有时还有组织团练和征税等许多事务。他们在文化上的领袖作用包括弘扬儒学社会所有的价值观念以及这些观念的物质表现,诸如维护寺院、学校和贡院等”[188]。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官与绅之间合作大于冲突,民对于绅认同居于首位,共同达到治理的目的。但在清末办学过程中,随着劝学绅董的出现,官方既赋予其权力,又对其保持警惕;民对其由认同转向不满。乡村治理的稳定局面开始被打破。
[1] 萧公权:《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276~284页。
[2] 萧公权具体论述了社学、义学的消失情况,并分析其原因是:官府为加强控制和维护安全而关闭社学、地方官的态度冷淡、乡村普遍贫困。参见《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296~298页。
[3]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21页。
[4]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4730页。
[5] 《八月初二日上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1卷,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6] 《中学堂章程》《高等小学堂章程》《初等小学堂章程》,《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3卷,191、204、219页。
[7] 《八月初四日上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1卷,32页。
[8] 张之洞:《札委学务处总办等》,苑书义主编:《张之洞全集》卷146,4108页。
[9] 袁世凯:《省城设立学校司片》,《袁世凯奏议》中,598页,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
[10] 《光绪二十八年五月十九日留任湖南巡抚俞廉三片》,《光绪朝朱批奏折》第105辑,505页,北京,中华书局,1995。
[11] 徐文勇:《两广学务处沿革考略》,载《历史教学》2008年第18期;另据《东方杂志》《秦报》《南洋官报》等统计。
[12] 《学务纲要》,《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3卷,114页。
[13] 关于学部的建立,关晓红在《晚清学部研究》中有详细的论述,参见《晚清学部研究》,65~87页,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2000。
[14] 月鑫:《辛亥年劝学所学事一览序》,载《宝山共和杂志》1912年第5期,3页。宝山县的“厂”原为粥厂,产生于康熙九年(1670年),当时为赈灾在境内设了9个厂,每厂皆有厂董一二人和图董一二人助理事务。乾隆嘉庆道光年间发展成14厂,并逐步取代“乡”成为地域之称。参见高峻:《清末劝学所研究——以宝山县为中心》,30页,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
[15] 蔡东洲等:《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研究》,410页,北京,中华书局,2012。
[16] 《通饬改设劝学所》,载《北洋官报》1906年第1116册,本国新闻,11页。
[17] 《通饬遍设劝学所》,载《北洋官报》1906年第1143册,各省新闻,9页。
[18] 《清史稿》卷107,选举二,3144页。
[19] 《直隶新设学校司章程》,朱有瓛等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教育行政机构及教育团体》,33页,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3。
[20] 《督宪袁饬学务处条议各府直隶州特设劝学所章程札》,载《北洋官报》1905年第764册,文牍录要,2~3页。
[21] 《直隶学务处呈续拟各属劝学所办法文并批》,载《北洋官报》1905年第894册,文牍录要,2页。
[22] 《直隶学务处各属劝学所章程》,载《东方杂志》1906年第1期,18~21页。
[23] 《禀请仿设劝学所》,载《北洋官报》1905年第880册,各省新闻,4页。
[24] 《通省设立劝学所》,载《北洋官报》1906年第1019册,各省新闻,9页。
[25] 《嘉秀分设劝学所》,载《北洋官报》1906年第1094册,各省新闻,10页。
[26] 《学部政务处奏议请裁撤学政设直省提学使司折》、《学部奏陈各省学务官制折并清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2卷,175~181页。
[27] 汪婉:《晚清直隶的查学和视学制度——兼与日本比较》,载《近代史研究》2010年第4期。
[28] 《学部奏定劝学所章程》,朱有瓛等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教育行政机构及教育团体》,60页。
[29] 《大兴设立劝学所》,载《北洋官报》1906年第1216册,畿辅近事,7页。
[30] 《青田县劝学所成立》,载《北洋官报》1907年第1441册,新政纪闻,11页。
[31] 《进贤劝学所之成立》,载《北洋官报》1907年第1528册,新政纪闻,12页。
[32] 《清末安徽省劝学所》,朱有瓛等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教育行政机构及教育团体》,80页。
[33] 《本署司札催各府厅州县迅即会绅务将应设劝学所照章兴办并选合格绅衿呈请派委限于本年上学期一律禀报察核由》,载《江西学务官报》1909年第1期,文牍,3~5页。
[34] 各省劝学所数:直隶152,奉天42,吉林18,黑龙江17,山东106,山西89,陕西81,河南102,江宁32,江苏25,安徽53,浙江76,江西48,湖北68,湖南63,四川145,广东86,广西80,云南86,贵州65,福建46,甘肃75,新疆33。见《各省劝学所统计表》,朱有瓛等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教育行政机构及教育团体》,94~95页。
[35] 《又札昭平县令整顿学堂速设劝学所筹助女学经费文》,载《政治官报》第132号,光绪三十四年二月初十日,13页。
[36] 《学部札各省提学使分定学区文》,朱有瓛等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教育行政机构及教育团体》,63页。
[37] 《郏县禀设立劝学所教育会情形及劝学浅说文》,载《河南教育官报》1907年第26期,本省学务报告,238页。
[38] 《提学司详深州劝学所劝设学堂一百三十六处恳请立案暨刊登官报文并批》,载《北洋官报》1906年第1268册,文牍录要,3~5页。
[39] 《山西徐沟县郭令拱宸为筹办劝学所禀请立案文》,载《北洋官报》1908年第1825册,公牍录要,7页。
[40] 《呈本县王纬辰大令文》,《宝山县劝学所光绪三十三年学事一览》,17页,上海,上海公益印刷所光绪三十四年印行。
[41] 《劝学浅说》,载《河南教育官报》1907年第26期,本省学务报告,239~240页。
[42] 《提学司详深州劝学所劝设学堂一百三十六处恳请立案暨刊登官报文并批》,载《北洋官报》1906年第1268册,文牍录要,3~5页。
[43] 《吉林劝学所宣讲所试办章程》,载《吉林教育官报》1908年第1期,学制,1、7~8页。
[44] 《劝学所讲习部宣讲简章》,载《宝山劝学所光绪三十三年学事一览》,章程,6页。
[45] 《省视学纪鸿调查黄陂学务情况报告》,载《湖北教育官报》1910年第1期,报告,1页。
[46] 《省视学曾林整顿各州县学务通弊条陈》,载《湖北教育官报》1910年第2期,报告,5页。
[47] 《宝山县劝学所简章》,载《宝山县劝学所光绪三十三年学事一览》,章程,5页。
[48] 《劝学所会议问题》,载《北洋官报》1909年第2224册,新政纪闻,11页。
[49] 《象山县志》卷14,教育考,37页,民国十五年铅印本。
[50] 《提学司详深州劝学所劝设学堂一百三十六处恳请立案暨刊登官报文并批》,载《北洋官报》1906年第1268册,文牍录要,3~5页。
[51] 《阜城县马令丙炎禀自立劝学所以来办理学务情形文并批》,载《北洋官报》1907年第1385册,公牍录要,6页。
[52] 《前司蒋编造光绪三十四年广东教育统计表呈请学部查核文》,载《广东教育官报》1910年第2期,报告,1~2页。
[53] 《本司详督宪整顿各府厅州县学务办法文》,载《湖北教育官报》1911年第2期,文牍,7页。
[54] 《山西徐沟县郭令拱宸为筹办劝学所禀请立案文》,载《北洋官报》1908年第1825册,公牍录要,8页。
[55] 《沙河县劝学所总董刘鸿俊禀办本年第一学期学务情形文并批》,载《北洋官报》1908年第1870册,公牍录要,7页。
[56] 《新城县学董田书麟等禀学台报告学务情形暨接办劝学所事宜文并批》,载《北洋官报》1908年第1635册,公牍录要,7~8页。
[57] 《本司札黄陂县改良学务文》,载《湖北教育官报》1910年第2期,文牍,12页。
[58] 《省视学曾林整顿各州县学务通弊条陈》,载《湖北教育官报》1910年第2期,报告,2页。
[59] 蔡东洲等:《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研究》第三编第二章,447~477页。
[60] 《致广福学堂教员左华宝、左华街两君函》,载《宝山县劝学所光绪三十三年学事一览》,函牍,24页。
[61] 《附会同考试县属高等小学毕业办法》,载《宝山县劝学所光绪三十三年学事一览》,函牍,29页。
[62] 沈颐:《论改良私塾》,载《教育杂志》1910年第12期,社说,119页。
[63] 《学堂章程·初等小学堂章程》,《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3卷,219~220页。
[64] 《滦州劝学所总董刘兰圃禀学台按区开办传习所情形恳祈备案暨登杂志官报文并批》,载《北洋官报》1908年第1837册,公牍录要,6~7页。
[65] 《学部通咨各省查择京师及河南省改良私塾章程切实办理文附章程》,《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7卷,154~158页。
[66] 《学部通行京外学务酌定办法改良私塾章程文》,载《教育杂志》1910年第8期,教育法令,54~56页。
[67] 程龢:《批劝学所王绅予衮禀》,《浙鸿爪印》上卷,9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80辑;《上各宪改良私塾整顿学堂添设蒙学禀》,《浙鸿爪印》下卷,3页;
[68] 《嘉鱼县视学郑滦调查学务情形报告》,载《湖北教育官报》1910年第5期,报告,3页。
[69] 《本司札钟祥县整顿学务文》,载《湖北教育官报》1910年第7期,文牍,11页。
[70] 《青浦县劝学所草案》,载《申报》1907年2月6日,第3张第17版。
[71] 《前司蒋呈缴督宪调查公款兴办学堂禀文》,载《广东教育官报》1910年第6期,文牍,152~153页。
[72] 20世纪初,清政府将庚子赔款的大部分分摊各省偿还,湖北派至120万两白银,其中摊至州县的60万两白银,主要出自丁漕、串票等加派。光绪三十一年十二月,湖广总督张之洞奏请将州县赔款捐全数免解,“留充本地办理学堂之用”,更名为“赔款改学堂捐”,由各地“随粮带征”。应解赔款由省另就土膏捐、签捐、铜币盈余加提。见张之洞:《改州县赔款捐留办本地学务折》,苑书义主编:《张之洞全集》卷65,1689页。
[73] 《省视学曾林整顿各州县学务通弊条陈》,载《湖北教育官报》1910年第2期,报告,1页。
[74] 劝学所补助给私立学堂的名为“津贴”。《本司札蕲水县整顿学务条目文》,载《湖北教育官报》1910年第1期,文牍,18~20页。
[75] 《奏定劝学所章程详解》,载《甘肃教育官报》1909年第4期,文牍,17~19页。
[76] 《璧山县详增草纸捐费归入三处学堂暨学田遵交劝学所管理一案》,载《四川教育官报》1907年第11册,公牍·批,5页。
[77] 《蓟州何牧则贤拟设羊市抽说借充劝学所等费文》,载《北洋官报》1907年第1467册,公牍录要,7页。
[78] 《衡水县俞令兰元禀酌收状纸公费充劝学所常年经费文并批》,载《北洋官报》1908年第1625册,公牍录要,7页。
[79] 《望都县胡令寿兰禀学台抽捐状纸充劝学所经费文附规则五条并批》,载《北洋官报》1908年第1856册,公牍录要,6~7页。
[80] 《清苑县告示》,载《北洋官报》1909年第2286册,文告录要,8页。
[81] 《宁河县张令继信详学台劝学所筹办鱼蟹捐款文并批》,载《北洋官报》1908年第1884册,公牍录要,7页。
[82] 《本司札钟祥县厘定公立两等学堂办法文》,载《湖北教育官报》1910年第7期,文牍,13页。据笔者所见资料,湖北省州县公立学校所收学费在6~8串。
[83] 《学部奏定劝学所章程》,朱有瓛等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教育行政机构及教育团体》,60页。
[84] 《前司沈拟订劝学所新旧章程对照表通饬遵照文》,载《广东教育官报》1911年第3期,文牍,103页。
[85] 《学司吴详复抚部院遵将奉发谘议局呈赉全省教育议案逐条考核加具按语开折呈复文》,载《湖南教育官报》1909年第9期,文牍,8、12页。
[86] 《本司札随州清厘学款整顿学务文》,载《湖北教育官报》1910年第2期,文牍,23页。
[87] 《省视学曾林整顿各州县学务通弊条陈》,载《湖北教育官报》1910年第2期,报告,1页;《湖北学司高详定各厅州县收支学款章程折》,载《湖南教育官报》1909年第4期,京外学务汇录,1~3页。
[88] 《学部奏陈各省学务官制折并清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2卷,181页。
[89] 《学部奏定劝学所章程》,朱有瓛等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教育行政机构及教育团体》,60页。
[90] 《学部札各提学使劝学所办学员绅务当慎选文》,朱有瓛等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教育行政机构及教育团体》,65页。
[91] 《河南抚院通饬各属修订劝学所章程文》,朱有瓛等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教育行政机构及教育团体》,77页。
[92] 《福建劝学所统计表》,载《福建教育官报》1909年第14期,报告,10~11页。
[93] 《湖北省劝学所统计表》,载《湖北教育官报》1910年第7期,统计,2~4页。
[94] 《清末安徽省劝学所》,朱有瓛等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教育行政机构及教育团体》,80页。
[95] 《河南通行各属拟订劝学所总董权限专章文》,朱有瓛等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教育行政机构及教育团体》,74页。
[96] 《学部奏续拟提学使权限章程折附片并清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2卷,182页。
[97] 《奏定劝学所章程详解》,载《甘肃教育官报》1909年第4期,杂志,15页。
[98] 当时就有此提法,如吉林府劝学所章程称:“本所遵照部章官督绅办为教育行政辅助之机关。”(《吉林官报》1909年第5期,公牍辑要,10页)
[99] 《青浦县劝学所草章》,载《申报》,1907年2月6日,第3张第17版。
[100] 《长垣县朱令佑保禀投票公举劝学所总董文附规条并批》,载《北洋官报》1907年第1407册;公牍录要,6~7页。
[101] 《瑞安学界之怪现象》,载《申报》,1910年3月2日,第1张后幅第3版。
[102] 《湖州劝学所成立》,载《北洋官报》1907年第1336册,新闻录要,9页。
[103] 《本司札闽侯两县设立劝学所并选举总董县视学员》,载《福建教育官报》1909年第21期,文牍,5页。
[104] 《补用知县张文炳奉委办理巩县学务情形文》,载《河南教育官报》1908年第30期,本省学务报告,269页。
[105] 《前司沈奉督宪札核议咨议局整顿学务议案列加按语文》,载《广东教育官报》1911年第2期,文牍,55页。
[106] 《本司通饬各属遵照谘议局议案改良劝学所办法文》,载《贵州教育官报》1911年第3期,文牍,14页。
[107] 《本司札钟祥县整顿学务文》,载《湖北教育官报》1910年第7期,文牍,9页。
[108] 《本司批黄梅县查双绥会同拣选补用知县余震禀督算劝学所账目请示由》,载《湖北教育官报》1910年第7期,文牍,45页。
[109] 《本司札古城县遵办通学并撤退总劝学员文》,载《湖北教育官报》1910年第4期,文牍,30页。
[110] 《本司札蕲水县整顿学务条目文》,载《湖北教育官报》1910年第1期,文牍,21页。
[111] 《前司蒋详报遵札筹备议草及派员赴谘议局与议文》,载《广东教育官报》1909年第3期,文牍,70页。
[112] 《本司札府厅州县尅期筹款举办中等初等实业学堂文》,载《湖北教育官报》1910年第1期,文牍,10页。
[113] 《考费准拨劝学所》,载《北洋官报》1908年第1616册,新政纪闻,12页。
[114] 《农安县令禀陈学务情形文并批》,载《吉林官报》1909年第3期,公牍辑要,4页。
[115] 《学部奏陈各省学务官制折并清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2卷,180页。
[116] 《前司王详报改定省视学员章程文》,载《广东教育官报》1910年第3号,文牍,67页。
[117] 《本司札蒲圻县整顿劝学所文》,载《湖北教育官报》1910年第2期,文牍,25页。
[118] 《学部奏陈各省学务官制折并清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2卷,181页。
[119] 《本司札钟祥县整顿学务文》,载《湖北教育官报》1910年第7期,文牍,9页。
[120] 《江苏教育总会通告各劝学所教育会研究职务问题文》,载《教育杂志》1910年第2卷第3期,21页。
[121] 庄俞:《敬告地方视学员》,载《教育杂志》1909年第13期,171页。
[122] 《批福清县邱令禀》,载《福建教育官报》1909年第7期,文牍附批,4页。
[123] 蔡东洲等:《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研究》,429~434页。
[124] 《江苏教育总会通告各劝学所教育会研究职务问题文》,载《教育杂志》1910年第3期,21页。
[125] 《本司奉督宪批据饶平县詹树声等禀学董资格限制偏枯核议详复文》,载《广东教育官报》1911年第1期,文牍,31页。
[126] 《河南通行各属拟订劝学所总董权限专章文》,朱有瓛等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教育行政机构及教育团体》,76页。
[127] 如1910年湖北长阳劝学所总董考职北上,提学使即要求县令另举总董,而视学则由学司遴员另札委派。参见《本司札长阳县整理劝学所文》,载《湖北教育官报》1910年第3期,文牍,26页。
[128] 该省提学司札钟祥县整顿学务文中有“总董黄锡龄自以精神短少,颇有退志”,“县视学万锡恩查学切实,办事精勤”的话,说明该省并未遵章以视学兼总董,但现在还未查到湖北为何这样设置的材料。参见《本司札钟祥县整顿学务文》,载《湖北教育官报》1910年第7期,文牍,9页。
[129] 《本司札竹山县奖撤各教员并追缴各捐款文》,载《湖北教育官报》1911年第2期,文牍,20页。
[130] 《嘉鱼县视学郑滦调查学务情形报告》,载《湖北教育官报》1910年第5期,报告,1~5页。
[131] 《本司详督宪整顿各府厅州县学务办法文》,载《湖北教育官报》1911年第2期,文牍,4页。
[132] 《本司通饬各属遵照谘议局议案改良劝学所办法文》,载《贵州教育官报》1911年第3期,文牍,16页。
[133] 《宪政编查馆奏核议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并另议选举章程折并单二件》,《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1卷,154页。
[134] 《学部札各省提学使分定学区文》,朱有瓛等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教育行政机构及教育团体》,63页。
[135] 《吉林劝学宣讲所试办简章》,载《吉林教育官报》1907年第1期,学制,1页。
[136] 《地方学务官治自治职制对照表》,载《广东教育官报》1911年第1期,附篇,10页。
[137] 郭冬梅:《日本近代地方自治制度的形成》,107~116、155~15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138] 《学部奏改订劝学所章程折》,朱有瓛等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教育行政机构及教育团体》,91页。
[139] 《河南教育总会正副会长李、郑咨陈筹备普及改良事宜文》,载《河南教育官报》1909年第17册,本省学务报告,428~429页。
[140] 《学司吴详复抚部院遵将奉发谘议局呈赉全省教育议案逐条考核加具按语开折呈复文》,载《湖南教育官报》1909年第9期,文牍,4、8页。
[141] 《前司沈拟订劝学所新旧章程对照表通饬遵照文》,载《广东教育官报》1911年第3期,文牍,102页。
[142] 沈颐:《论劝学所不负筹款之责》,载《教育杂志》1910年第9期,94页。
[143] 《天津县议事会申学台划清议董两会与劝学所权限办法文》,载《北洋官报》1908年第1836册,公牍录要,6页。
[144] 《天津县议事会申学台重订议董两会与劝学所划清权限办法文》,载《北洋官报》1909年第1986册,公牍录要,6页。
[145] 《资政院学部会奏地方学务章程》《学部奏订地方学务章程施行细则折》,朱有瓛等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教育行政机构及教育团体》,82~91页。
[146] 月鑫:《辛亥年劝学所学事一览序》,载《宝山共和杂志》1912年第5期,4~5页。
[147] 《学部奏改订劝学所章程折》,朱有瓛等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教育行政机构及教育团体》,91~94页。
[148] 《资政院学部会奏地方学务章程》《学部奏订地方学务章程施行细则折》,朱有瓛等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教育行政机构及教育团体》,82~90页。
[149] 江陵县教育志编纂领导小组编:《江陵县教育志》,35、37页,荆州地区新华印刷厂承印,1984。
[150] 《实行改订劝学所新章之手续》,载《申报》1911年4月14日,第1张后幅第3版。
[151] 州县一般有经制和复设教职各一员。1904年,直隶总督袁世凯奏拟将教职二缺裁一;安徽、河南拟裁复设教职缺。吏部复议先是没有同意,后又提出“逐渐裁减”之法,即如有复设教职缺出,即行停选,三年裁半。参见《吏部奏拟将教职逐渐停选折》,载《东方杂志》1905年第12期,220~221页。
[152] 政务处制定的章程中“生员考职”一项规定:准各州县会同教官遴选保送生员,由督抚会同学政考试录用,规定额数,一等以巡检用,二等以典史用。参见《政务处奏酌拟举贡生员出路章程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2卷,382页。
[153] 《吏部奏议覆吉抚奏请裁教职各缺停止铨选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8卷,390页。
[154] 《安徽前升学司沈请设学务佐治官详文》,载《湖南教育官报》1909年第4期,京外学务丛录,4页。
[155] 《浙江学司支委派各府学务佐治员呈报抚宪文》,载《湖南教育官报》1909年第11期,京外学务丛录,14页。
[156] 程龢:《上座师学部唐尚书书》,《浙鸿爪印》下卷,22页。
[157] 萧公权:《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284~289页。
[158] 《学务纲要总目》,《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3卷,91页。
[159] 《中学堂章程》《高等小学堂章程》《初等小学堂章程》,《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3卷,192、206、221页。
[160] 参见关晓红:《晚清学部研究》,377~384页,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2000。
[161] 《学部第一次审定初等小学教科书凡例附书目》《学部第一次审定高等小学暂用书目凡例附书目表》《学部审定中学暂用书目表》,《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3卷,499~503、508~515、515~517页。
[162] 《嘉鱼县视学郑滦调查学务情形报告》,载《湖北教育官报》1910年第5期,报告,5页。
[163] 《本司详督宪整顿府厅州县学务办法文》,载《湖北教育官报》1911年第2期,文牍,9页。
[164] 《省视学曾林整顿各州县学务通弊条陈》,载《湖北教育官报》1910年第2期,报告,3页。
[165] 《嘉鱼县视学郑滦调查学务情形报告》,载《湖北教育官报》1910年第5期,报告,1~2页。
[166] 《退想斋日记》1907年9月13日,162页,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关于科举停废对乡村士子的影响,关晓红有深入的研究,参见《科举停废与近代中国社会》,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167] 《各省劝学所统计表》,朱有瓛等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教育行政机构及教育团体》,94~95页。
[168]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282、297页。
[169] 《学部奏续拟提学使权限章程折附片并清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2卷,180页。
[170] 《学部奏定劝学所章程》,朱有瓛等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教育行政机构及教育团体》,61、63页。
[171] 《农安县寿鹏飞禀陈学务情形文并批》,载《吉林官报》1909年第3期,公牍辑要,3页。
[172] 《调查直隶教育报告总说》,载《吉林教育官报》1908年第5期,调察,10页。
[173] 《本司札蕲水县整顿学务条目文》,载《湖北教育官报》1909年第1期,文牍,27页。
[174] 《农安县寿鹏飞禀陈学务情形文并批》,载《吉林官报》1909年第3期,公牍辑要,4页。
[175] 《省视学曾林整顿各州县学务通弊条陈》,载《湖北教育官报》1910年第2期,报告,3~4页。
[176] 宜春全县154图,图捐即每图每年捐钱20串。参见《江西巡抚冯汝骙奏宜春县乡民抗捐仇绅聚众攻城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上册,352~356页,北京,中华书局,1985。
[177] 张振鹤、丁原英编:《清末民变年表(下)》,《近代史资料》总第50号,85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178] 《学部札各学使劝学所办学员绅务当慎选文》,朱有瓛等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教育行政机构及教育团体》,65页。
[179] 程龢:《上座师学部唐尚书书》,《浙鸿爪印》下卷,22页。
[180] 《本司奉督宪札饬整顿学务通行遵照文》,载《广东教育官报》1911年第1期,文牍,19页。
[181] 《本司札长阳县整顿劝学所文》,载《湖北教育官报》1910年第3期,文牍,26页。
[182] 《省视学曾林整顿各州县学务通弊条陈》,载《湖北教育官报》1910年第2期,报告,1页;《本司札长阳县整理岁入岁出各款文》,载《湖北教育官报》1910年第3期,文牍,23页。
[183] 《学部札饬准广西提学使呈明谘议局整顿全省教育议案仰即查照文附抄议案》,载《贵州教育官报》1911年第6期,文牍,5、1页。
[184] 《本司札谷城县整顿学款文》,载《湖北教育官报》1910年第1期,文牍,30页。
[185] 《严查县令捺阻学费》,载《申报》,1910年3月9日,第1张后幅第3版。
[186] 《丹徒学界对视学员之恶感》,载《申报》,1910年3月23日,第1张后幅第4版。
[187] 《教育会集议视学员之不职》,载《申报》,1910年3月25日,第1张后幅第4版。
[188] 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李荣昌译,48页,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