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教冲突与州县官的责任
鸦片战争以后,挟不平等条约为护符,大批基督教传教士来到中国,并在各地建造教堂。尤其是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教堂已遍布中国沿海与内地。随着教会势力的深入,其与中国民众之间的冲突也日益加剧,进而引发了一个又一个中国民众的反教会事件,并带来一系列中外交涉。在这些事件的处理中,州县官是一个重要的角色,也就是说,凡涉及民教冲突的事件,大都由州县官负责处理。州县官的责任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保护教堂教民,二是处理民教冲突事件,三是审理关涉民教的诉讼案件。严格地说,前两项属于行政治安职责,第三项才是司法职责,为叙述方便,在本节合并分析。
鸦片战争以后,面对日益增多的教案,清政府从一开始就确定了地方官处理民教冲突的责任。咸丰十一年(1861年)的一道上谕云:
嗣后各该地方官于凡交涉习教事件,务须查明根由,持平办理。如习教者果系安分守己,谨饬自爱,则同系中国赤子,自应与不习教者一体抚字,不必因习教而有所刻求。各该地方官务当事事公平,分别办理,以示抚绥善良之至意。[53]
由地方官处理教案,从客观上说,是由于当时大多数教堂都设立在各州县,将此项责任交给州县官,便于及时处理。但更重要的是,由地方办理教案,可避免外国驻京使臣带来的交涉麻烦。恭亲王奕说,“传教各案牵涉民人,即系地方官份内应办之事”,若不能及时办理,各国驻京使臣则会“向臣衙门饶舌”,并“借端扼索”[54]。处理民教冲突成为州县官行政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治九年(1870年),总理衙门又建议将教务列入州县官考成:
如果各省地方官于无事之日,先已留心经理,则自有基址可借,条理可寻,何至遇事张皇,一无就绪?况外国教士无几,其从中簸弄怂恿生事者,大抵皆系入教之奸民。而从教之愚民,又从而附和之。地方官若不未雨绸缪,临时为绅民所挟持,未有不偾事者。臣等核办教案,与各疆吏咨函商办,其要固在乎速结,在乎持平。而所以能速结持平,则尤在预筹于平日。应由各省督抚等,再行密饬地方官,遵照前此通行成案,凡传教之人,毋得丝毫干预别项公私事件。至其如何方能不来干预,则在地方官之经权互用,先事防维。总须视为至要至急之图,令其就我范围,不徒以奉行文书,习为故套。各该督抚将军大臣,亦当以此等事件能否预筹妥协,办理得当,按察所属,与催科抚字,一例考成。庶乎人知振兴而事可逐渐就理,实于中外交涉有裨。[55]
面对频发的民教冲突,清廷的总体意图是避免冲突的发生,所以州县官的责任,首要的就是保护教堂教士。清廷认为,民教冲突之层见叠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该官管理不能随时开导,事先防维”。“防维”的实质是“名为保护,暗为防范”,通过保护以防范冲突。
首先,要求地方官“认真保护各国教士,往来均宜以礼相待”[56]。总理衙门制定地方官接待主教教士事宜,分别教中品秩,定“司铎准其请见府厅州县各官”,府厅州县各官亦按品秩接见教士,以达到“善为联络,情意相通,而后彼此悉泯猜嫌”的目的。[57]
其次,要求州县官对所管之地的教堂教士确查册报。光绪十七年(1891年),鉴于“长江上下游一带会匪聚众滋扰教堂,竟有一县焚烧数次者……地方官无从稽察,一旦变起仓卒,防不胜防,而洋人已嫁词饶舌”,总理衙门咨行各省督抚分饬该管地方官,“将境内共有大教堂几处,小教堂几处,堂属某国某教,各堂是否洋式,抑系华式,教士是何名姓,何国之人,是否均系洋人,堂内有无育婴施医各事,分别确查,按季册报本衙门,以凭稽核”。总理衙门特别强调地方官要“预告教士,以清查教堂处所,原备他日保护起见”,“此系中国自理之事,所查仅堂外住址,并非堂内教规,无害公法”[58]。
再次,要求州县官与绅士联手加强防范。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都察院左都御史裕德奏请饬各省设立保甲局认真保护教堂,建议“现有教堂之处,由地方官择地设立保甲,慎选本地夙有乡望士绅二三人为董事,局中额设巡勇,用教堂附近之人,在教堂附近处所查察,遇有争端曲为排解,或带入局中善为调处。教士外出亦由该巡勇为之护送”,以使“官绅联为一气,则消息灵通”。还提出,“设局选董,将历来教案办法平日剀切讲说,使民间转相传述,家喻户晓”。总理衙门复议后表示:“臣等共同商酌,均应准如所奏办理。”[59]河南巡抚松寿据此制定保教章程,“凡有境内教堂教士,并须责成绅耆、庄长、首事、地保人等随时妥为防范保护”,如发生焚抢重案,即提案严惩,损坏之物责令摊赔;如一年以内相安无事,由地方官查明嘉奖;三年相安无事则给功牌顶戴。[60]在江西,进贤县县令拟定了更为具体的责成绅耆保教章程,令各都图乡村绅耆人等造具花名清册,由县颁给谕单,令其责成族中子弟,如有事端,飞速禀官拿办。如保护不力需交赔款,由图村绅耆偿付;如三年民教相安,则给奖励,或由州县送给匾额。[61]
最后,一旦发生针对教堂、教士的暴力冲突事件,州县官必须立即查办,办理不力者,则会受到革职等处分。朝廷一再严词谕令:“设有教堂,各州县文武派定兵役随时设法严密防护,遇有造谣聚众之事,一闻风声立时查拿,务获重办。”“凡有教堂处所务须实力保护,并晓谕居民勿听浮言,妄生疑忌,倘敢借端滋事,定当执法严惩。”[62]在弹压过程中,对于情节重大之首要各犯可在讯明后就地正法。
如光绪十七年(1891年)的湖北武穴教案。因有教民肩挑幼孩送往教堂,随即被误传为幼孩入教堂会被剜眼蒸食,激起民愤,延烧教堂,打死洋人2人,另有洋妇3人在逃跑中被打伤。湖广总督张之洞闻报后立饬地方官严拿首要各犯,并抽调省外水陆勇营前往弹压保护。广济县知县彭广心驰往武穴,缉获多人。后由总督特委候补知府会同黄州府知府督同该县知县审办,将“起意煽众”并杀死洋人的两首犯正法。[63]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河南泌阳县高店等处乡民因挟教堂赔款之恨,纠众杀死教民多人,并焚毁教堂一处。朝廷谕令巡抚锡良督饬该地方官迅速将各凶犯悉数缉拿,讯明后即行就地正法,泌阳县知县即行革职。[64]光绪三十年(1904年)广东揭阳县属河婆地方发生会党抢劫教堂情事,道府立即委派县丞彻查,县令则移请城守带勇丁数十人驰往搜捕抓获十余人,随即讯问收押。[65]同年湖北发生施南教案,起因于教民之间的口角,而法国天主堂主教则要求当地备席放鞭,引发众怒。当地民众打死主教、教士、教民等4人,烧毁房屋多间。张之洞认为此事关涉交涉,立即电饬施南文武各官立即查明滋事要犯,按名缉获30余人,原施南知府、恩施县令革职,由新署知府、知县审讯并报总督批示,将正犯8人就地正法。[66]
在朝廷和许多官员看来,之所以发生教案,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州县官办理不善。总理衙门就说:“臣等查传教既载在条约,则地方官均有保护之责。每遇教案,各国使臣援约相持,迹近要挟,几于无可收拾,总由该管官事前既不能照约保护,临事又不能拿犯办凶,每酿巨案。”[67]因此,凡有“巨案”发生,议结时州县官都会被议处,所在州县还要承担赔款之责,这也成为对教案发生地方的一种惩罚。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总理衙门奏地方官办理教案议处办法:
嗣后如更有教堂被毁之案,除实系有心故纵酿成巨案赔误大局者,由臣部酌量案情随时奏明请旨办理外,其事关仓卒竭力保护而势有所弗及者,拟请将该地方官照防范不严降一级留任公罪例议处;其保护未能得力,自属办理不善,应查照历办成案,以不应重公罪降二级留任例定议……嗣后遇有拆堂杀教之案,除有心故纵以致酿成巨案者,应由臣部酌量案情,随时奏明请旨办理外,如系事起仓卒迫不及防,应将地方官照防范不严降一级留任公罪例议以降一级留任;其保护未能得力,自系办理不善,应照不应重公罪降二级留任例议以降二级留任。[68]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江西巡抚李兴锐以教案办理不善,上折参处了12名知府、知县,理由无非是“不能弹压莠民,以致教堂被毁”“民教控诉词讼匿不禀报”“于匪徒焚毁教堂抢劫教民不能防范,商议赔款又多迟误”等。他们分别受到摘去顶戴、停委一年等处分。[69]
如果民教冲突中发生教堂财物损失和人命事件,州县官要承担赔款之责。光绪十七年(1891年)芜湖教案时,南洋大臣刘坤一定分赔办法,即应赔款项由该关道及知县按月分赔。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总理衙门认为,一个地方发生民教冲突,“该管官均难辞其咎”,仅责道、县分赔,不足以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因此定以后如遇教案赔偿之款,“由该管督抚藩臬道及府厅州县分年按成偿还归公,并分咨户部及臣衙门备案”[70]。但在实际情况中常由州县官出面交涉并议定赔偿条款,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州县官与外国领事交涉赔款条款。如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镇海小港地方因民教冲突发生捣毁并损及礼拜堂之事,由镇海县令与英领事面议定款两条,“所有此次滋事之犯应由镇海县访明首要,严拿究办,以儆将来”;“此次被拆教堂及捣毁教民纸铺所有两处,房屋资财物件一概在内,议定赔洋一千元”,并即日当面交付清讫。[71]
另一种是地方官与教会方面议定条款。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浙江天台县发生焚毁教堂事件,由浙江台州府委员候补知县与台州府天主教主教议定如下条款:
一、此次毁失天台县东门地方五开间楼屋教堂一所,堂内供奉器具,以及汤教士衣服物件,业经会同议明,一并在内共赔还英洋三千元正,其洋由县筹齐,由委员如数交付清楚,自此款外并无别偿事件,彼此共主和平亦不再有他议。
一、毁教匪徒陈凤仪、邱道存、陈亦善、陈亦保等,除陈亦善业已获案外,其余陈凤仪等仍当由营防及地方官赶紧悬赏购拿,照例惩办。
一、该处教堂既已议明偿款,应由堂出资自行清理基地,建造房舍,仍为传教之处,一俟工竣开堂,天台县官务当亲临致贺,以敦睦谊而达感情。
一、此次教堂被毁,县官不及保护,已奉抚宪先将天台县摘顶示儆,再候道府核明酌夺办理。
一、地方营县有保护教堂之责,教堂领袖有查察分堂之权,本案业经议结,嗣后为日甚长,所贵各尽义务,以期民教久远相安。[72]
这个条款不仅涉及赔款、对“首犯”的捉拿,还包括对地方官的惩处,俨然是地方官与教会之间的又一个“不平等条约”。
二、州县官与民教诉讼
在晚清各州县的民教诉讼中,相当一部分是因教会购地建房所引发的诉讼争端。因为第一次鸦片战争后签订的《黄埔条约》中规定,允许教会在五口通商地“购地建造房屋”,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又将此特权扩展至其他地方。而教会常常借不平等条约为护符,或不遵守条约规定,或与地方势力勾结,故而引发许多诉讼。在处置中,清廷要求州县官依约持平办理。如光绪八年(1882年),湖南沅江县民人刘超贵受传教士苏额理所托,购买李相富之房地造天主堂。沅江县知县徐允文得知实情后,依据条约所载,“天主堂买产章程,卖业之人须先报明地方官请示酌定,方准照办”,认为刘超贵所买李相富房地并“未报明地方官,已与条约不符”,判刘超贵不得擅买,并驳回了传教士苏额理追还房产的要求。[73]
因这类案件涉及教会、教士、教民,州县官办理时大都如履薄冰,生怕酿成事端。如光绪三十年(1904年)浙江会稽县天主堂购买教民孟姓房屋,内中部分涉及张姓屋地,在张姓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庄书自行拨除。知县审理时,认为教堂已有书契,“西人向以印据为重,若勒令还产或出而阻难,势必酿成巨案,何堪设想”,于是向张姓再四磋磨,并邀张姓绅士出面调处,最后垫款契价银五百元给张姓了结。在处理过程中,知县“昕夕焦心”,生怕“几酿大衅”,充分反映了他们办理此类案件时“曲为周全”,以“息事”为目的的心态。[74]
在晚清的民教冲突中,还有一部分是中国教民与一般民众因诉讼而引发的冲突。对于此类民教冲突,清廷总的意图是“持平办理”。同治元年(1862年),上谕令地方官对于交涉民教事件“务须迅速持平办理,不得心存偏重,以示一视同仁之意”[75];同年,总理衙门又咨行各省:“各省习教民人虽奉天主之教,犹是中国之民……既同是中国之民,则无论或为传教,或为习教,或为教堂先生,或为教中会长,或为记名望教,均应遵守中国法度,如有违犯,仍应照中国人民一律惩治,固不必因其奉教有意从刻,亦不能因其在教格外从宽。”[76]四川华阳县令出示告示,称自己“审理民教词讼只论是非曲直,不问是教是民,一概持平秉公,毫无左袒右袒意见”[77]。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简单,此类民教冲突事件层出不穷。个中原因,在当时的官员看来,一是由于“无业莠民借入教为护符,一有争讼,地方官须扶教抑民,良民积愤填胸,教案迭出”[78];二是由于教士干预;三是州县官办事不力。诚如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的一道上谕云:
闹教之案层见叠出,法令森严,亦且悍然不顾,民即愚顽不应至此。推原其故,总由人心诈伪。每有莠民借入教为名,横行乡里,倚势作威,借端兴讼,一不遂意,则以肤受之愬,使教士闻之不平,代为审理。地方官平日既与教士隔膜,又于案情曲折不能详明剖辨,遂成偏重之势。平民被抑,积愤滋多,匪徒借此煽惑,激成事变。[79]
这种看法左右了清朝上上下下的官吏,形成了“外人以保护责政府,政府以保护责州县”的局面。
以光绪二十年(1894年)影响较大的湖北利川教案来看,起因于一位老寡妇倪黎氏房产被教民盗卖给教士,倪黎氏为了生存无奈控告县署。该县教士得知,竟闯入县衙与地方官并坐公案。在整个办理过程中,湖广总督张之洞多次斥责地方官办理不力,认为教案的原因是县令“庸懦畏事,听任教士购买田产,招教民耕佃,有犯不敢过问,于是桀骜不逞之徒相率入教,以教士为护符,甚至教民自称为钦命利川县副司铎,持帖拜谒县令,教士、教民与地方官并坐公案”。复又派廖县令查清此案。廖令不查此案之原委,不分情节之轻重,辄以“两免深究”希图含糊结案,将殴伤倪黎氏的教民杨章才当堂提释交教士领去;复将倪黎氏不愿卖之屋地当堂立契交业领价。被张之洞痛斥:“无非为教民开脱罪名,以将顺教士之意,尚复成何事体!”[80]
实际上,总理衙门对于教士传教可能带来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警觉。咸丰十一年(1861年)总理衙门曾拟教士传教谕单通行各省,禁止传教士干预公私事件,“倘该传教士有干预公私事件者,亦应照谕单驳斥不准,一面仍飞咨本衙门核办”。总理衙门还拟定商办传教八条,其中有“遇有教民涉讼,听凭地方官从公审断,传教士不得插身帮讼”;“如习教者行为不法,为地方官访闻或被人告发,自当照律拿办,教士皆不得包庇隐匿。如有庇匿不到案者,先将犯法者照例究办,仍将庇匿抗传之教士与犯人一律办理,或将教士撤回本国查办”[81]。无奈各国政府皆置之不理,致使相应条款根本无法落实。
一些教民与一般民众争讼案件本来并不复杂,但就是因为教士插手,最后酿成大案。光绪三十年(1904年)浙江宁海县发生教案,起因于宁海大里村教民王品松争轮管祭田,其胞叔王廷锡斥其既不祀祖,即不应管此项田亩。该教民自知理屈,随之怂恿华教士朱国光出头干预,请县拿究王廷锡。王锡彤闻之不平,昌言仇教,聚众杀死教民王品松夫妇并焚毁城内两教堂,杀毙华教士朱国光和其他教民数人。浙江巡抚立即调兵弹压,缉捕20余人,其中情节较重的5人被就地正法。
浙江巡抚聂缉蕖在奏报中说:“窃维民教之衅,大抵始于词讼。袒教则民怒,袒民则教哗,地方官听断稍有不平,动辄酿成巨祸,要挟即因之而起。”[82]面对民教冲突,州县官面临着上级官府、教士、教民、民众的几重压力,往往左右为难,权衡结果,常常是袒教抑民、委曲求全,迁就了事。正如一州县官所言:
入其教者,往往借势欺凌乡里,鱼肉平民,诈人钱财,占人田产,无所不至。其被控也,则倚恃教民,抗传不到;其控人也,则挟制忿争,肆无忌惮。亦有本非教民,一遇理曲涉讼之事,立时投入彼教,恃为护符。教士意在见好,无不出为包庇,偶拂其意,则饰词上诉。地方官迫于时势,不免存投鼠忌器之见,不得不委曲含容,多方迁就。迁就之中,未免抑民而袒教。于是西人之教堂遂为若辈之城社,而民教涉讼之案,地方官几于不敢问矣!因而教焰日张,民气日积。……地方官欲认真办理,则畏教士之肤诉上陈;欲迁就敷衍,又恐华民之郁而生变。若不豫筹善法,区画分明,实不足以杜祸患,而服民心。[83]
伏查和约内原有各国教士司铎等不准干预公事一条,乃近年各教堂教士大背条约,相习成风。现在教民遍天下,每遇教民与华民偶相口角,其主教即出而干预把持。地方官类皆仰体时艰,借三尺之法辅助主教,以鱼肉华民,必满教民之欲而后已。更有一种无耻劣员,见主教因案入境,迎送如办大差;主教遂愈觉得意,肆行无忌,遇事生风。地方官稍拂其意,即电报上海京都,立即雷厉风行。主教益有所恃,必更强以所难,而不肯结案,得尺进尺,得寸进寸,究必勒赔巨款,久矣习以为当。教民遂往往无中生有,借端索诈。
最后感叹:“是非公道无存,尚复成何世界!卑职为维持大局,故不惜微躯敢以尸谏。”[84]
阎少白尸谏的目的,是要求朝廷将和约认真申明,得以约束教民,并使教士不得干预地方诉讼事务。然而事实是,晚清以来朝廷曾多次下令要州县官严格依约办理教案,平息事端,并将条约刊刻成集下发各州县。各省也颁发州县办理教案的简明要览,如直隶总督袁世凯颁发的要览,将各国条约载明地方官对教士、教民之义务,禁教士不得干预地方公事办法、教士买地建堂办法、教民借事索诈争讼办法、地方官教案处分办法等一一载明。[85]每有教案完案,州县官都会发布告示,以警告民众不得再出事端,但仍然难以阻遏教案的发生。
面对迭起的民教冲突和随之而来的交涉,也有人超越清朝官吏将责任一味推到教民和州县官的思路,从另一个角度思考问题。1904年,《东方杂志》转载了《中外日报》的一篇文章,认为教案问题不是单纯的宗教问题,而是政治问题:
自道光以后,传教载入条约,而宗教始与政治相连,而滔天之祸,从此始矣。寻教案之成千因万缘而得之,则必以六端为质干。一、各国政府虽不信教,而常乐保护其传教人,以为扩充权力之地也。二、各处神甫非必甚信其教民,而必以招纳棍徒、干预词讼为招徕也。三、各处教民亦非真有见于其教,而徒以教堂为词讼之保险行也。四、各地平民亦非有所深仇夙忿于教民,但因教民之有恃无恐,置身于法律之外,而使己吃亏也。五、各地地方官亦非真有恶于其民也,实以朝廷保教之谕言之至切,欲求名位之长保,必得神甫之允可;欲得神甫之允可,必需教民之愉快;欲博教民之愉快,必需平民之受亏也。六、朝廷亦非不知民教之不相平也,但以畏兵队之故,不得不畏驻使;畏驻使之故,不得不畏神甫;畏神甫之故,不得不畏教民;畏教民之故,不得不重压官吏也。[86]
教案发生的各种原因是互相关联的,但根本原因,是各国借传教以为扩充权利之地;清政府畏外国借此干涉,不得不重压州县官;而州县官为保名位长久,遂以“袒教抑民”之态度处理事端,以致酿成一个又一个民教冲突事件。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办理商约事务大臣吕海寰一针见血地指出,教案的原因不在州县官,而在国家地位弱小:“教案之宕延亦非尽由地方官办理不善有意迟回,实限于权力不足以制外人。强之不能,听之不可,不得不暂事敷衍,徐图转圜之策。迨久而别生枝节,又非初意所及料矣。迨至事后惩治州县,处分不为不严,然已属追悔无从,挽救莫及,抱薪救火,止沸扬汤,何益之有哉?”[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