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州县司法独立的争议
光绪三十二年七月(1906年8月),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等在奏请改定全国官制以为预备立宪折中提出:“司法与行政两权分峙独立,不容相混,此世界近百余年来之公理,而各国奉为准则者也。”并指出,中国州县“向以听讼为重要之图,往往案牍劳形,不暇究心利病,而庶政之不举,固其宜矣”。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采取各国公例,“将全国司法事务离而独立,不与行政官相丽”。他们提出的办法,是将全国各县划为四区,各区设一裁判所,区以上则为县裁判所、省裁判所,最高为全国之都裁判厅,“级级相统,而并隶于法部”。同时,各裁判所皆附设检事局,掌刑事之公诉,“凡民间民事、刑事,小者各诉于其区,大者得诉于其县,其不甘服判决者,自区裁判所以至都裁判厅,均得层层递诉,而以都裁判厅为一国最高之裁判”[155]。
该年九月,奕劻等奏厘定中央官制折,确定“首分权以定限”,即立法、行政、司法分立原则,“司法之权则专属之法部,以大理院任审判,而法部监督之,均与行政官相对峙,而不为所节制”[156]。很快,刑部改为法部,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中央司法与审判机关既已设立,外省审判机关也提上日程。
奕劻等上中央官制折的三天后,厘定官制大臣拿出了外官制改革的两层方案,通电各省督抚征求意见。其关于府厅州县改革中,除提出设置各官分掌财赋、巡警、教育、监狱、农工商务并同署办公外,还“别设地方审判厅,置审判官,受理诉讼,并画府厅州县各分数区,每区设谳局一所,置审判官,受理细故诉讼,不服者方准上控于地方审判厅”。另外,“每省各设高等审判厅,置省审判官,受理上控案件”[157]。
各省督抚答复中,多数对设置审判厅以使司法独立之事语焉不详,只强调人才不齐,经费难筹,改革难以实现。然反对之声也很强大,河南巡抚张人骏说:“州县不司裁判,则与民日疏;疆吏不管刑名,则政权不一。”他还担心设立审判厅会增添民间上控困难[158]。四川总督锡良说,地方官不兼司法和设议会虽然体现了官民一体之精神,但中国“法政之教育未溥,国民之程度犹低,而审判之刑事、民事、诉讼法尚未颁布,虽东南各省风气早开,苛求多数审判、议事、董事之人,亦恐猝难备选”,所以“设审判、议事、董事之员不可急”[159]。其中反对最力、言辞最为激烈者当属湖广总督张之洞,他说:
闻官制局现议设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两项人员,系司法独立,一切案件直接法部、大理院,不由臬司督抚核转,凡行政官均不受理诉讼等语,不胜骇异。此乃出自东洋学生二三人偏见,袭取日本成式,不问中国情形,故坚持司法独立之议。果如此说,大局危矣。
他强调中国与外国不同,不仅沿江沿海伏莽繁多,而且“乱党甚多”,假如裁判官果有独立之权,州县臬司督抚概不与闻,而“裁判各员中难保无学术不纯、心思不端者”,反而会“暗助革命之逆谋”[160]。
然而部分督抚的顾虑和反对并没有阻止朝廷推进行政司法分立的决心。朝廷之所以决意推进司法行政分立,除基于宪政的需要外,还有两点原因:一是旧有制度中地方审判向兼之于州县,而州县作为行政官,“一人何能兼理词讼”,于是不得不依靠胥吏,或者将司法权滥用到行政事务之中,带来一系列吏治问题;二是中国审判之法向为各国诟病,并以此作为设立领事裁判权的理由。中国欲收回此项法权,应预立司法独立之基础。[161]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公布直省官制通则时,总司核定官制大臣奕劻等在奏折中称:
此次厘定直省官制,注重之处,则仍不外两端。一曰分设审判各厅以为司法独立之基础。古者执法之官,事权本不相假,三代之士师,两汉之廷尉,皆奉天子之法,以为天下之平,权既不分,法无所枉。国家因仍明制,分设布政、按察两司,亦复各有专官,截然不紊。自州县身兼其事,始不免凭恃以为威福,今日为外人借口,而自失其权者,正坐于此。若使不相牵混,自能整饬纪纲,由此而收回治外法权,初非难事。……现在法部、大理院,既经分设,外省审判之事,自应由此划分权限,别立专司,俾内外均归一律。
通则最后一条规定:“各省应就地方情形,分期设立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即原拟乡谳局,以命名尚未妥洽拟改)。分别受理各项诉讼及上控事件。”[162]设置各级审判厅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立成为各直省官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编纂官制大臣载泽的说帖建议,考虑到中国幅员之广,不能同时并设,遂将审判厅分立办法分为五期,以三年为一期,期以十五年而后全国之裁判制度以备。首善之区京师和交通较便、风气较开的直隶、江苏、奉天为第一期,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浙江为第二期,山东、广东、广西、福建列为第三期,四川、河南、山西列为第四期,云南、贵州、新疆、陕西、甘肃、吉林、黑龙江列为第五期,并说“此其大较也,至各省之中有欲提先试办或须展期缓办,均由各该省督抚体察情形斟酌办理”[163]。编纂官制大臣最初的想法是分期办理,并将各省分别先后确定举办期限,“第一期各省办有成效者可分其办理熟悉之人以办第二期”,以此逐步推广。这个分期分地举办的计划不仅举办起来时间很紧,而且在实践中也很难落实。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清政府颁发逐年筹备事宜清单,规定从该年算起,第二年(宣统元年)筹办各省省城及商埠各级审判厅,第三年(宣统二年)一律成立。第四年筹办府厅州县城治各级审判厅,第五年粗具规模,第六年一律成立,同时筹办乡镇初级审判厅,至第七年粗具规模,第八年一律成立。[164]这个方案纠正了编纂官制大臣分省分期的原定计划,采取了各省同时逐步推进的方法,由上而下,从繁盛推及偏远,先商埠城治,后州县地方,虽然时间也很紧迫,但对各级审判厅设立设计了一个比较明确的步骤。
二、各省筹办审判厅
司法独立的原则和筹办各级审判厅的日程已定,各省筹办工作就此展开。宣统二年(1909年),各省审判厅筹办处先后设立,多数设于臬司署内。筹办处“遴选通晓裁判、构成法规及深明治理之员,委令经理其事,即责成臬司督率各员分年计画,按限督责”[165]。安徽省于臬司署内设审判厅筹办处,以臬司为总办,设总务、编制、审查、设备四科。[166]广东审判厅筹备处开办后,编制了省埠拟成立的审判厅数目、建筑经费和司法人员培养办法,准备省城和商埠各级审判厅的开设。[167]
筹办各级审判厅,首要任务是培养审判人才。由于时间紧,许多省为加快培养速度,均设立了司法讲习所、研究所之类的机构。如湖南就长沙府衙门设立司法研究所,遴选法政学堂兼通中外法律教员为之教授。学员分甲、乙两班,两学期毕业后分别等级注册委用,并将该所讲义印发各府厅州县研习,以使各官“咸知审判检查之法理”[168]。在安徽,一面令法政学堂各科注重司法加授中外法律课程,一面饬臬司开设审判研究所,招收法政毕业学员及现充发审巡警各差人员,先开简易科一班。在一年的学习时间内,先学课程一学期,之后赴省城各问刑部门参观陪审、草拟判词。[169]河南于法政学堂内附设司法研究科一班,有官、绅两班。[170]云南则在法政学堂内增设司法讲习科,考选本省官吏及有职人员百名入学。[171]浙江省鉴于全省各级审判厅成立后,需要司法审判人员众多,采取两条途径同时并举加快培养审判人才:一是在筹办处内附设了审判研究所,招考法政毕业人员入所研究;另开设甲、乙两班,招收人员入学。二是在法政学堂分设法律别科,专攻法律各学。[172]四川也是两层办法:一方面扩充法政学堂,以养成完全审判人才;另一方面在审判厅筹办处设审判员讲习所,“凡通省官吏中不分实缺候补暨外省候补人员,但于听断颇著能名或法律夙有研究者”,皆广行延访,调至讲习所学习。[173]
按照清廷规定的时间,宣统元年(1909年)筹办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宣统二年(1910年)一律成立,同时筹办府厅州县审判厅。依据《法院编制法》,各级审判衙门要分别配置检察厅,附设于审判厅内。因光绪三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1907年7月7日)有一道上谕“各省按察使改为提法使,分设审判厅,著由东三省先行试办”[174],所以东三省起步较早。奉天于光绪三十三年年底先期设立省城各级审判厅检察厅,还开办了承德、兴仁两县初级审判厅六厅。后为节省经费,次年将承德裁改为三个初级审判厅,兴仁县移驻抚顺,设抚顺地方审判厅和第一初级审判厅。[175]吉林自建省后即创办省城高等审判厅,光绪三十四年吉林府亦开办地方审判厅一所,初级审判厅二所。[176]黑龙江省城各级审判厅则于宣统元年十月十八日正式开庭。[177]
至于各省府厅州县审判厅的安排与规划,依据光绪三十四年清廷公布的逐年筹备事宜清单,每府州县至少要设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各一所,乡镇初级审判厅若干所,设置的工作量相当大。但到宣统二年年初,宪政编查馆核订《司法区域分划暂行章程》时却进行了调整:定各省省城设高等审判厅一所,距省会辽远之繁盛商埠得设高等审判分厅;各省府、直隶州各设地方审判厅一所;各厅州县设地方审判分厅,并各设初级审判厅一所以上,其著名繁盛乡镇亦可设初级审判厅[178],形成了如下架构:
与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筹备清单的规划相比,并没有强调府与直隶州都必设一所地方审判厅,而是允许词讼简少者可由邻近府、直隶州地方审判厅设地方审判分厅,设于该府直辖地面或首县及该州初级审判厅内。各厅州县应设地方审判分厅,其词讼简少者亦可合邻近州县共设。
之所以改为设置地方审判分厅,主要原因是经费和司法人员不足。正如山东巡抚袁树勋所说:如按原计划,初级审判厅须置一员或二员以上之推事,初级检察厅须置一员或二员以上之检察官,是每一厅州县之初级审判厅须设官二十员左右,民刑两庭的庭长、推事和检察厅检察官十员以上,每员俸薪年六百两,总计每年每个厅州县负担的总数就达到二万两左右。如果再加上典簿、录事、书记、承发吏、庭丁、检验吏各项俸薪和其他办公费用,更是达到三万两左右。以全国二十二行省计算,岁费约达五千万两,“国家无此人才,抑亦断无此财力”[179]。而地方分厅则可设于初级审判厅内,仅置民事一庭,刑事一庭,置一至二名独任推事即可。[180]这样不仅不必另建房屋,而且可以减少人员设置,从而节省经费。
1910年9月至10月,法部主持举行了全国性的法官考试。其中四川、云南、贵州、广西、甘肃、新疆在各省举行,由法部派员主持考试,其余各省赴京师考试。这次考试共有3500余人报名,560余人通过考试[181],他们分别授以正七品推事和检察官,分发各省各厅学习。[182]与此同时,各省督抚和提法使预保的高等审检厅的厅丞和检察长先后奏请饬部存记,由法部请简试署。[183]但分发到各省的部考法官均不敷用,而各级审判厅又要限期开庭,在这种情况下,各省大都采取变通办法,在各省曾习法政,或者曾任州县,或供差谳局于治狱素有经验之员中遴委。而典簿录事等员则以法政学堂及司法讲习所毕业人员中考验委用。[184]
各直省中,除东三省提前设立外,大部分省均于宣统二年(1910年)下半年宣布成立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广东省拖至宣统三年(1911年)上半年成立,而湖南省由于“灾变迭乘”,奏请暂缓。各省奏报的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正式开庭的情况如表4.1所示:
表4.1 各省奏报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设立与开庭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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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清末已经设置的审判厅的情况来看,各省高等审判厅均设置于省城,地方审判厅主要设置在位于省城及商埠的府或县,初级审判厅大都设置在位于省城的首县和商埠所在地。而省城商埠以外其他州县的地方审判分厅和初级审判厅的筹备工作,除东三省有若干地方提前设立外[185],其余各地主要停留在划分司法区域、规划布局、准备司法人才阶段。据宣统三年(1911年)年初的一项统计,直省省城商埠已成立或即将成立的高等审判检察厅共22厅,高等审判检察分厅2厅,地方审判检察厅共计56厅,地方审判检察分厅共5厅,初级审判检察厅88厅。[186]其中地方和初级审判厅的分布情况如表4.2所示:
表4.2 直省省城商埠地方和初级审判厅分布情况[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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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判厅与州县官的审判权
省城商埠首府与首县地方和初级审判厅的建立,使这些地方的地方官的司法职责分离了出去,产生了适应现代审判制度的司法机构。如山西阳曲县设有地方审判厅一厅,管辖该县全境民刑起诉控诉案件,设民、刑各一庭,各设合议推事三员,下设典簿、主簿各一员,所官一员,而以推事为之长。该县初级审判厅原准备分设两厅,嗣因限于财力,先开一厅,管阖县民刑轻微案件,亦分民、刑两庭,各设单独推事一员,书记生二人。另外初级检察厅附设于审判厅,设检察官一员,书记二人,各厅还有承发吏、检验吏、庭丁等若干名。[188]检察厅独立行其职务,承担提起公诉、接收诉状、指挥司法警察逮捕人犯、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检察审判、监视判决执行等职责。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不少地方审判厅设立之初是由地方官兼任负责人。湖广总督陈夔龙认为:“今分职未定,地方官无司法之权以济行政之穷,遇事必多扞格,转生阻力。现当筹设伊始,不能不使府县任其责成。”[189]武昌地方审判厅因审判专门人才未毕业,暂名审判见习所,由武昌知府充任所长,另一施南府知府为高等检察见习所所长。江夏县令任武昌地方审判厅见习所长,还任命了通判和其他熟悉司法人员26人为地方审判厅见习所推事。[190]实际上,在经费困难、司法人员准备不及的情况下,地方审判厅法官由地方官兼任不是个别现象。如福建,闽、侯两县地方审判厅均暂附设于县署,以两县知县分别担任推事长。初级审判厅分别附设于城内警务一局、二局,由警务总巡官任推事。闽浙总督松寿称此举目的是“意在使各员实地练习,不至临时失措”[191]。被宪政编查馆批为“殊非司法独立本意”,要求另行组织改良办法。[192]山东巡抚也奏请变通部章,以州县官兼充检察,“公署不烦另筹,而旧有庭堂即可改为审判之地”[193]。
尽管已经设立审判厅的只是省城商埠所在地的首县,尽管审判厅初设时与地方官府还有着种种联系,但各级审判厅的建立,仍部分地改变了州县的审判制度。
首先,在已经设立审判厅的首县,地方官不再有承审之权,但仍有承缉之责。在这些地方,高等审判厅掌管全省民刑上诉案件,地方审判厅管辖区内民刑起诉控诉案件,初等审判厅审理民刑轻微案件。高等审判厅自厅丞以下,地方审判厅自推事长以下皆用合议判事之制;初等审判厅采用单独判事之制。[194]法部咨行各省各级审判厅筹办事宜,规定省城商埠已设初级审判厅之辖境,“凡界内诉讼事件,地方官不得受理。有投告错误,或发现犯罪之时,当指令自赴该厅,或移送该检察厅赴诉”[195]。直隶清苑县初级审判厅成立后,曾发布一告示,声明地方官不再处理诉讼:
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审判厅业已开办,本县系行政衙门,无司法民事执行之权,所有命盗杂案并户婚房地钱债一切等件,照章应归审判厅办理。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县属绅民人等一体知悉,如有控诉事件,应赴审判厅呈告可也。特示。[196]
山东济南地方、初级审判厅成立后,首县“历城县即不预听讼,境内民刑案件即由各该厅分别管理,济南外州县距省较远赴诉不便,仍由该管地方官审判”[197]。湖北江夏县初级审判厅正式成立后,县令遵章遣散差役,停止理讼,只办行政事务,“所有县属案件均令赴初级审判厅起诉”[198]。
这些都说明,在已设立审判厅的首县,州县官开始不理讼事。
为划分司法与行政界限,一些省份也做了一些具体规定。如安徽省规定在已设审判厅的怀宁、芜湖两县,将已结未结之诉讼悉归各该地方、初级审判厅接收,“不得再由县听断。如在安庆府上控、系属怀宁县者,亦归地方审判厅接收;其非属该县者,归高等审判厅接收”。同时确定地方、初级审判厅的审判范围,即笞杖罪以下者,归初级审判厅审判,笞杖罪以上者归地方审判厅审判。上控案件中,已经地方官讯结及应提审者,均归高等审判厅审理;而未经讯结及不应提讯者,仍由臬司批令各该地方官审办。[199]
但首县州县官不理讼事仅指不再承审案件而已,并不等于没有司法责任。宣统二年(1910年)湖广总督曾致电法部,对法部规定“未设审判厅地方寻常招解到省之案,不论翻供与否,均由高等厅勘转报司”一条提出疑问。原因是如果由审判厅勘转报司,“其如何定谳,督抚无权过问”。法部议复认为,解勘旧制业经变通,审判事宜行政长官自未便照前管理,“但承缉命盗重案,事关司法警察,仍属行政范围,府厅州县官应负缉捕之责,逐案仍须详报督抚,所有承缉处分,无论已、未设审判厅地方,均照旧由督抚办理”。原因是州县官有地方重责,巡警概归其管理,所以无论已、未设审判厅地方,凡命盗重案及一切刑事人犯,州县官仍有缉捕之责,并逐案详报督抚。[200]即州县官仍拥有对所管辖境内重要命案、盗案的缉捕权,负有“保卫治安”之责。[201]
不过这样划分,在实践中仍频频出现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冲突。如在杭州府仁和、钱江两县,因频发盗案,人犯逃逸,民众认为检察厅执行不力,发生殴打检察官之事。地方检察厅上详宪台,认为“本厅以行使科刑权为目的,及缉捕之事,本厅未便越俎代庖”。仁和县令指责检察厅并禀请抚宪划清行政、司法权限。检察厅则称该令误将承缉与搜查、缉捕与逮捕混为一事,“缉捕之事为地方印捕各官专责”,本厅只负责“移缉案件”,即必须在掌握证据的情况下实行逮捕。[202]这个案例表面上是州县官与检察厅之间关于职权的推诿,但也反映出新旧制度共处之际的权限不明和利益纠葛。
然而在清政府看来,行政官虽然不理案件审理,但还应负有司法行政之责。针对各地时时出现的行政司法权限之争执,宣统三年七月,民政部出台了行政司法分权章程,称由于巡警归州县官管理,所以“其分权于司法官吏者,仅承审一端,非并承缉之责而亦不属于州县也”,重申“就刑事案件而言,承审则属于司法,承缉则属于行政”,一旦发生刑事案件,州县官应督饬巡警,并协同地方营汛兵弁进行查缉,捕获后移送该管检察厅起诉,由该管审判厅按律讯办。[203]在清季直省的司法改革中,一方面在省一级设置提法使,使之行使司法监督的行政之责[204],另一方面保留州县官的承缉之权,既反映了这一改革的特色,也反映了这一改革的不彻底。
其次,在未设审判厅的州县,地方官仍有承审之权,但以审判厅为上诉机关。其中有两种情况:
一是在已设地方审判厅的府与直隶州,因其属县未设初级审判厅,故初审案件仍归地方官审理,但由地方审判厅复审。如有上诉,一般民事案件以地方审判厅为第二审;刑事案件由该厅查明后移交高等检察厅,以高等审判厅为第二审。[205]
二是省内其他未设审判厅的州县,无论案情重大与否,均由该管地方官按律断结。作为过渡办法,法部于宣统二年十二月(1911年1月)提出变通州县招解死罪人犯办法:
各府厅州县未设审判厅地方,所有各州县问拟徒、流、遣罪,寻常命盗,并一切死罪人犯,均解本管府及直隶厅州复审;距府直隶厅州窎远者,由府及直隶厅州遴委妥员前往复审。如复审无异,即录供定谳,详司核办。其由府初审及直隶厅州案件,解该管道复审,距道窎远者,由道委员前往复审,如复审无异,详司核办。倘有鸣冤翻异及案情实有可疑者,仍准由司行令高等检察厅分别提省,移送高等审判厅办理。此项提审案件,即作为该厅第二审案件,一应报司、报部之法,均遵照臣馆前奏死罪施行详细办法折内所定“已设审判厅地方办法”办理。[206]
法部还规定:“直省高等审判厅成立后,各该省未设审判厅地方,所有原审未结例须提省各案暨已结各案,遇有情节可疑,或罪名未协例得发局另审者,并与寻常招解到省之案,不论原供有无翻异,均应统归各该高等审判厅审勘,分别报司照章办理。”[207]
依据上述规定,未设审判厅的府厅州县官虽然保留司法审判权,但有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凡问拟刑事案件,不惟徒罪毋庸解省,即遣流以上人犯亦均以经道府直隶州复审而止”。也就是犯人不必解省,只须解勘到道或府州复审。二是道或府州复审后,以书面材料详提法司,移送高等审判厅审勘后由司报部。三是如有翻供及审理可疑者,则由司行令高等检察厅将犯人提省交高等审判厅复审,专案报部。[208]均以地方官断结为第一审,以高等审判厅为第二审。[209]
高等审判厅的建立,不仅影响未设审判厅地方州县官审判的复勘程序,也直接触及各省督抚的司法权,故而各地纷纷电奏法部,对高等审判厅的审勘之权提出疑问。[210]东三省总督锡良认为“高等厅之于州县,既非上级官吏,即无监督之权,各州县遇案送厅,纵原判极偏,亦复无从驳正”,并认为“高等未设分厅,遽责以处理全省之事,审判虑有不当”[211]。被宪政编查馆议复时一一驳回,只认可在“未设审判厅地方”,并且只是在“遣流以下案件例应咨候部复”的范围内,才由督抚咨报大理院核定,然后由大理院咨法部,由法部转咨实行。[212]
凡州县招解到省及上诉之案均由高等审判厅审勘,如判决不当,高等审检厅可“依法驳正”。其实质也就意味着未设审判厅的州县的司法审断要受审判厅、检察厅的监察。具体如安徽提法司札饬各未设审判厅的州县称“本司既不受理民词”,凡上诉民刑案件应照章由审判厅审理,并具体规定:如果州县民事案件延不审理者,原被告呈诉到审判厅,由厅批示该州县从速审讯;如刑事案件原被告呈诉到厅,则由高等检察厅接受呈词后起诉,交由审判厅照会该州县官从速审理。如州县延搁不办,由审判厅开具职名咨提法司予以相当处分。[213]
《清末各省审判厅判牍》收有高等审判厅、检察厅对一些上诉的批词:
(云南高等审判厅)批民人郑纯诚上诉郑定邦串捏伪契等情一案
此项田亩既经该民家管业百年之久,又有契据可证,何至郑定邦捏契朦控,南宁县不究虚实,竟断归郑定邦管业,反将该民子佐先、承先管押凌虐,所呈已不近情。嗣据该民不服县断,控府控道,果被冤抑,岂有近在同城不为伸雪之理,尤难保其非砌词耸听。仰候移请迤东道饬查明确具覆,再行核示。
(陕西高等检察厅)批山阳县牒覆民人周兴榜上诉黄永学一案
查此案出于本年正月初一日,系在本厅成立之后,该县既未报明尸格供结,又未缮送查备,倘事实有端极错诬或引律未能允协,本厅有提起再审、提起非常上告之责,无凭稽核。该县疏漏竟至如斯,殊属不成事体。前据周兴榜控诉到厅,词称改易尸伤,虚实均应彻查。曾照会录案核夺,乃多日竟不牒复。该民复来具诉,核其情节,不无可矜,当经批州提讯,应候州讯移覆至时再行销案。本厅系高等检察,全省刑事案件均为本厅职分内事,嗣后无论命案、盗案,仰随时具报,倘仍前疏略,定照新章办理,勿谓言之不早也。该县其凛之戒之,此檄。[214]
在前案中,高等审判厅将上诉案件移请迤东道饬查明确具覆,并对县令“不究虚实”直接提出批评。后一案例中检察厅更是严厉指责了该县令“既未报明尸格供结,又未缮送查备”,仍批回州覆审。
上述两个案例均反映了此时州县官的司法审判职权要受审检机关监察的实情,同时也说明,随着各省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的设立,无论已设审判厅的首县,还是没有设立审判厅的州县,州县官的司法审判职权都在或多或少地发生变化。从全国范围而言,这是州县司法制度中新制初创、旧制仍存,但又发生相应变化的一段过渡时间。
[1] 学术界关于晚清“就地正法”之制的论文有:李连贵:《晚清“就地正法”考》,载《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4年第1期;邱远猷:《太平天国与晚清就地正法之制》,载《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王瑞成:《就地正法与清代刑事审判制度——从晚清就地正法之制的争论谈起》,载《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2期;娜鹤雅:《清末“就地正法”操作程序之考察》,载《清史研究》2008年第4期;张世明:《清末就地正法制度研究》,载《政法论丛》2012年第1期、第2期;刘彦波:《晚清两湖地区州县“就地正法”述论》,载《暨南学报》2012年第3期。这些论文讨论了就地正法的起始时间、制度形式、对象和范围、操作程序、与清代刑事审判制度的关系等问题,但仍有些问题值得深入探讨。其中一个问题就是:在晚清,除军前正法外,作为重要的审判者和执行者的州县官,是遵循怎样的司法程序而为。王瑞成在《就地正法与清代刑事审判制度——从晚清就地正法之制的争论谈起》一文中将有清一代就地正法司法程序总结为按例办理、按令执行(其中包括先斩后奏事后追认、遵旨执行、请旨执行诸种),另外还引用了光绪八年两江总督对“就地正法”界定的一则史料,说明晚清的司法程序是“州县审讯,督抚批准和监督”。娜鹤雅在《清末“就地正法”操作程序之考察》一文中则指出州县流徒以上犯人审判后的“审转复核程序”在晚清就地正法死刑案中同样存在,并分析了几种不同的情况,但没有说明起始时间和演变情况。其实,上述情况在晚清都存在,但又是有变化的,故需要对谕旨、章程、奏折,并结合州县实施情况进行一番综合考察,方能进一步深入了解此问题。
[2] 州县自理案件需填注循环簿,每月底送上一级衙门查核注销。参见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142~144、177~182、225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3] 《乔用迁奏报拿获陈亚贵余党丁二旺等分别正法严办折》,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册,106页,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0。关于太平天国时期就地正法的执行情况,邱远猷在《太平天国与晚清就地正法之制》(载《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一文中有详细的论述。
[4] 《李星沅等奏报拿获张晚邓立奇审明正法片》,《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册,144页。
[5] 《邹鸣鹤奏报筹办保卫省城事宜并拿获会犯廖五正法折》,《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2册,322页,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0。
[6] 《邹鸣鹤奏报随时严惩拿获情罪重大各犯并将刃伤县丞白良栋之雷亚书等正法折》,《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2册,442页。
[7] 《两广窜入湖南县境匪徒次第剿除摺》,《曾国藩全集》奏稿一,69页,长沙,岳麓书社,1987。
[8] 《严办土匪以靖地方折》,《曾国藩全集》奏稿一,45~46页。
[9] 《拿匪正法并现在帮办防堵折》,《曾国藩全集》奏稿一,56页。
[10] 《清文宗实录》卷86,咸丰三年癸丑二月丁酉,《清实录》第41册,116页。
[11] 《清文宗实录》卷88,咸丰三年癸丑三月丁巳,《清实录》第41册,165页。
[12] 参见王瑞成:《就地正法与清代刑事审判制度——从晚清就地正法之制的争论谈起》,载《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2期。
[13] 晚清许多官员奏折中都提到就地正法章程起于“咸丰三年”,如刑部称“臣等查就地正法章程起于咸丰三年”(《皇清道咸同光奏议》,卷57,刑政类·律例,第2885页)。但也有学者指出,就地正法并非起于咸丰年间,“清律中有就地正法的制度规定”,“在康熙朝死刑审判复核制度确立之后,就地正法才开始出现”。“就地正法”是非常时期采用的临时性政策,有清一代,在聚众抗官、谋反和叛国一类重犯案件及战时,常会采用。参见王瑞成:《就地正法与清代刑事审判制度——从晚清就地正法之制的争论谈起》,载《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2期。此文认为,晚清时期,出于镇压太平天国的需要,咸丰下令允许地方官员、团练、绅民“就地正法”,实施对象和施行者都有所扩大,故文献中常常将此称为“就地正法新章”。
[14] 《遵议盗案分别首从章程疏》,《皇清道咸同光奏议》卷57,刑政类,20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4辑。
[15] 《桂良奏报河间等府拿获要犯多名就地正法片》,《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4册,25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
[16] 《英桂奏报楚北股众分窜麻城及尉氏许州乡民滋事折》,《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4册,462~463页。
[17] 《桂良奏报各地业将拿获敌犯等分别审明正法片》,《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4册,668~669页。
[18] 骆秉章:《北路贼已败退南路收复东安筹办情形折》,《骆文忠公奏议》卷4,22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7辑。
[19] 骆秉章:《黔匪攻扑镇筸绥靖沅州官军击退克复麻阳晃州折》,《骆文忠公奏议》卷6,19页。
[20] 刘如玉:《禀复骆中丞批饬严缉逃匪》,《勤慎堂自治官书》卷1,13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77辑。
[21] 毛鸿宾:《拿办各属会匪并严查回籍勇丁片》,《毛尚书奏稿》卷6,33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61辑。
[22]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1319页。
[23]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57页。
[24]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838,刑律断狱,3页;卷835,刑律捕亡,3页;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150页。
[25] 毛鸿宾:《粤东劫盗重案请就地正法片》,《同治中兴京外奏议约编》,卷8,16~17页。
[26]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674页。
[27]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1192页。
[28]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1198、1320、1297、1238页。
[29]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1317页。
[30]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1318页。
[31] 此为张之洞奏折中引述。见《江苏盗劫等犯请就地正法折》,《张之洞全集》卷40,1070页。
[32] 《酌议严惩会匪章程折》,《张之洞全集》卷32,859页。
[33]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1231页。
[34]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1288页。
[35] 《请定盗案就地正法章程折》,《张之洞全集》卷13,374页。
[36] 《邯郸县拿获首夥盗犯史得汶等四名请正法禀并批》,载《北洋官报》1904年第464册,文牍录要,2页。
[37] 《安平县拿获盗首王小石头请委审正法禀并批》,载《北洋官报》1905年第623册,文牍录要,2~3页。
[38] 《河南巡抚林绍年奏盗犯就地正法章程变通办理片》,载《政治官报》第172号,光绪三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8页。
[39] 《东三省总督徐世昌黑龙江巡抚周树模奏春季拿获马贼首夥刘青山等就地正法折》,载《政治官报》第286号,光绪三十四年七月十七日,10页。
[40] 《又奏积匪申宽的就地正法片》,载《政治官报》第325号,光绪三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11页。
[41] 《法部奏议复御史吴纬炳奏寻常盗犯请一律照例解勘折》,载《政治官报》第590号,宣统元年五月初三日,10~11页。
[42] 《法部会奏议复赣抚等奏咨变通州县招解死罪人犯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10卷,213~214页。
[43] 《法部会奏议复赣抚等奏咨变通州县招解死罪人犯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10卷,215页。
[44] 《法部会奏议复赣抚等奏咨变通州县招解死罪人犯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10卷,216~217页。
[45] 《宪政编查馆奏核议法部奏酌拟死罪施行详细办法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8卷,125页;《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劻等复奏查核锡良所奏解释法令纷歧并窒碍情形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901页。
[46] 《法部奏酌拟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折并章程》,《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1卷,391页。
[47] 《法部会奏议复赣抚等奏咨变通州县招解死罪人犯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10卷,215页。
[48] 《护督宪附奏川省土匪请以军令从事就地正法片》,载《四川官报》1911年第20号,公布类,10页。
[49] 《宪政编查馆谨奏为遵旨查核具奏恭折》,载《京报》第163册,宣统三年四月初七日,277页。
[50] 《黑龙江巡抚周奏胡匪马贼请仍准就地正法片》,载《吉林司法官报》1911年第1期,章奏,12页。
[51] 《护督宪附奏川省土匪请以军令从事就地正法片》,载《四川官报》1911年第20号,公布类,10~11页。
[52] 《两广总督张鸣岐片》,载《京报》第163册,宣统三年五月十七日,469~470页。
[53] 《咸丰十一年十一月初二日上谕》,李刚已辑:《教务纪略》卷首,4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45辑。
[54] 《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71,34、30页,北京,故宫博物院1930年刊本。
[55] 《同治九年二月二十日恭亲王奕等奏请密饬地方官遵照前此通行成案办理教案片》,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合编:《清末教案》第1册,761页,北京,中华书局,1996。
[56] 《光绪二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上谕》,李刚已辑:《教务纪略》卷首,11页。
[57] 《奏定地方官接待主教教士事宜》,李刚已辑:《教务纪略》卷3下,章程,30~31页。
[58] 《清查教堂式样处数造册咨部》,李刚已辑:《教务纪略》卷3下,章程,14页。
[59] 《设立保甲认真保护教堂并定绅董处分》,李刚已辑:《教务纪略》卷3下,章程,29~30页。
[60] 《河南巡抚松寿示谕保教章程》,杨凤藻辑:《皇朝经世文新编续集》卷19,6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79辑。
[61] 《江西洋务局详议进贤县条陈责成绅耆保教章程禀》,杨凤藻辑:《皇朝经世文新编续编》卷19,17~18页。
[62] 《光绪十七年八月上谕》《光绪二十一年六月十九日上谕》,李刚已辑:《教务纪略》卷首,6、7页。
[63] 张之洞:《办结武穴教案折》,苑书义主编:《张之洞全集》卷30,793~794页。
[64] 《光绪二十八年二月十六日上谕》,李刚已辑:《教务纪略》卷首,20页。
[65] 《各省教务汇志》,载《东方杂志》1905年第7期,46页。
[66] 《湖广总督张奏办施南教案情形折》,载《东方杂志》1904年第12期,86~90页。
[67]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3785页。
[68]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3785~3786页。
[69] 《光绪二十七年三月初一日上谕》,李刚已辑:《教务纪略》卷首,16~17页。
[70]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3785页。
[71] 《浙江镇海县小港教案议结条款》,载《东方杂志》1906年第4期,20页。
[72] 《浙江天台县教案善后合同》,载《东方杂志》1906年第4期,19页。
[73] 《沅江县知县徐允文禀》,王明伦编:《反洋教书文揭帖选》,273~274页,济南,齐鲁书社,1984。
[74] 《浙江会稽县八字桥教堂购产息事通禀》,载《东方杂志》1904年第7期,38~39页。
[75] 《同治元年三月初十日上谕》,李刚已辑:《教务纪略》卷首,4页。
[76] 《直隶总督袁颁发各州县教案简明要览》,载《东方杂志》1904年第7期,30页。
[77] 《华阳县晓谕团民告示》,四川省档案馆编:《四川教案与义和拳档案》,311页,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
[78] 《民教不能相安亟宜设法消弭》,李刚已辑:《教务纪略》卷3下,章程,24页。
[79] 《光绪二十八年三月初一日上谕》,李刚已辑:《教务纪略》卷首,31页。
[80] 《批宜昌关道禀利川县办理教案情形》《批施南府禀断利川教案》,《张之洞全集》卷164,4742、4743页。
[81] 《通行传教谕单并咨行教民犯案办法》《总理衙门各国大臣商办传教条款》,李刚已辑:《教务纪略》卷3下,章程,1页、7~8页。
[82] 《浙江巡抚聂奏结宁海教案折》,载《东方杂志》1904年第10期,56~57页。
[83] 《山东泰安县知县秦应逵禀》,王明伦编:《反洋教书文揭帖选》,369页。
[84] 《署永新县令阎少白遗稿并绝命诗》,王明伦编:《反洋教书文揭帖选》,370页。
[85] 《直隶总督袁颁发各州县教案简明要览》,载《东方杂志》1904年第7期,28~34页。
[86] 《论教案之由来》,载《东方杂志》1904年第10期,55页。
[87] 《办理商约事务大臣吕海寰奏为教案要索日甚宜考察各国教规教律会订专约折》,《清末教案》第3册,833~834页,北京,中华书局,1998。
[88] 赵尔巽:《清史稿》卷144,刑法三,4217页。
[89]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206页。
[90] 寻常命案,州县三个月解府州,盗劫及情重命案、钦部事件及抢夺等一切杂案,州县两个月解府州;州县自理案件(笞杖案件)限20日审结。在处罚方面,逾限不及一月者,罚俸三个月,逾限一月以上,罚俸一年,自理案件逾限情节重大者,该管上司即行题参。参见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135~137页。
[91] 《漕运总督常安为陈清理刑狱积案事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朝刑狱管理史料》,载《历史档案》2003年第3期。
[92] 如四川州县监狱就有私用撑棍、木闸等刑具的现象,见《署四川按察使齐格为狱中重囚禁用非刑事奏折》,《乾隆朝刑狱管理史料》,载《历史档案》2003年第3期。
[93]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3659页。
[94]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1035页。
[95]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3684页
[96]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4232页。
[97] 黎培敬:《添设平民待质所请饬各直省一律举行折》,《黎文肃公遗书》奏议卷3,17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7辑。
[98]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385页。
[99]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3659页。
[100]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3661页。
[101] 《札南番两县勘修迁善所》,《张之洞全集》卷94,2547页。此一时期除迁善所外,还有自新局、洗心局、改过局、化莠堂、省悟所等类似机构,参见陈兆肆:《清代自新所考释——兼论晚清狱制转型的本土性》,载《历史研究》2010年第3期。
[102] 《广西巡抚柯奏遵设罪犯习艺所》,《东方杂志》1904年第10期,170页。
[103]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4744~4745页。
[104]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4744页。
[105]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4771页。
[106]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5329页。
[107]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4968~4969页。
[108] 《刑部议复护理晋抚赵奏请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1卷,193页。
[109]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5329~5330、5332页。
[110]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实行改良监狱宜注意四事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831页。
[111] 陈兆肆:《清代自新所考释——兼论晚清狱制转型的本土性》,载《历史研究》2010年第3期。
[112] 《天津府凌福彭谨呈今将查明日本监狱习艺详细情形开折恭呈》,载《北洋官报》1903年第174册,文牍录要,4页;第175册,文牍录要,3~4页。
[113] 《直督饬天津道会同巡警局议复改良监狱事宜札》,载《北洋官报》1903年第174册,文牍录要,3页。
[114] 《天津府凌福彭谨呈今将查明日本监狱习艺详细情形开折恭呈(续)》,载《北洋官报》1903年第176册,文牍录要,4页。
[115] 《刑部奏拟请将州县自理刑名案内笞杖改为罚金一项酌提解部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1卷,295页。
[116] 《修订法律大臣奏轻罪禁用刑讯笞杖改为罚金请申明新章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1卷,293~294页。
[117] 清代四川南部县衙门档案:《为具缴贩卖私磺案内罚金事》,宣统二年十月十一日,21-104-4。
[118] 清代四川南部县衙门档案:《为具告宋学书等叠搕藐断滋讼无息事》,宣统二年六月初三日;《为计开提比宋学书缴罚款事》,宣统二年七月初七日,21-24-239。
[119] 清代四川南部县衙门档案:《为造报宣统二年春季正二三月分南部县词讼案件罚款数目开支一案事呈川北道》,宣统二年四月二十八日,21-605-8。可惜的是,没有查到具体的开支表册。
[120] 《江西藩臬司按照州县缺分酌定罚金数目详文》,载《江西官报》1906年第3期,奏牍二,1~3页。
[121] 《抚院朱批法司详奉法部札催各州县应解罚金银两向由藩司汇解文》,载《安徽官报》1911年六月上旬,文牍,2页。
[122] 《严禁违律苛罚案》,吴剑杰主编:《湖北咨议局文献资料汇编》,560~561页。
[123] 《粵谘议局为番禺县令滥刑无辜事呈袁督文》,载《申报》1910年4月5号,第1张后幅第2版。
[124] 《又奏前藤县令王为毅滥用刑威请革职查办片》,载《内阁官报》第64号,宣统三年九月初五日,折奏类司法,2页。
[125] 《预备立宪时代冤狱,停止刑讯时代之惨状》,载《竟业旬报》1909年第41期,专件,43页。
[126] 《质问停止刑讯并未实行案》,吴剑杰主编:《湖北咨议局文献资料汇编》,555~556页。
[127] 《湖广总督批复》,吴剑杰主编:《湖北咨议局文献资料汇编》,556页。
[128] 《法部奏请旨饬各省实行停止刑讯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10卷,443页。
[129] 《论停止刑讯之难》,载《广益丛报》第235号,宣统二年五月初十日,法意,1~2页。
[130] 《鄂督张奏省城模范监狱开办情形折》,载《北洋官报》1907年第1437册,奏议录要,2页。
[131] 《改良监狱》,载《四川官报》1904年第22册,新闻,5页。
[132] 《安徽提法司批颍州府长守详拟改良监狱办法十三条呈请核示文》,汪庆祺编,李启成点校:《各省审判厅判牍》,282~283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133] 《川督锡制军札饬各属修改监狱规则》,载《北洋官报》1906年第1006册,专件,12页;第1007册,专件,12页。
[134] 《广东南海县改良监狱试办简章》,载《东方杂志》1907年第5期,222~227页。
[135] 《安徽提法司批颍州府长守详拟改良监狱办法十三条呈请核示文》,汪庆祺编,李启成点校:《各省审判厅判牍》,282页。
[136] 《批示改良监狱办法》,载《北洋官报》1907年第1377册,新政纪闻,10页。
[137] 《所谓改良监狱者如是》,载《申报》1911年1月24日,第1张后幅第2版。
[138] 《法部奏核议御史麦秩严奏改良监狱亟宜整饬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6卷,184页。
[139] 《苏抚严禁各属滥押之手续》,载《申报》1911年5月2日,第1张后幅第2版。
[140] 《署两广总督袁树勋奏粤省筹办审判厅大概情形折》,载《政治官报》第881号,宣统二年三月初五日,10页。
[141] 《刑部议复护理晋抚赵奏请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1卷,190页。
[142] 《河南巡抚陈奏遵设罪犯习艺所酌议办法折》,载《东方杂志》1905年第2期,3~6页。
[143] 《前署湖南巡抚端奏筹办湘省罪犯习艺所情形折》,载《东方杂志》1905年第11期,184~185页。
[144] 《晋抚张奏晋省各属遵设罪犯习艺所折》,载《北洋官报》1906年第964册,奏议录要,3页。
[145] 《江苏巡抚陈启泰奏筹建罪犯习艺所及各属办理情形折》,载《政治官报》第448号,宣统元年正月初八日,22页。
[146] 《兼署闽督崇奏遵设罪犯习艺所酌拟办法折》,载《北洋官报》1905年第737册,奏议录要,1页;《滇督丁奏滇省创办罪犯习艺所情形折》,载《北洋官报》1905年第609册,奏议录要,2页;《署黑龙江将军程奏拟呈罪犯习艺所章程折》,载《北洋官报》1906年第1116册,奏议录要,3页;《吉林将军达奏创办罪犯习艺所大概情形折》,载《北洋官报》1905年第894册,奏议录要,2页。
[147] 《山东巡抚胡奏遵设罪犯习艺所酌拟办法折》,载《东方杂志》1905年第5期,67页。
[148] 《桂抚李奏遵旨查明西省现办罪犯习艺所暨整顿警察情形折》,载《北洋官报》1905年第745册,奏牍录要,2页。
[149] 《署新抚吴奏开办南北两路罪犯习艺所情形折》,载《北洋官报》1906年第1042册,奏牍录要,3页。
[150] 《庐陵县潘敦先详派办处奉饬设立罪犯习艺所禀》,载《江西官报》1904年的13期,奏牍二,1~2页。
[151] 《署沧州禀设立罪犯习艺所并呈章程线带禀并批》,载《北洋官报》1905年第784册,文牍录要,3页;《署沧州设立罪犯习艺所试办章程清折》,载《北洋官报》1905年第785册,文牍录要,2页。
[152] 《博野县令树滋禀拟办设立罪犯习艺所大概情形文并批》,载《北洋官报》1910年第2409册,文牍录要,8页。
[153] 《元氏县创设监狱学堂教授监犯拟具章程呈请各宪立案禀》,载《教育杂志》1906年第22册,文牍,7页。
[154] 《咸丰县善政》,载《湖北地方自治研究会杂志》1909年第3号,调查,363页。
[155] 《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等奏请改定全国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379~380页。
[156] 《庆亲王奕劻等奏厘定中央各衙门官制缮单进呈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464页。
[157] 《厘定官制大臣致各省督抚通电》,侯宜杰整理:《清末督抚答复厘定地方官制电稿》,《近代史资料》总第76号,52页。
[158] 《河南巡抚来电》,侯宜杰整理:《清末督抚答复厘定地方官制电稿》,《近代史资料》总第76号,62页。
[159] 《四川总督来电》,侯宜杰整理:《清末督抚答复厘定地方官制电稿》,《近代史资料》总第76号,64页。
[160] 《湖广总督来电》,侯宜杰整理:《清末督抚答复厘定地方官制电稿》,《近代史资料》总第76号,86页。
[161] 《附编纂官制大臣泽公等原行政司法分立办法说帖》,载《东方杂志》1907年第8期,418~419页。
[162] 《总司核定官制大臣奕劻等奏续订各直省官制情形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504、510页。
[163] 《附编纂官制大臣泽公等原拟行政司法分立办法说帖》,载《东方杂志》1907年第8期,421页。
[164] 《逐年筹备事宜清单》,《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61~67页。
[165] 《湖南巡抚岑春蓂奏筹办审判厅情形折》,载《政治官报》第691号,宣统元年八月十六日,7页。
[166] 《安徽巡抚朱家宝奏筹备皖省省城及芜湖商埠各级审判厅折》,载《政治官报》第732号,宣统元年九月二十七日,14页。
[167] 《署两广总督袁树勋奏粤省筹办审判厅大概情形折》,载《政治官报》第881号,宣统二年三月初五日,9页。
[168] 《湖南巡抚岑春蓂奏筹办审判厅情形折》,载《政治官报》第691号,宣统元年八月十六日,8页。
[169] 《安徽巡抚朱家宝奏筹备皖省省城及芜湖商埠各级审判厅折》,载《政治官报》第732号,宣统元年九月二十七日,17页。
[170] 《河南巡抚吴重憙奏筹办省城各级审判厅情形折》,载《政治官报》第791号,宣统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9页。
[171] 《护理云贵总督沈秉堃奏遵章筹办各级审判厅折》,载《政治官报》第631号,宣统元年六月十五号,10页。
[172] 《浙江巡抚增韫奏筹办审判厅情形折》,载《政治官报》第658号,宣统元年七月十二日,8页。
[173] 《四川总督赵尔巽奏筹办省城及重庆商埠各级审判厅情形折》,载《政治官报》第676号,宣统元年八月初一日,9页。
[174] 《东三省总督徐世昌等奏开办各级审判厅情形折》,载《政治官报》第97号,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11页。
[175] 《东三省总督徐世昌等奏开办各级审判厅情形折》,载《政治官报》第97号,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号,11页;《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奏归并各级审判厅并改拟厅名员缺折》,载《政治官报》第450号,宣统元年正月初十日,14~15页。
[176] 《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吉林巡抚朱家宝奏吉省开办各级审判厅遴员试署折》,载《政治官报》第335号,光绪三十四年九月初七日,6页。
[177] 《黑龙江巡抚周树模附奏审判检察厅经常各款请作正开销折》,载《江南警务杂志》1910年第5期,奏议,26页。
[178] 《宪政编查馆奏核订法院编制法并另拟各项暂行章程折并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7卷,347~348页。
[179] 《宪政编查馆会奏遵议变通府厅州县地方审判厅办法折》,载《政治官报》第947号,宣统二年五月十三日,7页。
[180] 《法院编制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7卷,327页。
[181] 参见李启成:《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99、114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182] 《法部奏贵州考试法官录取各员拟请授职任用折》,载《吉林司法官报》1911年第3期,章奏,2页。
[183] 本来依据法部定章,各省高等审检两厅的厅丞和检察长由部择员预保临时请简,也可由各省遴选预保咨部考核。但根据各省的材料来看,基本都是由各省预保咨部考核,再由部奏请简放试署的。
[184] 这一办法首先由江苏巡抚程德全提出,后来很多省都援引办理。《江苏巡抚程奏筹办省城各级审判厅开庭日期折》,载《吉林司法官报》1911年第1期,章奏,13页。
[185] 如吉林省阿城县、新城府两处,在当地官绅的积极努力下提前开办。另据吉林巡抚林昭常宣统三年十月的奏报,该省已设立地方厅8所,分厅2所,初级厅16所。见《东三省总督赵尔巽吉林巡抚陈昭常奏报第六届筹备宪政成绩折》,载《内阁官报》第99号,宣统三年十月初七日,4页。
[186] 这是依据规划数据统计的,其中包括当时已奏明展缓还未正式开庭的审检厅,如湖南省,吉林之滨江厅、绥芬府,新疆三处商埠。见《直省省城商埠各级厅厅数表》,载《吉林司法官报》1911年第1期,105页;《宪政编查馆奏考核京外各衙门第三年第二届筹备宪政成绩折》,载《法政杂志》1911年第5期。
[187] 此表依据《直省省城商埠地方审判检察厅员额表》《直省省城商埠初级审判检察厅员额表》制作,见汪庆祺编,李启成点校《各省审判厅判牍》,442~447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当时各级检察厅均附设在审判厅内。
[188] 《山西巡抚丁宝铨奏筹设省城各级审判厅折》,载《政治官报》第823号,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11页。
[189] 《湖广总督陈夔龙奏筹备各级审判厅议办情形折》,载《政治官报》第527号,宣统元年闰二月二十八日,18页。
[190] 《筹办审判厅之开幕》,载《北洋官报》1909年第2200册,新政纪闻,11页。
[191] 《闽浙总督松寿奏筹设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办理情形折》,载《政治官报》第699号,宣统元年八月二十四日,7页。
[192] 《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劻奏报各省筹办宪政情形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798页。
[193] 《山东巡抚孙奏东省普筹城治各审判厅请变通部章以州县官兼充检察折》,载《吉林司法官报》1911年第10期,“章奏”,10页。
[194] 《陕西巡抚恩寿奏筹办省城审判厅情形折》,载《政治官报》第823号,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19页。
[195] 《法部奏筹办外省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补订章程办法折》,载《政治官报》第666号,宣统元年七月二十日,12页。
[196] 《清苑县告示》,载《北洋官报》1911年第2686册,文告录要,8页。
[197] 《山东巡抚孙宝琦奏拟设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并酌计各项经费折》,载《政治官报》第877号,宣统二年三月初一日,9页。
[198] 《鄂官厅宣布不理词讼》,载《申报》1911年1月19日,第1张后幅第3版。
[199] 《安徽巡抚朱家宝奏筹备皖省省城及芜湖商埠各级审判厅折》,载《政治官报》第732号,宣统元年九月二十七日,16页。
[200] 《又咨复湖广总督解释审判厅章程文》,汪庆祺编、李启成点校:《各省审判厅判牍》,278页。
[201] 《民政部会奏行政司法分权声明地方官责任折》,载《内阁官报》第7号,宣统三年七月初七日,法令,1页。
[202] 该厅引用《法院编制法》《审判厅试办章程》有关条文时认为,着手搜查必有一定之证据,一定之人犯,或一定之证据、犯人之所在地。仁、钱两县盗犯逃逸,证据全无,无法办理搜查手续,不能承担承缉之责。而逮捕须在确知犯人之姓名、住址,然后由检察厅发票,由司法警察执行。见《杭州府地方检察厅为转饬仁和县遇本厅移缉案件实力缉捕事详请抚法宪文》,汪庆祺编、李启成点校:《各省审判厅判牍》,269~270页。
[203] 《民政部会奏行政司法分权声明地方官责任折》,载《内阁官报》第7号,宣统三年七月初七日,法令,1页。
[204] 在清末直省官制改革中,提法使司由提刑按察使司改设,但提法使和按察使的职能有所不同。在既往省的司法体系中,按察使为一省刑名总汇,凡徒罪以上审转案件要经其复审后报督抚复核。而提法使则“承法部及本省督抚之命,管理全省司法之行政事务”,对各级审判厅所判案件有核定权,如认其错误,可行令该管检察厅分别提起非常上告或再审,即只有司法行政权而没有复勘审判权。参见《宪政编查馆奏考核提法使官制折》,载《政治官报》第751号,宣统元年十月十六日,8~19页;《法部编订提法司办事画一章程折并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11卷,54页。
[205] 《宪政编查馆奏规定州县地方审判厅管辖区域并上诉事宜折》,载《北洋官报》1911年第2769册,奏议录要,4页。
[206] 《法部会奏议复赣抚等奏咨变通州县招解死罪人犯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10卷,216~217页。
[207] 《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劻等复奏查核锡良所奏解释法令纷岐并窒碍情形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899页。
[208] 《宪政编查馆谨奏为遵旨查核具奏恭折》,载《京报》第163册,宣统三年四月初七日,275页;《苏法司左奉督宪札准法部咨嗣后先行正法及立决之犯遵照馆部新章办理文》,载《南洋五日官报》1911年第168期,两江奏牍,9页。
[209] 《宪政编查馆收复各省督抚电·复鄂督电》,载《政治官报》第1294号,宣统三年五月十二日,电报类,8页。
[210] 《湖广总督瑞电法部请解释解勘事宜文》,《陕西提法使电法部请示解勘办法文》,《四川护督王电法部据提法使详请示解勘办法文》,载《吉林司法官报》1911年第4期,公牍,2~3页。
[211] 《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劻等复奏查核锡良所奏解释法令纷岐并窒碍情形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898~902页。
[212] 《宪政编查馆奏核议法部奏酌拟死罪施行详细办法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8卷,128页。
[213] 《安徽提法司札饬各属准高等审判厅咨未设审判厅地方未结案件赴厅上诉分别批示照催延搁不办者咨司处分文》,载《吉林司法官报》1911年第9期,公牍,5页。
[214] 汪庆祺编、李启成点校:《各省审判厅判牍》,26、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