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季州县改制与地方社会

第四节 自治与地方社会02

字体:16+-

[1] 萧公权:《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张皓、张升译,371、377页。

[2] 魏光奇:《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36、67页。

[3]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335页。

[4] 冯桂芬:《复乡职议》,《校邠庐抗议》,11~13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

[5] 《晋抚赵尔巽整顿乡社折》,载《经世文潮》1903年第1期,法律部丙一,38页。

[6] 《政务处奏议复刑部左侍郎沈条陈时事折》,载《东方杂志》1905年第12期,219~220页。

[7] 《政务处吏部巡警部议复御史顾瑗奏请厘定户籍并设立乡官折》,载《江西官报》1906年第25期,奏牍,1~3页。

[8] 《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立宪应如何预备施行准各条举以闻谕》,《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43、44页。

[9] 《御史赵炳麟奏立宪有大臣陵君郡县专横之弊并拟预备立宪六事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127页。

[10] 《御史徐定超奏更定官制办法十条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169页。

[11] 《御史蔡金臺奏改革官制宜限制阁部督抚州县权限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414~415页。

[12] 《大学士孙家鼐奏改官制当从州县起并请试行地方自治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462页。

[13] 此为孙家鼐语,见《考政大臣之陈奏及廷臣会议立宪情形》,载《东方杂志》1906年临时增刊《宪政初纲》,立宪纪闻,3页。

[14] 《盛京将军赵尔巽奏奉天试办地方自治局情形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717页。

[15] 《考察政治馆王大臣奏各省毕业学生请先以乡官考试任用折》,载《东方杂志》1907年第10期,453页。

[16] 《议饬设立乡官学堂》,载《申报》1907年4月4日,第1张第3版。

[17] 《专电》,载《申报》1907年5月19日,第1张第3版。

[18] 《民政部批驳乡官之议》,载《大同报》1908年第9卷第24期,31页;《宪政馆奏驳乡官考试任用章程》,载《申报》1908年6月5日,第1张第5版。

[19] 《论立宪当以地方自治为基础》,载《东方杂志》1905年第12期,217页。

[20] 《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载泽等奏请以五年为期改行立宪政体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112页。

[21] 《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等奏请改定全国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378页。

[22] 《考政大臣之陈奏及廷臣会议立宪情形》,载《东方杂志》1906年临时增刊《宪政初纲》,立宪纪闻,3~5页。

[23] 《著奕劻等续订各省官制并会商督抚筹议预备地方自治折谕》,《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472~473页。

[24] 《厘定官制大臣致各省督抚通电》,侯宜杰整理:《清末督抚答复厘定地方官制电稿》,《近代史资料》总第76号,52页。

[25] 《浙江巡抚来电》,侯宜杰整理:《清末督抚答复厘定地方官制电稿》,《近代史资料》总第76号,67页。

[26] 《湖南巡抚来电》,侯宜杰整理:《清末督抚答复厘定地方官制电稿》,《近代史资料》总第76号,69页。与此论类似的还有江西巡抚、安徽巡抚、四川总督、新疆巡抚、调任贵州巡抚、江苏巡抚等人。

[27] 《河南巡抚来电》,侯宜杰整理:《清末督抚答复厘定地方官制电稿》,《近代史资料》总第76号,62页。

[28] 《山西巡抚来电》,侯宜杰整理:《清末督抚答复厘定地方官制电稿》,《近代史资料》总第76号,66页。

[29] 《湖广总督来电》,侯宜杰整理:《清末督抚答复厘定地方官制电稿》,《近代史资料》总第76号,81页。

[30] 《总司核定官制大臣奕劻等奏续订各直省官制情形折》《各直省官制先由东三省开办俟有成效逐渐推广谕》,《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510、511页。

[31] 《考政大臣之陈奏及廷臣会议立宪情形》,载《东方杂志》1906年临时增刊《宪政初纲》,立宪纪闻,5页。

[32] 《编纂官制大臣镇国公载等奏厘定官制宗旨大略折》,载《东方杂志》1906年临时增刊《宪政初纲》,奏议,8页。

[33] 《八月二十三日上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1卷,44页。

[34] 《九月十三日上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1卷,47页。

[35] 《地方自治汇志》,载《东方杂志》1907年第10期,508页。

[36] 《地方自治汇志》,载《东方杂志》1907年第10期,508页。

[37] 《地方自治汇志》,载《东方杂志》1907年第10期,508页。

[38] 《庆云县创办自治局暂行试办章程》,《北洋公牍类纂》卷2,自治二,第163页。

[39] 《农安县志》卷4,自治,81页,民国十七年铅印本。

[40] 《地方自治汇志》,载《东方杂志》1907年第5期,233页。

[41] 《地方自治汇志》,载《东方杂志》1907年第10期,508页。

[42] 《地方自治汇志》,载《东方杂志》1907年第10期,509页。

[43] 《地方自治汇志》,载《东方杂志》1907年第10期,509页。

[44] 《政务处奏议复刑部左侍郎沈条陈时事折》,载《东方杂志》1905年第12期,219~220页。

[45] 《奏报天津试办地方自治折》,《袁世凯奏议》下,1520页。

[46] 《府县示谕照录》,载《大公报》1907年3月28日,第1张第5版。

[47] 《天津府自治局禀自治研究所第一班学员毕业文并批》,甘厚慈辑:《北洋公牍类纂》卷1,自治一,97页,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版,1990。

[48] 《试办天津县地方自治公决草案一百一十一条》,《北洋公牍类纂》卷1,自治一,84~96页。

[49] 《天津县自治局试办调查局简章》,载《东方杂志》1907年第4期,172~176页。

[50] 《天津府自治局详开办选举各情形文并批》,《北洋公牍类纂》卷1,自治一,110~112页。

[51] 《天津自治局督理复选举报告书》,《北洋公牍类纂》卷1,113页;《举行复选》,载《大公报》1907年7月10日,第1张第5~6版;《复选举票数纪略》,载《大公报》1907年7月26日,第1张第5版。另参见黄俏凤:《官治与自治的困境:清末天津县地方自治研究》,武汉,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6~29页,2013。

[52] 《选举董事会正副会长会员公布》,载《大公报》1908年7月15日,第1张第3版。

[53] 《天津府自治局详开办选举各情形文并批》,《北洋公牍类纂》卷1,自治一,112页。

[54] 魏光奇:《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38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55] 《试办天津县地方自治公决草案一百一十一条(督宪袁批附)》,《北洋公牍类纂》卷1,自治一,97页。

[56] 天津县议事会成立后,依据此案又拟定了各项条例、会场规则、旁听劵规则、事务所规则等,均称此案为“章程”。参见《北洋公牍类纂》卷1,自治一,120~127页。

[57] 《试办天津县地方自治公决草案一百一十一条(督宪袁批附)》,《北洋公牍类纂》卷1,自治一,84~96页。

[58] 《议事会之责任》,载《大公报》1908年4月30日,第1张第2~3版。

[59] 《祝董事会之前途》,载《大公报》1908年7月13日,第1张第2版。

[60] 《天津县议事会申工艺总局文》,载《大公报》1907年12月14日,第1张第6版。

[61] 《移工程局卫生局文》,载《大公报》1909年4月13日,第1张第5~6版。

[62] 《事欠公允》,载《大公报》1910年5月14日,第1张.第6版。

[63] 《关于天津地方自治之文件》,载《大公报》1910年5月10日、11日、12日,第3张第2版。

[64] 《旧会消灭》,载《大公报》1911年1月15日,第1张第5版。

[65] 《参事会成立》,载《大公报》1911年8月4日,第1张第5版。

[66] 《盛京将军赵尔巽奏奉天试办地方自治局情形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717页。

[67] 《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等奏请改定全国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379页。

[68] 《宪政编查馆资政院会奏宪法大纲暨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事宜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61~66页。

[69] 《宪政编查馆奏核议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并另拟选举章程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724~729页。

[70] 《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凡于城镇乡内现有住所或寓所者,不论本籍京旗驻防或流寓,均为城镇乡居民。城镇乡选民的资格为:(一)有本国国籍者;(二)男子年满二十五岁者;(三)居本城镇乡接续至三年以上者;(四)年纳正税或本地方公益捐二元以上者。选民有选举自治职员及被选举为自治职员之权。同时,现任本地方官吏、现充军人、现充本地方巡警、现为僧道及其他宗教教师者,不得选举自治职员和被选举为自治职员;现在学堂肄业者,不得被选举为自治职员。城镇议事会议员,以二十名为定额。城镇人口满五万五千者,得增设议员一名,每加人口五千,得增议员一名,至多以六十名为限。乡议事会议员,人口不满二千五百者,设议员六名,以后按人口递加,至多以十八名为限。

[71] 郭冬梅:《日本近代地方自治制度的形成》,155、16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72] 《宪政编查馆奏核议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并另议选举章程折并单二件》,《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1卷,150页。

[73] 邵义:《论府厅州县自治》,载《法政杂志》第1年第5期,60页。

[74] 《宪政编查馆奏覆核府厅州县地方自治暨选举各章程折并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7卷,237页。

[75] 如光绪三十年黑龙江升呼兰厅、绥化厅为府,各设知府一员,均不设首县,自理地方。此后黑龙江凡新设知府均“自理所辖地面,其知府领有属县者,并考核所属一切事务”。光绪三十三年吉林增设密山府知府一员,亦有自理地面,直接司道。奉天于宣统二年奏请添设的长白府,也“有自理地面之责,兼辖新设之安图、抚松两县”。见《政务处会议黑龙江添设地方各官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2卷,200页;《东三省总督徐世昌署理黑龙江巡抚周树模奏江省续设道府州县酌拟设治章程折并清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5卷,41页;《内阁会议政务处议复东督徐奏吉省请增设府州县缺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2卷,231页;《东督锡奏添设府厅州县各缺并陈未尽事宜折并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9卷,241页。

[76] 《宪政编查馆奏复核府厅州县地方自治暨选举各章程折并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7卷,239页。

[77] 《宪政编查馆奏复核府厅州县地方自治暨选举各章程折并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7卷,238页。

[78] 《宪政编查馆奏复核府厅州县地方自治暨选举各章程折并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7卷,245页。

[79] 《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释义》,载《山东自治报》1910年第16期,释义类,第11页。

[80] 《宪政编查馆奏复核府厅州县地方自治暨选举各章程折并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7卷,246页。

[81] 《宪政编查馆奏复核府厅州县地方自治暨选举各章程折并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7卷,251、246页。

[82] 《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第十九条:“下列人等,不得选举自治职员,及被选举为自治职员:一、现任本地方官吏者;二、现充军人者;三、现充本地方巡警者;四、现为僧道及其他宗教师者。”第二十条:“现在学堂肄业者,不得被选举为自治职员。”《府厅州县自治章程》表述为:“现任本府厅州县官吏者”“现充本府厅州县巡警者”没有选举府厅州县议员之权;“小学堂教员”不得被选举为府厅州县议员。此外还强调议事会议员不得同时兼任参事会参事员、咨议局议员、城镇乡议事会议员、董事会职员、乡董、乡佐;父子兄弟不得同时为议员,若同时当选者,以子避父,以弟避兄。

[83] 邵义:《论府厅州县自治》,载《法政杂志》第1年第5期,60页。

[84] 《宪政编查馆奏复核府厅州县地方自治暨选举各章程折并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7卷,249页。

[85] 沧江:《城镇乡自治章程质疑》,载《国风报》1910年第5号,20页。

[86] 黄东兰:《清末地方自治制度的推行与地方社会的反应——川沙“自治风潮”的个案研究》,载《开放时代》2001年第3期。

[87] 《宪政编查馆奏核议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并另拟选举章程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726页。

[88] 《宪政编查馆奏核议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并另议选举章程折并单二件》,《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1卷,154页。

[89] 《资政院学部会奏地方学务章程》《学部奏订地方学务章程施行细则折》,朱有瓛等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教育行政机构和团体》,82~90页,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3。

[90] 《本处议定整顿自治办法十三条》,载江苏苏属地方自治筹办处编:《江苏自治公报类编》,26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53辑。

[91] 沧江:《城镇乡自治章程质疑》,载《国风报》1910年第5号,时评,20页。

[92] 《厘定官制大臣致各省督抚通电》,侯宜杰整理:《清末督抚答复厘定地方官制电稿》,《近代史资料》总第76号,52页。

[93] 郭冬梅:《日本近代地方自治制度的形成》,166~16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94] 郭冬梅:《日本近代地方自治制度的形成》,182页。

[95] 邵义:《论府厅州县自治》,载《政法杂志》第1年第5期,58页。

[96] 《厘定官制大臣致各省督抚通电》,侯宜杰整理:《清末督抚答复厘定地方官制电稿》,《近代史资料》总第76号,52页。

[97] 《九月十三日上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1卷,47页。

[98] 《十二月二十七日上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1卷,71页。

[99] 《安徽巡抚朱家宝奏筹办地方自治变通办法酌定期限折》,载《政治官报》第664号,宣统元年七月十八日,7页。

[100] 《安徽巡抚朱家宝奏筹办地方自治变通办法酌定期限折》,载《政治官报》第664号,宣统元年七月十八日,8页。

[101] 《江苏巡抚瑞澂奏筹办地方自治情形折》,载《政治官报》第689号,宣统元年八月十四日,10页。

[102] 如直隶是以按察使为总办,另委两名道员督理其事;而江苏则以藩学臬三司为总办,另委候补道为会办。见《直隶总督杨士骧奏遵章筹办地方自治折》,载《政治官报》第516号,宣统元年闰二月十七日,13页;《江苏巡抚瑞澂奏筹办地方自治情形折》,载《政治官报》第689号,宣统元年八月十四日,9页。

[103] 《宪政编查馆奏核覆自治研究所章程折》,载《东方杂志》1909年第5期,记载一·宪政篇,265页。

[104] 也有一些省并没有按照部章要求在每个州县都设置自治研究所。如广西,巡抚张鸣岐以交通不便,经费缺乏为由,将全省分为三区,分别设置自治研究所训练人才,但要求各厅县各设自治筹办公所,遴选正绅主办。见《广西巡抚张鸣岐奏筹办地方自治情形折》,载《政治官报》第564号,宣统元年四月初七日,9~10页。

[105] 清代四川南部县衙门档案:《为计开南部县开办地方自治研究所简章事》,《为具禀南部县自治研究所业已开办遵札填表开折造册事呈督藩学臬道等宪》,宣统元年,20-951-4。

[106] 《自治之现象如是》,载《申报》1910年10月20日,第1张后幅第4版。

[107] 《宪政编查馆奏核议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并另拟选举章程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728页。

[108] 《自治筹办处筹办地方自治释要》,载《湖北官报》1911年第16期,公牍,9页。

[109] 《江南筹办地方自治总局批如皋县据如邑选民许国桢等呈区图叩饬分区以附定章由》,载《南洋官报》1911年第189期,两江奏牍,32~33页。

[110] 《批答单县申送区域总图一案》,载《山东自治报》1910年第16期,函件类,13页。

[111] 《合并区域之计划》,载《北洋官报》1911年第2818册,各省近事,10页。

[112] 《江苏苏属地方自治筹办处、江苏布政使会详奉批吴江县周庄镇筹备自治区域争议一案绘图请示遵文》,章开沅等主编:《辛亥革命史资料新编》第4卷,298~299页。当时吴江、震泽两县合并成立镇乡自治筹备公所,称“江震自治公所”。

[113] 《自治公所区域之争议》,载《申报》1909年10月1日,第2张第2版。

[114] 关于武阳城乡区域划分的争议,《申报》做了连续而详细的报道。参见《城乡区域问题之解决》,载《申报》1909年11月28日,第2张第3版;《详报督抚宪武阳二县城乡分画区域业据印委各员禀复由处批示决定办法文》,江苏苏属地方自治筹备处编:《江苏自治公报类编》第13期,文牍类,363~365页。

[115] 《自治筹办处批广济县武穴镇商民恒升益等禀请委员会勘区域由》,载《湖北官报》1911年第162期,公牍,7页。

[116] 由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依据一定的标准大规模地划分城镇乡,难免简单和粗疏,故而各地在举办自治的过程中多有调整。如广东合浦县的靖海镇,系北海、高德街、涠洲墩三处合并而成,并已选举产生了议事会议员。但由于三处相隔较远,经议员呈请,三处又分析为乡,之前的选举作废,再重新分别举办。见《督院张据合浦县李令同禄申请将北海高德涠洲墩等三处并镇之案注销各分析为乡自治团体缘由行广东地方自治筹办处核明详办文》,载《两广官报》1911年第18期,宪政,265页。

[117] 《贵州巡抚庞鸿书奏贵州第一年筹办宪政及现办情形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762页。

[118] 《震泽筹备自治公所所长张嘉荣等上报户口清册及总表呈文》《盛泽区筹备自治公所禀报调查竣事拟宣示期限及选举日期请吴江县署察核并详报备案文》,章开沅等主编:《辛亥革命史资料新编》第4卷,308、317页。

[119] 《各省要闻汇志》,载《湖北地方自治研究会杂志》1909年第3期,杂录,428页。

[120] 《疑义要电》,江苏地方自治筹办处编:《江苏自治公报类编》1911年第41期,22页。

[121] 《各省筹办地方自治与馆部往来各电汇录》,载《法政杂志》第1年第8期,42页。

[122] 《江苏苏属地方自治筹办处对沈蓉照等禀请饬催盛区赶速定期投票的批示》,《江苏苏属地方自治筹办处复吴江县盛泽镇电》,章开沅等主编:《辛亥革命史资料新编》第4卷,322、327页。

[123] 《护川督致民政部电》,载《法政杂志》第1年第9期,附录,43、40页。

[124] 《札蓬莱县饬令更正选民册文》《札馆陶县城区选民已由本处代为分级饬遵文》,载《山东自治报》1910年第16期,文牍,5、6页。

[125] 《各省筹办地方自治》,载《申报》1910年6月15日,第2张第2版。

[126] 清代四川南部县衙门档案:《为详报县属新政富驿两镇议事董事各会选举完毕正陪总董分别造赍自治职员表册事呈四川地方自治筹办处川北道保宁府》,宣统二年十月二十五日,21-1009-3。

[127] 《甘肃各厅州县城镇乡地方自治顺序施行细则》,载《甘肃官报》1910年第4期,专件,17页。

[128] 《札齐东县议员票数多于选民人数文》,载《山东自治报》1910年第21期,文牍类,5页。

[129] 《各省筹办地方自治》,载《申报》1910年7月3日,第2张第2版。

[130] 《苏垣甲级选举开票》,载《北洋官报》1910年第2355号,各省近事,10页。

[131] 《南新城自治议员营私解散》,载《申报》1911年4月11日,第1张后幅第3版。

[132] 《各省要闻汇志》,载《湖北地方自治研究会杂志》1909年第3期,杂录,427页。

[133] 《民政部谨奏为胪陈第三年第二次筹备宪政成绩恭折》,载《京报》163册,宣统三年四月初四日,263页。

[134] 《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劻等拟呈修正宪政逐年筹备事宜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88~92页。

[135] 《山东巡抚孙宝琦奏请变通地方自治折》,《国风报》1910年第16号,文牍,9~13页。

[136] 《宪政编查馆会奏议复山东巡抚孙宝琦奏地方自治拟请变通章程折》,载《政治官报》第1015号,宣统二年七月二十二日,5页。

[137] 《划一筹办厅州县自治缩短成立年限案》,吴剑杰主编:《湖北咨议局文献资料汇编》,612、626页。

[138] 《东三省总督赵尔巽吉林巡抚陈昭常奏报第六届筹备宪政情形折》,载《内阁官报》第99号,宣统三年十月初十日,4页。

[139] 《河南巡抚宝棻跪奏为筹办地方自治酌量变通办理情形恭折》,载《京报》第163册,宣统三年二月初七日,34页。

[140] 《宪政编查馆奏遵限考核京外各衙门第三年第二届筹备宪政成绩折》,载《政治官报》第1285号,宣统三年五月初三日,10页。

[141] 《直隶总督陈夔龙奏胪陈第六届筹备宪政情形折》,载《内阁官报》第42号,宣统三年八月十三日,8页。

[142] 《直隶总督杨士骧奏遵章筹办地方自治折》,载《湖南地方自治白话报》,1910年第2期,奏折,3页。

[143] 《直隶总督陈夔龙奏胪陈第四届筹备宪政情形折》,载《顺天时报》宣统二年八月十九日,第5版。

[144] 《顺直咨议局议决交议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施行细则案》,载《顺天时报》,宣统二年九月二十四日,第4版。

[145] 《天津府自治局拟定试办天津县地方自治选举规则》,《北洋公牍类纂》卷1,103页。《广宗县志》卷6,法制略,6页,民国二十二年铅印本。

[146] 《藩台告示》,载《北洋官报》1911年第2755册,文告录要,7~8页;《南宫县志》卷11,法制志,新政篇,2页,民国二十五年铅印本;《献县志》卷7下,新政篇二,12页,民国铅印本(原书年代缺)。

[147] 《青县志》卷7,经制志,时政篇,18页,民国二十五年铅印本。

[148] 《涿县志》,第4编,第4卷,自治,1页,民国二十五年铅印本。

[149] 《盐山新志》卷10,法制略六,新政,5页,民国五年铅印本。

[150] 《续修广饶县志》卷7,政教志,地方自治三,2页,民国二十四年铅印本。

[151] 《高密县志》卷11,政治志,自治制度沿革,22页,民国二十四年铅印本。

[152] 指川沙乡民反自治风潮,具体可参见黄冬兰:《清末地方自治制度的推行与地方社会的反应——川沙“自治风潮”的个案研究》,载《开放时代》2002年第3期。

[153] 民国元年川沙改厅为县。《川沙县志》卷18,选举志下,8页,民国二十五年铅印本。

[154] 《万源县志》卷6,民治门,法团,2页,民国二十一年铅印本。

[155] 《荣经县志》卷8,新政志,议会,2页,民国四年刊本。

[156] 《嘉定县续志》卷6,自治志,县自治,12页,民国十年铅印本。

[157] 《宪政编查馆会奏设立专科考核议院未开前应行筹备事宜酌拟章程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69~70页。

[158] 《宪政编查馆奏遵限考核京外各衙门第三年第二届筹备宪政成绩折》,载《政治官报》第1285号,宣统三年五月初三日,9页。

[159] 《督院李奏陈第五届筹备宪政情形折》,载《云南官报》1911年第10期,章奏,1页。

[160] 《江苏巡抚程德全为调查各属办理自治情形事札委黄炎培杨廷棟为调查员文》,章开沅等主编:《辛亥革命史资料新编》第4卷,77页。

[161] 如直隶总督陈夔龙奏报第五届筹备宪政成绩时,列举的城镇成立议董会的是24处,还有91乡成立议事会,反而超过下半年第六届奏报的数字(见表5.1)。《直督陈夔龙奏胪陈第五届筹备情形折》,载《顺天时报》宣统三年二月十八日,第5版。

[162] 《各省筹办地方自治》,载《申报》1910年6月15日,第2张第2版。

[163] 《各省筹办地方自治》,载《申报》1910年6月15日,第2张第2版。

[164] 《华娄城自治公所议事会夏季议案》,载《申报》1910年6月19日、20日、21日、22日,第2张第2版。

[165] 《论绅》,载《申报》1908年6月15日,第1张第2版。

[166] 《论办理地方自治亟宜改变方针》,载《申报》1911年3月14日,第1张第2版。

[167] 康有为:《公民自治》,《康南海官制议》卷8,14页,上海,广智书局光绪三十一年刊行。

[168] 《吴县志》卷21上,乡镇一,1页,民国二十三年铅印本。

[169] 《青浦县续志》卷1,疆域上,自治区域,4页,民国二十三年铅印本。

[170] 《华阳县志(摘录)》,《四川辛亥革命史料》下册,25页,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

[171] 《出使俄国大臣胡惟德奏请颁行地方自治制度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715页。

[172] 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51页,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

[173] 《北洋大臣袁世凯奏天津试办地方自治情形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720页。

[174] 《甘肃各厅州县自治筹办公所章程》,载《甘肃官报》1910年第5期,专件,16页。

[175] 《江苏苏属地方自治筹办处职员表》,载《江苏自治公报》1911年第49期,图表类,22~24页。

[176] 《湖南巡抚岑春蓂奏湖南筹办地方自治设立自治研究所情形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749页。

[177] 《广西巡抚张鸣岐奏广西筹办地方自治情形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744页。

[178] 黄东兰:《清末地方自治制度的推行与地方社会的反应——川沙“自治风潮”的个案研究》,载《开放时代》2002年第3期。

[179] 《新城府绅商学界代表禀报设立新城自治会情况》,章开沅等主编:《辛亥革命史资料新编》第4册,414页。

[180] 清代四川南部县衙门档案:《为遵札饬知江油县中壩镇议事会副议长陈鸿藻董事会总董关固等禀陈镇会障碍情形恳辞改选事饬南部县》,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21-102-1026;《为奉札饬知地方自治章程议事会提发议案之权属等事饬南部县》,宣统二年十一月初九日,21-102-1020。

[181] 清代四川南部县衙门档案:《为呈请设立布市事呈南部县》,宣统三年五月十五日,22-334-1;《为谕交照办设立布市事》,宣统三年五月二十七日,22-334-2;《为呈请整顿布市事呈南部县》,宣统三年九月初八日,22-334-3;《为整顿布市事》,宣统三年九月十九日,22-334-4。

[182] 《规定自治会筹办特捐附捐办法》,载《申报》1911年3月10日,第1张后幅第3版。

[183] 《诸暨乡民反抗自治捐风潮》,载《申报》1911年7月30日,第1张后幅第2版。

[184] 清代四川南部县衙门档案:《为县城议事会训辞规则事》,宣统二年十月,21-101-1016。

[185] 《论办理地方自治亟宜改变方针》,载《申报》1911年3月14日,第1张第2版。

[186] 《崇明城议事会解散风潮》,载《申报》1910年10月22日,第1张后幅第4版。

[187] 《武阳城议事会议长辞职》,载《申报》1910年9月19日,第1张后幅第4版。

[188] 《关于自治监督行政职权之手续》,载《申报》1911年7月6日,第1张后幅第2版。

[189] 《鄂督取缔混淆权限之自治》,载《申报》1911年10月9日,第1张后幅第2版。

[190] 《监督解散城自治会之风潮》,载《申报》1911年4月16日,第1张后幅第3版。

[191] 《戚知府批松江各乡区自治公所禀词》,载《法政杂志》1911年第3期,27~29页。

[192] 《戚知府批松江各乡区自治公所禀词》,载《法政杂志》1911年第3期,30页。

[193] 《循理乡议员全体辞职》,载《申报》1911年6月28日,第1张后幅第3版。

[194] 《宪政编查馆奏核议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并另拟选举章程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726页。

[195] 《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解释》,江苏苏属地方自治筹办处编:《江苏自治公报类编》,199页。

[196] 《金山城厢议事会第一次议事录》,载《申报》1910年7月4日、5日、6日,第2张第2版。

[197] 《论绅》,载《申报》1908年6月15日,第1张第1版。

[198] 其中1909年16起,1910年31起,1911年17起。张振鹤、丁原英编:《清末民变年表》,见《近代史资料》总第50号,77~121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

[199] 黄东兰:《清末地方自治制度的推行与地方社会的反应——川沙“自治风潮”的个案研究》,载《开放时代》2002年第3期。

[200] 王树槐:《清末江苏地方自治风潮》,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6期,1977年。

[201] 《论办理地方自治亟宜改变方针》,载《申报》1911年3月14日,第1张第3版。

[202] 《记载第一·中国大事记》,载《东方杂志》1910年第8期,111~112页。

[203] 《记载第一·中国大事记》,载《东方杂志》1910年第11期,159页。

[204] 《论近日捐税之繁》,载《申报》1908年7月3日,第1张第4版。

[205] 《御史萧丙炎奏各省办理地方自治流弊滋大拟请严加整顿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757页。

[206] 《宪政编查馆奏核议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并另拟选举章程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738~739页。

[207] 《江苏咨议局议决抚台交议筹定自治经费案》,江苏地方自治筹办处编:《江苏自治公报类编》,宣统三年卷1~卷3,13~14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遍》第53辑。

[208] 《山东历城等三十四县调查自治清册》,转引自魏光奇:《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13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209] 《自治章程疑义简释》,载《江苏自治公报类编》,宣统三年卷4~卷6,36页。

[210] 《镇海反对自治大风潮详志》,载《申报》1911年9月1日,第1张后幅第3版。

[211] 《绅士为平民之公敌》,《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303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7。

[212] 《札行常州府武阳二县乡董赵晋祺等公呈自治风潮迭起后患堪虞抚批文》,载《江苏自治公报》第63期,文牍类,15~16页。

[213] 《论地方自治之障碍》,载《申报》1910年8月25日,第1张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