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制度之演变
州县官是“亲民之官”,是国家政治体制运行的基础和保障,所以清廷十分重视对州县官的监督考核,并建立了一套完备的制度。考绩,则是对州县官的一种定期的监督制度[171],主要方式是大计。
州县察其属出考详府,直隶州之属县亦察其属出考详直隶州知州;知府、直隶州知州复遍察其属出考详道,直隶厅亦察其属出考详道;道复遍察其属出考移司,司汇核加考详总督、巡抚。[172]
这是一种“递察其属之职”的办法,即由府察州县,然后移道、移司,最后由督抚“遍察而注考”,对地方官加考语上报。考核的标准是“四格”:守(有清、有谨、有平)、才(有长、有平)、政(有勤、有平)、年(有青、有壮、有健)。考核后分为卓异、供职两等,作为提拔任用的依据。[173]
这种考核办法比较宽泛抽象。平心而论,在清代前中期的实施过程中,也并不是完全不注意官员工作的实绩,政治上的清廉和实际工作中“无加派,无滥刑、无盗案、无钱粮拖欠、无亏空仓库粮米,境内民生得所,地方日有起色”[174]亦是考核的具体标准。
然而久而久之,这一考核制度越来越流于形式。《清史稿》云:“光绪间,言者每条奏计典积弊,请饬疆吏认真考察,屡诏戒饬。然人才既衰,吏治日坏,徒法终不能行。”其中的原因,首先是咸同以后,保举捐纳的扩大,督抚权宜行事,“用人不拘资格,随时举措”,每每突破大计常例。[175]其次,晚清以来州县官奏调频繁,“州县通计不及一年者,或十之三四成,或十之四五成,且有至十成以上者”,州县官不能久任,遂“人人萌五日京兆之心,即事事有一暴十寒之虑”,不肯实心任事;“在长官者,不过为属员规避处分调剂优瘠起见”[176],处处维护属下,大计出具考语敷衍了事。最后是制度本身的局限,大计三年一次,四格的标准空洞抽象,行之既久,极易变成一种空泛的、千篇一律的文字功夫。
旧有考核制度的松弛反映了这种制度本身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变化。因为在督抚保举扩大的情况下,保举人员更看重的是军功实绩,这已大大超出了原来的仅仅以履行职责为中心的考核内容。而保举捐纳的扩大,又使州县官品流不一,原有的标准显然过于宽泛,也需要用更为确定的标准以代之,以使考核不至于失去激扬与整饬吏治的作用。
光绪十年(1884年),就有御史郑蒿龄奏道,“近闻各省亦有考吏之法,惟大率以文字试之,不知为吏之要,在政事不在文章”,建议饬下各省督抚,于所属州县课以实政,“以政令之得失,人品之邪正,办事之勤惰,秉公举劾,力除瞻徇迁就之习。即无缺者亦当责令藩司排日接见,询以治民之策,如有才识优长者,分别存记”。这是晚清时期最早主张以“实政”考核州县官的建议。与旧有的“四格”不同的是,它更注意结果和态度,而不仅仅是常规履职。该奏折立即得到上谕的认可,要求各直省督抚对于所属州县“随时课以实事,分别勤惰贪廉,秉公举劾”[177]。但这一次并没有形成具体的制度,地方官员考核制度的形式化局面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
光绪二十五年四月(1899年5月),御史潘庆澜上折建议“拟请饬下各督抚,嗣后保荐人才,无论文武实缺者,必指明有何善政,因何劳绩有裨国计民生,方许保荐”,“无论何项人员,不得仅以器识宏通、才具开展等空言荐举”[178]。奏折虽然是针对督抚保荐而言,但也强调要以“实政”“实绩”作为考核评定官员的标准。
新政开始后,许多新政都需要州县落实,州县官担当的事务日益繁多,办事能力成为对州县官考核的重要方面。光绪二十八年正月(1902年2月)上谕要求:“著该将军督抚两司等,勤见僚属,访问公事,以觇其才识,并察其品行,其贤者量加委任,不必尽拘资格。”三个月后上谕又要求:“嗣后各该督抚务当破除情面,严加考核,自道府以至州县,凡初到省者,必躬亲面试。其鄙俚轻浮者,即行咨回原籍;其尚堪造就者,均令入课吏馆,讲习政治、法律一切居官之要,随时酌予差委,以觇其才识。期满甄别,一秉大公,优者留补,劣者斥罢,平等者再勒限学习,均各出具切实考语,不得仍前含混。”[179]朝廷一再要求督抚注重对地方官实际能力的考核,方法为加强面试、差委察看,以及通过课吏馆学习试用,反映对官员的考核重心从“四格”向注重实事的转化。但仅仅依据能力考核仍有局限,一是“能力”缺乏具体的衡量标准,二是新政的推行需要州县官来落实,故而需要更为具体的考核标准。光绪三十年五月(1904年6月)清廷颁布懿旨:
颇闻各省州县官多有深居简出,玩视民瘼,一切公事漫不经意,以致幕友官亲,朦蔽用事,家丁胥吏,狼狈为奸,公款则舞弊浮收,刑案则拖累凌虐,种种鱼肉,为害无穷,小民何辜,受此荼毒。……嗣后责成各省督抚,考查州县,必以为守俱优,下无苛扰、听断明允、缉捕勤能,为地方兴利除害,于学校农工诸要政,悉心经画,教养兼资,方为克尽厥职。著自本年为始,年终各该督抚将各州县胪列衔名、年岁、籍贯清单,注何年月日补署到任,经征钱粮完欠分数,及有无命盗各案,词讼已结未结若干起,监禁羁押各若干名,均令据实开报。其寻常公罪处分,准予宽免,不准讳饰。任内兴建学堂几所,种植、工艺、巡警诸要政是否举办,一并分别优劣,开列简明事实,不准出笼统宽泛考语。奏到后著交政务处详加查核,分起具奏,请旨劝惩。[180]
这道懿旨确定了新的州县官考核制度。与以前相比,有几个新变化:一是考核的具体内容,从“四格”转为实事,除一般政务外,还将兴建学堂、种植、工艺、巡警等列入;二是考核的具体办法,从出具宽泛考语转向“开具简明事实”;三是考核时间,从三年一次转为每年年终开列事实报告;四是考核的汇总单位,由吏部转向政务处。
这是清廷对州县官的考核制度做出的重大调整,即将考核落实到了“政绩”上,以“政绩”作为评定州县官办事能力、办事态度的标准。做出这一调整的主要原因并不仅仅是既往“四格”考绩的形式化,而是伴随新政的推行,学堂工艺巡警诸事都要州县落实,清廷欲以每年一次的考核加快新政的步伐;同时这种考核方法与各种册报制度也是相一致的。此外,还是为了整顿吏治,即通过每年一次的考核,改变州县官任事中的种种不作为和不端行为。
事实考核的特点是详列工作实绩,以作为评定等级的基础。光绪三十一年十二月(1906年1月),政务处拟订了考核州县事实章程五条:(1)“开报宜核实”,即必须依照政务处拟订的表式,将已办、未办各事一一核实填写。(2)“咨报宜按限”,即咨报时间,近省延至次年三月,远省延至五月,一律奏结。(3)“前后任宜界划分明”,即开报时将前任原有若干,以及后任添办若干分别清楚。(4)“优次等级宜有一定限制”,即学堂、警察、工艺、种植、命盗、词讼、监押、钱漕各项均以完成情况的优劣分为上、中、下三等,分别列出。(5)“州县宜久任”,即改变州县更调频繁的状况,使之久任以利考核。
章程除把册报时间落实外,还把考核与州县官的升职与处罚结合,即将考核结果分为最优、优等、平等、次等四个等级,列入最优者由督抚出具切实考语后,实缺者以应升之缺在任候升,署缺者遇缺即补;列入优等者交部议叙;列入平等者准照前供职;列入次等者,先仍由督抚督饬该员认真举办各事,如始终不知奋勉,即行分别参撤。[181]
有学者研究,从光绪三十年(1904年)起至清亡,七年间进行了六届州县事实考核。[182]第一届考核由政务处主持,嗣后政务处归并考察政治馆,遂由后者主持了第二届考核;旋即由于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查馆,由编查馆主持了第三届州县事实考核。由于考核具有请旨劝惩的权力,所以光绪三十四年三月(1908年4月)民政部上了一道奏折,称“凡直省民政等官臣部皆有统属考核之权”,而现行制度地方管理铨选除授之事属于吏部,而激扬举核之权又分属于各省督抚,“臣部虽有统属之名,曾无考核之实”,所以要求各省督抚将州县事实表册除照章咨送宪政馆外,“另造一分咨送臣部详细考核”,由宪政编查馆“会同臣部具奏请旨劝惩”[183]。这样,由宪政编查馆和民政部在宣统元年、二年主持了第四、第五届的考核。[184]
宣统元年(1909年)九月,御史麦秩严奏各省警察腐败,民政部在议复时欲以强化对各地巡警的监督,定各省巡警道办事成绩及所属各员,每届六个月,分别造册列表申报,并出具考语,如逾期则由部指名纠参。[185]宣统二年六月,学部奏请饬下各省督抚并责成提学使,于地方官吏办学功过严行考核,分别举核。[186]上述做法得到宪政编查馆的认可,认为“现在司法既已独立,而提学使及巡警、劝业两道又复各设专官,将来府厅州县官制尚须改订,职掌必有变更,若仍照从前奏定章程,责令奏效推行,恐未能适合”。所以请自本届考核竣事后,原定章程即行停止,由各该主管衙门各订考核章程,会同督抚督饬司道认真办理。[187]
这样,从宣统三年开始,州县事实考核的主持部门由宪政编查馆和民政部转向各个职能部门。随即,农工商部制定了一个各省府厅州县办理实业劝惩草案,定每年考核一次,程序为各府厅州县先将每年所办实业事宜及所属实业之状况遵式填表册,专呈各该劝业道申报该省督抚,由该省督抚加具切实考语,于次年三月以前咨报到部;农工商部依据表册考核列为最优等(实业改良最发达者)、优等(成效昭著者)、平等(稍著成效者)、次等(毫无进步者)四个等级,最优者请旨嘉奖,优等者由督抚记功一次,平等者照旧供职,次等者暂准留任。[188]
由宪政编查馆的汇总考核转向各职能部门的分别考核,是清末州县考核制度的又一变化。部门考核的内容更为细化,更有利于中央各职能部门掌握各省地方新政的进展和加强监督。同时我们也看到,在清末外官制改革中,中央各部逐渐拥有了各直省司、道的人事权[189],而州县官的事实考核与劝惩有关,所以此举又进一步加强了中央各部对地方官员任免的影响力。
州县事实考核的项目涉及民政、教育、自治、农工商各个新政领域,以及词讼、钱粮、善政等各个方面。考核的程序是一般先由各属依式查报,由该管道府核明转送到省,督抚与司道复加详核后加考语并分别等级奏咨。虽然有些省因各种情况奏请延缓,但该项工作大体开展起来了。[190]四川南部县衙档案中保存了两份宣统三年夏季和秋季由知县伏衍羲呈报的考察州县事实表,包括学堂、巡警、工艺、自治会、简易学塾、保息善政、监押、钱粮、种植、命案、盗案、词讼等项。各项内容非常具体,如学堂要分别列出处所、开办年月、教员姓名、学生人数、学生程度;巡警要列出巡警学堂、巡长原数、巡丁名数、警务办法;工艺局除列出局所名、开办时间外,还要详列所出货物;种植则要列出各种桑树株数清单[191]。两份表在时间上相隔半年,除若干数字有变化外,诸多内容又是重复的。这种频繁的表册填报,极易演变成一种应付上司的文字形式。
有的省为了使评价等级更为细化,还采取一些新的办法。山东省在评定州县官工作等级时以程度高下分为三等:学堂以认真推广科学完备者为上,具有规模者为中,或少或不振或虽多而办未合格者为下;巡警公益种植以办有成效者为上,开办者为中,未办者为下;命案词讼以全无或全结者为上,未结不及二成者为中,逾二成者为下;盗案以全无或全获者为上,获已办者为中,不及半者为下;监押以无人者为上,人少者为中,人多者为下。另定“一表之内,上事过半列优等,其次列平等,下事过半列次等,若办理尤为出色成效昭著者列优等”[192]。更为具体的如江西用“积分之法”,每项上等者作为3分,中等2分,下等1分,如总分得10分至13分者为次等,14分至21分为平等,22分至27分为优等,28分至30分为最优等。为体现学堂、巡警、工艺、种植四项新政的重要,凡做得好的还酌量加分,最后依据分数定等级。[193]
从评定结果来看,能列为最优等者是极少数。如山东省第二届州县事实考核,最优等者共5员,优等者8员,平等者43员,次等1员。[194]在四川考核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州县事实表中,列入最优等1员,优等18员,次等9员。[195]同年云南因经济困难“达于极点”,“用力多,成功少”,所以该年州县的事实考核“并无堪列优等之吏”,仅列平等者36员,还有在任不及一年而不列等者52员。[196]经过事实考核后,州县官中的最优等得到提升的机会,而列入优等者交吏部议叙,一般给予寻常加一级的奖励,平等者照旧供职,次等者交各督抚详加察见,照例处分降罚。[197]
既往的“四格”考绩制度注重日常政务,而州县事实考核更注重实际工作的成绩,尤其是新政工作的政绩,这对于激扬官员、推进新政事业在州县的落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一制度并没有从整体上改变中央集权官僚制度的监督体制,虽然考核有章程,但缺乏严格的规程,实际运行中差别依然很大;加上执行考核的主体是督抚、司道,从而使官官相护之风气不可避免。作为诸多新政改革执行者的州县官,事务本来就应接不暇,极易对填报表册应付了事;或者为了规避处分,在填报数字上弄虚作假。以上种种,都会使州县官考核本身与事实之间存在很大的距离,极易流于形式。对于这一点,考察政治馆也早有觉察:“各省咨报之件有与章程不甚符合者,如学堂但有处所而无人数,巡警但云筹办而无员名,或以团防练勇为警察,或以罪犯习艺为工艺,或混监押不分,或漏钱粮不报,淆杂纷歧,比比皆是。”[198]这不仅是州县事实咨报的情况,也是州县改制中存在的实际状况。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地方自治、咨议局的举办,在州县官的监督体制方面出现了一些引人注意的新动向。光绪三十三年公布的《天津县地方自治公决草案》中,议事会的议决之事第32条规定“议事会得上条陈于地方官”,第33条中特别强调“议事会对于地方官所办之事得上书质问,地方官应解答之”[199],表现出议会对地方官的监督意识。湖北省咨议局成立后,在第二次常年会议上,就提出了三个纠举有关县令案,内容涉及任意课罚、滥征、吞赈、匿灾枉征之事,要求总督复查并按律惩办。[200]虽然咨议局的纠举必须呈候督抚查办,但也反映了清末宪政改革中地方官监督制度的一些新变化。
二、交代制度之乱象
所谓州县交代,主要是钱粮交代,指州县官在调任、升迁之时对自己任内完成的钱粮收缴查清结报,造册移交给接任官员。这是官员离任的审核监督。[201]
早在顺治十八年(1661年)就规定:升转官员钱粮未清不准即赴新任,违者革职。经康熙、雍正、乾隆等朝,关于州县交代问题的规定日趋严密,如离任者限两个月完成交代;升任官员钱粮未清者限一年完结,交代未完不准离任;前任未交代而新任官员徇隐不揭者,照徇隐亏空例革职;督抚题参延迟,受罚俸、降级等处分;知府、道员对州县交代督催不力者,则分别受罚俸六个月或三个月的处分。[202]历代皇帝对州县交代的这些详细而严格的规定,一方面说明朝廷对官员离任审核监督的重视,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州县交代不清是一个一直存在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的问题。
光绪初年,军务渐平,州县交代问题又被提上议事日程。当时主张严查州县交代,主要是从增加库存方面考虑的。光绪元年(1875年),候补同知直隶州知州薛福成在《治平六策》中就指出:“降及晚近,州县交代不尽依限完结,上司惮处分之繁,亦遂不依限题参,往往借辗转驳查,宕延岁月……于是交代不结者什有八九。”[203]第二年户部上折要求各省严查州县交代,原因就是,自咸丰起,军务河工迭起,库款存储无多,严查交代,正可以“充库款”。据户部的奏报,此后除山东稍有成效外,各省并没有实心办理。有的请展期限,有的要求分案结报,而专折严参者寥寥。[204]三年后,即光绪五年(1879年)上谕还申斥直隶、广东等省州县交代“从不结算,任意亏挪”,要求各省“严定章程,逐一盘查”[205]。
光绪六年(1880年),户部奏请筹款办法,把清理州县亏欠交代作为扩充财源的重要途径,再次重申:“自此次奉旨之日起,凡州县官卸事交代未清者,实缺人员不准到任,调署候补人员不准委署他缺,并不准派委各项差使。如此后交代案内有两任亏短,即系前任未清再行调署委署之弊,应议督抚藩司以徇庇属员之咎,并将亏项著落分赔。”[206]
在朝廷的一再严催下,各省才在清理交代积案方面有所动作。光绪九年(1883年)山西制定清查章程,要“速结交代”,称晋省未结交代上下30余年,悬积800余案,“尘牍如山,官累如海”。提出的解决方法,是以光绪五年(1879年)至八年(1882年)为旧案,光绪五年以前为陈案,分别进行确查,并严格进行处分。[207]河南查出未结交代之案170余起[208];陕西查出同治十三年(1874年)以前未结之案470余起[209]。
光绪十年(1884年),户部又一次制定章程,规定以光绪十一年正月为界,之前为旧案,限于五月内一律解清;之后为新案,要将州县官到任名册咨部备案,同时前后任交代时要“扫数批解”[210]。此次批谕各省遵办后,各省参劾的州县官明显增多。仅据《光绪朝东华录》的统计,光绪十年,浙江省9名州县官受到参劾,山东则处分了5名知县。第二年一月至四月,有6个省的18名州县官被参劾。[211]十三年(1887年)四月至十一月,8个省至少有45名州县官被参劾。[212]十四年(1888年)正月至七月,广西、山西又参劾了21名知县。[213]被参劾官员均被查抄家产,即便本人已死而家居外省者,也令当地督抚进行追缴。
实际上,州县官亏欠数额多的数万,少则也有几千,即使用家产作抵,也难以抵亏清欠,这样的追查难以达到“以充库款”的目的。正如御史张廷燎所说:“各省所参亏短正杂钱粮州县,俱系已革已故,其于现任人员据实弹劾者实属寥寥。”[214]对追查行动效果不明显的原因,光绪皇帝的谕旨一再指责是各省督抚办事不力,“有心因循,含糊了结”。为加强各级官员对州县交代的责任与监督,光绪十三年(1887年),户部在议复御史胡俊章的奏折中又从严制定了一个分赔章程,即州县交代亏空,该管知府直隶州分赔五成,出结之道员分赔二成,失察之藩司分赔二成,督抚分赔一成,并要求督抚在题参折内开列该管上司分赔各节。[215]但如此严密的制度安排,最终也因各省“奉行不力”而成效不彰。无奈光绪十六年(1890年)户部又奏请以十五年三月为界,之前一切未结案件“即行销案”,以后“仍由上司分赔”[216]。规定虽然做出,但自光绪十六年(1890年)以后,督抚参劾州县亏欠交代案复又寥寥了。
虽然有清一代州县交代问题始终存在,但正如当时官员所指出的,光绪年间这一问题尤为突出。从这次清查的过程可以看出,朝廷对清查不是没有决心,清查的制度安排也很周到,但实际上最后不仅不了了之,也没能杜绝州县交代不清的问题,这里有许多值得深入探讨的地方。
州县官离任时不能把钱粮查清报结,直接原因是钱粮积欠。冯桂芬早就撰文指出:“今直省积欠之数以千万计,前此未有也。积欠之故在于亏空,亏空之故在于挪移,挪移之故在于漫无稽考。以一县之主,独操出纳之权,下车之日,公用后而私用先,室家妻子之百需,旧逋新欠之交集,大抵有收管而无开除,惟所指挥,莫敢过问,迨上司知之而亏空久矣。于是因亏空而清查,清查一次,亏空又增多一次。”[217]钱粮积欠只是表面现象,根本原因则在州县官“独操出纳之权”,办公用度公私不分,致使挪移“漫无稽考”,必然带来亏空与积欠。
晚清地方官员任用机制的深刻变化使得地方官员中形成了私人性的利益关系网络,上司或“惮于处分”,故而遇有交代不清时并不依限题参。或因前任州县“亏空已多”,但“上司以为难于追缴,则责令新任认欠,始委接任,而其剥民归款不计也,而其复至亏空又不计也。乃更为亏空者设法调剂,委以美缺,冀其完缴,愈至亏空,愈为弥缝,愈为差委,是率属以效尤而不顾库款之日绌也”[222]。上下相护,造成州县钱粮亏空、交代难清的局面。
为防备地方官员互相包庇,清廷也制定了严格的分赔制度,但实际上是“久未遵循”。原因是地方官并不愿为此损害自己的利益,最好的做法就是隐瞒不报。这样,大量的亏空和交代不清都被隐瞒下来,旧案未结,新案又出,成为难以解决的痼疾。
州县官交代不清的问题日益严重,反映了晚清吏治的败坏。就各级官员而言,他们借“摊捐”名义向州县科派,“如力不能应,有时延缓,上司即于其征解钱粮时作某项捐款,而钱粮则批令另解,是以国家惟正之供抵私款也”[223]。就州县官而言,他们则以征多报少,任意侵挪为应付手段,“迨新旧交代之时,辄将侵挪之数列款滥抵,并将征存未解混入民欠项下,希图豁免”[224]。
清末清理财政时,《福建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就“交代短款不清”问题说道:
州县交替,例由前任官将在任经手之正杂钱粮造具籍册,移交后任,吊齐一切簿具,按款盘查,凡应行驳诘之款,或另造驳册,或开具清单,凭同督盘监盘会算清讫,再由现任编造,达部册送。经监督盘加结核转,限两个月内交接清楚。如有欠解银款,亦随册解清,谓之初限,再过两个月,谓之二限。凡在二限以内银册两清者免予议处,否则开具职名,详请开参,谓之二参。如自交卸日起,迟至六个月未结,或册到而银未到,则须开报三参。视欠数之多寡,将欠解之员暂予革职,俟其解清,随案开复。乃日久玩生,但由后任造册送司,欠款多寡,辄置不顾。迨藩司委员守提始择要批解,而计其时日,已久逾二参限期,由司考成收官,遂为通融结报,其实短欠甚多。虽间有详请参追,而惩一不足儆百。约计每年交代所欠之款,少亦数万两,实为藩库之一大漏卮。[225]
“日久玩生”,官员互相包庇,成为交代难以真正实行的根源。对于越来越严重的州县交代不清,以及由此影响的钱粮征收问题,在严查交代的过程中,官员们也提出了许多如何防止的建议。如御史张规准认为州县交代不清,是由于上司没有遵章办事,所以朝廷应严厉督饬督抚。[226]也有的主张整顿吏治,防止捐纳太滥,应定章让州县官久于其任。有的提出防止督抚任意更调属员,规定督抚调委不得过十分之一。其中也不乏见解深刻者,如张之洞认为州县交代不清的原因是摊捐太多,所以创办清源局,专门办理裁抵摊捐。[227]薛福成则提出“酌复养廉以欲其力,禁止摊赔以清其流”的办法。[228]
光绪末年新政开始后,为解决州县积欠问题,各省纷纷制定新章,清查交代。江苏藩司端方认为州县交代纠葛违延,原因是劣幕主持,“往往隐匿现银,或饰称自解,或混抵别项”,故重定整顿州县交代章程,严禁滥抵,严责现任清还。[229]江西藩司则定“凡委缺人员悬牌之后即须将以前交代欠款缴清,方下札令其到任,否则停委参追”[230]。河南则规定欠交代银两者限半年内缴解,届时不缴者或撤差,或奏参,并允将可领之廉俸作抵。[231]
应该说,这些办法都触及问题的一个方面,但都只是一些枝枝节节的修补措施。实际上,在薛福成的《治平六策》中,有一句话揭破天机:“彼曾任州县者,亦以挪移甚便。”[232]在清王朝的官制中,州县为亲民之官,之上的府、道、督抚却都是“治官之官”,上级负有监督下级之责,形成了一个严密的地方行政监督体制。但在清王朝的行政运作中,不仅中央财政要依靠州县,省内各级官府也要依靠州县的支撑。清政府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又制定了一套“分赔”“究失察之咎”的制度,却反过来使地方官员之间形成性命攸关的利益关系。他们只有互相包庇,才能免除朝廷的追查和危及自身利益,这就从内部瓦解了看似严密的地方行政监督体制。而这,就是州县“以挪移甚便”的真正原因,也是晚清州县交代问题始终未能解决的根本原因。
[1] 《清史稿》卷112,选举七,3233页。
[2] 《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72,吏部除授·进士授职,1页,上海,商务印书馆,光绪戊申冬月初版。
[3] 《清史稿》卷110,选举五,3212页。
[4]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37页。
[5] 《清代捐纳制度》,许大龄著:《明清史论集》,16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6] 《清史稿》卷112,选举七,3237页。
[7] 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明清史论集》,69页。具体包括:台防经费事例(光绪十年)、海防事例(光绪十年)、郑工事例(光绪十三年)、新海防事例(光绪十五年)、江南筹办防务例(光绪二十年)、江宁筹详事例(光绪二十六年)、秦晋实官捐(光绪二十六年)、顺直善后实官捐(光绪二十七年)。
[8] 《清史列传·劳崇光传》卷48,36页;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明清史论集》,55页。
[9] 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明清史论集》,139、131~138页。
[10] 阎敬铭:《道府州县四项毋庸减成疏》,《皇清道咸同光奏议》卷23,吏政类官制,7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4辑。
[11] 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明清史论集》,163页。
[12] 《清史稿》卷112,选举七,3241页。
[13]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1467页。
[14] 阎敬铭:《道府州县四项毋庸减成疏》,《皇清道咸同光奏议》卷23,吏政类官制,7页。
[15] 《清史稿》卷110,选举五,3214页。
[16] 于凌辰:《请禁书吏捐保知县疏》,《同治中兴京外奏议约编》卷2,25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4。
[17] 崇实:《奏开复人员不宜仍发原省疏》,《同治中兴京外奏议约编》卷2,29页。
[18] 周恒祺:《请整饬吏治疏》,《同治中兴京外奏议约编》卷2,4页。
[19] 恽世临:《请慎重选择州县片》,《同治中兴京外奏议约编》卷2,16页。
[20] 恽世临:《请慎重选择州县片》,《同治中兴京外奏议约编》卷2,17页。
[21] 《清史稿》卷110,选举五,3214~3215页。
[22] 《谕饬中外诸臣奏保人才》,《光绪政要》卷10,10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5辑。
[23] 《肄习西学请奖折》,《李鸿章全书》奏稿卷53,20页,光绪戊申五月金陵印行。
[24] 左宗棠:《请变通部章广搜人才疏》,《皇清道咸同光奏议》卷4,8页。
[25] 《谕各省严缉会匪》,《光绪政要》卷17,9页。
[26] 《保奖新章全稿》,《光绪壬寅年(二十八年)政艺丛书》内政通纪卷7,10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27辑。
[27] 瑞洵:《历陈外省附保积弊疏》,《皇清道咸同光奏议》卷22,吏政类铨选,2、4页。
[28] 丁日昌:《条陈力戒因循疏》,《皇清道咸同光奏议》卷20,吏政类吏论,7页。
[29] 岑毓英:《遵旨整顿吏治缘由折》,葛士濬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17,吏政二,5页。
[30]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2460页。
[31] 刚毅:《敬陈管见疏》,葛士濬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17,吏政二,10页。
[32]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64,吏部处分例,16~17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5辑。
[33]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59,吏部汉员遴选,4页,上海,商务印书馆宣统乙酉年再版。
[34]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47,吏部汉员遴选,23页。
[35]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46,吏部汉员遴选,23页;卷47,4页。
[36] 《护理安徽巡抚沈曾植奏请以萧仁丙调补阜阳令折》,载《政治官报》第364号,光绪三十四年十月初六日,11页。
[37] 《请将应保出力文员仍以知县县丞留浙补用片》,《左宗棠全集·奏稿》(一),97页,长沙,岳麓书社,1996。
[38] 《奏陈拣员请补繁缺知县折》,《张之洞全集》卷44,1178页。
[39] 《闽浙总督松寿奏请以许中杰补惠安令折》,载《政治官报》第193号,光绪三十四年四月十三日,14页。
[40] 《湖南巡抚岑春蓂奏请以孙秉清调补衡山令折》,载《政治官报》第302号,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三日,11页。
[41]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623页。
[42]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47,吏部汉员遴选,8、10页。
[43] 《鄂省员缺久悬请变通办理疏》,《皇清道咸同光奏议》卷22,吏政类铨选,5页。
[44] 《江苏地方悬缺请准遴员酌补折》,《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10,9页。
[45] 《河工要缺变通酌补折》,《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20,6页。
[46] 《直隶要缺变通酌补折》,《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80,11页。
[47] 《知县外补壅滞恳量予变通折》,《张之洞全集》卷8,233页。
[48] 《知县唐则瑀罗正钧请不论班次补缺折》《知县谭世振赵惟庆请无论繁简何项班次缺出均准叙补片》,《袁世凯奏议》中,868页、963页。
[49] 《广西巡抚张鸣岐奏请将选缺各府州县分别改为题调题补要缺折》,载《政治官报》第695号,宣统元年八月二十日,7页。光绪三十四年《河南巡抚林绍年奏请以俊明等补林县令各缺折》将“知县参革选缺专用军功候补人员,由督抚酌量请补”称为“部章”,载《政治官报》第241号,光绪三十四年六月初一日,16页。
[50] 如规定州县佐杂不得无故调署正印,如有必须将实缺州县佐杂调署者,州县与佐杂分计,各不得逾十分之一;委署州县必须与该员原籍住址在五百里以外;委署佐贰为正印,应历俸五年以上;督抚委署州县,应每届三月汇奏一次,由吏部严行查核;如任意调委,一经查出,将督抚参奏。见《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63,吏部汉员遴选,2~3页。
[51] 《遴员署理府州县办理赈垦抚辑事宜折》,《左宗棠全集·奏稿》(四),110~111页。
[52] 《请变通委署州县章程疏》,《皇清道咸同光奏议》卷22,吏政类铨选,6页。
[53]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2193页。
[54]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4282页。
[55] 《广西巡抚张鸣岐奏州县以上补署员缺不拘文法请援案展限折》,载《政治官报》第443号,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15页。
[56] 如光绪三十四年,云贵总督锡良请照广西成案,“凡道府州县各缺两年之内补署均暂行不拘文法,咨选各缺拟请扣留外补”。参见《云贵总督锡良奏请变通补署成例折》,载《政治官报》第295号,光绪三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10页。
[57] 刘锦棠:《酌议补署各缺章程疏》,葛士濬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17,吏政二,9页。
[58] 《奏为酌议新疆补署各缺留省补用人员章程恳俯准饬部立案折》,《光绪朝朱批奏折》第1辑,97页,北京,中华书局,1995。
[59] 《奏为台湾烟瘴地方水土恶劣现在知县员缺乏人遴委请旨饬部暂宽例章变通补署以资治理折》,《光绪朝朱批奏折》第1辑,135页。
[60] 《奏为请定缺目暨各官养廉折》,《光绪朝朱批奏折》第1辑,160页。
[61]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1160页。
[62] 《拟定东三省职司官制及督抚办事要纲折》,《退耕堂政书》卷8,29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23辑。
[63] 《东三省总督锡良奉天巡抚程德全奏援案变通补署各厅州县员缺折》,载《政治官报》第655号,宣统元年七月初九日,11页。
[64] 《奏为州县繁简情形今昔异宜拟请酌量改定缺项以资治理折》,《光绪朝朱批奏折》第1辑,480页。
[65]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5914页。
[66] 《知县外补壅滞恳恩量予变通折》,《张之洞全集》卷8,233页。
[67]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999页。
[68] 《军工补缺壅滞折》,《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19,3页,光绪戊申五月金陵印行。
[69] 《奏为军功候补知县补缺无期拟请将丁忧遗缺量为变通以免壅滞而励人才折》,《光绪朝朱批奏折》第1辑,210页。
[70] 《变通选补章程折》,《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47,37页。
[71] 《变通补缺章程疏》,《皇清道咸同光奏议》卷22,吏政类铨选,6页。
[72] 《知县外补壅滞恳恩量予变通折》,《张之洞全集》卷8,233页。
[73] 《奏为军功候补知县补缺无期拟请将丁忧遗缺量为变通以免壅滞而励人才折》,《光绪朝朱批奏折》第1辑,第210页。
[74] 《奏请知县参革等缺改为一咨一留例册》,《福建省例》铨政末集卷5,40页,光绪间刻本;《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59,吏部汉员遴选,5页。
[75]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63,吏部汉员遴选,3页。
[76]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425页。
[77]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3286页。
[78]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3692页。
[79] 关于各省委署章程,肖宗志《候补文官群体与晚清政治》(巴蜀书社2007年版)有一定的论述,并认为轮委与酌委在清朝中期就已建立。参见该书63~71页。
[80] 《札北藩司等轮委到班各员饬司报查并在藩署榜示》,《张之洞全集》卷132,3659页。
[81] 王凯泰:《应诏陈言疏》、周恒祺:《请整饬吏治疏》、王道墉:《慎用牧令疏》,《同治中兴京外奏议约编》卷1,36页;卷2,4、7页。
[82] 《清穆宗实录》卷17,《清实录》第45册,478页,北京,中华书局,1987。
[83]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163页。
[84] 《复奏李成鳌等奖案片》,《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58,7页。
[85] 《吏部奏严定保举章程事》,《光绪政要》卷20,15页。
[86] 《保奖新章全稿》,《光绪壬寅(二十八年)政艺丛书》内政通纪卷7,11页。
[87] 《保奖新章全稿》,《光绪壬寅(二十八年)政艺丛书》内政通纪卷7,10~11页。
[88] 《游学日本法政学堂速成科毕业各官不论班次尽先补用折》,《袁世凯奏议》下,1469页。
[89]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1478页。
[90] 《闽浙总督松寿奏高等学堂学生毕业暨出力员绅分别奖励折》,《政治官报》第300号,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9页。
[91]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5489页。
[92] 参见关晓红:《清末州县考绩制度的演变》,载《清史研究》2005年第3期。
[93]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5955页。
[94] 《吏部奏酌拟卓异人员录用章程折》,载《政治官报》第368号,光绪三十四年十月初十日,3页。
[95] 梁景先:《请饬考核群吏疏》,《同治中兴京外奏议约编》卷2,11页,上海,上海书店,1984。
[96] 刚毅:《敬陈管见疏》,葛士濬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17,吏政二,10页。
[97]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1299页。
[98]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1293页。
[99]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4863页。
[100] 徐保安:《清末地方官员学堂教育述论——以课吏馆和法政学堂为中心》,载《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1期。
[101] 《吏治文牍辑要·江宁开设课吏馆致各处咨文》,邓实辑:《光绪壬寅年政艺丛书》内政通纪卷3,23页,沈云龙主编:《中国近代史料丛刊续编》第28辑。
[102]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4863页。
[103]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4960页。
[104]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5817页。
[105] 《吏治文牍辑要·广东课吏馆章程》,邓实辑:《光绪壬寅年政艺丛书》内政通纪卷8,16页。
[106] 《吏治文牍辑要·江宁课吏馆章程》,邓实辑:《光绪壬寅年政艺丛书》内政通纪卷4,23页。
[107] 《吏治文牍辑要·重定山西课吏馆章程》,邓实辑:《光绪壬寅年政艺丛书》内政通纪卷8,15页。
[108] 《吏治文牍辑要·河南课吏馆章程》,邓实辑:《光绪壬寅年政艺丛书》内政通纪卷6,4页。
[109] 袁世凯:《拟定法政学堂章程条规折》,《袁世凯奏议》下,1355页。
[110] 《组织法政学堂》,载《申报》1906年7月9日,第3张第17版。
[111] 关于将课吏馆改设为法政学堂的原因和课程情况,可参见徐保安:《清末地方官员学堂教育述论——以课吏馆和法政学堂为中心》,载《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1期。
[112] 《宪政编查馆奏酌拟切实考验外官章程折并清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2卷,438页。
[113] 《贵州巡抚庞鸿书奏遵章考试正佐各员折》,载《政治官报》第219号,光绪三十四年五月初九日,3页。
[114] 《贵州巡抚庞鸿书奏遵章考试正佐各员折》,载《政治官报》219号,光绪三十四年五月初九日,3~4页。
[115] 《江苏巡抚陈启泰奏遵章考试职官令入法政学堂学习折》,载《政治官报》第260号,光绪三十四年六月二十日,4页。
[116] 《山西巡抚宝棻奏到省各员分别考验片》,载《政治官报》第443号,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22页。
[117] 《广西巡抚张鸣岐奏法政学堂毕业州县各员请归候补班叙补片》,载《政治官报》第694号,宣统元年八月十九日,8页。
[118] 《鄂督考试官班学员之现象》,载《申报》1908年9月12日,第2张第2版。
[119] 《奏革应试枪替之知县》,载《申报》1908年10月9日,第2张第3版。
[120] 《通咨考试外官不准敷衍瞻徇》,载《申报》1908年10月3日,第1张第4版。
[121] 参见艾永明:《清朝文官制度》,99~101页。
[122] 《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等奏请改定全国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381页。
[123] 《出使德国大臣杨晟条陈官制大纲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400页。
[124] 《举人阎毓善条陈预备立宪应先剔除吏治积弊八策呈》,《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252~253页。
[125]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5688~5689页。
[126] 《泽公等会奏厘定官制宗旨折》,载《申报》1906年9月25日,第4版。
[127] 《河南巡抚林绍年奏请议免回避原籍敬陈管见折》,载《政治官报》第229号,光绪三十四年五月十九日,8页。
[128] 《掌陕西道监察御史吴纬炳奏分发各员拟请将指省掣签章程分别变通折》,载《政治官报》第245号,光绪三十四年六月初五日,4页。
[129] 《吏部奏酌议变通分发章程并案覆奏折》,载《政治官报》第268号,光绪三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3~4页。
[130] 《吏部会奏遵拟改选章程折》,载《政治官报》第308号,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九日,8页。
[131] 《山东巡抚孙宝琦奏厘定直省官制谨陈管见折》,载《国风报》1910年第4号,文牍,9、2页。
[132]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4747页。
[133]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4771页。
[134] 《吏部奏议复御史叶芾棠奏请限制应补知县选班折》,载《政治官报》第66号,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7页。
[135] 《吏部奏拟改双月并单双月知县选轮折》,载《政治官报》第140号,光绪三十四年二月十八日,5页。
[136] 《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等奏请改定全国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372~377页。
[137] 《本馆接到王大臣会议改官制专电》,载《申报》1906年9月4日,第2版。
[138] 《拟设文官考试处》,载《申报》1906年10月16日,第3版。
[139] 《议调查吏部候选人员数目》,载《申报》1906年9月24日,第4版。
[140] 《诸大臣改订官制之意见》,载《申报》1906年9月22日,第3版。此六人分别指载泽、戴鸿慈、袁世凯、孙家鼐、铁良、张百熙。
[141] 《广西巡抚又电》《两广总督来电》,侯宜杰整理:《清末督抚答复厘定地方官制电稿》,《近代史资料》总76号,61、73页。
[142]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5914页。
[143] 《州县停选展限记详》,载《申报》1908年7月18日,第1张第5版。
[144] 《御史谏阻停选》,载《大公报》1908年6月24日,第1张第3版。
[145] 《吏部奏妥拟筹备事宜折》,载《政治官报》第540号,宣统元年三月十二日,5页。
[146] 《停选州县问题》,载《广益丛报》1908年第178期,纪闻,1页。
[147] 《吏部会奏遵拟改选章程折》,载《政治官报》第308号,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九日,3~8页。
[148] 《陕西巡抚恩寿奏请以邢其翰试署麟游令折》,载《政治官报》第572号,12页;《河南巡抚吴重憙奏请以史元选等拟补虞城县等缺折》,载《政治官报》第574号,16页;《江西巡抚冯汝骙奏请以改选知县沈锡绶署理龙南令折》,载《政治官报》第577号,17页。
[149] 《两江总督端方江西巡抚冯汝骙奏德化等县各缺繁简今昔情形不同请酌改折》,载《政治官报》第624号,宣统元年六月初八日,7页。
[150] 《河南巡抚吴重憙奏请以史之选等拟补虞城县令等缺折》,载《政治官报》第574号,宣统元年四月十七日,16页。
[151] 《广西巡抚张鸣岐奏请将选缺各府州县分别改为题调题补要缺折》,载《政治官报》第695号,宣统元年八月二十日,8页。
[152] 《云贵总督李经羲奏请调人员折》,载《政治官报》第558号,宣统元年四月初一日,13~14页。
[153] 《奏请将修名传等七员分别留省补用片》,载《政治官报》第784号,宣统元年十一月十九日,16页。
[154] 《湖南巡抚岑春蓂奏请以殷廷鄂调补攸县令折》,载《政治官报》第695号,宣统元年八月二十日,12页。
[155] 《东三省总督锡良奉天巡抚程德全奏援案变通补署各厅州县员缺折》,载《政治官报》第655号,宣统元年七月初九日,11页。
[156] 《四川总督赵尔巽奏川边用人援照广西成案折》,载《政治官报》第471号,宣统元年二月初二日,7页。
[157] 《奉省调用人员变通分发章程折》,《退耕堂政书》卷25,13页。
[158] 《吏部奏议复桂抚奏选缺各府州县分别改要议驳折》,载《政治官报》第894号,宣统二年八月十八日,10页。
[159] 旧制知县升调所遗选缺是五缺一轮,以一缺题补各项候补并进士即用人员,以一缺题补各项委用人员,以一缺题补各项试用人员,第四缺为海防即与海防先分班轮用,第五缺为“各项”。各种“花样”的插入,使得“各项”名目纷繁,“全轮四百五十缺始行用遍”。知县病故休所遗选缺“亦须六十缺始行用遍”。新的轮次表中“知县升调撤回轮次表”和“病故休致轮次表”均只有第一缺“插班”和第二缺“正班”两层,各有三十二个轮次,“四缺为一小轮,三十二缺一大轮”。而“杂项轮次表”(参革、降补、丁忧、终养、葬亲、修墓)则“五缺为一轮”。《吏部奏定外补州县班次轮次归并办法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7卷,267、271~277页。
[160] 《吏部奏定外补州县班次轮次归并办法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7卷,270页。
[161] 《四川总督赵尔巽奏请将打箭炉厅照越嶲等厅设缺成案变通酌补折》,载《政治官报》第947号,宣统二年五月十三日,14页。
[162] 《各省督抚筹商官制电》,载《国风报》1910年第30号,20~21页。
[163] 《江西巡抚冯汝骙奏江西候补各官拥挤请暂停分发折》,载《政治官报》第719号,宣统元年九月十四日,8页。
[164] 《陕西巡抚恩寿奏陕省人员拥挤援案请暂停分发折》,载《政治官报》第988号,宣统二年六月二十四日,10页。
[165] 《御史谢远涵奏吏治窳败请严饬整顿折》,载《政治官报》第553号,宣统元年三月二十五日,第13页。
[166] 《论停止部选州县》,载《申报》1908年6月22日,第1张第3版。
[167] 《论考试候补人员之新章》,载《申报》1908年5月4日,第1张第3版。
[168] 《内阁奏接收吏部印信文件分别归并酌拟暂行章程折》,载《政治官报》第1323号,宣统三年六月十二日,14页。
[169] 《清史稿》卷110,选举五,3215~3216页。
[170] 《会议政务处又奏议复谢远涵奏请严赏罚叶芾棠奏请定举劾失实处分片》,载《政治官报》第553号,宣统元年三月二十五日,13页。
[171] 艾永明:《清代文官制度》,21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172] 《钦定大清会典》(嘉庆朝)卷8,吏部,10页。
[173] 参见艾永明:《清代文官制度》,222~226页。
[174] 艾永明:《清代文官制度》,226页。
[175] 《清史稿》卷111,选举六,3228~3229页。
[176] 《政务处奏考核各省州县事实分别劝惩并拟画一章程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2卷,432页。
[177]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1759页。
[178] 转引自关晓红:《清末州县考绩制度的演变》,载《清史研究》2005年第3期。
[179]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4829、4863~4864页。
[180]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5193~5194页。
[181] 《政务处奏考核各省州县事实分别劝惩并拟画一章程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2卷,431~432页。
[182] 关晓红:《清末州县考绩制度的演变》,载《清史研究》2005年第3期。
[183] 《民政部奏实行考核各省民政通饬造册送部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3册,2页。
[184] 参见关晓红:《清末州县考绩制度的演变》,载《清史研究》2005年第3期。
[185] 《民政部咨各省巡警成绩造册报部办法文》,《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10卷,411页。
[186] 《学部奏声明定章请饬各省考核地方学务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9卷,79~80页。
[187] 《宪政编查馆奏嗣后考核府厅州县事实另由各衙门办理片》,《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10卷,277~278页。
[188] 《农工商部会奏考核直省府厅州县办理实业劝惩专章折》,载《南洋五日官报》第187期,京朝法政,5~6页;该章程原准备自宣统四年正月初一日起施行。由于各省奏报要在次年三月咨达各部,所以直至清政府覆亡,并没有来得及落实。
[189] 如各省提学使由学部以京外所属学务职员开单奏请简放,法部亦可开单预保各省提法使,度支部要求考核各省财政,对不得力的布政使可随时奏请撤换,而民政部和农工商部则可就各省巡警道、劝业道预保存记。参见刘伟、苏明强:《宣统年外官制改革方案的讨论》,载《甘肃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
[190] 详见关晓红:《清末州县考绩制度的演变》,载《清史研究》2005年第3期。
[191] 清代四川南部县衙门档案:《为计开宣统三年夏季分考察州县事实事》、《为计开宣统三年秋季分考察州县事实事》,宣统三年(原件无具体日期),22-2-21。
[192] 《山东巡抚袁树勋奏考核州县事实折》,载《政治官报》第452号,宣统元年正月十二日,14页。
[193] 《江西巡抚冯汝骙奏考察州县事实折》,载《政治官报》第498号,宣统元年二月二十九日,11页。
[194] 《山东巡抚袁树勋奏考核州县事实折》,载《政治官报》第452号,宣统元年正月十二日,14页。
[195] 清代南部县衙门档案:《为计开四川省州县各官等应予升列最优等员各事》,宣统三年,22-6-3。光绪三十四年南部县知县史久龙亦列优等,其业绩为学堂:两等小学堂二所,高等小学堂一所,初等小学堂一百零八所,师范传习所一所,女学堂一所,半日学堂一所,学生三千四百四十名。巡警:学堂一所,巡长二名,巡警四十五名。工艺:局二所,制木器,织布匹、毛巾。种植:试验场二所,种植松柏桑十万六千余株。命盗:命案六起,已定二起,未定一起,盗案无。词讼:六百七十六起,已结六百七十三起。监押:十九名。钱粮:全完。
[196] 《护理云贵总督沈秉堃奏开报各厅州县简明事实折》,载《政治官报》第756号,宣统元年十月二十一日,12页。
[197] 《吏部奏考核州县事实列入优等各员议叙折》,载《政治官报》第333号,宣统元年九月初五日,9页。
[198] 《考察政治馆奏考核州县事实并酌拟办法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2卷,435页。
[199] 《试办天津县地方自治公决草案一百一十一条(督宪袁批附)》,《北洋公牍类纂》卷1,自治一,84页。
[200] 《纠举前署襄阳县徐令久绪案》《纠举前署建始县金令策先案》《纠举前署广济县何令庆涛案》,吴剑杰主编:《湖北咨议局文献资料汇编》,562~576页。
[201] 州县交代包括州县官任职时间内各项政务的移交,其中钱粮交代是最重要的项目之一。参见艾永明:《清朝文官制度》,247~249页。
[202]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71,吏部处分例,6~7页。
[203] 薛福成:《治平六策》,葛士濬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12,治体三,9页。
[204]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865页。
[205]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728页。
[206]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865页。
[207] 《山西清查章程》,《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2册,9~12页。
[208]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883页。
[209]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969页。
[210]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1877页。
[211]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1904、1907、1921、1923、1933、1934页。
[212]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2250、2259、2263、2286、2340、2341、2356、2382页。
[213]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2413、2474页。
[214]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1857页。
[215]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2294页。
[216]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2820页。
[217] 冯桂芬:《杜亏空议》,《校邠庐抗议》,33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
[218]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1362页。
[219]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2691页。
[220] 此为光绪五年八月己酉上谕,见《光绪朝东华录》,总793页。
[221]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3692、3287页。
[222]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181~182页。
[223]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264页。
[224]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1969页。
[225] 《福建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田赋类,《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12册,192页。
[226]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263~264页。
[227]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1362页。
[228] 薛福成:《治平六策》,葛士濬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12,治体三,10页。
[229] 《禀准州县交代新章》,载《北洋官报》1908年第1691册,新政纪闻,10页。
[230] 《清理州县交代办法》,载《北洋官报》1909年第2219册,新政纪闻,10~11页。
[231] 《清查历年州县交代》,载《北洋官报》1910年第2382册,各省近事,11页。
[232] 薛福成:《治平六策》,葛士濬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12,治体三,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