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理论:东西方思想会通下的中国史研究(增订本)

三、从结构功能分析到社区史研究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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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中国近代“地方自治”的提倡者黄遵宪及其同道梁启超等人,则主张把湖南地方自治的推行视为具有地方议会立法职能的实体而并不是简单的具有地方政府的行政职能。这种设计实际上是想把西方具有现代民族—国家性格的中央核心政治体制,浓缩到地方社会之中,使其影响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同时使之成为国家宪政的基层政治细胞。也就是说,从表面上看,黄遵宪由日本输入“地方自治”思想及其在湖南所进行的实验,似乎提倡的是绅民“自主”“自立”,由“自治其身”到“自治其乡”,完全配合了太平天国后晚清帝国被迫向地方分权的总趋势。但细究其意,黄遵宪所追求的显然并非权力的分散,而是如何在现代民族—国家的宪政框架内重新安置“地方”的位置,使它成为全国统一宪政的基层运行单位。所谓新的“地方主义”及其在近代表现出的能动特征,与强大的统一国家不应该也并非处于谈判的对立状态,而是协调包容的同构关系。

按孔飞力的观点,在中国社会中,控制和自治的原则(the principles of control and autonomy)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是不可分离的。在这种情况下,“地方自治”很容易转化为一种国家行为,只不过这种国家行为被反映在“地方自治”中的时候,从古代到近代的时间流程中会发生明显的变化。比如早期“封建论”的倡导者如顾炎武,其目的并不是要强化地方管理的自主能力,而是要维系专制集权结构的稳定。而康有为虽然也声称现代地方自治制度和古代封建分封制度在原则上的一致性,但却强调了社会秩序相对于政治秩序的自主性,同时承认个人自我宰治、自发合群并自我管理的自然倾向是内生于社会秩序之中的。[65]这似乎有点接近于西方“市民社会”理论中所揭示的“公共领域”产生的自发性和自主性原则。然而当我们理解近代以来关于“地方自治”的话语时,似乎应该注意到国家与地方知识精英在民族主义和富强目标导向下的合谋过程。因为改革者的政治规划恰恰可能仍是通过新型的控制程序把地方精英的行为纳入国家要求之中,从而在现代性的意义上改变控制与自治的关系结构。“地方自治”的各种设计由此变成现代国家指令的诠释者和贯彻者。在控制—自治的平衡机制下,现代国家的要求已不仅仅限于维持稳定的社会和经济系统,而且要促进经济增长和国家权力。国家实现现代化对政治社会体制改造所必须进行的前所未有的高投入,使得国家对地方的控制甚至盘剥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从而破坏了控制—自治的双轨制平衡状态,而向国家控制的一方急剧倾斜。这种把“地方自治”诠释为“准国家行为”的始作俑者,正是19世纪末期崛起的新一代知识分子,他们对地方国家关系的设计虽然一度无法进入官方主流视野,却通过运动的方式最终影响了国家的决策。戊戌变法失败之后不久,清廷的“新政”即全面实施其变革原则,即是明证。

由此我们就不难理解,民国初年“地方自治”的推行在民间社会中不仅得不到想象中的支持,而且还遭遇到了相当严重的抵抗。因为民初“地方自治”的表述和制度追求,往往成为国家向民间自治延伸的渠道和中介,其结果是,“自治”的古义不但无法发挥转化,反而可能日益丧失了其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如果我们把“地方自治”的研究视为“中层理论”建构中应予重视的领域,就必须不仅只关注其传统意义上的“自治”内涵及其在古代近代知识群体中的表述轨迹,而且要特别注意“自治”之义的现代性内涵已不仅仅具有其原有的地方与中央之间的协调谈判的关系问题,而且与世界体系范围内的民族与国家的认同及国民精神的塑造均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康有为所阐释的“公羊三世说”,其递次演进的态势实际上就是尝试把“地方自治”从一种由中央与地方相互支撑的传统文化认同关系,放置在世界视野里的民族国家认同关系网络之中加以重新考察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知识分子发起的各种“话语运动”,有可能会在制度层面转化成国家威权所支配的控制力量。由于这种力量对基层社会的有效干预作用,自然会引起相应的反应。但与此同时,地方精英也可能利用这种国家行为转而为地方利益服务,从而重新确立了自己在基层的支配地位。

黄东兰曾对此进行了研究,她注意到,1909年以后,地方自治进入具体实施阶段时,各地纷纷爆发“自治风潮”。对民众以暴动形式拒斥地方自治的推行,一般有两种解释:一种观点认为,地方上具体从事地方自治的人以“自治”为名中饱私囊,因而招致民众的不满和反击。第二种观点认为,围绕地方自治,地方社会存在两种相互敌对的势力,一种是僧侣、官僚、地痞等旧势力,一种是倡导自治的新势力。旧势力煽动民众反对新势力,从而导致了“自治风潮”。而黄东兰通过对江苏川沙县自治风潮的个案研究,却给我们描绘出了另外一幅图景。她更加重视的是地方自治在空间建构方面的实际作用。这幅图像显示,从地方自治在县以下基层社会的实际运作来看,地方自治制度的导入并没有给传统的君民关系和国家—社会关系带来本质性的变化。以往关于清末地方自治的研究如萧邦齐和孔飞力的观点,主要强调清政府试图借助地方自治,把地方精英吸收进国家机构,从而将国家的行政控制进一步推向底层社会。但是,清末川沙县地方自治的个案分析却揭示了与此相反的一面:清末实施地方自治后,官吏与民众仍然处于相互隔膜的状态,参与地方自治的地方精英,则扮演着类似于以往介乎官吏与民众之间的士绅十分相似的非官非民的角色。在川沙县境内,同治和自治绅董的关系绝不是近代行政体系中的上下垂直关系。[66]

黄东兰的“自治风潮”研究对以往理论所构成的最重要挑战在于:她试图证明,国家不但没有利用地方自治限制地方精英的行动和有效地控制基层社会的生活节奏,相反,地方精英最大限度地利用了地方自治所赋予的合法地位,获得了较前更大的活动空间。特别值得强调的是,地方精英们的活动并不仅仅停留在承袭以往由士绅,或以士绅为中心的传统慈善活动的组织方面,而是最大限度地利用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赋予自治公所的活动空间,甚至把触角延伸到本应由国家实行的地方行政的合理化、效率化的领域之中。这种由地方精英自发进行的自下而上的改革,与近代民族国家自上而下的官僚化、组织化的近代化过程背道而驰。黄东兰强调地方社会资源对作为一种国家行为的自治制度设计的利用,很容易让我们想起杜赞奇分析华北农村社区组织对国家权力既应付又对抗的关系时的基本方法。杜赞奇就是试图用“权力的文化网络”这个中层概念来描述近代国家威权重压下的基层社会如何通过再生产其资源,以消解转化来自上方的干预力量。当然,黄东兰并没有像杜赞奇那样把国家政权的力量估计得如此强大,而是更加强调民间抵抗力量对国家策略的巧妙修正,并且把这种修正的力量估计得远比国家干预对地方事务的运作更为有效。

为了进一步消解那种过度注重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形象拥有决定性塑造力量的传统观点,李怀印致力于一种建立于不成文的惯例(established practice)之上的村社隐性话语与显性权力之间互动关系的分析,研究其在塑造村社结构方面所起的作用。李怀印批评杜赞奇的“权力的文化网络”这个中层概念含混不清、无所不包,算不上一个空间概念。他认为要探究乡村权力日常运作的真相,必须回到村社这一具体而真实的空间。而对一个农民的日常生活领域而言,真正对他有意义的,是其所置身的一个特定的“社群”(community)。社群由一系列调节关系构成,它们规定了社群成员对资源应有的分享权,要求其成员在享有其应得的一份权利和要求时,承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20世纪早期的华北农村,类似的调节关系呈现为各式各样的惯例和村规,它们规定着村民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调节着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社群的范围跟自然村的疆界是吻合的,即一个村庄只有一套村规。李怀印称这类村庄为具有特定含义的村社(village community)。村社成立的理由,不仅因为它自有一套调节其成员之间相互权利与义务的惯例或村规,更重要的是,它还有一个维持此一村规日常运作的“村社话语”(community discourse)。[67]李怀印是想通过研究村社之内外不同权力要素对村规话语的争夺来界定空间控制的框架和各种关系的位置,显然比杜赞奇的“权力的文化网络”要更具体、更明确,相对而言,也更接近“中层理论”的品性。但问题在于,对于获鹿县村社中的民众具有如此重要性的村规话语,是否能在相应的其他地区起着类似的权力聚焦争夺的功用,包括以村社界定空间是否具有普遍的示范意义,仍是需要加以证明的课题。换言之,“村社话语”的中层支配能力还需要以更多的经验研究加以检验。

不过,李怀印也注意到,村民对村规的有效利用也有时间的限制,上述的情况基本反映的是20世纪一二十年代的情况。因为这个时期,民国政府主要依靠地方精英调动各种乡村资源,以实现国家的现代化,结果地方精英也往往利用这种机会加强自身的权力,形成乡村民众反抗政府渗透的支持力量。县里活跃的精英组织利用新建立的自治政府来扩大自己在地方政治上的影响,保护本人和所在社区的利益。在乡村的最底层,内生的组织机构(endogenous institutions)如乡规运作得十分有效。而30年代以后,国民党政府加强了对基层政权的控制力度,地方精英的代表机构逐渐被剥夺,传统地方精英被迫退出政治舞台。但并非像杜赞奇所估计的那样,精英的位置完全被村棍和地痞所取代,而是内生的乡村机构与惯例的作用仍十分牢固,旧式村规虽然在一些地方有所调整,却仍支配着乡办的选举与运转。村中精英们虽不在村办任职,却也继续在社区中发挥作用。通过对河北获鹿县30年代粮银推收制度的研究,我们会发现尽管政府不断侵入社区领地,但村社仍是个牢固的统一体,还未走向分裂,更谈不上解体。这意味着30年代乡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既有继承也有变化。[68]

黄东兰和李怀印的研究显然修正和发展了从孔飞力到杜赞奇以来美国中国学界对国家与地方关系的设定,并尽量使研究趋于精细化。其意义在于,这些研究进一步缩小了探讨半径,从某一个事件或一个更加具体的支配规则如村规的控制场景入手,仔细体味地方权力在更小单位的空间中所发生的错综复杂的运作关系。这些尝试对“过密化”(内卷化)、“权力的文化网络”等中层概念的质疑和批评,有可能为中国史学界对基层社会“中层理论”研究对象和范围的重新界定提供参考。尽管他们的研究目前尚缺乏规范化的解释能力,但明显已具备了与以往中层解释进行对话的能力。

过去的研究还表明,中国近代推行的所谓“地方自治”基本上都带有官方的背景。尽管如此,在城市与乡村呈现出的自治形态仍是有相当差异的。这主要表现在政府对城市空间监控的有效性可能会相对高于农村地区,所以地方自治表现出的形态更像是变相的国家控制行为。比如有的学者从医疗社会史的角度证明,20世纪初的北京自从引进了西方医疗制度以后,传染病的区域监控往往和北京市展开的地方自治程序有相当紧密的联系,实际上就是对城市传统空间重新进行分割和重组,以便使之更加符合城市现代化的功能运转需要。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力图打破旧有城市社区分布的自然格局,把分散的自然区域的生活状态整合进符合现代城市社会动员的节奏中来,这种现代性城市框架包括公安、卫生、救济、教育、实业等内容。[69]景军对定县的研究也证明,现代医疗保健体系的确立,可以看作“地方自治”实施的一个重要后果,但最终却转化为一种相当纯粹的国家行为。[70]可是另有一些学者则试图证明,尽管城市空间较之乡村空间似乎更容易为政府所控制,但民间社会仍可能在此控制中寻找到自我表现的缝隙。王笛就对学者普遍认为中国城市被国家所紧密控制,因而毫无自由可言的观点提出质疑。他认为如果我们深入到中国城市的内部世界,具体考察社会共同体,就会发现其真实面貌与我们的常识性理解相去甚远。[71]王笛以成都为对象,考察中国城市中最基本的单位街头和邻里以及在这个层次的社会生活,并探索社会共同体内的自发组织及与社会自治的关系。在一个没有市政机构的城市里,居民们自由地使用城市的公共空间,自己管理邻里事务,实际上享受着相当程度的自由,或者更准确地说是“社区自治”。城市居民,特别是下层民众把街头用作商业空间、日常生活空间和节日庆典空间,而很少受到官方的控制。[72]很明显,以上的研究都是从不同的角度切入空间问题的研究,得出的结论也似乎各有道理,但在如何界定空间的边界和功能方面缺乏同时可照应双方观点的解释概念,因此仍很难调和两者的分歧。

鉴于以上的情况,有的学者则想另辟蹊径,不是从空间而是从关系的角度理解“地方自治”和国家控制之间形成复杂张力的意义,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视角。张广生在研究清末义和团运动期间的梨园屯诉讼案的论文中即使用了这种言说策略。他认为在梨园屯诉讼案反复交涉的过程中,不同的势力和群体以不同的姿态介入了事件。而围绕这个事件形成的错综复杂的纠葛关系,是很难用空间的移动加以解释的。也就是说,城垣之内的秩序和地方乡野的秩序之间如何连接,很难用普遍主义式的上层制度理性,或者用特殊主义的乡土“草根惯例”两者中的任何一种所界定的空间加以描述。在梨园屯诉讼案中,国家控制和地方自治并非是截然分开的两极,因为“控制—自治”不是什么正式制度的结构,而是在各方交往沟通中不断建构着的“关系”。[73]

所谓“关系—事件”的视角还有另一种颇为近似的社会学表述方式,社会学家称之为“过程—事件分析”。一些学者在从事农村调查时发现,与城市中的社会生活相比,农村中社会生活程式化和模式化程度是很低的,实际上缺少一成不变的正式程序和正式规则。在许多情况下,即使存在这样的程序和规则,有时也不会真正起作用。相反,一些重要而敏感问题的解决,往往要采取非正式的方式或相机处置的弹性手段。[74]比如收税的干部与普通民众之间的关系,就很难用规范性的程序加以认识,而更多地需要随机性的理解。特别是中国农村社会正处在一个高度转型的时期,农村社会生活所表现出的不确定性就会更加明显,所以根本无法用某种套路式的认知方法去框限它。比较可靠的方法是观察人们的社会行动,特别是由他们的行动所形成的事件与过程。甚至可以说,农村生活中的微妙性也正是隐藏在人们的社会行动,特别是事件性过程之中。这是在正式的结构中,在有关的文件上,甚至在笼统的村庄和乡镇社区中很难见到的东西。这比较符合社会学解释逻辑实现“三个转变”的要求,即从单元到情境,从性质到联系,从因果到事件。这样的转变也赋予社会现象以能动的特性,从而克服静态结构分析的死板和僵硬。而在具体的互动过程分析中,也都非常强调“情境”(situation)和“场景”(setting)的因素。[75]“过程—事件分析”给历史研究,特别是社会史研究的启发是,促使研究者更加关注人的具体活动方式,而不要仅仅关注类似发展趋势、演变框架这样的庞大命题。目前的社会史研究缺乏的恰恰是对人的具体行为之隐秘性的把握能力。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过程—事件分析”仍停留在一种对历史或现实的描述性阶段。就历史研究而言,对现实生活隐秘性的洞悉,虽然有可能丰富研究者对历史现场的感悟能力,但由于这种感悟具有相当强烈的即时性和随机性特征,所以很难把它转化为某种中层分析的概念,以便进行可重复性的操作和验证。这样所造成的结果往往是,人们再现了许多历史的细节,但却无法认知这些细节之间的关联性,也即缺乏整合这种细节的基本手段,因为历史研究毕竟不能仅仅依靠再现来达到自己的认知目的。

[1] 参见吴晗、费孝通等著:《皇权与绅权》,16页,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

[2] 参见吴晗、费孝通等著:《皇权与绅权》,21页。

[3] 参见吴晗、费孝通等著:《皇权与绅权》,49页。

[4] 吴晗、费孝通等著:《皇权与绅权》,52页。

[5] 参见吴晗、费孝通等著:《皇权与绅权》,66页。

[6] 费孝通:《基层政权的僵化》,见《费孝通选集》第4卷,336页,北京,群言出版社,1999。

[7] 费孝通:《基层政权的僵化》,见《费孝通选集》第4卷,339页。

[8] 费孝通:《基层政权的僵化》,见《费孝通选集》第4卷,342页。

[9] 费孝通:《基层政权的僵化》,见《费孝通选集》第4卷,347页。

[10] 参见胡庆钧:《论绅权》,见吴晗、费孝通等著:《皇权与绅权》,118、129页。

[11] 参见史靖:《绅权的本质》,见吴晗、费孝通等著:《皇权与绅权》,128页。

[12] 参见史靖:《绅权的本质》,见吴晗、费孝通等著:《皇权与绅权》,129页。

[13] 参见檀上宽:《明清士绅论》,见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2卷,457页,北京,中华书局,1993。

[14] 参见檀上宽:《明清士绅论》,见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2卷,458页,北京,中华书局,1993。

[15] 参见重田德:《乡绅支配的成立与结构》,见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2卷,202页。

[16] 参见重田德:《乡绅支配的成立与结构》,见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2卷,202页。

[17] 参见重田德:《乡绅支配的成立与结构》,见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2卷,202页。

[18] 比如张仲礼就认为:“在晚期几个朝代中,绅士的地位和条件都变得固定化了。政府掌握的科举和功名制度使绅士阶层的成员人数确定下来。这样,绅士集团也就更容易辨别和区分。”参见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李荣昌译,1页,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

[19] 参见Joseph W.Esherick and Maey Baekus Rankin edited,Chinese Local Elites and Patterns of Dominance,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0,pp.3-24.

[20] 参见Joseph W.Esherick and Maey Baekus Rankin edited,Chinese Local Elites and Patterns of Dominance,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0,pp.3-24.

[21] 参见Joseph W.Esherick and Maey Baekus Rankin edited,Chinese Local Elites and Patterns of Dominance,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0,pp.3-24.

[22] 参见Joseph W.Esherick and Maey Baekus Rankin edited,Chinese Local Elites and Patterns of Dominance,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0,pp.3-24.

[23] 参见贺跃夫:《晚清士绅与近代社会变迁——兼与日本士族比较》,114页,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

[24] 参见贺跃夫:《晚清士绅与近代社会变迁——兼与日本士族比较》,157页。

[25] 参见王先明:《近代绅士——一个封建阶层的历史命运》,1~3页,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

[26] 参见杜文凯、马汝珩:《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的讨论》,见南开大学历史系中国古代史教研室编:《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讨论集》(下),713~714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2。

[27] 郭沫若:《关于中国古史研究中的两个问题》,见南开大学历史系中国古代教研室编:《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讨论集》(下),340页。

[28] 参见杨宽:《试论中国古代的井田制度和村社组织》,见南开大学历史系中国古代教研室编:《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讨论集》(下),362~366页。

[29] 参见谷川道雄:《中国的中世》,见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2卷,111页。

[30] 参见谷川道雄:《中国的中世》,见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2卷,131页。

[31] 参见谷川道雄:《中国社会构造的特质与士大夫问题》,见《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2卷,181~182页。又参见足立启二:《历史发展的诸种类型与中国专制国家》,见武汉大学历史系编:《中国前近代史理论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1。

[32] 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4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

[33] 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4页。

[34] 参见A.R.德赛:《现代化概念有重新评价的必要》,见西里尔·E·布莱克编:《比较现代化》,135~138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

[35] 在另一篇文章中,曾任美国亚洲研究会主席的奈特·毕乃德在《现代化与近代初期的中国》中,曾以在日本箱根举行的一次研讨会中所定义的八项现代化指标为根据衡量近代中国的发展状况。参见奈特·毕乃德:《现代化与近代初期的中国》,见西里尔·E·布莱克编:《比较现代化》,212~232页。

[36] 参见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4页。

[37] 参见乔志强主编:《近代华北农村社会变迁》,1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38] 参见乔志强主编:《近代华北农村社会变迁》,14~15页。

[39] 参见D.P.约翰逊著:《社会学理论》,525~526页,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

[40] 参见乔志强主编:《近代华北农村社会变迁》,13页。

[41] 参见汪晖:《汪晖自选集》,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42] 参见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43] 王斯福(Stephar Feuchtwang):《社区的历程——溪村汉人家族的个案研究·序》,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

[44] 参见王铭铭:《社区的历程》,11页。

[45] 乔志强主编:《近代华北农村社会变迁》,15页。

[46] 参见王铭铭:《社区的历程》,84页。

[47] 参见王铭铭:《社区的历程》,89页。

[48] 参见王铭铭:《社区的历程》,102页。

[49] 参见朱秋霞:《家族、网络家族和家族网络在村庄行政权力分配中的作用》,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8年夏季卷。

[50] 参见JunJing,The Temple of Memories:History,Power,and Morality in a Chinese Village,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

[51] 如陈支平就认为,家族复兴是落后东西的死灰复燃。参见陈支平:《近五百年来福建的家族社会与文化》,264~265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

[52] 参见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9页,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

[53] 参见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257页。

[54] 载《历史研究》2000年第3期。

[55] 参见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4页,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

[56] 参见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12页。

[57] 参见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13页。

[58] 参见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259页。

[59] 参见王铭铭:《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第5章,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60] 参见《清史研究》1999年第2期。

[61] 参见《清史研究》1999年第2期。

[62] 参见黄东兰:《近代中国地方自治话语的形成与演变》(未刊稿)。

[63] 参见Philip A.Kuhn,“Local Self-Government under the Republic:Problems of Control,Autonomy,and Mobilization”,in Wakeman Frederic,Jr and Grand,Carloyn eds,Conflict and Control in Late Imperial China,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0,p.271.

[64] 参见Philip A.Kuhn,“Local Self-Government under the Republic:Problems of Control,Autonomy,and Mobilization”,in Wakeman Frederic,Jr and Grand,Carloyn eds,Conflict and Control in Late Imperial China,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0,p.272.

[65] 参见张广生:《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看康有为地方自治思想的现代品格》(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4页。

[66] 参见黄东兰:《清末地方自治制度的推行与地域社会的反应——川沙“自治风潮”的个案研究》(末刊稿)。

[67] 参见李怀印:《20世纪早期华北乡村的话语与权力》,载《二十一世纪》(香港)1999年10月号。

[68] 参见李怀印:《20世纪30年代河北获鹿县乡长制研究》(未刊稿)。

[69] 参见杨念群:《北京“卫生示范区”的建立与城市空间功能的转换》,载《北京档案史料》2000年第1期。

[70] 参见景军:《定县实验——西医与华北农村,1927—1937》(未刊稿)。

[71] 参见王笛:《街头、邻里和社区自治——清末民初的城市公共空间与下层民众》(未刊稿)。

[72] 参见王笛:《街头、邻里和社区自治——清末民初的城市公共空间与下层民众》(未刊稿)。

[73] 参见张广生:《从帝国到民族国家:一个晚清村庄的冲突、控制与自治——梨园屯讼争的一种历史叙事》(未刊稿)。

[74] 参见孙立平:《“过程—事件分析”与当代中国国家—农民关系的实践形态》,载《清华社会学评论》(特辑),5页,厦门,鹭江出版社,2000。

[75] 参见孙立平:《“过程—事件分析”与当代中国国家—农民关系的实践形态》,载《清华社会学评论》(特辑),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