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增订版)

闽西北山区宗族组织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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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西北山区包括闽江上游和汀江流域,明清时代共设有四府一州,即建宁府、延平府、邵武府、汀州府和龙岩州。这一地区山多田少,自然资源较为贫乏,宗族聚居的规模相对较小,加上交通闭塞,社会流动性不大,宗族组织的发展较为平稳,较少出现剧烈的波动。

关于闽西北地区的宗族聚居形态,清末及民国初期编修的各县乡土志均有所论列,但大都语焉不详。民国三十年刊行的《崇安县新志》,对此有较为详细的记载,试略作分析。据记载,“本邑氏族之大,首推周、吴、王、李、陈、张、黄、徐各姓……其次则彭、邱、杨、林、余、衷、郑、翁、祝、连等姓为盛”口。这18大姓的总户数近1万户,平均每姓约500户。但是,就每姓的聚居形态而言,又是相当分散的。其中前十姓的分布形态。

在同一乡镇范围内聚居达100户以上的族姓,一共只有16个,而聚居规模最大的族姓,也只有278户人家。此外,在排名第十一至十八的大姓中,还有五个聚居达100户以上的族姓,依次是:双梅乡杨氏,169户;西霞乡衷氏,140户;文仙乡林氏,125户;五夫乡连氏,115户;黎口乡余氏,102户。至于本县的另外69个小姓,则一般只有数户人家,难以构成有影响的聚居宗族。

《崇安县新志》的作者论及“各族户口之盛衰”,曾指出当地宗族的发展颇不稳定,“盛于昔者衰于今,盛于此者衰于彼,不可一概而论也”。例如,“柳盛于宋,钱盛于清,而今无其人;曹墩以曹姓得名,肖屯以肖姓得名,哀墩、哀岭后以哀姓得名,而今无其族”121。他认为,这是由于受到元代、清初及清末民初战乱的影响。实际上,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见解。闽西北历史上虽然经历过多次战乱,但其持续时间及破坏程度远远不如闽东南沿海地区,而后者的世家大族并未因此而完全衰落。另一方面,在闽西北地区,直至近代仍有不少历史悠久的世家大族,只是由于受到生态环境的制约,这些大族未能长期维持聚居形态,被迫不断地向外迁徙,以缓解本地的人口压力。因此,闽西北地区较为古老的世家大族,一般都是散居宗族,而不是聚居宗族。

由于闽西北地区的宗族聚居规模较小,其组织形式也较为简单。根据笔者所见资料,闽西北地区的绝大多数聚居宗族,直至清中叶以后才开始建祠堂、修族谱。例如,崇安县五夫子里的王氏宗祠,始建于咸丰十年;彭氏宗祠,始建于咸丰十一年;张氏宗祠,始建于同治年间;刘氏宗祠,始建于光绪六年。而其他如连氏宗祠、占氏宗祠等,则迟至民国初年才陆续建成。在此之前,各族往往只是在祖厝或寺庙中合祭祖先。然而,闽西北聚居宗族的组织形式不完备,并不意味着其内部组织不严密。我们在实地调查中,发现当地民间保存了大量的“祭产簿”“人丁簿”“合同”“分关”等家族文献。在聚居宗族中,这些家族文献是实行内部管理的有效工具。试以瓯宁县屯山祖氏宗族为例,具体分析闽西北山区聚居宗族的组织形式及其演变过程。

屯山祖氏一世祖“溪西公”,于南宋末年自浦城县上湖村迁来,其后裔遂定居于此。31祖氏迁来之前,当地已有程、江、占、龙、谢、吴、官等姓聚族而居。此后,由于祖氏人口不断增多,陆续介入其他各族的聚居地,在当地居民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清道光初年,祖氏族人在《屯山地舆图引》中记云:

吾乡居山泽之间,虽难比都会,而亦为麻(溪)里尤著者。……第古昔相传,如今之尚敦坊,昔为程居也;土主路上,是江宅也;社仓属古厝坪;夏塘属龙家巷;游凤坊有前谢、后谢之分;中坊吴有上房、下房之别;临水宫大坪,官姓居也。按其形势,星罗棋布,联络成乡。想乡以“谢屯”名,或者谢姓居先乎?抑亦谢姓较众乎?皆未可知。余族自南宋始迁于斯,卜筑土主庙旁。其后,里人以吾姓聚处之坊号曰“前浦”,以明我始祖来自浦邑,溯厥初也。迄今绵绵延延,各坊皆吾祖姓错处。[4]

延及民国初年,屯山祖氏共传历27代,聚居200余家,丁口1000余人,而历代又有不少外迁的族人,“支分派别,子孙散处,不一而足”。

祖氏定居于谢屯村之后,前五代人丁稀少,且大多失传,至第六代始分为乾、坤两房,时为明洪武年间。这一时期的祖氏族人,可能已形成以历代祖墓和某些祭产为中心的继承式宗族组织。据记载,祖氏自始祖以下,“列祖俱起墓祭”151,“历宋元明,先人春秋墓祭第饮

福于家”161。清代后期祖氏族内的公共产业中,也包括了上五代祖先的坟山,其中一处于嘉庆二十五年让与某族人“开坟一宾”,以换取年收租谷20箩的祭田,“充入始祖墓下,永作烝尝”LZl。此外,祖氏族内还有一座“晏公庙”,据说也是“溪西公所遗传之惠泽”18。不过,在明中叶以前,祖氏历代祖先均未设立专门用于祭祖的族产。如云:“溪西公肇基以来,未有祭田。想其时基业甫定,丁男未蕃,祀产之立盖有待及榕公。”“夫墓祭本先代所有,祭田非先代所立”191。明正德至嘉靖年间,祖氏乾、坤两房开始分别为本支祖先设立祭田,由派下子孙世代相承。自此之后,祖氏历代祖先都留下了数量不等的祭产,继承式宗族不断地得到了强化。

屯山祖氏依附式宗族的形成,可能肇始于明代后期。这一时期,祖氏族内出现了一些“置产豪富”的大地主和低层士绅,开始在当地的社区生活中崭露头角。嘉靖三十六年,谢屯村的善男信女应前山凌云庙住持僧之请,集资组成一个神明会,举办佛教大道场,“自仲春启诵,迄冬方完。忏用之余,转放一年,得金十八两,乃立佃田三瑕于苦竹坑场,计完苗外岁得谷六十余石,可足僧徒一岁日食之需,香灯赖是其有永也”。在“预会”信士、信女51人中,祖氏族人共占11人,而此事的发起人及撰写碑记者,即祖氏族内最早的生员“阳岩山人”祖英。101万历十一年,谢屯村居民再集一会,启诵经忏,并用余资购置庙田两瑕。在此次捐资入会的50余人中,祖氏族人共占9人。1与此同时,祖氏族人也致力于宗族内部的整合。试见下引《合同》:

麻溪里谢屯前浦堡祖益等,承祖置有松杉杂木山一片,坐落本族门前仙亭岭……先年出卖本里吴桂锯作火薪,族众祖垂泽、祖垂宪、祖淮、祖日新、祖升、祖明等,思得此山乃对门宾山,若树木砍伐,有伤风水,办价取赎,存留在众,永远作宾山遮荫树木无异。延至万历十一年,益等以前山杂木虽尔族众取赎业,而山坭之契系益等祖禄、父椿自己创置物业,向众取贴。时凭众人公议,垂泽等出价银一两五钱,再买祖益祖禄、父椿山坭在众,永远存留树木,作对门宾山,遮荫风水。 (余略)

万历十一年 月 日 祖垂泽、垂宪、日新、宣、有杰、汉、济、淮、泗、益、升、明、季、康德、恒德。

据此《合同》,原来属于族内某一支派的山林,已经转变为全族共有的产业。值得注意的是,此举的目的在于保护本族的“风水”不受外人的伤害,而这种“风水”观念无疑反映了祖氏族人基于地缘关系的共同利益。少数族人以维护聚居宗族的地缘利益为己任,对其他支派的内部事务实行干预,必然导致依附式宗族的形成。另据记载,祖氏曾于明末编成一部族谱,“记十二世以上”121,这无疑也是依附式宗族形成的标志之一。不过,由于明末清初战乱的影响,这一依附式宗族未能得到稳定的发展,旋即趋于解体。如云:“国朝顺治乙丑六年秋八月一日,流贼范延儒统党千余人肆虐屯乡,房屋尽付祝融,宗谱俱为灰烬,故十三世以下缺焉。”131在此情况下,屯山祖氏的统一宗族组织已不复存在,族内的不同支派得到了相对独立的发展。

清康熙年间,屯山祖氏的两大支派各自建祠堂和置族田,加强了对本支族人的控制,相继实现了从继承式宗族向依附式宗族的转变。康熙八年,祖氏十一世祖“榕六公”派下四大房子孙在祭祖之际,开始议及建祠之事。其族人记云:

己酉秋七月致祭我公,子孙咸在,叔祖遗承公、遗捷公、万茂公慨然曰:“人莫亲于祖宗,礼莫重于祠祀……祠宇未立,非所以崇报也。汝诸侄其力图之!”…是役也,作于康熙庚戌,迄壬子而祠落成。……作祠费千金,取诸我公之羡息及孙曾之捐助。嗣逢春秋二仲,筮吉致祭,必先事祠堂,然后展拜诸墓。

这一祠堂的崇拜对象,最初只限于第六代长房(乾房)“永宁公”至第十一代“榕六公”的历代直系祖先,号曰“世德祠”。由于建祠的费用出自“榕六公”祭产的收入及其派下子孙的捐助,因而这一祠堂实际上只是榕六一支的“私祠”。不过,后来“永宁公”派下的其他族人也依附于世德祠,遂使之演变为永宁支的公共祠堂。例如,清光绪二十五年,永宁支族人“登三公”支派“因念先代未建有专祠,恐其先灵无处栖身,特向世德祠榕六公支派裔孙相商,将其先代牌位祀入祠内,以妥先灵”。为此,登三派共向世德祠捐献祭田二瑕四处,年收租谷36箩。世德祠建成之后,祖氏的另一支派坤房“永明公”派下也接着创建了本支祠堂“继善祠”。这一祠堂于清康熙三十七年开始筹建,康熙四十一年正式动工,至雍正五年才告落成,前后历时近30年,“靡金数百,皆出自祭产生殖余羡与夫各房乐助丁资”[151。永明支六至十代均为一脉单传,自第十一代以后“子孙渐蕃”,而建祠者则为其派下第十四、十五代裔孙。永明支的公共祭产,始创于第八代“敏一公”,第九代“屯景公”和第十代“阳岩公”也续有增置,这是建祠经费的主要来源。因此,继善祠从一开始就是永明支的公共祠堂。

永宁支和永明支分别建立本支祠之后,其有关祭产不再实行按房轮收,而是交由祠堂的“理事”统一管理。这种以“理事”为首的宗族组织,可以说是典型的依附式宗族。例如,继善祠的《谷雨祭规》记载:

一、簿内旧遗祭产并续置田瑕,公举派下子孙廉正公直者总理,收租完粮。查谷雨何日,预先具票,拟定丁簿,派祭首二十位(登山祭墓)。

一、登席饮福,凡墓下子孙,不论老少皆得与焉。

一、凡墓下新丁,应各充钱一百六十文。……一、理事承领公积银钱,务须以田契为质。

继善祠的“理事”必须以田契作为管理祭产的担保,自然是族内较富有的阶层,而其他族人虽有权“登席饮福”,但必须事先交纳丁钱,否则也就不得参加祭祖。在世德祠中,同样也有类似规定。如云:“祭资钱一百余千文,递年生息发胙。……惟榕六支派,得以充名领胙。”所谓“充名”,亦即交纳丁钱。清乾隆年间,世德祠和继善祠还相继以创置冬至祭产为由,要求族人捐资与祭、纳主配享。乾隆四十九年的《世德祠冬至祭簿序》记云:“庙貌虽巍,祭资尚缺;春褊虽设,冬烝未兴。……爱是禀诸族长,谋及族众,特起一例:凡榕六公派下子孙有送主入庙配享者,每位必充白金十两;子孙充名与祭者,每人必捐青蛛四百文。首事主之,或放息,或置产。庶值祭不必匡资,而礼器得以有备。即异日修整祖庙,亦可探囊而裕如。”乾隆五十七年,继善祠亦开此例,“各捐钱四百为生利滋息,以为冬至之资。后各房咸遵昭穆入庙配飨,每公神位议充烝尝银五两,永以为例”。至道光二年,世德祠共接纳配祀神位34名,继善祠共接纳60名。清道光至民国初年,世德祠共接纳545名,继善祠共接纳239名。通过充名与祭和纳主配飨,两祠都积累了大量的冬至祭产。这些祭产名义上归祠堂所有,实际上又有相对的独立性,两祠内均设立专门的“冬至祭簿”,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例如,继善祠的《冬至致祭条例》规定:“新旧置买祭产,均属祠内充名捐资并列祖入庙配飨银钱历年总殖,渐积而成。……理事上交下接,三年为率。……交接之年,须合新旧理事、总理十六人结算帐目,现交银钱。”此外,以这些祭产为基础的冬至祭祖活动,只有曾经送主配飨者的后裔才能参加,而且每一代的新参加者都必须重新交钱。如云:“捐资与祭者,务要首年交钱四百生息,方许次年登席饮福。”从表面上看,此类宗族组织具有合同式宗族的某些特征,但由于其参与者的所有权份额不明确,其有关收益也经常被用于建祠、修谱等其他公共事务,基本上还是属于依附式宗族。

以世德祠和继善祠为基础,屯山祖氏族人再次致力于建立统一的宗族组织,于清代后期逐渐形成了全族性的依附式宗族。据嘉庆十三年的《始祖溪西公祭簿序》记载:“先人分立两祠,一世德,一继善,每逢春秋墓祭合荐始祖暨(上)六代列祖。所以致其同敬合爱者,惟藉田产、祭簿,派祭首以聿修祀事,稽丁男而广充公积。掌是簿者,上交下接,后先承理,直同家乘,世袭珍藏。……论世二十有奇,计丁八百余多,谱虽未修,簿已先正。”祖氏上六代祖先并未留下祭田,究竟何时开始创置全族共有的田产,未见明确的记载。但据上文推断,大概是在世德祠和继善祠建成之后,通过派捐丁钱而陆续购置的。在明末编修的族谱毁坏之后,全族性的丁簿又是何时开始编纂的,也已经无从查证。不过可以推断,此类丁簿势必是在永宁、永明两支祭簿的基础上编成的。因此,清代屯山祖氏统一的宗族组织,应当是在雍正以后逐渐形成的。嘉庆至道光年间,祖氏族人又进而创建全族共有的祠堂,编修以历代定居于谢屯村的族人为主体的族谱。据记载,嘉庆二十三年,祖氏开始选址创建“始祖之家庙”,至道光十年“始克告成”,号曰“典礼祠”。前后历时13年,“计费千金,所有经费出自诸公及孙曾之捐助”。所谓“诸公”,是指以历代祖先为标志的宗族组织,其中主要为世德祠和继善祠。[161道光二年春,祖氏族人在合祭始祖之际,又决定编修统一的族谱。负责编修者以历代祭簿为基础,“征之各家笔记,考之各房墓碑,访之父老口述,汇纂编辑,纠工付梓。藉众力而事举,阅数月而事成”171。修谱的费用,同样是来自捐助。据称:“首事者既殚心力,又费资财,挨门题捐,历尽辛苦。”[181在编成族谱之后,屯山祖氏仍继续编纂全族的丁簿,并以之作为派捐颁胙的主要依据。就控制族人的现实需要而言,丁簿无疑比族谱更为重要。清代屯山祖氏的宗族组织,除了分别以世德祠、继善祠和典礼祠为标志的三大依附式宗族之外,还有大量以历代各房祖先为标志的宗族组织。这些宗族组织大多是经由分家析产而形成的继承式宗族,有的已逐渐演变为依附式宗族,有的则从一开始就是依附式宗族。兹略举数例,以资说明。

永明支第十一世“垂范公”派下子孙和永宁支第十二世淮、泗、汉、济四大房子孙,清初经由集资祭祖的方式,分别组成了以本支直系祖先为标志的依附式宗族。例如,乾隆十九年的《垂范公、叶劝娘、吴喜娘妈烝尝序》记云:

阳岩公生子有五,只垂庆公、垂范公得分二房。……吾垂范公又生二子,长有杰、次有仪公,乾、坤分房,是垂范公又吾乾、坤两房所自出之祖也。然则,两房子孙何无特祭垂范公之举?盖以先年未立烝尝祭田,故但附祭于两房各祭其祖之中。……于是在祠治席,会集各房尊长公议,于有杰公、有仪公二祖烝尝内各抽出膏腴田租二十箩正,充为垂范公祭祀备酒之需,众各欣然。……兹因立簿,开列二房所充田产,酌定祭规,以为久远之计。

垂范生存于明代后期,“当明季乱世河山鼎沸时为粮长,因解金花银赴京,殁而不回”。因此,垂范死后未有坟墓,也未立祭田,派下二房未能专门为之举行祭祀活动,只是在分别祭祀本房祖先时一并附祭。在此情况下,从明末至清乾隆初年,都不存在以垂范为标志的宗族组织。乾隆十九年,派下二房专门为之立祭,也就确立了与此相关的宗族组织,而且从一开始就是依附式宗族。其《祭规》有“理事三年一换”及“每充新丁者纳钱三十文”之类的规定,这些无疑都是适用于依附式宗族的。此后不久,永宁支“榕六公”派下淮、泗、汉、济各房,也在“特祭”十世以上历代祖墓的名义下,形成了类似的宗族组织。据嘉庆二十年的《汉房致祭永宁公新立丁簿序》记载:

溪西公十一传而至榕公,大昌厥祚,派衍淮、泗、汉、济四大房,建祠立祭,代有祀产。惟六代分支以下若德贵公、郭二公、珠三公未立祭田,历来春秋二仲祭榕公并追祭其先。乾隆壬午年,我四房议举特祭,照丁匡谷,照房领钱生息。……奈人心不一,乾隆丙午春当交接理事之期,淮各房不肯承领,致将众钱照丁均分,各房自行祭扫。我汉房于是年起自派理事承领,管理生息,迄今三十余年,恪守前规。……兹因旧簿填满,换立新簿。

榕六派下四大房,原来已组成以榕六为标志的继承式宗族,后来又在此基础上创建世德祠,演变为依附式宗族。在乾隆二十七年集资“特祭”榕六以上历代祖墓时,只是在世德祠下增设了一个祭产单位,实际上并未形成新的宗族组织。然而,在乾隆五十年把有关祭钱“照丁均分”之后,也就派生出了以榕六派下各房为单位的四个新的宗族组织。由于这些组织的有关祭产及祭祖活动是由“理事”承领、管理的,因而都是依附式宗族。应当说明的是,淮、泗、汉、济四大房原来已各有本支祭产及相应的宗族组织,乾隆五十一年瓜分丁钱之后,似乎并未增加新的宗族组织。但在实际上,四大房原有的祭产都是按房轮收的,其相应的宗族组织都属于继承式宗族。而以特祭上五代祖墓的名义组成的宗族组织,都是以理事为首的依附式宗族,因而二者仍是有区别的,并未完全重复。例如,泗房在分到丁钱之后,历年都是由理事“交代生息”,单独办祭,至道光年间已积存祭钱60余贯,“每年即于致祭泗五翁之次日,我四房自行祭扫,仍旧在祠饮福”[191。不过,当各房原有的继承式宗族也演变为依附式宗族之后,二者的分立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最终仍有可能合而为一。如汉房原有的祭产在停止轮收之后,遂归入上五代祭产统一管理。道光二年的《汉四公祭簿序》记云:“些小祭资,铢积寸累,今附入德贵公理事轮流交接生息。每于致祭德贵公之日,则并祭汉四公。现今公积有钱七十余千文,公议日下不必另行举祭,俟祭资增厚,培置田产,办祭有裕,再行充丁发胙。”据说,汉房原有的田产于乾隆至嘉庆年间被用于诉讼和修墓,“致将公积耗费,停胙二十余载”,因而无法继续按房轮收。然而,从长远的观点,各房的原有祭产都必将由按房轮收改为统一管理,因而最终都会导致同类宗族组织的合并。

祖氏族人于清初组成的继承式宗族,清中叶以后已相继向依附式宗族演变。这一演变过程的基本标志,是祭产管理方式的改变和“理事”阶层的出现。试见乾隆四十九年的《永庚公祭产合同》:

立合同凭据七房裔孙等,缘永庚翁祭谷六百余箩、碓厂一座,照依房序轮收久矣。兹因子孙良顽不一,贫富不等,致有祭祀衍期,钱粮拖累,贻羞先人。今议于祭田内抽出二处,土名乌坑办及东轿,共祭谷九十箩,并碓厂一座,苗银、苗谷归众祭祀。每房派定一个理事,收苗、还苗、完粮俱系理事者料理,值年者只收五百箩之谷,别无杂派,惟祭祀日备办碗碟瓯筋而已。……碓既入众,倘遇木商过坝补贴修坝之费,应存众公用。 (余略)

永庚为永明支十四世祖,生存于明崇祯四年至清康熙二十六年。因此,其派下子孙组成的继承式宗族,大约也是形成于康熙年间,距书立上述《合同》的时间不会超过100年。如《合同》所述,当时其派下子孙已是“良顽不一,贫富不等”,亦即出现了明显的两极分化。在此情况下,不得不把某些祭产及祭祖事务交给“理事”统一管理,从而也就导致了依附式宗族的形成。实际上,即使族人之间并未出现明显的两极分化,也会由于轮收的人数太多而产生各种矛盾,从而导致祭产管理方式的改变。例如,嘉庆二十年的《新立丽南公祭簿序》记云:“所谓烝尝,约计不下五百(箩),归完粮办祭外尚多利泽。….…迄今派属蕃衍,轮流递及每十余载始得经历一年,不惟田界侵削难知,甚至全瑕迷失莫识,溪、坑各埂颓坏,无有向前修理者;各佃苗谷、苗银输七遗八;更或谷收粮欠,拖累无辜,是何负先人至意也!于是众房长公议立合同,抽出……三处田并各佃苗谷,公举公正廉直者每房二位,近前承理征租、完粮、还苗、办祭,余剩者存众修理各田溪、坑埂及田界等项。其未抽入田瑕谷租,仍听房分轮流值收。”祖丽南为永宁支十四世中的佼佼者,“在一乡为一乡之望,在一邑为一邑之表”。其派下分为四大房,历代都出了不少科举人才,雍正时“入胶庠者十余人,贡举者八九人”,号称“一时人物望族”1201。然而,即使是这样盛极一时的继承式宗族,也难免趋于解体。大致说来,清代屯山祖氏的继承式宗族,一般都只能维持三至五代,超出“五服”之外就势必向依附式宗族演变。为了对此有所强调,试再举两例。永明支十二世《宾岩公祭簿序》记载:

顺治十七年庚子异居分产,先归宾岩公烝尝,计田租一百六十余箩。当日兄友弟恭,一门和顺,竟将祭谷每轮让熊公叠收一次,以酬家督厚劳。实分天、地、人三房,而作四股轮收,其苗米概洒三房四股各户下自完,值祭轮收者惟颁胙、治席而已。……(嗣因)人丁日蕃,虑非久远之计,于乾隆二十年三房酌议,暂行停胙,每房举知事房长二人,将贮存谷钱总殖生息,子母权算无遗,约得祭资百金,续置翁坑仔、榕树垅二处(祭田),其田(历年)租谷仍存众公积。凡派下子孙入泮者,得给银十两,以补谒祖之需。

永明支十三世《以化公祭田簿序》记载:

(公于)康熙二十四年髦期倦勤,为子分产,先归烝尝田租二百八十箩,其田米俱派四房各户完纳,值收祭谷者仅还四佃苗银、办祭、颁胙而已。……近因人丁蕃衍,耗费繁多,虑难行诸久远,于道光壬午春房长公同酌议,设立合同四扇,将乙酉五年分祭谷二百数十余箩暂停一载,存为公税……少壮每丁充钱一百二十文,抽出蔡玢后、油境田租十箩,每年理事收贮,以备修田、整坟等费。

上引第一例,从分家析产至形成依附式宗族,约历时95年,传

世不超过四代;第二例,约历时137年,传世不超过五代。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继承式宗族向依附式宗族演变的过程中,都经历了一个过渡时期,即原有的继承式宗族并未完全解体,而是在不同形式下继续存在,与新产生的依附式宗族同时并存,相互补充。由于我们所引用的资料大多是在清道光年间以前形成的,因而未能反映这些宗族组织在清代后期的发展态势。但可以推论,随着宗族内部人口的日益增加,血缘关系的日益淡化和贫富分化的日益扩大,继承式宗族必将全面解体,完全为依附式宗族所取代。据同治元年的《廷宗公祭簿序》记载,该支派早在咸丰年间以前,已对全部祭田、书灯田等实行统一管理,“历年致祭报丁颁胙,罔有或违”,这表明该支派已完全演变为依附式宗族。廷宗为永宁支十三世祖,生存于明末清初。其派下子孙于清康熙初年分家析产,至咸丰年间历时不到二百年,计世则不超过八代。由此可见,从继承式宗族向依附式宗族的演变,大约在二、三代内即可完成。

清道光初年,屯山祖氏已传历二十二世,而自第八世至第十八世的历代祖先,都留下了相当可观的坟山、祭田、役田、书灯田、香灯田、店屋、借贷资本等族产,由派下子孙共同继承,从而导致了继承式宗族的持续而又广泛的发展。尽管不断有些继承式宗族转化为依附式宗族,或是趋于分化和解体,但却又有更多的继承式宗族随之产生,这就势必形成各种宗族组织层层重叠而又相互联结的金字塔式结构。这一时期的屯山祖氏宗族组织。

行文至此,我们已经较为详细地分析了屯山祖氏宗族的组织形式及其发展进程。在此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屯山祖氏的依附式宗族特别发达,而合同式宗族却未能得到顺利的发展,这可能与祖氏的历代族产较为丰厚及士绅阶层的相继崛起有关。据不完全统计,祖氏八至十八世祖留下的历代轮收祭田,每年共收租谷4000余箩,约合1000余担。如果加上祠田的收入,每年可收租谷6000余箩,另有大量的山林、店屋、借贷资本等。这些族产的收益,不仅可以满足办理各种宗族事务的需要,而且颇有余利,可供派下子孙分享。例如,永宁支十四世“丽南公”的轮收祭田,每年共收租谷近五百箩,嘉庆二十年抽出归公“承理征租、完粮、完苗、办祭”和“存众修理各田溪、坑埂及田界各项”的田租,仅占167箩,其余则由派下四房轮收,不必用于任何公共事务。永明支十四世“永庚公”的轮收祭田,每年共收租谷六百余箩,乾隆四十九年插出“归众祭祀”及“收苗、还苗、完粮”的田租,仅占90箩,其余由派下七房轮收,“别无杂派,惟祭祀日备办碗碟瓯筋而已”。在此情况下,依附式宗族的发展得到了充分的财政支持,而合同式宗族的发展则缺乏相应的动力。另一方面,由于历代族产较为丰厚,对培植族内的士绅阶层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士绅阶层的崛起又促成了依附式宗族的发展。祖氏族内专门用于培植科举人才的“书灯田”,每年共收租谷420余箩,分属于六个不同的支派。即使是没有设立“书灯田”的支派,一般也赋予士绅阶层额外的收租特权。例如,乾隆三十年的《缵侯公将烝尝作书田遗嘱》记云:

自我太高祖勤俭苦读,蓄积发家,以及我祖,产业充大,并未设立书田。我父夺先公、兄升侯公,俱列胶庠,我不才亦与焉。每念及继志述事,人之大经……尔等俟我西归之后,分炊之日不必设立书田,凡我派下子孙有志勤学、克绍书香者,即将我烝尝不论谁房值收,让收一载,以为冠带谒祖之需。

根据这一遗嘱,只要其派下子孙一考取科举功名,就必须改变按房轮收的分配原则,从而导致从继承式宗族向依附式宗族的演变。在祖氏族人中,这似乎已成为一种惯例,士绅阶层可以随时行使这一特权。例如,乾隆四十八年的《因夏公书灯合同》记云:“今星房荣子仕龙初采芹香,自当继前人之志,以成其事。书灯之立,非在此举乎?第房分既多,助 亦难,惟是将我因夏公祭田赠龙收一载,俾迎学有资。若是登科,则连收三载;更能发甲,亦叠收三年。”此外,自明末以降,祖氏各支派还相继在建宁府城和延平府城建立了一些专门用于士人就学及应试的“ 屋”,或称“考试寓所”。据记载,“世德堂支祖丽南公,于崇祯年间在芝城南门街兴坊路后买置有解屋一所”;“继善堂支祖以化公派下子孙,于康熙年间用公积众银在芝城宣化坊贡院左边置有用屋一所”;“永庚公于康熙年间在芝城宣化坊贡院左龙门解屋一栋”。清代后期,由于谢屯村一带划归延平府上洋厅管边置有辖,有的支派又在延平府城设立了此类公寓。例如,永宁支十七世“世荣公”派下天、地两房,在延平城开平坊置有“寓所一植五间”,每年共收租钱16000文。2山这些“解屋”或“寓所”的使用权及收益权,无疑都是属于族内士绅阶层的,从而也就促成了从继承式宗族向依附式宗族的转化。

据民国初年刊行的族谱记载,从明朝中叶至清朝末年,一共有230余名祖氏族人获得各类科举功名及荣誉职衔。其中共有文生员85名,武生员9名,武举人1名,监生57名,例授职员及恩赐耆宾77名,另有少数族人出任过县丞、教谕、经厅等低级官吏。尽管这些族人所得科举功名及职衔并不高,但却活跃于社区生活的各个不同领域,对依附式宗族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祖氏的历次修谱及建祠活动,都是由士绅阶层发起和主持的,而制定族规及协调各种族内外关系,无疑也是由士绅阶层担任的(详见第三章第二节)。清中叶以后,祖氏士绅在社区事务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从而也就势必加强对族人的控制。乾隆三十年,祖氏士绅以保护本乡风水为名,要求当地吴氏族人献出了一片山场,“爱集众姓子弟,凡山麓平坡、夹路前后遍植松苗,并栽培杂木……永作合乡千年之罗城”l22]。在为此事设立的15份合同中,祖氏族人共持有9份,而其他各姓则仅持有6份。嘉庆二十年,祖氏士绅又发起重建本乡临水宫,“广基址,崇殿宇,增垣墉,意在回龙护脉于焉。内资神庙以保障,外藉树木为屏藩,地户之关锁益固,洵屯乡一巨观也”I23]。咸丰年间,太平军一部进入闽北地区,当地官府“谕令团练保甲”,祖氏士绅发起组织五个“联社”,协助官兵“剿洗洋源、际宾、地莱、吴墩一带地方”,并在本乡实行“关隘清野”,以致“一说谢屯,红头吐舌”24]。在咸丰年间的大动乱中,谢屯村一度为太平军所占据,随后又遭到官兵的掳掠,社会经济受到了严重的破坏。然而,屯山祖氏的依附式宗族并未因此而解体,而是进一步得到了强化。据咸丰十年的《始祖溪西公祭簿序》记载,咸丰八年战乱之后,“非惟贫者飨事莫给,即富者亦家计难堪。将田召卖,每箩进钱数百;将田典税,每千计谷八箩。有田无人耕,债欠人不还,是以九年春祭难以措办。……吾等当族酌议,理事自己办祭,停胙一轮,次年再行颁发。……特立新簿贰本”。在此次整顿过程中,士绅阶层发挥了重要作用,因而新选出的“总理”即由士绅担任。清朝末年,由于地方官员的支持,祖氏士绅进一步确立了在乡族中的领导权。例如,光绪三十三年的《屯山社仓序》记载:

吾乡忝居乡僻,土隘民稠,遇荒难免呼庚吁癸。……兹于戊寅四年仲春,蒙上洋厅主孔公谕令设立社仓,爱集乡绅祖纯稷、纯禧、祖必受、必稳、祖洪生等,劝捐殷实之余羡,乐捐者芳名四十户,踊跃输纳者计谷万余筋……暂寓于祖氏世德祠处,已三十余年矣。每遭凶歉;民艰粒食,令民夏受谷于仓,冬则加息以偿,按丁支借。……前所捐入者,只许有进而无退;后所续题者,惟愿愈补而益增。

这篇序文的作者,是庠生祖骧和监生祖余仁。据文中所述,不难看出,在社仓的建立及运营过程中,士绅阶层已经形成了合法的权威。这种权威不仅是依据地方官的“谕令”,更重要的是得到了世德祠等依附式宗族的支持。另据族谱记载,从清末至民国初年,由士绅阶层主持的屯山社仓,实际上已经成为谢屯村的最高权力机构。如派征“乡中木客运河各坝主之租项”及创办谢屯村新式学校等,都属于屯山社仓的职能范围。当然,屯山社仓履行这些职能的权力基础,仍然是各种不同层次的宗族组织。

屯山祖氏宗族的典型意义,在于较为系统地展示了依附式家族在相对稳定的聚居环境中的发展进程。但是,正如上文所指出的,祖氏依附式宗族的形成与发展,是与丰厚的族产和士绅的崛起密切相关的。那么,如果缺乏这两个条件的支持,聚居宗族的发展进程又有何特点呢?试以同属于瓯宁县的璜溪葛氏宗族为例,略作比较分析。

璜溪葛氏一世祖“行五公”,于元末由河南入闽,“卜居建宁瓯邑之吉阳玉溪乡”1251。第二、第三世单传;第四世派分三房,仅一房留居本地,另二房外迁;第五世又分三房,仅一房传育后代,另二房失传;

第六世派分五房,各有传人,其族始大。延及民国初年,葛氏已传历二十二世,“户灶五百余家”1261,但却始终未能形成统一的宗族组织。民国十年首次编成的《璜溪葛氏宗谱》记云:“上代祖公向无烝尝祭田,每由后裔鸠集捐金置产,以为醮祭及各项使用。谱中叔伯兄弟侄辈,虽属某公派下,其向未捐款者,不得与焉。”1271这就是说,族人必须依据各自持有的股份,参加有关宗族活动。这一时期的璜溪葛氏宗族组织,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不同层次:以一至五世祖为标志的宗族组织,属于合同式宗族;以六至九世祖为标志的宗族组织,已逐渐演变为依附式宗族;以十世以下历代祖先为标志的宗族组织,基本上属于继承式宗族。在此着重分析一至九世的宗族组织,其《一至五世祖公共烝尝条规》记云:

一、吾祖心乐为善,不但不厚积产业以遗子孙,并烝尝亦不自置。后世裔孙念鞠育之功,追报本之恩,爱集同人一百一十九名,鸠集祭资购置田瑕,以为历年致祭之费。……后起者亦因观感而另集一班,故祠内现有新旧两祭之名。兹之所载者,为旧班之规例。……

一例,每年祭首通盘计算入款若干,应用款若干(如完粮之类),再行宰猪若干。或有余剩,按桌按名贴出,年清年款,不得积存,亦不可长用。L281

葛氏致祭上五世祖的新旧两“班”,显然都是按股份组成的合同式宗族,不可能包括全体族人。这一《祭规》明确规定,有关收益必须“年清年款”,若有余款则按“名”(即股份)分摊,因而也不可能用于其他宗族事务。另一“新班”的祭规虽未被收录,但据族谱记载,其参加者共56名,每年共收租1990斤,其经费收支也是独立核算的。至于二者所依托的祠堂,“原系佛童公屋基,子孙改为家庙”,因而只是佛童派下的私祠,而不是全族共有的公祠。佛童为葛氏六世祖,其派下分为文、行、忠、信四大房,是历代葛氏族人中最为兴盛的支派。族谱中记载的葛氏历代宗族组织,基本上都是以这一支派为核心的。据说,佛童生存于明成化六年至嘉靖三十二年,享年83岁,“富甲一乡,而轻财重义”。佛童为派下四房留下了冢庵、祖厝及一座路亭,但却未曾设立祭田。因此,其后人曾采取“集股”办祭的形式,组成了一个相应的合同式宗族。据道光十五年的《六世祖佛童公祭产序》记载:“本祭原系与祖争光,集股而成。其先祖未曾集股者,每有向隅之叹。”可见,其权益是按股份分配的。在此之前,佛童留下的祖厝已改建为祠堂,其创建过程未见诸记载,估计也与“集股”办祭的合同式宗族有关。自道光十五年以后,这一宗族组织的性质发生了变化。

如云:“酌议自本年起,各丁乐勳青蛱一贯,买置祭田数段,共计苗谷数十担,以为烝尝之费。”同时规定:“其先祖未曾集股者,今有志与祭者,每股须充入小洋二十五角,始符公份。”在按丁派捐和吸收未入股者参加之后,族人的权益不再取决于各自的股份,而是取决于各自的身份。据规定:“子子孙孙或年登六旬,或身列泮宫及一切功名,均可报名得列与祭之班。惟须先三日带喜金小洋壹角交与祭首,以便排桌饮胙”;“每年公举祭首四位,经理本冬苗谷及来春办祭诸事”;“祖堂、节孝祠、上冲寺有上漏下湿及田瑕有旱涝,祭首均要修补,不得推延”。此类规定,无疑都只适用于依附式宗族,而不适用于合同式宗族。自佛童以下,历代族人都留下了数量不等的祭产,由派下子孙共同继承。因此,这些宗族组织最初都是继承式宗族。例如,《行房十世国辙、十一世明极祭规》记载:

一、逢酉年与轮房同收(七世)添禄公墓祭烝尝,本房一半股份;派下明、魁两房轮流,而明房又分顺、碧两房轮流。

一、逢亥年与轮房同收(八世)荣善公墓祭烝尝,本房一半股份;派下明、魁两房轮流,而明房派下顺、碧两房轮流。

一、逢卯、酉年轮收(九世)吉水公墓祭烝尝……明、魁两房轮流,明卯魁酉,而明房派下顺、碧两房轮流。

一、本祭(十及十一世)惟明极公派下子孙得来与祭饮胙,而魁极公派下早经分去自立烝尝,不列此内。

这一“祭规”记录了佛童派下十二世顺、碧两房对于七至十一世祭产的有关权益。其历代直系祖先的分房概况为:第七世添禄(行房)单传,第八世荣善派分“京、淳、熙、忠”四房,第九世京房派分“辅、轨六房,第十世辙房派分“明、魁”两房,第十一轫、轼、辙、轮、世明房派分“顺、碧”两房。如“祭规”所示,尽管历代祭产的轮收方式有分有合,但按房轮收的原则却是一致的。然而,该支派另有一些用于祠祭活动的祭田,却已不再按房轮收,而是由有关“祭首”统一管理。例如, 《行房七、八世祖祠祭条规》及《行房九世吉水祠祭规》都明确规定:“每年公举祭首二人,经理本冬苗谷及来春办祭诸事”。与此同时,族人参加祭祖活动的权利也受到了限制。如云:“若子弟已至十五龄,须前三日带小洋一角,到祭首家报名充丁,以便排桌饮胙。……或有物故者,便查明扣除,不得延留。”大致说来,此类宗族组织正处于从继承式宗族向依附式宗族过渡之中。

如上所述,璜溪葛氏于明代后期开始形成继承式宗族,清中叶前后开始形成依附式宗族,但直至民国初年,尚未形成包括全体族人的依附式宗族。清代后期,葛氏族内规模较大的宗族组织,是以一至五世祖为标志的合同式宗族,其主要功能在于举办祭祖活动。笔者认为,璜溪葛氏之所以未能形成大规模的依附式宗族,主要原因在于族产不足。据统计,葛氏历代祖先留下的祭田,每年共收租谷246担,大约只相当于屯山祖氏的五分之一,而二者的聚居人口却是不相上下的。此外,葛氏族内未能形成强有力的士绅阶层,也是依附式宗族不发达的重要原因。据族谱记载,葛氏历代获得科举功名的族人,仅有乾隆至道光时期的葛日晖等五人,而且都是佛童派下的行房及信房子孙。这些士绅促成了本支派依附式宗族的形成,但却未能进而建立包括其他支派的依附式宗族。清末至民国初年,佛童派下十世孙赞新、十一世孙道钧等发起编修族谱,似乎有助于族内各支派的整合,但由于缺乏公共族产的支持,也未能建立统一的组织机构。据说,在编修族谱时,“赞新家不中资,而捐金二干;道钧仓无积谷,而助洋五百”[291。由此可见,葛氏宗族的共有经济是十分贫乏的。在此基础上,很难承办全族性的公共事务,因而也不可能形成相应的依附式宗族。

在闽西北地区,像屯山祖氏和璜溪葛氏之类的聚居宗族,都称得上是世家大族。这是因为,闽西北地区的绝大多数聚居宗族,都不是明代以前形成的,而是明清时期陆续定居的。光绪年间编修的《建安乡土志》,共记录了本县35个主要的聚居宗族,其中定居达20代以上的只有5个,而定居10代以下的共有20个。这就表明,在清末建安县的聚居宗族中,有一半以上是明末以后陆续形成的。这些定居时间较短的聚居宗族,一般尚未形成依附式宗族或合同式宗族,其组织形式基本上都属于继承式宗族。限于篇幅,恕不详加引证。

明代以前迁居闽西北地区的古老家族,其后人大多历经迁徙而散居各地,分别形成各自的聚居宗族。明中叶以后,有些散居族人通过联宗通谱,合修祖墓、合建祠堂、合置族产等方式,建立了各种不同形式的散居宗族组织。这些散居宗族一般都是合同式宗族,其联结范围往往超越了县界、府界乃至省界。闽西武威廖氏散居宗族的发展,可以说是典型的例子。

闽西武威廖氏奉“崇德公”为太始祖,其派下又分为“实蕃公”和“高峰公”两大支系,分别为汀州府各属和龙岩州所属廖氏族人的始祖。关于闽西武威廖氏始祖的入闽时间,历代各有不同的说法,很难确证,估计当为唐宋之际。据说,廖氏祖先入闽之初,长期迁徙不定,致使族人散居各地。如《上杭郭坊乡图说》记云:“始祖实蕃公,当炎宋中叶因乱而行,初由延平顺昌下阳墟,爱止于此。……其后一线牵延,而三世兄弟三人又各徙一方。”1301在此情况下,自然很难形成稳定的家族组织。元明之际,闽西各地的廖氏族人已陆续定居,逐渐形成各自的聚居宗族。永定县田段廖氏的《八世祖妣刘婆太墓季序》记云:“溯元明鼎革之交,我八世祖成旻公由邑中台边迁居田段……结庐员山之下。”31上杭县古田廖氏族人,据说于明初洪武年间即已利用祖厝奉祀始迁祖“六世千五郎公”,后改为“宗享祠”;永乐三年,又将另一祖厝改为“荣千祠”1321。明代后期,散居各地的廖氏族人开始议及联宗通谱,奉祀共同的祖先。万历三十七年,“实蕃公”派下十六世孙梦麟首次编成本支族谱,“顾仅修至十八世而止”1331。同年,他又发起重修上杭郭坊的一、二世祖墓,举行统一的祭祖活动。其《重修实蕃花公坟墓碑记》宣称:

吾族始祖花公、妣冯氏太夫人,宋时初由延平府顺昌合阳市后迁居闽汀,杭、永之有廖氏始祖也。嗣一子三孙,迄今衍派分支杭、永共二十余户,生齿繁庶,敢忘所自?花公葬田鸡俘塘。昔时人崇尚简朴,坟用土堆。今因地坟余埔四面宽广,人渐开田。此不容已,而后复图之众户,咸殷然有报本追远之思。梦麟聚户族,捐资财,择利日吉阴,不远百余里而兴工修筑。是举也,虽不敢邀祖灵冥冥福庇,天理得也,人心安矣。且也,户族兄弟叔侄聚集叙别,均有亲爱和好之雅云尔。

碑文中的所谓“户”或“户族”,是指以里甲户籍为标志的聚居宗族。因此,参加此次修墓活动的廖氏族人,共涉及上杭、永定二县的20多个聚居宗族。此次修墓之后,据说还形成了定期的墓祭活动。每年二月初九“合祭”始祖墓,二月初十“合祭”二世祖墓。1351不过,这一时期尚未形成包括上杭、永定二县族人的统一宗族组织。大约于明末崇祯年间,上杭、永定二县的廖氏族人分别在各自的县城设立了总祠堂“一本堂”和“永思堂”,作为联络本县各地族人的组织机构。此后直至清末,二县的总祠堂都是相对独立的。

明清之际,上杭和永定的廖氏总祠都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停止活动,至康熙以后又得以恢复和发展。《上杭城一本堂纪略》记云:“当明之季,被逆兵所占,遂不能合族以严宗庙之祭。至清朝定鼎,有永定田段民先公讳觉,庠生,赴诉宪辕,示禁踞占,遂复如初。”乾隆二年,一本堂首开纳主进银之例,集资重修,共有9“户”参加。永定廖氏于康熙二十一年在城内另建“知本堂”,至雍正十三年再度重修,共有11“户”参加。乾隆二十五年,永定县永思堂以“题捐家学牌位”的方式集资重建,共有8“户”参加。清中叶前后,上述组织还通过集捐的方式,陆续购置了一些田产。嘉庆二十五年的《上杭一本堂亲亲烝序》记云:“杭邑郭坊,我始祖之所肇基也。后支分派衍,散处四方,先人因思尊祖敬宗之道,合族人建总祠于杭城。……但一岁春秋享祀,未有合烝,各处族人来杭祭祀者名曰祭祀,实则或抄豚一蹄、酒一盅,或略具牲仪,遣小子后生以奉故事焉。……问所谓亲亲收族,则无有。”为此,一本堂又开纳银进主之例,“劝各房题捐座位三百三十四座,共置田二十九石六斗七升二合,名‘亲亲烝”。另据记载,知本堂也曾以“燕及公秋祭无烝”为由,要求“各户结季崇祀”,共募集32股,“捐资生放,置买烝田”。永思堂则于乾隆三十五年重建之后,动用题捐余款,“置有田业一百一十四桶六斗二升”。

永思堂、知本堂和一本堂的创建及其有关产业的设置,分别采用了按“户”、按“位”或按“股”的集资方式,因而其基本成员也分别为“户”“位”或“股”。大致说来,“户”是以户籍为代表的聚居宗族,“位”是以牌位为代表的某些支派,“股”的含义较不确定,既可能代表“户”,也可能代表“位”,甚至可能代表“家”或“人”。考察这些基本成员的构成,有助于分析廖氏散居宗族的组织形式及其发展进程。

明崇祯年间创建永思堂时,据说有16位“祠首”题捐了“家学牌位”,共集资400两,分属于8“户”。其中计有:福兴户3位,振宗户1位,西杭户1位,家殷户4位,南洋户1位,天佑户3位,士贵户2位,荣期户1位。在这里,基本成员是“位”所代表的支派,而不是“户”所代表的聚居宗族,否则就无法区分各自不同的权益。清乾隆三十五年重建永思堂时,除了保留原来的“家学牌位”,又续捐了68位。其中计有:福兴户10位,振宗户7位,西杭户16位,愈兴户11位,南洋户9位,家殷户6位,士贵户8位,奇谋户1位。由此可见,从明末至清中叶,加入永思堂的聚居宗族由8个增加为10个,其基本成员则由16个支派增加为84个支派。

康熙二十一年创建的知本堂,其基本成员似乎是“户”,即聚居宗族。雍正十三年重修知本堂后,对其附属房产按“户”分配,而各“户”所得份额又不尽相同。据记载:“左边排连十一间,内分西杭户两间,南洋户两间,奇谋户两间,振宗户两间,愈兴户一间,再兴户一间,省牲所一间;右边福德祠一厅一间,厨房一间;又相连十间,内分振宗户一间,奇谋户一间,正湖户一间,祠季户一间,龙田户一间,再兴户一厅两间,福兴户一间,福兴户月山回堂一厅。”以上所列清单,除“省牲所”“福德祠”“祠季户”等特殊单位外,共涉及10个聚居宗族。至于各“户”所得间数不一致,我们只能假定其投资份额不一致。换句话说,其股份构成应当以“间”计算,而不是以“户”计算。此外,“福兴户”中已经分化出“月山”支派,单独作为基本成员参与投资及分配。实际上,其他“户”也可能只代表聚居宗族中的某些支派,而不是代表整个聚居宗族。我们很难想象,这些聚居宗族中都已形成了统一的宗族组织,但由于资料不足,只能存疑待考。乾隆年间,知本堂募集“燕及烝”时,其基本成员已经由“户”而转变为族内的不同支派。据记载:“各户结季崇祀,共计三十二股。福兴户,月山十股,文进一股;西杭户,梅山、亭忠、玉斋、尚元、伯伦、毓立共六股;士贵户,念一、天璜、永兴、百一共五股;万全户,云溪、永祥、日旺共三股;奇谋户,宗政、承依、朝寄共三股;振宗户,千二郎三股;智宾户,百四郎二股。”这一记载表明,“燕及烝”的基本成员,包括了7个聚宗族中的20个不同支派。在这些支派中,还有可能由于实际投资者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组织。例如,嘉庆六年的《永定田段奇谋户大宗祠季烝序》记载:

吾武威廖氏于永城建立大宗祠,固已萃众户之宗支,而隆一堂之享祀矣。顾俎豆虽同登,而烝尝仍各立,是各户仍于众烝外另自置烝,以尽追报之诚。乾隆间,吾奇谋户族祖灿岩公曾倡首相邀一季,计十八股,各出股金以生以息,置有烝田九十六箩三篇,分为六阉,名曰“大宗祠季”。递年的于二、八月初五日收季烝出息,除完粮外,悉照祭牌备办牲仪,各肃衣冠,到祠祭祀。

如上所示,田段“奇谋户”每年参加永定大宗祠祭祖活动的族人,实际上只包括曾经参加“大宗祠祭”的成员。而他们集股结季的原因,是由于他们的祖先牌位已被送入永定大宗祠。至于其他未曾投资或祖先牌位未曾送入大宗祠的族人,自然也就不可能参加此类宗族组织的活动。

上杭一本堂于明末创建时的组织形式不明。乾隆二年重修一本堂时,采取按祖先牌位集资的方式,“其牌位自三至八世,每座银三钱”。据说,此次集资共得银82两,其所收牌位应有270位左右,但详细情况未见记载。嘉庆二十五年募集“亲亲烝”时,共题捐牌位“三百三十四座”,其基本成员比原来扩大了一倍以上。更为重要的是,有些原来未曾开“户”的聚居宗族,也开始把祖先牌位送进了一本堂。据记载:“福兴户十四座,外有庆房二十座,定华户四座,奇谋户二十四座,西杭户三十座,南洋户十七座,智宾户十七座,家殷户六座,盛吉一座,毓林一座,士贵一座,清溪三十七座,云忠十座,外鄢伯房四座,振宗户未开,共二百零四座。”在这份清单中,新增加的聚居宗族共有7个,其所捐牌位共86“座”。此外,这份清单中的“福兴户”“奇谋户”“西杭户”“家殷户”“南洋户”“智宾户”“振宗户”等,同时也是永思堂和知本堂的成员。这表明,清中叶以后的上杭、永定二县的廖氏总祠,已经成为跨越县界的散居宗族组织。为了综合反映明清时期上杭、永定二县廖氏散居宗族的基本构成及其演变趋势。

清中叶以后,闽西各地的武威廖氏族人先后在汀州府城、龙岩州城及福州省城建立了总祠堂,从而形成了跨越县界、州界、府界的散居宗族组织。这些设在州城、府城和省城的总祠堂,除了奉祀祖先牌位之外,其主要作用在于充当本族士人的临时寓所,为族人参加科举考试提供方便。道光年间,廖氏族人在汀州府城建成“祖祠绍缫堂”后,其族人赞曰:“余先后至郡,见友人之赴试者,甫下车即须赁屋,否则借住他所,暂为托足,往返奔驰,劳苦万状。独余廖氏子孙宾至如归,未尝不叹祖泽留贻之远也!”光绪年间,汀州府廖氏的《八邑廖家祠修整劝捐引》宣称:“兹酌一邑之中,立捐簿一本,各择族中公正以襄盛举。……若题捐有余,可将神座后余坪并行架造。非但足妥先灵,亦可多容试士。”这些总祠堂的修建经费,一般都是采取题捐牌位的集资方式,但由于规模太大,其日常管理及权益分配只能以下属的各级总祠堂为基本单位。

今缘嘉庆十七年内,二房协力同心,契买省垣南营陈孝群等房屋一所,立为试馆祀先,去价银三千两;又契买一所,去价银六十两。二房均办,共契字新、老五十五纸,存岩州递年首事上交下接存贮。除价银、一切修整费用外,仍存佛银若干,自壬申年起至乙丑止契典产业,共契字四纸,亦存岩州。其余存放生息,立簿二本,簿载分明。恐日后难稽,爱立合同六纸,以便稽查。其省垣试馆间房,乡试届期,将左边横屋、右边书房及中门左侧小书房一所归众出租生息,其自中宫前后厅及后楼间房,二房照依配享左右,高峰公嗣孙居住左畔,实蕃公嗣孙居住右畔。但乡试二房人数有多少,倘有人多不敷居住者,二房务要通融。额大间定要四人,中间二人,小间一人。必本房间住满,然后商让,不得一人一间,藉口本族贪占侵越。至于亲朋,不得徇情携带。如违查出,定行公罚。其平时出租,不分左右,赁钱归众,守祠人不得私匿。恐口无凭,立合同字,永远为照。

上引《合同字》表明,“玉森堂”的权益分配,是以“实蕃公”和“高峰公”二大“房”为基本单位的,而日常管理则交由“首事”阶层负责。该《合同字》还有若干条与此相关的“批语”,如云:“议定递年冬至日,二房齐集岩城同本堂清数。”参加此类管理活动的,自然只是各地祠堂的首事,而不可能是所有曾经题捐的族人。另一条“批语”记云:“合同字共立六纸,岩州一纸,永城一纸,田段一纸,宁洋一纸,长岭户一纸,觉坊一纸。”由此看来,加入“玉森堂”的并非“实蕃公”和“高峰公”的全部派下子孙,而只包括以上六大支派的族人。当然,在这六大支派中,也只有曾经题捐牌位的族人,才有可能分享有关权益,即借寓“试馆”及参加有关祭祖活动。

综上所述,明清时期闽西北山区的宗族组织,较为完整地经历了从继承式宗族向依附式宗族和合同式宗族演变的历史过程。在聚居宗族中,继承式宗族一般都能得到持续而又稳定的发展,从而构成闽西北宗族组织的雄厚基础及其主要形式。如果聚居宗族中的公共族产较为丰厚,而且族内士绅阶层较为兴盛,依附式宗族的发展也可能较为完善,而合同式宗族则难以得到顺利发展;否则,依附式宗族的发展可能受阻,而合同式宗族则相对较为发达。闽西北地区的散居宗族,一般都是合同式宗族。此类宗族组织的发展,一般是由一县之内扩大及于数县、数府乃至数省,县级以上的散居宗族大多与士绅阶层的科举事业及政治活动有关。笔者认为,闽西北宗族组织的这一发展进程,是在宗族聚居的规模较小和社会环境相对稳定的条件下自然形成的,因而比较充分地反映了宗族组织的内在演变趋势。在其他社会生态环境相似的南方山区,如皖南、浙东、粤东、粤北及湘、赣两省山区,宗族组织的发展可能也经历过类似的过程。当然,这只是一种主观臆测,其准确性如何还有待于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