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的社会哲学:和解方案

第二节 市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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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社会的范畴

正如黑格尔所理解的,市民社会(bürgerliche Gesellscha ft)一开始可以被看成是社会领域,以区别于家庭与国家(PR,§182Z;VPRHO,565),在这一领域中,行动者——更具体地说就是人——追求他们的私人利益(PR,§§182-183)。②这一特定的现代领域不同于家庭式的私人活动,它的出现是与资本主义的发展、工业主义的开始、资产阶级的出现相一致的。由于李德尔(Manfred Riedel)的著作的影响,现在人们一般都承认黑格尔所运用的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这一术语指的就是这一领域,它代表一种剧烈的概念革新。③黑格尔之前的哲学家,从亚里士多德到康德,包括洛克,都运用了“市民社会”这一术语,它的同源词(koinoniapolitiké,societas civilis)可以与“政治社会”互换。对于他们来说,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黑格尔把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做了区分,他认识到了一种新的社会构造的出现:一种独立的、私人化的社会领域,在这一领域中,行动者只为自身而生活,不参与政治生活。这一新领域的核心就是现代市场经济。它的生活形式——是与国民生活相对的资产阶级的生活——从根本上讲是由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塑造的(PR,§190;VPRW,108)。①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理解受到了他所精通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的理论的影响:李嘉图、赛伊、斯密与斯图尔特。

马克思从黑格尔那里借用了市民社会这一术语,但他把这一术语限定于经济学中,因此,我们极容易认为“市民社会”仅指市场体系。但是,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观念要丰富得多,我们能理解这一点是非常关键的。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有一种独特的社会、文化与伦理特征,它不能完全通过经济关系加以理解。而且,市民社会不仅是人们追求个人利益的领域,同时也是人们能够形成自愿联合并享受自由的公民联合体生活的领域。

中欧与东欧的知识分子注意到了对“市民社会”的这种广义理解,并且近来大力提倡复兴这种观念。②他们认为,市民社会存在于各种组织所形成的网络之中,它包括工会、专业协会、社会运动组织、教会与邻里关系。这一领域中存在大量不同的意见,这一领域所具有的组织型的生活形式尽管也有所局限,但是它本身是值得拥有的。这种从广义上理解的市民社会,正是生活在新兴的欧洲民主国家的人希望在一种民主社会秩序的框架内予以重建的。尽管按照黑格尔的表达,市民社会并不包括社会运动,但是社会运动对于20世纪最后二十年的中欧与东欧来说一直都是非常重要的,不过,黑格尔所理解的市民社会的制度范围还是非常广阔的。①它不仅包括现代市场体系,同时包括法律与司法体系、负责社会与经济管理以及提供福利的公共权威、自愿结合而成的工会体系。让我们依次考察这些作为组成部分的制度。

1.“需要的体系”

黑格尔所讲的“需要的体系”(das System der Bedürfnisse)是关于劳动、生产与交换的现代市场经济。②这一体系中的个体都是需要的主体,他们作为这一体系的参与者(例如,经济主体),只关心自我利益的满足。当黑格尔说“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以自身为目标,对他来说,其他的一切都只不过是手段”(PR,§182Z;VPRHO,567),黑格尔心里所认为的市民社会其实就是这种体系。③不过,每个人在需要的体系中所具有的个人需要促使他们进入到经济关系中去(PR,§§182,Z,183,185)。他们应该进入市场购买商品,进入工作间劳动以谋生计。这也是当黑格尔说“每个人都想实现自己自私的目的……最后却建立了一种彼此全面依赖的体系”这句话时心中所想的(PR,§183)。

黑格尔认为,人们在需要的体系中追求个人利益的满足时,也不可避免地要满足其他人的需要。他认为:“在推进我的目标时,我也在推进普遍的目标(例如经济),它反过来又推进了我的目标”(PR,§184,Z)。因此,“主观上的自私最后却对满足其他人的需要做出了贡献”(PR,§199)。工人生产其他人消费的商号与服务;消费者则购买其他人生产的商品与服务(PR,§184Z;VPRHO,572)。无论哪种情况,他们都增进了共同善。因此,需要的体系体现了斯密所说的“不可见的手”,它在引导那些由自私的动机所推动的个体走向共同善。①需要体系中的个体推进了共同善,这并不是偶然的。相反,它是这一体系的结构所导致的结果。黑格尔认识到,需要的体系看上去是无政府式的、不可把握的(因此看上去也客观异化的)。但是他认为,实际上这一体系是根据古典经济学的法则而架构的,它的发展使我们有可能看到现代经济生活背后所隐藏的合理性(PR,§189,R)。

黑格尔认为,这种现代的需要体系产生了高度发达的劳动分工,这是现代社会的一个特征。按照他的理解,这一体系主要是各种需要得以形成的体系(PR,§§189-195),它导致了人类需要的无限多元化与不同(PR,§§190-191),这最后会导致个体之间越来越彼此依赖,经济任务也越来越专门化(PR,§198)。黑格尔认识到,正如谢林所认为的,现代劳动分工似乎会导致“人性的内在统一性”的“分裂”(xeriss)(因此它似乎是客观异化的)。但是他论证了,现代社会世界所提供的许多职业都允许人类的个性得以展现,并且形成许多自然且统一的群体:农业、商业与公共服务业(PR,§§202-205)。因此,在他看来,现代劳动分工是内在一致的。

黑格尔进一步认为,现代世界是由许多不同的社会集团——即他所说的“等级”(St?nde)——所构成的,这一点也反映了现代劳动分工。这些社会集团或社会等级给予了现代社会世界一个确定的、有组织的结构,它有助于现代社会世界成为家。正如黑格尔所表达的,主要的社会等级有三个。①他所说的“实体性”等级(der substantielle Stand)是农业阶层(PR,§203)②;他所说的“贸易与工业”的等级(Stand des Gewerbes)是由技术阶层(Handwerkstand)、制造商阶层(Fabrikantenstand)和贸易阶层(Handel-stand)所构成的(PR,§204);最后,还有一个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普遍等级”,它的成员都是公务员(PR,§205)。

黑格尔指出,每一个等级都有属于自己的确定的生活方式,有自己的一套实践、价值以及看待世界的方式。因此,尽管整个社会是由劳动分工所形成的不同等级相互衔接而构成的,因此它具有物质基础,但是这绝不意味着这种社会衔接就只是物质的。黑格尔的等级并不是马克思的阶级。他所说的实体性等级既包含地主也包含农民(PR,§203),贸易与工业等级既包含被雇佣者也包含雇主(PR,§204)。任何等级的成员都不是由于同生产手段的某种共同关系而结合在一起的,相反,他们是由于共同的社会生活形式结合在一起的。

让我们考察一下这三种生活形式。根据黑格尔的观点,由实体性等级的成员所共享的生活方式是非反思性的、乡村式的、父权式的。黑格尔满怀乡愁地写下如下一段话:

(第一等级)通常都会保留父权制的生活方式,以及与这种生活方式相联系的真实倾向。生活在这一等级的人总是以一种直接的情感去接受他所接收到的东西;他会因此感谢上帝,生活在坚信这种善还将继续的信念之中。他所接收到的东西对他来说就足够了;他将之耗尽,因为它不久将会重新来到。这是一种简单的不关心财富获得的倾向;这也可以描绘成旧贵族的倾向,他们会消费掉自己拥有的一切。(PR,§203Z;VPRHO,625-626)。

相比之下,贸易与工业等级的成员的生活方式是城市化的、反思性的。这是现代市民的生活方式,他们在现代城市中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这一等级“依赖于工作、反思与理解而生活,最重要的是依赖于它对其他人的需要与工作进行调解”(PR,§204)。在这一等级中,“个体必须依赖自身,这种自我的感觉与一种有要求的内在性相关联,在这种条件下,权利能够得以维护”(PR,§204Z;VPRHO,629)。

像贸易与工业等级一样,普遍等级的生活方式从广义上说也是反思性的。①但是,根据黑格尔的表达,与现代市民不同,公务员的职责是公共服务。这一等级“把普遍的社会利益作为它的事业”(PR,§205)。这一等级的成员具有如下特征:关心共同善、接受过较高层次的教育、具有法律与政治意识(PR,§297,Z;VPRHO,787)。

值得强调的是,尽管黑格尔认为这种等级划分是固定不变的,尽管他认为现代个体要通过某一具体等级中的成员身份来实现自己的个体性,但他同时认为,现代个体有权选择自己的职业与等级(PR,§§206,308R)。他指出,有许多特性能够使“主观特殊性”和“整体的有组织性”可能达成和解——即社会可以通过不同等级进行衔接——自由选择就是其中之一(PR,§206R)。

2.司法与需要体系

黑格尔认为,司法(die Rechtspflege)为需要体系的调节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架构。这一法律架构包含一个公共的法典(PR,§§211,215)与一个司法体系(PR,§219)。法典在法律的框架下将个体所拥有的权利加以具体界定(PR,§213),司法体系——其特征就是具有公正无私的法官(PR,§§219,220)、公开的审判程序(PR,§224)与法律判决(PR,§§228,R,Z)——则加强这些权利(PR,§208)。

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说,黑格尔认为,司法把保护财产与契约作为它的主要目标(PR,§208)。它构成了需要体系的基本规范框架。这一框架授予需要体系的参与者以法人地位,授予他们生产、交换与消费的对象以财产地位(PR,§218)。在需要体系中,个体之间的关系既是法律的也是经济的。他们受到需要的束缚,也受到契约的束缚。个体在订立契约并尊重契约的时候,也是把彼此当成人来尊重的。他们在追求个人需要的时候,要受到法律所具体规定的个体权利的框架来管制,这种法律就是为司法机构所编纂、颁布与实施的。

3.公共权威

公共权威是关于市民社会的管理与控制的公共管理体系。①它的功能包含了警察部门的功能,我们可以用当代术语来表达:预防与侦察犯罪、拘捕嫌疑犯、维持公共秩序(PR,§§232-233)。它的功能也包含大量的公共服务,这完全处在我们所讲的警察部门的职责之外,但是这些公共服务很明显也是由现代社会世界中的公共制度所提供的。这些服务包含:公共工程的供给与操作(PR,§235)(如街道和桥梁建设;PR,§236Z;VPRHO,695)、市场的管理(如通过价格调控)(PR,§236)、保护消费者(PR,§236)、公共医疗(PR,§236Z;VPRHO,695)、公共教育(PR,§239)、福利、预防失业(PR,§242,R)。

公共权威的最大任务就是要纠正需要体系内部所产生的可预见的偶然性,它们并不能由司法所杜绝,例如犯罪、失业和贫穷(PR,§231)。正如黑格尔所认为的,公共权威是一个全能的纠偏机制。也提供了大量的公共物品(例如保护大家免于罪犯侵害、道路维护、教育),这是个体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所需要的。最重要的是要把公共权威所提供的彼此不同的服务统一起来,它们都是人们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所需要的服务。当黑格尔说,公共权威(和团体)“把公共利益作为一种特殊的(particular)利益来关心”(PR,§188),他心里所想的正是这一点。每个个体在享用维护良好的街道时,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但是公共权威(比如说,它不像一个私人性的道路维护公司)并不会把这种特殊利益作为私人利益来关心(即人们作为消费者所具有的那种利益)。相反,他会把这种利益当成是人们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所具有的利益。公共权威在提供这些服务的时候,也就在市民社会的私人王国中产生了一个公共的市民领域,具有自己的私人关注。

或许,黑格尔对公共权威的理解所具有的最突出的特征在于,公共权威扩展了社会给予其成员的那种承认。他认为,司法通过保护人们的法律权利为人们提供一种承认——法律承认。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意味着存在官方机构为社会成员的个体性(承认了他们作为个体权利拥有者的地位)在形式上给予承认。但是,正由于司法所提供的承认是个体主义的,因此也是有限度的。司法只是在最形式化的意义上承认社会成员是市民社会的成员(Mitglieder im System der 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①正如黑格尔所阐述的,公共权威承认市民社会的成员是市民社会的成员(PR,§§238、240),因此也就克服了这种有限性。

黑格尔认为,公共权威通过扩展社会所承认的权利的范围,使之能够包含人们所讲的“积极社会权利”——市民社会的成员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所具有的、与市民社会相对立的权利(参见VPRG,604),正是通过这一过程,公共权威才承认市民社会的成员为市民社会的成员。黑格尔论证说:“如果一个人是市民社会的一位成员,他在与市民社会的关联中就具有权利与要求,就像他在与家庭的关联中具有权利与要求一样。市民社会必须保护其成员,维护他们的权利,正如个体对市民社会的权利也负有某种义务一样”(PR,§238,Z;VPRHO,700)。黑格尔认为,更具体地说,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个体对于全面社会参与的基本要求具有某种积极的权利:工作与生活(PR,§238;VPRW,138)。实际上,从黑格尔的观点来看,对于公共权威要提供福利这一点来说,最重要的并不是说公共权威的出现就是为了保护社会成员的福利,尽管这一点也很重要。②相反,公共权威的出现是为了确保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具有物质前提,从而能够全面参与到社会之中。

4.同业公会

按照黑格尔的理解,同业公会(die Korporationen)就是一些协会或组织,国家承认其为法人实体(PR,§§252,255Z,288;VPRHO,711)。①从这一术语的广义来看,同业公会包括了教会(PR,§270)与市政府(PR,§288)。但是,黑格尔所强调的同业公会是专业性的、行业性的组织,它在许多方面类似于现代工会。同业公会与工会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同业公会既包含了雇主也包含了雇员。黑格尔把这些同业公会描述为中世纪行会在现代社会的传承。它们推进其成员的职业利益,这些成员都是它们招募、教育、培训和认定的(PR,§252)。②它们从贸易与工业等级中吸引成员,并且围绕这一等级的主要部门(例如,商业、手工业等)加以组织,这些现代同业公会反映了劳动分工,因此也就反映了市民社会内部的不同部分之间的关联(PR,§§250,311)。那么,黑格尔所讲的“同业公会”很明显不是我们所理解的“商业公司”。他心中所想的同业公会并不是有限责任公司。

黑格尔认为,同业公会“就像第二个家庭一样”“出现”在市民社会中(PR,§252)。与“第一个家庭”(即人们所由以出生的家庭)不同,同业公会是人们通过自由选择行为而进入的一个组织。它们是非常卓越的、建立在人们自愿基础上的组织。③相比婚姻,成为同业公会的成员并不意味着要放弃自己的个体权利。同业公会是由不同的个体形成的组织,他们作为个体彼此发生关联,同时又具有一些共同的利益与关注点。它们所提供的社会生活形式并不是以亲密或爱为特征的家庭生活,而是以友谊、共治和团结为特征的专业组织生活。同业公会与“自然家庭”也不同,因为它们客观上承认其成员的技艺、能力与成就(PR,§253)。同业公会与自然家庭也有相似的地方,它们的成员都具有共同的观点,有共同的看待自身与世界的方式。总之,他们具有共同的精神(然而,这种精神是由共同的组织生活形式产生的,而不是由血缘关系与共同的家庭生活所产生的)。同业公会与自然家庭还有另一点相似之处,它们所具有的结构特点就在于关心成员,也关心自身。如果同业公会的成员生病或者由于经济衰退而失业,他们就可以转而向同业公会——他们的“第二家庭”——寻求帮助(PR,§252)。

同业公会在提供这种帮助的时候,其实与公共权威也很相似,公共权威负责提供福利。然而,同业公会是私人性的,而不是公共体,它们所提供的帮助与公共权威所提供的帮助在许多方面都有所不同。这种帮助来自某个组织,组织的成员会把这种帮助看成是属于他们的,而不是来自国家的外在行动(PR,§183)。提供这种帮助的人并不是公民服务机构中的官员(因此,也是一个完全不同的等级的成员),而是同业公会的成员,至少在理论上,这些成员能够理解其他同人的具体的客观环境,他们也能够理解,处于这种职业或贸易中的人需要帮助,这在主观上到底意味着什么。①

这并不是说,黑格尔认为,公共权威与市民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讲是有缺陷的。相反,他认为,公共权威在提供福利的时候,在制度设计上要保证对每个人都一视同仁,这是一个秩序良好的现代社会的本质特征。在他看来,如果一个社会不能体现这种一视同仁的关怀,那么它也就是对其成员的需要敌视或冷漠,因此它也就是客观异化的。但是,黑格尔认为,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所提供的一视同仁的关怀,同样需要同业公会所提供的更为具体化、私人化的帮助予以补充。

同业公会所执行的一个主要社会任务就是,为其成员提供一种确定的、能得到社会承认的身份。他认为,同业公会成员都切实地参与到某种对社会有用的职业或行业中来,他们都受过培训、有能力且非常专业化,社会也是这样看待他们的(PR,§253)。社会的每个成员“都没有必要通过任何更多的外在证据来展现他的能力、常规收入与生活来源——例如,他到底是谁”(PR,§253)。然而,同业公会中的成员身份不应当仅仅被理解成一种社会地位。相比学习行业的技巧和在社会中获得某种位置来说,进入同业公会可能具有更丰富的内涵。正如黑格尔所表达的,这一过程包括了将同业公会的目标与价值进行内化,逐渐把它的利益看成是自身的利益,逐渐采取那种与自身的职业或行业相适应的生活方式(正如人们过去常说的,“与自己的位置相适应的”生活方式),逐渐具有黑格尔所说的“属于这个等级的荣誉感”(Standesehre)(PR,§§252,253R)。它也包括了逐渐把自己看成是同业公会中的一员。因此,成为同业公会中的一员也就是让这种成员身份对于自己的自我观念来说非常重要,对于自己认清自己是谁非常重要。

同业公会为其成员提供了同业公会成员的身份地位,同时也对社会给200予其成员所承认的范围做出进一步扩展。因为他们能够认识到,同时也有可能使其他人认识到,同业公会的成员就是具有确定的社会身份的社会成员。公共权威也能够实现某种非常重要的作用,即承认人们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不过,黑格尔认为,公共权威所提供的承认是非常抽象的,因为公共权威不会在通常所讲的“社会特殊性”(social particularity)的意义上承认人。也就是说,它不会把人们看成某种确定的社会地位的占有者,看成是确定的社会身份的拥有者(PR,§253;同时请参见§308)。黑格尔并不认为这是一个缺陷,因为正如我们所见,他认为,有一个官方机构能把人们普遍地看成是市民社会的成员,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他也认为这确实有所局限。在他看来,市民社会中的人不仅仅只是一般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的成员;因为他们在这一领域中也占据着一个确定的位置,他们具有某种确定的社会身份。这些东西也在一定程度上造就了他们的市民社会成员身份。如果市民社会要想完全承认它的成员就是市民社会的成员(如果市民社会要想成为家,这一点是必需的),它也必须同时承认他们的社会成员身份所具有的这些具体层面。黑格尔认为,这也正是同业公会把其成员看成是同业公会的成员时所做的。当它们赋予同业公会中的成员身份以权利与特权的时候,它们是以一种形式化的方式做到这一点的,因此也就是在社会世界中给予其成员一个确定的位置;当其成员有需要的时候,它们为其成员提供帮助,这是以更具体的方式做到这一点的。

同业公会还有另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它扩展了社会成员认同他人的能力。当一个人成为同业公会的一员时,他会认为同业公会中的其他成员与他共享了共同的行业、视野与生活方式。当一个人为了同业公会的利益执行某种活动,这种活动属于同业公会成员的常规责任时,那么他就能体会到成员彼此之间的关联性、忠诚性与友爱(PR,§255Z)。事实上,在黑格尔看来,同业公会赋予其成员这一任务,其中的一个原因就在于能够帮助他们认识到,他们在追求一个共同的目标,分享一个共同的计划。当同业公会的成员逐渐认识到目标与计划的共同性,他们就不再只是为了自己(或者为了其家庭的好处)而行动,而是为了同业公会的其他成员与同业公会本身而行动。

同业公会也具有一个重要的政治功能。它们是各个社会成员与国家的政治机构之间的中介。①黑格尔认为,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个体不用直接选举他们的政治代表——他们的代理人(Abgeordneten)。市民社会的成员,或者更具体地说,贸易与工业等级的成员,都是通过他们的同业公会进行选举的。每一个同业公会选举自己的代理人,代理人的任务就是在等级会议中——政府的代议机构——代表同业公会成员共同的利益。黑格尔为什么提倡这种以同业公会为中介的代表制度,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在于,他认为,每个人都具有自己的社会特殊性,他们要通过这种制度得以代表(他们能够认同同业公会的目标与态度),他认为,这其实也是给予他们的个体性以具体内容(PR,§308R)。同业公会代表制就是要确保,同业公会成员的基本利益、价值与态度能够在国家之中以系统的、明确的方式得到代表(PR,§§308,309,Z;VPRG,718).

最后,除了这种直接的政治功能外,同业公会还有一个重要的准政治功能。我们将看到,黑格尔认为,在现代政治条件下,普通公民在国家的共同事业中至多只能发挥一种非常有限的作用(PR,§255Z;

VPRHO,709)。政府机构得以运转的真正工作主要依赖于来自普遍的公务员等级中的那些培训有素的专家(PR,§§287-297)。由此而导致的结果是,政治意义的国家不会提供某种环境,以使普通公民为了公共目标而积极工作。那些普通的雅典公民能够通过参与政治制度,从而积极地、直接地参与到共同体的公共生活中来;现代社会世界中的普通公民则不能。这种环境造就了一种制度性的鸿沟。现代公民既需要也希望能够积极地、直接地参与到共同体的公共生活中来。但是,他们在国家之中做不到这一点。他们也不能在需要的体系中做到这一点。黑格尔认为,这一鸿沟至少可以通过参与同业公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填补。同业公会提供了某种制度环境,人们可以在这种环境中追求公共目标(PR,§255Z;VPRHO,713)。同业公会成员为同业公会服务,其实也就是“在他们的私人之外,为他们提供了一种普遍的活动”(PR,§255Z;VPRHO,713)。尽管这种活动在某种意义上讲不是政治性的,因为它并没有要求直接参与到政府机构中去,但是它在另一种意义上又是政治性的:它要求参加公共活动,以谋求公共目标。因此,同业公会在市民社会的社会领域之中开启了某种准政治的空间。它们将市民社会转变成了公共参与的核心场所。①

(二)市民社会制度的分类

我们可以把市民社会的制度分成两类:第一,由需要体系与司法所建构起来的“私人活动领域”;第二,由私人社会的成员加上公共权威和同业公会所建构起来的“公民共同体”。我们可以把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解释分

成两个阶段:第一,把市民社会解释成一种私人活动的领域;第二,把市民社会解释成一种公民共同体。所谓“私人活动的领域”,我所指的是一种社会生活形式,在这种生活形式中,人们把自己看成私人,而不是社会成员,他们的活动是由私人性的而非社会性的目标所推动的。②在私人活动的领域,每个人都是以纯粹工具化的方式与其他人以及社会制度发生联系,把他们看成是达到自己私人目标的手段,而不是本身就应当得以维持与追求的最终目标。所谓“公民共同体”,我指的是另一种社会生活形式,在这种生活形式中,人们都把自己看成是社会成员,由社会性的目标所推动,把社会看成是一个统一体,其中包含了许多组织,它们都代表了最终目标。

很明显,需要体系仅就其自身来讲,构成了私人活动的领域,正如我们所见,作为这一体系的参与者,每个人都没有把自己看成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相反,他们把自己看成是“私人”(private Personen),是独立自主的个体,具有自己的私人目标与关怀(PR,§187)。他们同其他个体和经济结构的关系完全是工具性的。同时不会为了推进普遍善而去参与经济,只会为了满足自己的私人目标才会这样做。

司法也可以看成是私人活动领域的一部分:它是管理经济所必需的法律结构。在这种管理制度下的个体,把自己仅仅看成是具有法律权利的私人,这种权利保证了他们有权追求私人目标。深谙此点的个体遵守法律,也仅仅只是为了避免法律惩罚,他们运用法庭也仅仅只是把它当成是追求私人利益的工具(例如,为了自己的利益去处理有关契约的纷争)。但是,司法也可以看成是一种过渡性的机构,黑格尔对这种制度的解释,也可以看成是一种理论上的推进,即把市民社会解释成一种公民共同体。司法具有一种重要的教育功能,它鼓励需要体系中的参与者能够采取一种主观上相互尊重的态度,因此他们就能避免侵犯彼此的权利,他们不再侵犯,不只是出于对法律制裁的恐惧,而是彼此把对方都当成人来尊重。即使这种对他人与法律的尊重缺乏共同体的性质,但它代表了向这一目标推进了重要一步。

黑格尔认为,正是公共权威首先使得人们有可能把市民社会看成是一个公民共同体。如果一个社会要想成为一个适于生活的好场所,那么公共权威所提供的公共善(例如,公共秩序、保持良好的道路、好的公共教育)就是它所必须拥有的。公共权威同时也发挥了一种重要的教育功能,它使得人们有可能把自己看成了市民社会的成员。当人们要求街道铺设良好、路灯明亮、或者街区学校要得以改进时,他们就已经(暗暗地)把自己看成是市民社会的成员。黑格尔还认为,当个体要求公共权威履行提供福利的功能时,他们并不是或不应当把自己看成是要求得到慈善关爱的私人,而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他们有权提出这种要求(PR,§238)。

但是,在黑格尔看来,使得市民社会成为公民共同体,同业公会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它们在家庭之外提供了一种社会领域,在这一领域中,个体不仅尊重彼此的权利,而且关心彼此的需要。它们构成了一种组织形式,其成员视这种组织形式为最终目标。它们引导其成员把自身看成同业公会的成员,从而形成某种具体意义上的社会成员身份。在这一过程中,同业公会也加深了其成员与作为整体的市民社会之间的关联。同业公会的成员逐渐把自己看成是某个特定同业公会的成员,这一特定的同业公会能实现某种特定的社会功能,在社会中占据某种特定的位置。同业公会成员也逐渐明白,这些同业公会实现着特定的社会功能,在社会世界中占据着某种确定的位置(PR,§253)。

我将对市民社会的调和个体性与社会成员身份的几个主要方式进行评论,并以此结束我对市民社会的讨论。让我们首先考察市民社会作为私人活动的领域所展开的调和方式,其次考察市民社会作为公民共同体所展开的调和方式。

黑格尔认为,如果我们把市民社会看成是一种私人活动的领域,那么市民社会中的人们就能够把自己实现为强意义上的个体。在需要体系中,他们通过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而做到这一点,在司法之下,他们可能通过践行个体权利而做到这一点。在需要体系中,他们通过工作、交换与消费过程,逐渐把自己看成是个人需要的主体(PR,§187)。在司法中,他们通过获取财产与订立契约的过程,逐渐把自己看成是个体权利的拥有者(PR,§§209,217)。

黑格尔还认为,个体通过参与需要体系,发展了他们的具体需要——他们独特的利益内容(PR,§§189-198)。同样,司法实现了人们仅仅作为人就具有的“抽象”权利,从而保护了个体所具有的法律权利(PR,§§210—212)。黑格尔不仅认为人们通过参与私人活动领域从而把自己实现为强意义上的个体,同时也认为,正是通过参与这一领域的活动,人们才逐渐成为强意义上的个体。因此,正是私人活动的社会领域——需要体系与司法——才使得强个体性成为可能。正是通过这种方式,作为私人组织领域的市民社会调和了个体性与社会成员的身份。如果某个现代社会世界缺少这一领域,它就不可能使人们把自己实现为强意义上的个体,因此这种社会世界也就不会成为家。

然而,私人活动的领域并没有使人们把自己实现为社会成员,哪怕是最弱意义上的社会成员。作为这一领域的参与者,个体仅仅是私人,他们只关心自己的目标与计划。他们不会把将他们包含在内的那种社会制度视为最终目标。这一领域也没有提供一种机制,使得人们有可能明白,正是他们参与到社会世界之中才使得强个体成为可能。因此,在私人活动领域中出现的和解,只会在人们参与之后才能够发生。就此而言,从根本意义上看,它是有限的。

作为公民共同体,市民社会提供了某种形式的社会成员身份,它可以使个体实现强形式的社会成员身份。公共权威通过提供一个公共领域,使得在这一领域中,个体能够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有意识地采取行动,从而有可能使个体把自己实现为市民社会的成员。

正如我们所见,同业公会为个体提供了某种形式的社会成员身份,它具体表现为个体性。同业公会成员把自己看成是特定同业公会的成员,认同同业公会的目标与价值,将长期形成的、适合于其成员的生活方式也看成是适合于同业公会自身。在组成一个同业公会的时候,个体就超越了自己作为私人的地位,而获得了某种确定的、为社会所承认的社会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