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
按照黑格尔的理解,国家,更准确地说,严格意义上的政治国家(dereigentlich politische Staat),一开始等同于政府。黑格尔认为,具体的现代政府形式是立宪君主制(PR,§273,R),就其理性形式而言,它包含了三个部分(PR,§273):(1)君主,或君主权力(PR,§§275-286);(2)行政机构(PR,§§287-297),它由受过专业训练的官僚所推动运转,这些官僚都是普遍等级的成员;(3)立法机构(PR,§§298-319),它包括两院制的立法议会,上议院的成员属于实体性等级(PR,§§305一307),下议院的成员属于贸易与工业等级,他们是同业公会的代表者(PR,§§308-311)。将政治国家与政府等同,这马上对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的理解提出了一个问题。
问题在于,黑格尔过于强调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区分(PR,§§182Z,258R;VPRHO,565)。实际上,他把这一区分的发现视为自己最高的哲学成就(参见PR,§260)。但是,按照他的理解,市民社会包括两个公共制度,司法与公共权威,而它们通常被认为属于政府。事实上,黑格尔本人认为,这些制度确实属于政治国家(也属于市民社会)。他说:“行政权……也包括司法权与治安管理权”(PR,§287)。但是,如果市民社会包含了两种国家制度或者说政府制度,那么如何将其与政治国家做出区分呢?另外,如果市民社会与国家确实不同,司法与公共权威如何又能够同时隶属于两个领域呢?①
有一个可能的解决方法,即尽管事实上司法与公共权威在市民社会中占据了一定位置,但是我们可以认为,它们实际上并不属于市民社会。这种解决方法与大家都极为熟识的一种做法相契合,即在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做出区分。市民社会通常被认为是“私人领域”(例如,市场,或者市场外加上市场之外的由私人自愿形成的组织而构成的网络),它与“公共领域”(它等同于政府或国家)是相对的。私人机构(不同于家庭)属于市民社会,公共机构(如司法与公共权威)属于国家。
还有可能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将市民社会与国家做出区分的方式,无论是自由至上主义者还是福利自由主义者都赞同。他们之间的争论主
① 事情变得更为复杂,是由于黑格尔像如下这样谈市民社会,他说:“人们可以首先把这一体系看成是外在的国家(the external state)、需要的国家(the state of necessity)、知性的国家(thestate of the understanding)”(PR,§183;EL,§25)。就我们的目的来说,在理解这句话的时候,最重要的就是不要把市民社会(在PR,§§182-255中讨论)等同于政治国家(在PR,§§257-339中讨论)。相反,黑格尔是出于(或者认识到了)如下立场才说这句话的,即人们一直没有在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做出区分,市民社会的真正本质还没有为人们所理解。他说,正是从这一立场出发,需要体系、司法和公共权威才变成纯粹外在的权力。需要体系之所以看起来是外在的,因为它的成员完全以一种工具化的方式与它发生着联系(PR,§§182,Z,183,187;VPRG,472),他们是由于物质需要被推动才进入到工作世界中来的。需要体系之所以看起来是外在的,还有另一个原因,即它是在参与其中的人们的背后运作的(PR,§187)。这一体系中的参与者并没有认识到,他们在追求自己的私人需要时,他们也是在推进共同善。如果人们只是关心自己的需要,那么他们就必然会把司法看成是外在权威。而且,只有作为公民,人们才能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去。正是这一立法过程才产生了司法所实施的那些法律(PR,§§310-311),也只有从政治国家的立场出发,他们才能深入了解政府的工作,而司法正是其中的一部分(PR,§§301,314一315)。同样,只要人们把自己看成是排他性的个体,公共权威也将只会是一种纯粹的外在机构。为了将其看成是对自我意志的表达,人们就必须把自己看成市民社会的成员,看成公民。当黑格尔说市民社会是“知性的国家”时,他的意思是说,知性不能抓住政治国家的真实本质。黑格尔认为,知性混淆了国家与市民社会,认为国家的目标是“维护与保护财产、个人自由与个人利益等”(PR,§258R)。但是,由于“维护与保护财产、个人自由与个人利益等”是市民社会的恰当目标,因此,市民社会就可以被看成知性的国家(参见PR,§183)。
要表现在确定哪种国家干涉是合法的、国家干涉在何种限度内是合法的,而不是将市民社会与国家做出区分。他们都认为,司法与公共权威属于国家而非市民社会。①事实上,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司法与公共权威的法律执行功能为保护财产和契约提供了某种不可或缺的外在框架。但是,他们否认公共权威有提供福利的功能,他们将这种功能看成是国家对私人领域的入侵,这种入侵是得不到辩护的。另一方面,福利自由主义者认为,与保护财产与契约一样,提供福利也是国家的一个恰当任务。因此,他们认为,公共权威提供福利的功能,实际上是一种合法的、必要的国家功能。
那么,黑格尔倡导公共权威提供福利的功能,这一点通常被认为与福利自由主义者是相似的,因为他们都为市民社会之外的某种制度进行辩护,人们这么看待黑格尔一点也不令人奇怪。然而,事实上黑格尔认为,公共权威属于市民社会而非政治国家,这就使得这种解释与他自己的理解是相对立的。正如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黑格尔在精神上更接近于福利自由主义,而非自由至上主义。但是,自由至上主义者与福利自由主义者都承认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区分,黑格尔与他们完全不同,他否认这种区分,而人们通常很少理解到这一点。
黑格尔可能会承认,自由至上主义与福利自由主义对这种区分的理解也包含了一些真理成分:即司法与公共权威都外在于需要体系。但是,他坚持认为,这些制度并不外在于作为整体的市民社会,因为他认为这一领域本身就具有一个公共维度,这一公共维度是由一系列与保护个人的权利与福利相关的公共制度所建构起来的。②黑格尔认为,他对市民社会的发现,不是发现了一个纯粹的私人领域,而是发现包含了公共维度的私人领域,发现了既属于公民又属于资产阶级的社会形式。
如果我们问,黑格尔会接受在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做出清晰区分,同时把司法与公共权威看成是市民社会的一部分,而非国家的一部分吗?答案很明显是否定的。黑格尔绝不可能赞成人们通常的做法,即把市民社会等同于私人领域,而把政治国家等同于公共领域。就黑格尔的思想来说,司法与公共权威属于市民社会是绝对重要的。
在这一点上,至少有两个问题必须澄清。第一,黑格尔对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区分不同于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区分。第二,我们不能把黑格尔的区分理解为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黑格尔并不认为,市民社会与国家之所以不同,原因在于它们没有共享任何相同的制度。事实上,正如我们将看到的,他认为,司法与公共权威所展现出来的制度重叠部分正好体现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有一些关键性的联系。所以我们必须问:那么,黑格尔如何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做出区分呢?
他是通过比较两个领域的“规定”(Bestimmungen)或基本原则来做区分的。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区分主要就在于它们的规定不同。
根据黑格尔的看法,市民社会的规定就是要“通过普遍性形式做专门调解”(例如,需要体系的运作,以及带有司法与公共权威的同业公会的运作)来推进“特殊性”(个体与团体的私人目标)的发展(PR,§182)。市民社会作为一个社会领域,它给予每个人“从各方面发展与表达自身的权利”(PR,§184)。①他认为,这正好标志着市民社会具有“自己的独特形式”,现代社会世界正好通过它能够实现“每个主体有权使自身的特殊性得以满足”(PR,§124R)。我们可以回想起来,黑格尔把这种权利看成是“古代与现代之间最关键的差别”(PR,§124R)。为什么司法与公共权威可以看成是市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原因就在于,它们特别关心市民社会成员的特殊性(他们的特殊权利与福利),同时也分享了这一领域的相关规定。
我们可以把现代政治国家的规定理解为推进共同体的共同善,也就是黑格尔所说的“普遍性”(das Allgemeine)。按照黑格尔的理解,“共同体的共同善”是一种与共同体成员的私人利益不同的善。黑格尔认为,现代政治国家具有这一普遍目标,这正是现代政治国家不同于市民社会的一个特征。市民社会的制度主要是要以推进个人与团体的私人目的的,它们并不以推进共同体的善为目的。
大家都熟知的契约主义国家观认为,政治国家的目的是要保证“财产、个人自由与个人利益的安全与保护”(PR,§258R),对于黑格尔来说,这很明显地体现出现代人混淆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黑格尔认为,“个人利益”是市民社会的关注点,而不是国家的关注点。要想理解国家的独特之处,就在于我们要能够理解,国家作为一个社会领域,它只关心作为整体的共同体。
黑格尔认为,现代政治国家要推进共同善,其中一个最主要的方式就是要提供某种制度框架,在这种框架中,共同体能够确定自己的共同命运。市民社会使人们(总之是指男人)有可能依据他们的私人决定而行动,当然它最终有可能产生对共同体有利的后果,但它并没有提供一个框架,在这种框架中,共同体能够作为一个整体以一种自我意识的、理性的方式来决定并追求它的共同目标。因此,政治性的国家结构才是必需的。
黑格尔认为,政治自决——即共同体的政治自决——代表了共同体的共同善的最高“形式”。他认为,在同一个自决的政治共同体中的成员身份构成了人们所能享受的最高的实际善(参见PR,§§153R,258)。至少从这一方面来说,黑格尔是一位共和主义者。有关古希腊民主制与罗马共和国,黑格尔最为崇拜的是,它们都实现了政治自决之善。在他看来,现代政治国家的意义主要在于,它的结构使得它有可能实现这种共和主义的理想,同时又与现代性的基本条件不相违背,这种基本条件包括必要的官僚制,以及人们投身于自己的私人事务的需要。
黑格尔认识到,一个现代共同体具有一系列真正的共同目标的观念是很成问题的。在他看来,市民社会本质上是一个多元化的力量(PR,§§182Z,184,Z,185Z;VPRHO,567,570,574)。他认为,它的社会生活形式产生了不同的利益与观点,这正是现代社会生活的特征。但是,他也认为,现代政治国家提供了某种制度框架,在这种框架中,现代社会世界的不同部分——实体性等级、贸易与工业等级与普遍等级——能够走到一起,贸易与工业等级中的不同同业公会之间的利益冲突能够得以克服。事实上,黑格尔认为,将这些不同的利益统一起来,正是国家的一个主要任务。
还有必要指出的一点是,黑格尔认为,共同体的共同目标本质上是特定的集体慎思过程的产物。它们之所以是共同体的共同目标,就因为它们是通过集体慎思的过程而形成的。在这一过程中,共同体力图作为一个共同体来决定它的目标是什么。事实上,正是通过这一集体慎思的过程,现代政治共同体才使自身形成了一个统一的政治共同体、一个具有一系列政治目标的政治共同体。黑格尔认为,现代政治国家为这种过程的发生提供了某种制度结构,从而使这种集体慎思的过程成为可能。
现代政治国家作为一个重要领域,具有推进共同体的共同善的特征,但这并没有穷尽它的所有特征。黑格尔认为,现代政治国家最突出的特征首先表现在,它能使其成员追求私人利益,其次,它能将这些私人利益(“特殊性”)与共同体的共同善(“普遍性”)统一起来(PR,§260)。现代政治国家通过维护并支持与其不同的一个社会领域——即市民社会——使其成员能够在这一领域之中追求他们的个人利益。黑格尔认为,现代政治国家包含了这一领域,正因为这一特征,它能够很好地与古典国家区别开来。当他说在这些国家中“特殊性还没有解放出来”时(PR,§260Z;
VPRHO,717),他表达的正是这个意思。古代国家并不包含市民社会领域,在这一领域中,人们被赋予了特殊性,“有权全面发展与表达自身”。在黑格尔看来,古代国家也没有“特殊性的自足发展……如果古代世界的国家中出现了这种发展,只会导致伦理的堕落,也是它们垮台的最终理由”(PR,§184)。从这种观点来看,现代政治国家最突出的一点就在于,它与古代国家不同,它包含了一个特殊性能够“获得解放”的领域(PR,§260Z;VPRHO,717)。
但是,对黑格尔来说,现代政治国家包含了一个能够发展特殊性的领域,但这会导致另一个问题,即这种特殊性能否“重新恢复到普遍性,如整体的普遍目的”(PR,§260Z)。这里事实上有两个担忧。第一个担忧是,我们是否这样理解现代政治国家,即它“调和”了共同体成员的私人利益与共同体的共同善。它能否提供一些机制以确保共同体的共同善与其成员的私人利益之间没有根本的冲突?它能否提供一些机制以确保这些成员的私人利益与共同善之间具有根本的一致性?第二个担忧是,现代政治国家是否有可能促使其成员推进共同体的共同善,同时又不需要放弃自己的私人利益。现代社会世界中的人是否能够把公民的生活与资产阶级的生活结合起来?①
当黑格尔认为,现代政治国家把共同体的共同善与其成员的私人利益统一起来了,那么他对以上这些问题的回答就是肯定的。他说过以下这段最值得追忆的话,这段话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这一点:“现代国家的原则颇具力度与深度,因为它承认主体性原则,实现极为自足的个体特殊性,同时,它又使特殊性回到真正的统一体之中,并在主体性原则中保持这种统一性”(PR,§260)。
到目前为止,我们一直在强调黑格尔对现代政治国家的制度方面的理解所具有的独特特征。然而,值得指出的是,除了制度方面外,黑格尔对现代政治国家的理解也是很独特的。黑格尔否认现代政治国家只存在于一系列的制度之中,它还包含一个很重要的主观维度。他认为,现代政治国家也是由他所说的政治倾向与态度(Gesinnung)所构成的,如果理解恰当的话,他认为这就是爱国主义(PR,§268)。当普通人带着一定的态度在家庭和工作间中践行日常活动的时候,他们就是现代政治国家的一部分。因此,对黑格尔来说,国家不只是“外在的”(只是一系列的政府机构),同时也是“内在的”(在我们的习惯与看法之中)。而且,为了使现代政治国家获得全面实现,绝大多数成员都必须展现一定的“政治态度”。他认为,这是现代政治国家存在于世的一种最重要的方式。
我们已经零星地考察过这种政治态度的内容,但是在当前的讨论背景中再次予以考察是大有裨益的。“这种倾向一般来说是一种信任的倾向(可以变成有教养的观点),或者意识到我所具有的真正的、特殊的利益可以在他人(这里说的是国家)的利益与目的中得以保存与包含,我是作为一个个体处于这种关系之中”(PR,§268)。我们现在能够明白黑格尔的意思。我的“真正的”利益,按黑格尔的意思来说,是我作为一个公民所具有的利益,同时我的利益处于政治共同体的共同善之中。我的“特殊的”利益,按黑格尔的意思来说,是我作为一个私人所具有的私人利益。因此,作为构成政治态度的信任,意思也就是相信政治国家的真正利益就在于推进我的真实利益与特殊利益。正是因为这种信任,政治国家才能按照如下方式得以组织,即它能使我过上一种既能把自己实现为公民也能实现为资产阶级的生活。
在结束对黑格尔的基本国家观念的阐述之前,我还想考察最后一点,黑格尔除了谈及“严格意义上的政治国家”之外,还谈到了广义上的国家,即政治组织共同体(politically organized community)。①按照黑格尔的理解,政治组织共同体不仅包括政治国家,同时也包括家庭与市民社会。因此,严格意义上的政治国家只是作为整体的共同体(黑格尔认为是顶点)的一个组成部分,也仅仅只是一个组成部分而已。黑格尔认为,严格意义上的政治国家不等同于作为整体的共同体,家庭或市民社会也不等同于作为整体的共同体。但是,黑格尔认为,如果把国家理解为政治组织共同体,那么它就等同于作为整体的共同体。他认为,理解作为整体的共同体,最恰当的方式就是把它看成一个政治组织共同体,看成广义上的国家。最后,黑格尔认为,正是这种从广义上理解的国家才是最基本的伦理与政治的统一体。
(二)现代政治国家的宪法
现在,我将略述黑格尔对现代政治国家的宪法(Verfassung)——或者说,规范结构——所做的解释。我们已经看到,黑格尔认为立宪君主制是一种非常现代的政府形式,从理想层面上看,现代立宪君主制包括了三个部分:君权、行政与立法(PR,§273)。让我们依次简单考察这三个部分。
根据黑格尔的说法,君权(或者说,君主权力)是由世袭的君主与众多大臣组成的(PR,§§275,279-280,283)。黑格尔认为,君主是国家的首脑,他在形式上拥有政府中的最终决定权。他是政治国家的主权或最高权威的承载者与化身(PR,§279),是政治国家的统一性与个体性的标志(PR,§279,R),是政治国家做出主观选择与决定的中心。国家的主要大臣对他提出建议——这些人都是一些专家,他们按照君主的意思,负责政策的制定以及启动立法(PR,§§283-284)。尽管从形式上讲,最终的决定权只在君主那里,但实际上是这些大臣而非君主执行着属于君权的各部门的具体工作。黑格尔甚至说,君主的个人品质与他对自身工作的履行是(或者应当是)不相干的。“在一个全面组织起来的国家中,只有形式上谁具有最高决定权的问题,君主制所要求是在众多的‘我’之中,有一个人能做出决定;至于占据这个最高职位的人具有什么样的特殊品格,一点儿也不重要”(PR,§280Z;VPRHO,764;参见VPRW,161-163)。
君主真正的政治意义就在于,他是一个主体,共同体只有通过他才能做出决定。黑格尔认为,君主是共同体自决的中心,是做出最终决定的地方。当君主说“我将会做某事”的时候,他就代表了共同体,他将自己的主观性(他说“我将会做某事”的能力)赋予了共同体。因此,通过他,共同体能够在形式上做出最终的决定。
黑格尔坚持认为,共同体的最终决定必须是由一个人(而不是一个集合体)做出的,这一点反映出了黑格尔对主观性的坚持。他论证道:“主观性只有作为一个主体才能获得它的真理,只有作为一个人才能获得它的人格”(PR,§279)。他认为:“所谓的道德人、社会、共同体或家庭,就其自身而言无论如何具体,都包含了一个个的人,这些人都被抽象地看成是其中的一分子。在这种道德人中,个人尚未达到其存在的真理”(PR,§279R).
从黑格尔关于君主的观点一直追溯到他坚持主观性原则背后的哲学根源,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支持这些观点的哲学理由。然而,这并没有使得黑格尔对君主制所做的辩护具有说服力。但是,黑格尔坚持认为,政治国家的主观性必须通过单个的人得以实现,这种观点真正奇怪的地方在于,在哲学史上,每一个哲学家都教导我们要去理解可以想象的各种主观性,它们都不是通过单个的人而是通过团体而实现的。因此,有人在这里会忍不住认为民主制——黑格尔明确否认这种政府形式,认为它不适于现代社会世界(PR,§§273R,279R,301,R;VPG,306-308/250-252,310-313/254—256)——有可能通过每个选民而实现主观上自由的决定。在民主制中,个体主观性的核心并不在君主,而在每个人自己,而黑格尔认为只有前者才是最关键的。选举行为是我本人做出的,但为什么我会认为君主才代表了政治决定的最根本的主观性呢?无论如何,即使我们承认黑格尔的看法,即政治国家的主观性必须在单个的人那里,也绝不会明显地看出这个单个的人必须是君主。事实上,今天已经没有谁会认为黑格尔对这一点的论证是有说服力的。然而,如果人们关心的是黑格尔政治国家内的权力分配,以及权力可能会如何分配,那么人们所要担心的不应是君主,因为他的权力受到了限制,而应当是官僚,他们才是黑格尔所认为的现代政治国家的真正的权力所在。
这很自然地将我们引向行政部门(行政权,die Regierungs-gewalt)——现代政治国家的官僚中心与管理中心。政府机构通过行政权就会使得共同体作为一个整体采取行动。按照黑格尔的设想,这一政府部门是由一群受过高等培训的公务员与高层咨议官所组成的,他们主要致力于共同体的共同善(黑格尔的现代政治国家观念有一个显著的、却又令人不安的特征,即他对公务员的奉献精神与公德心极有信心)。行政部门的主要任务就是实施由立法机构制订的法律,执行由君权所确定的政策(PR,§287)。行政部门也要负责同业公会的管理与监督(PR,§§288,289,R)。正如我们所见,行政部门包括了司法与公共权威,把它们看成是附属性的权力(PR,§287)。这些制度既作为市民社会的机构发挥作用,也作为国家的机构发挥作用。当它们在私人领域中发挥作用时,能保护个体权利,将福利作为自己的目标,那么它们就是市民社会的机构。当它们从国家中获得自身的权威时,它们以维持某种一般框架为目标,这个框架为共同体提供一个特殊性的领域,那么它们就是国家的机构。因此,行政部门是一个起调和作用的政府机构,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联系起来(PR,§302)。它的任务就是要确保市民社会的制度一般能够稳定运作(PR,§287),更具体地讲,它的任务就是要确保那些具有自身特殊目的(PR,§§251,256)的同业公会不会把市民社会变成它们的利益服务的工具。
最后,立法机构(“立法权”,die gesetzgebende Gewalt)是负责制定法律的政府部门。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主要界定与保护财产权与立约权,因此是以法律的方式来确定私人领域的,并依靠国家来保护它(PR,§§212、217、298)。这一政府部门是由君权、行政、等级会议与公共舆论所组成的(PR,§300)。行政与君权都是在立法机器中起作用的部分,这一点正好表明了黑格尔总体上反对孟德斯鸠对权力分立的理解(PR,§§272R,300Z;VPRG,704)。黑格尔将政府分成不同的权力的动机并不是要保证每一种权力能够相互监督与限制,相反,他期待政府的主要任务能得到全面发展,并在制度上能够得到表现(让共同体能够作为共同体去思考、决定与行为)。行政权与君权在立法机器中发挥积极作用,表明它们在制度上是相互重叠的。这一点恰好表明,黑格尔认为不同政府权力之间的相互关联才是最重要的。他认为,如果没有这种关联性,本应是“单一整体”的政治国家就不能展现出这种统一性(PR,§272R)。
根据黑格尔的设想,等级会议是一个双院制的代表机构(PR,§303)。上议院是由地主贵族的成员所组成,他们依据出身在这里占有一席之地,从理想的层面看,他们至少代表了一个作为整体的实体性等级(PR,§§305-307)的观点。下议院由贸易与工业等级的代表所组成,他们是从同业公会中选举出来的(PR,§§308-309),反映了市民社会所具有的各种不同观点。
黑格尔认为,下议院的代表应当从同业公会中选举出来,而非直接就是代表,他之所以这么看,背后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他的如下看法,即等级会议只是要提供一个机构来代表共同体,并使共同体可以作为一个统一体来思考。根据黑格尔的理解,市民社会并不是一群私人的聚合,相反,它是由同业公会所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它代表了市民社会的不同部门(例如,商业、手工业等)(PR,§311,R)。黑格尔说:“如果我们称代表之为代表,我们就应当是在一种有组织的、理性的意义上理解代表这一术语,这些代表就不应当是组成乌合之众(例如,作为“没有具体形态的一群人”)的那些个体的代表,而应当是重要的社会领域的代表,例如,代表了它的主要利益”。(PR,§303R)当黑格尔说这些代表是“由市民社会所选出来的”(PR,§311),他讲的正是这个意思。这也是黑格尔说如下这段话的理由:
只要这些代表是由市民社会所选出来的,很明显,当市民社会在选举他们的时候,它就是作为其本来的状态去行为的。这也就是说,它并没有分裂成不同的原子式的个体,这些个体只有在追求自己某个单一的临时行为时才聚集到一起,随后也没有进一步的整合;相反,他们彼此内在关联,形成组织、社区与同业公会,正是通过这种方式,这些组织、社区与同业公会才获得政治涵义。(PR,§308)
等级会议应当是这样的一个机构,共同体在这里只会思考共同善,这种观念也促使黑格尔提出了如下观点,即代表不应当因为这些社区或同业公会选举他们,所以他们就成为了它们的代理人,为它们执行具体的任务,或者接受它们的具体委托。相反,他们要给予“普遍利益”以"根本性的支持”,即支持作为整体的共同体的善(PR,§309)。
黑格尔认为,等级会议形成了对政治事务进行公开讨论的主要场所(PR,§309)。通过这一机构,公共观点能够得以澄清,能够以制度化的方式得以表达,同时也能够与行政权以及君权取得沟通。也正是通过这一机构,公民能够了解政府的具体工作,从而也能够逐渐把自己当成公民看待(PR,§§314-315)。
在黑格尔看来,现代政治生活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普通公民坚持理解并参与国家的公共事务。黑格尔认为,等级会议使得这一点成为可能。普通公民通过在等级会议中发生的争论与讨论,从而能够了解公共事务。正如法院公开审判能够使公民了解司法系统的运作一样,等级会议也会使公民了解政府的运作。普通公民可以参与一种更大的公共讨论,它包括了那些发生在等级会议中的观点交流与思考,这种更大的公共讨论形成了公共舆论(?ffentliche Meinung),普通公民可以通过参与它从而参与到国家事务中来。值得指出的是,这种更大的公共讨论本身就是现代政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PR,§§316-318)。我们已经考察了黑格尔关于现代政治国家的宪法观念,下面我将转向由这一观念所引发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三)“个体的使命就是要过一种普遍的生活”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做出了一个最引人注目的论断,即“个体的使命就是要过一种普遍的生活”(einallgemeines Leben,PR,§258R)。所谓“普遍的生活”,黑格尔指的是,那种超越了家庭与市民社会的私人领域的生活,那种人们可以把自己实现为公民的生活。这种生活主要致力于共同善,更具体地讲,致力于保护政治组织共同体。黑格尔断言,过一种普遍的生活是现代个体的使命,这一断言确实引人注目,但他还有另一个同样引人注目的断言,即现代政治国家有能力让他们做到这一点。如果我们将这两个断言结合起来,我们就会预料黑格尔可能会持有这种观念:现代政治国家应当按照如下方式加以组织,即让普通公民最大程度地参与到国家的运作中来。黑格尔在讲“普遍的生活”时,肯定会把普通公民的形象想象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这些成员在政治上积极主动,全面参与政治生活并做出决策。但黑格尔实际上所持有的绝不是这种现代公民观念。
黑格尔关于现代政治国家的观念有一点是很突出的,即他认为普通公民的参与是非常有限的。与古雅典或罗马共和国不同,现代社会世界的普通公民并不直接参与国家的决策。黑格尔的现代政治国家并不是一种民主制,而是立宪君主制,在这种体制中,真正的统治工作是由公务员来执行的。在黑格尔所描绘的国家中,普通公民的政治参与(例如,普通市民)仅限于选举(通过同业公会)、交税、参与公共讨论以及(在国家危急时刻)参军保卫作为政治组织的共同体(PR,§§299Z,311,316 —318;VPRHO,791)。事实上,黑格尔明确地说:“在我们的现代国家中,公民只是在有限的程度上分享国家的普遍事务”(PR,§255Z;VPRHO,709)。①
“公民只是在有限的程度上分享(现代政治)国家的普遍事务”,这一基本事实引发一个基本问题,即我们何以能够说现代政治国家为普通公民提供了机会,让他们能过一种普遍的生活,而黑格尔所说的这种普遍的生活具体是什么。这一基本事实也提出了另一个基本问题,即在和解方案中,国家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在黑格尔看来,家庭与市民社会调和个体性与社会成员身份所采取的主要方式就是,它们均为普通公民提供了一个领域,普通公民能够在这个领域中实现他们的个体性与社会成员身份。普通公民可以通过婚姻与生育全面地、直接地参与到家庭中来。他们还可以通过找到工作并成为同业公会中的一员,从而能够全面地、直接地参与到市民社会中来。但是,正如我们所见,普通公民不能全面地、直接地参与到政府事务中来。他们如何能够在政治国家中实现个体性与社会成员身份呢?政治国家从而何以能够调和个体性与社会成员身份呢?
为了处理这些问题,我们首先可以考察一下,为什么黑格尔认为普通公民参与现代国家必然是有所限制的。黑格尔认为,现代民族国家的复杂性排除了公民的广泛参与。现代国家治理已经变成了一个高度专业化、技术化的事情,它要求大量不同种类的具有行政管理技能的专家参与进来(PR,§290,Z;VPRG,689-690)。普通公民缺乏政府事务管理所要求的才能、技巧与训练(PR,§301R)。更明确地说,现代政府要求官僚制。无论如何,现代民族国家实在是太大了,根本不适合于直接的公民参与(VPG,311/255)。
为什么黑格尔认为政府的主要任务必须分配给一群公务员,另一个理由就在于,普通公民根本不想投身于政治国家。工作的需要以及家庭、朋友和私人计划的要求都使得普通公民根本没有时间参与公共事务。普通公民有太多的其他杂事要处理,不能把主要精力投身于政治。在现代社会世界中,无论是私人事务还是公共事务,都成了专任的工作。参与到同业公会中来,也就代表了普通公民不太愿意直接参与公共事务。因此,黑格尔也就承认了贡斯当的一种观点,贡斯当认为现代社会特别需要一种免于政治干涉的私人生活。①如果要求所有公民都积极地、直接地参与政府事务(例如,他们相聚在相当于雅典公民大会这样的一个机构中),哪怕抛开实际操作的可能性不谈,这从现代的视角来看也会是一种不可接受的繁重负担。更重要的是,这种要求也构成了对公民自由的一个严重限制:限制了公民以自己的方式追求私人利益的自由,尤其是限制了公民选择自己的行业与职业并以之作为生活重心的自由(PR,§206)。因此,黑格尔会否认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提法,即“一个建造得越好的国家,在公民的心目中,公共事务的重要性就远远超过了私人事务。”①尽管黑格尔非常崇拜古希腊和罗马所展现出来的人们对公共生活的参与,但他并不认为现代社会世界能够或者应当按照这种方式来建构,从而强迫公民按这种方式来生活(PR,§§185Z,206Z,260,Z;VPRHO,578,718)。他认为,现代个体过一种资产阶级的生活,即过一种私人的、非政治的生活,是有可能的。
当然,为政府服务的那些专家也不是无中生有的。黑格尔认为,中产阶级(Mittelstand)中的许多人想要投身于公共事务(PR,§297,R)。正是这些人进入了普遍等级,并在现代政治国家中作为治国之士而产生作用。有必要提及的是,从某种重要的意义上讲,积极地、直接地参与政治生活是向所有普通公民开放的。黑格尔坚持认为,“(每个人)都可以进入到任何领域,包括普遍等级,只要他具有相应的才能”(PR,§308R)。没有谁——或者说没有哪个成年男子——从一出生就被禁止参与政府服务
(PR,§291)。由于政府已经变得非常专业化,如果普通公民想要参与政府事务的话,那么这也就是说,他是通过自己的自由选择,从而使自己投身于公共服务。必须承认,这也就意味着普通公民的生活与公务员的生活发生了交换:一个投身于政府事务的人,不可能同时又过普通公民的生活。黑格尔可能会说,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才说这种选择对普通公民是开放的。公务员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社会团体。
黑格尔在公务员(普遍等级的成员)与普通公民(贸易与工业等级的成员)之间所做的区分,恰好反映了他敏锐地意识到,现代中产阶级很明显包含了两种不同的、相反的趋势:一种是关心个人事务,另一种是关心公共事务。黑格尔所开展的部分工作就是尝试为这两种趋势提供空间。在他看来,市民社会为那些追求私人利益的个体提供一个领域,而政治国家为那些投身公共事务的人提供另一个领域。如果说政府的专业化可以使那些追求私人利益的人能够从政治的负担中解脱出来,那么它也可以为那些投身政治事务的人提供一个领域,他们在那里能过上一种全心全意投身于共同体的生活。
这些考察澄清了一点,即黑格尔认为,普通公民不能全面地、直接地参与政治国家的工作,这正是现代社会生活的一个基本的结构特征。从黑格尔的立场来看,现代政治哲学的任务就是要表明,既然现代政治国家要求官僚制,普通公民又不想过紧张的政治生活,那么这些普通公民如何能够过一种普遍的生活呢?我们有必要记住,对于黑格尔来说,主要的问题不是现代公民何以能够过上公民的生活,不是资产阶级的生活,而是说,现代公民如何能够像公民一样行为,而不是永远只是资产阶级。黑格尔肯定会承认,与希腊城邦、罗马共和国或者中世纪后期的城市国家所提供的政治参与相比,现代社会世界中普通公民的政治参与是有限的,但是他会否认如下说法,即现代公民的政治参与是不重要的。他认为,现代公民所需要的是一种真正有意义的政治参与,它并不妨碍他们过自己的私人生活。他论证说,只要我们进行正确理解,现代政治国家所产生的政治参与形式非常适合于普通公民(通过同业公会进行选举、参与公共讨论、交税、服兵役)满足这一需要。让我们考察一下为什么这么说。
黑格尔认为,通过同业公会进行选举代表了一种有意义的参与形式,这是因为它让同业公会的成员在政府中能发出真正的声音。他们所选举的代表表达了他们的看法,这是他们作为同业公会的成员所共有的看法(PR,§§309,Z,311;VPRG,718)。在等级会议中,这些代表的存在就能够确保他们的基本利益、价值与态度在协商过程中发挥作用,正是这种协商过程才使法律得以制定、政策得以采纳(PR,§309Z;VPRG,718)。相比之下,如果按照地理区划来选举代表,那么他们则代表了选区选民的各种不同的利益:这不能确保人们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所具有的独特利益能被代表。个体投票权还具有如下劣势,即它会减少每个人投票的重要性(同上)。通过同业公会进行选举就更具有影响力。通过同业公会选举还有最后一个优势,即它可以把同业公会成员的社会生活与政治生活联系并整合在一起(PR,§303,R)。黑格尔认为,个体投票权还会导致另一个不好的后果,它会把人们所具有两种身份割裂开来,即公民“身份”与市民社会成员“身份”(同上)。作为个体进行投票也就是作为一个“原子”进行投票(同上)。黑格尔认为,这也就意味着“将市民生活与政治生活相分离,可以说使得政治生活悬而未决;因为它的基础只是抽象个体所具有的武断意志与观点”(PR,§303R;参见§303)。然而,当人们通过同业公会进行选举时,他们是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来选举的,他们在社会中占有一个确定的、有意义的位置。市民生活与政治生活以这种方式真正联系在一起。
黑格尔认为,在现代社会世界中,参与政治事务的公共讨论构成了政治参与的一种重要形式,因为现代政治共同体本身就是通过对话的方式而形成的。政治共同体是通过对话才形成政治共同体的,因此参与对话也就是参与基本的政治过程。这一活动对于普通公民是开放的;尽管他们直接参与更大的公共讨论,等级会议的讨论只是这一更大公共讨论的一部分。而且,参与这一更大的公共讨论与人们自己的私人利益是相容的,因为这一更大的公共讨论是由一些具体的活动所组成的,例如读报纸、就政治与公共事务与朋友、邻居、同事和合作者进行交谈。很明显,它不需要人们废寝忘食地参与。因此,参与公共讨论是政治参与的一种形式,它使人们有可能作为公民而行动,但同时又不需要完全被卷入到国家事务中去。
当然,关于这种参与形式有一个很自然的忧虑,即它不具有任何真正的政治意义,对政治国家的制度决定没有任何影响。对此,黑格尔就引入了等级会议观念。等级会议并不只是让公民对政府的工作有所了解,同时它也为公民提供了一个可以阐明自己观点的机构,其中这些观点正是使得法律得以制定协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PR,§§314-315)。等级会议作为一个调解机构发挥作用,将更大的公共讨论带入到现代政治国家制度的运作中来,同时赋予这一更大的公共讨论以真正的政治意义。原则上讲,正是这一机构使得普通公民能够在现代政治国家中发出真正的声音,使得现代公民不再只是单纯的旁观者。
黑格尔非常现实地指出,纳税代表了一种非常适合于普通公民所处情境的公民参与形式(PR,§299R,Z;VPRHO,791)。这种说法是非常引人注目的,至少从表面上看,纳税代表了一种“抽象的、无生命的、无灵魂的”政治参与形式(参见PR,§299Z;VPRHO,791)。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仅把纳税看成把人们辛勤劳动所得的部分收入交给国家,那么纳税就是非常具体的。但是,如果把纳税看成是一种政治活动的形式,把它与直接参与政治决策制定的过程相比,那么它就是很抽象的。纳税并不具有参与雅典公民大会所具有的那种轰轰烈烈的性质,它是非常乏味的。所以,纳税作为一种政治参与的形式并不令人满意,这一点儿也不令人奇怪。
然而,黑格尔认为,正是纳税所具有的这种抽象性——缺乏广泛的个人参与——才使得它非常适合于普通公民所处的情境。①相比其他更直接的政府服务形式,纳税具有很大的优势,它能够给国家以支持,同时又能够让普通公民过自己的私人生活。
当然,从资产阶级的立场来看,税收只是外在的政府施加在人们身上的沉重负担。资产阶级交税的唯一理由是为了避免逃税而带来的制裁。但是,根据黑格尔的观点,如果我们站在公民的立场(现代政治国家,特别是等级会议所造就的、适用于现代的一种立场)来看,这将会提供一种完全不同的理解方式。从这种立场来看,要求人们纳税的机构并不是一个外在的、异化的制度,相反,它是共同体的政治组成部分,公民正是这个共同体的成员。至少从理想的层面来讲,一个人所交的税收所支持的目标,正是他作为共同体的一员所共同享有的目标。从公民的立场来看,税收不是负担,相反,它是民族共同体从自身中收集资源以支持自身的一个手段。税收使得民族共同体有可能成为自给自足的。黑格尔认为,作为一个公民,如果他被逼着去纳税,那么他也就并不是在纳税;一个纳税的原因就在于,他支持税收制度,支持确定税收的协商过程,同时支持税收所指向的共同目标。一个人交税的原因就在于他支持国家。
在国家存亡的时刻去服兵役代表了一种非常具体的公民参与形式。为了政治组织共同体,人们会被要求放弃自己的私人追求、拿起武器,哪怕时刻有生命之虞。黑格尔认为,在正常情况下,国家不会要求普通公民服兵役。他指出,保卫国家一般是职业军人的责任(PR,§§325,326,R,327,Z,328,R;VPRG,736)。这种劳动分工使得普通公民可以在正常情况下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不让自己受到来自服兵役的干扰。但是在民族危急时刻,普通公民可以被号召去参军:“只要国家的独立自存受到威胁时,所有公民都有义务集结起来以保护它”(PR,§326)。黑格尔认为这种服务形式是有意义的,因为当人们保卫祖国的时候,他们才会认识到对祖国所负有的义务有多深。由于人们生活在共同体之中,并接受了共同体的生活形式,所以他们对祖国就有了义务。为了政治组织共同体,随时准备牺牲自己,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人们以一种特别鲜活、敏锐的方式认识到自己就是这一共同体中的一员,把共同体的存在与独立看得比自己的生命还重要。
现在让我们回到这个问题上来,即根据黑格尔的看法,现代政治国家何以能够使普通公民过上一种普遍的生活。我们可以很坦然地说,现代国家可以提供我们刚才所考察的那些公民参与形式做到这一点。黑格尔认为,在国家的生存受到威胁的时候,参军就代表了普通公民要过的普遍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他认为,交税与参与公共讨论也是他们的普遍生活的组成部分。理解黑格尔有关普遍的生活的看法,很关键的一点就在于,过这种生活主要并不是说能履行一系列特别的政治行为,而在于首先,能确定政治组织共同体的共同目标;其次,逐渐把自己在市民社会中的活动看成是支持政治组织共同体的方式。因此,现代政治国家何以能够使普通公民过一种普遍的生活的问题就被归结为另一个问题,即现代政治国家如何能够使普通公民首先确定政治组织起共同体的共同目标,其次把自己的私人追求看成是支持这一共同体的方式。
事实上,我们已经考察了黑格尔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为了回应第一个问题,黑格尔可能会说,现代政治国家通过提供一系列制度结构——特别是等级会议——使普通公民理解并确定这些共同目标,并将自己看成公民。据此,普通公民就有可能确定政治组织共同体所具有的共同目标。他可能还会说,现代政治国家提供了一些结构——立法机构——共同目标就是根据它们而形成的。为了回应第二个问题,黑格尔可能会说,现代政治国家通过提供一系列制度结构——行政机构——能够确保在家庭与市民社会中执行的私人活动会支持这一更大共同体的目标与存在。据此,普通公民就有可能能够把自己的私人追求看成是支持政治组织共同体的方式。他可能还会说,等级会议的一个功能主要就是能够使普通公民从这一方面进入到行政权力的运作中去。
当黑格尔谈及“过普遍的生活”时,他心中所想的部分意思就是做如下这些事情,例如参与对政治事务的公开讨论、交税、在民族危急时刻参军。当他谈及“过普遍的生活”时,他心中所想的部分意思就是确定政治组织共同体的共同目标。但是,当他谈及“过普遍的生活”时,他心中所想的最独特的事就是,带着一定的心境在家庭与市民社会中完成一些日常活动。人们可以把这些活动既看成是自己的私人追求,也可以看成是政治组织共同体——自己正是这一共同体的一员——实现自身共享的生活方式的途径。人们参与这些活动不仅为了自己,或者为了自己的家庭,也是为了政治组织共同体本身。人们在自己的私人生活中“意愿地普遍着”(参见PR,§260)。
因此,黑格尔关于普遍的生活的看法就是,人们所过的生活有可能是普遍的,但同时也是资产阶级的。也可以说,人们所过的生活尽管是资产阶级的,但它同时也是普遍的。黑格尔认为,现代政治国家调和个体性与社会成员身份的最终方式就是,它有可能使人们过上一种既是资产阶级的又是普遍的生活。人们过普遍的生活,就把自己实现为国家的成员,即公民。人们过资产阶级的生活,就把自己实现为个体,即追求私人利益的人。人们过一种既是普遍的又是资产阶级的生活,那么在这种生活中,个体性与社会成员身份就得到了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