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
票据法这一概念包含两层意思,即实质意义上的票据法和形式意义上的票据法,或者说是广义的票据法和狭义的票据法。实质意义上的票据法是关于全部票据法规的总称。在西方国家,它又分为公票据法和私票据法两种。公票据法是指公法上对票据的规定,如刑法中关于伪造、变造票据以及空头支票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票据诉讼、公示催告的规定,破产法中关于票据出票人、背书人受破产宣告的规定等。而私票据法是指私法上关于票据的规定,包括民事立法上有关票据的规定和票据法本身的规定,如法律行为、民事代理、票据质押以及票据预约、票据资金、票据原因等。
形式意义上的票据法,通常是指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由于票据是一种具有自身鲜明特点的有价证券,其法律关系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因而必须用专门立法加以规定。从各国的立法情况来看,对于票据的规定一般采用成文法的形式,不同之处在于有的专门制定了票据法典,有的则把关于票据的规定放入民法典或商法典中,作为其中的一个篇章。我国采用的是专门立法的方式,1995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