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学

二、票据法的性质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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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法属私法

依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性质,可以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尽管我国立法文件并未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但是正如德国学者基尔克所言,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今日整个法秩序的基础,[2]因而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意义十分重要。一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即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以确认公权并使其服从于法律规制为根本任务;而私法则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即个人之间的关系,以确认私权并保证实现为己任。[3]从以上的分类意义来说,票据法应属私法,因为票据法调整的主要是民事主体之间因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关系,票据行为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尽管票据法中还规定了票据违法行为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如伪造、变造票据行为)和行政责任(情节轻微的伪造、变造行为)等公法上的责任,[4]但这是为了保护票据上的权利和保障票据的信用、流通所设,因而不影响票据法的私法性。

(二)票据法在民商分立体系中属商法

在立法上,不同的国家对待民法与商法的态度不同,由此可分为民商分立的立法体系、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在民商分立的立法体系下,商法属于独立的部门法,其主要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关系,立法原则也是为了保障交易的效率与安全,传统的商法如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均是如此。票据行为是典型的商事行为,从分类上讲,票据法属商法。

(三)票据法在民商合一体系中属民法的特别法

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下,商法不是独立的部门法体系,而属于民法的特别法。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商事关系则是民事关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因而作为商法规范的票据法,当然也属于民法的特别法,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一些特别规定如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要求也适用于票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