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法学原理与案例讲堂)

第三节 依审判监督程序的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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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新审判的审理方式

审理方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方法和形式,即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在学理上又分为:调查讯问式和书面审理。前者一般是指对事实清楚的,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不开庭审理;后者指人民法院采用调阅案卷,书面审查核实各种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情况后作出裁判。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目的是纠正已生效的错误裁判,其审理方式应当以开庭审理即直接审理为主,以不开庭审理为辅。一般而言,对存在事实、证据重大分歧、可能作出不利被判刑人改判以及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而对适用法律错误(含程序错误)案件的再审,可以采用不开庭审理方式进行。

二、对再审案件的重新审判

(一)对人民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80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一个月内立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况予以处理:(1)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2)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重新提供原审被告人的住址;逾期未提供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3)以有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未附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有关证据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相关材料;逾期未补送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的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抗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381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包括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可能有错误,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二)再审决定的效力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82条)

(三)再审不加刑原则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86条)

(四)再审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81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新增的内容,目的在于明确再审案件检察官的出庭义务,避免再审流于形式。依照该规定:(1)这里开庭审理的案件,均为公诉案件,不包括自诉案件;(2)只要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就应当派员出庭。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系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再审决定书;系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系申诉人申诉的,由申诉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陈述申诉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88条)

《刑事诉讼法》第2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84条均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解释》新增了“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最高法《刑诉解释》第383条)。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85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撤回抗诉的,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审理申诉人申诉的再审案件,申诉人在再审期间撤回申诉的,应当裁定准许;申诉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按撤回申诉处理,但申诉人不是原审当事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87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有争议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82条)。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如果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参照本章第一节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参照本章第三节有关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83条)

对被判刑人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由哪一机关决定,《刑事诉讼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依此规定,由哪一机关启动的再审程序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即由哪一机关决定。

三、重新审判案件的审理期限

重新审判案件的审理期限,是指人民法院从确定对生效裁判重新审判开始,到审理终结之间所必须遵守的时间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四、重新审理后的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解释,重新审理后应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5)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典型案例

云南人李甲(成年人)曾到王甲(被害人,遇害时19岁)家提亲遭拒。2009年5月14日,李甲之兄李乙与王甲之母陈甲又因琐事发生纠纷。5月16日13时许,李甲在途经王甲伯父王乙家门口时遇见王甲、王丙(被害人,遇害时3岁)姐弟二人,与王甲争吵并扭打。李甲将王甲掐晕后实施强奸,在王甲醒后跑开时又用锄头猛击王甲的头部致王甲倒地。后李甲又提起王丙的手脚将其头部朝门上猛撞,并用绳子勒住被害人颈部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甲、王丙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5月20日,李甲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

云南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以李甲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向昭通市中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乙、陈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昭通市中院一审以李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乙、陈甲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李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李甲应当判处死刑但可不立即执行,维持一审对强奸罪的定罪量刑以及对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部分,改判李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生效后,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乙、陈甲不服,向云南高院申诉。云南高院及时对案件进行审查。期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对原审被告人李甲量刑畸轻,应予再审。云南高院经审查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8月22日,经云南高院在昭通对该案再审,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改判李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

《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是新规定。之所以要求在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的再审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贯彻控申分离的需要。如果这类案件检察院不派员出庭,尤其是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法庭上容易形成作为中立裁判者的法官自诉自审的局面,同时,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提出反驳、辩解或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时,如果作为控诉一方的检察官缺席,庭审活动难以正常进行。二是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的需要。在审判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渠道就是参加庭审活动,如果检察机关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缺席,则很难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有效监督。本案中云南高院再审时,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行职务符合修正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

思考题

1.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异同有哪些?

2.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异同有哪些?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有哪些?

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和理由各有哪些?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6.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有哪些处理方式?

[1] 改编自张军、陈卫东:《新刑事诉讼法案例解读》,224~225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