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族慈善指南

附录一:家族慈善法律制度的国际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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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家族慈善相关法律制度概览

美国联邦层面慈善领域的法律规范由税法主导。在美国,非营利组织根据美国税法501(c)条款下所列情况获得免税资格,因此也被称为免税组织。由于在各类免税组织中满足501(c)(3)条款的组织以公益慈善为目的,并且在享受自身免税资格的同时也具有为捐赠人提供税前抵扣的税收优惠待遇,因此我们常说的美国慈善组织主要指获得国税局认定的501(c)(3)组织。

关于慈善组织的认定,联邦税法规定以下一系列标准:1.必须以非营利为目的,即具有501(C)(3)条款列举的一项或多项目的为慈善宗旨;2.其成立完全出于非营利目的(排他性);3.其开展活动主要为达到规定的非营利目的;4.不得为个人谋取利益,即不给控制该慈善组织或能对该组织施加实质影响的人提供任何不适当的利益;5.不得参与竞选,即不得支持或反对任何公共职位和候选人;6.不得参与实质性游说活动,即不对立法进行实质性的支持或反对。

美国与慈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级,各自有不同的规范内容。在美国联邦层面,慈善组织(免税组织)的界定、测试、信息公开、资产管理等特有的规范都由联邦税法及其行政法规规定。而慈善组织所依托的法律形式的登记和管理,则属于各州州法的管辖范围。美国慈善组织的法律形式包括:非营利法人、慈善信托和非法人社团,也有少数采取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和单独法人(Corporation Sole)的形式。

美国联邦税法还进一步将慈善组织分为公共慈善组织(public charities)和私立基金会(private foundations)。大体而言,公共慈善组织的善款来源一般较为广泛,可以是公众捐款、私立基金会的资助,也可以是会员会费或是政府资助。而私立基金会一般的捐赠来源是财富家族的大额捐赠、企业捐款等。对于这两类组织,美国税法适用不同的监管制度。对于私立基金会的监管要比公共慈善组织更为严格,尤其在财产管理和使用方面。例如,私立基金会每年支出不低于基金会总资产市场公允价值的5%;对于基金会投资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况,持有具有投票权的股权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20%。如果财富家族选择设立家族基金会来行善,一般属于私立基金会,而如果设立DAF,则是设在公共慈善组织下。

联邦国税局(IRS)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推行反映慈善组织运作情况的“990表”。990表依据不同组织类型有所区分,IRS把慈善组织每年上报的990表信息披露于网络,供媒体和公众监督。信息准确完整,方便公众查询,是确保慈善组织服务于公众的关键。

对于慈善组织运用其财产进行投资的行为,美国的法律区分商业性投资和项目相关投资进行规范。商业性投资是指获取投资收益是慈善组织进行该项投资的主要目的,即慈善组织为了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而进行的投资。而项目相关投资则是慈善组织为了实现其慈善宗旨而进行的投资,虽然在投资的过程中可能获得一定的收益,但是获得收益并不是进行该项投资的主要目的。美国法律对这两种投资类别也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对于商业性的投资,相关支出不能计算在公益性支出内,而项目相关支出可以作为公益性支出计算,保证慈善组织可以满足最低公益性支出的比例要求。另外,对于商业性支出,必须达到审慎投资的标准,而项目相关支出也无须受到该标准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