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族慈善指南

一、向境内捐赠的法律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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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外的财富家族如果希望捐赠我国境内的慈善事业,涉及的法律规范因捐赠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分,具体分为通过境外个人或企业向境内进行慈善捐赠和通过境外的非营利机构向境内进行慈善捐赠两种情况。

如果中国境外的财富家族通过个人或企业的名义向境内进行慈善捐赠,相关的法律对此类慈善捐赠并未进行过多的限制。境外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向已经存在的慈善组织进行捐赠,例如,支持某个慈善组织的某个特定项目、冠名设立一个奖学金,也可以捐赠给一个慈善组织设立专项基金,所捐赠的资金由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依据中国的法律管理和使用。与境内捐赠人实施的上述捐赠相比,此种模式的跨境慈善需要额外遵守的是我国外汇管理方面的制度政策,境内的慈善组织需要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开设可以接收境外资金的账户,符合外汇管理在程序、金额等方面的各项要求。

同时,境外的企业和个人也可以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新的基金会,这家基金会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和登记,属于中国法人。如设立家族基金会,该基金会根据中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登记、运营和开展项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规定的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条件之一是“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除上述法律法规对境外人士担任基金会管理人员有一定的要求外,其他法律法规对由境外人士发起设立的境内基金会没有过多的限制。

境外财富家族如果通过其在境外设立的慈善组织向境内进行慈善捐赠则需要符合《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于2016年颁布、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由公安部门担任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登记管理部门,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非营利活动有设立代表机构和进行临时活动备案两种途径。境外的非政府组织以其他方式,如直接将资金资助给境内的非营利组织或个人则属于违法。因此,如果境外的财富家族在中国境外已经设立慈善组织并且希望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或进行捐赠,则需要按照《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寻找一家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成立一家代表机构的要求进行登记、日常管理、提交年度报告。如果是开展相对临时性的某些活动,则需要确定一家中国境内的中方合作单位,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临时活动备案,临时活动的时限最长不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