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发生现象学引论

第三节 动机引发与视域意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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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胡塞尔的先验现象学中,动机引发(Motivation)是一个极其宽泛而又充满歧义的概念。但是,它有两个基本确定的内涵。首先,它不同于日常意义上和传统哲学意义上的动机概念,这种动机概念仅仅与人的行动的意愿或动力相关;其次,作为现象学的基本概念,它与因果性(Kausalit?t)概念截然对立。也就是说,它绝非一种实在的“因为—所以”的关系。在《观念I》第47节的脚注中,胡塞尔对此做了特别强调:“应当注意,通过《逻辑研究》对纯粹的现象学领域所实行的分离,我获得了这一现象学的基本概念——动机引发(它与涉及超越的实在领域的因果性概念相对立)。它是这样一个动机引发概念的普遍化,根据这个动机引发概念,比如我们可以说目的意愿是手段意愿的动机。”(III/1,90)同时,他明确承认动机引发概念必然具有的歧义性:“由于本质的原因,动机引发概念经历了各种变化。一旦现象学情境得到澄清,与这些变化相随的歧义将不会有害,甚至似乎是必然的。”(III/1,90)

事实上,在不同的问题关联中,动机引发概念具有不同的含义。例如,在《分析》和《经验与判断》中,与关于作为原信仰的信仰确然性之变体的存在样式(Seinsmodalit?t)的学说相关,动机引发概念标识着怀疑意识中信仰倾向之间的争执。[32]但是,诚如让克所正确指出的:“为了能够估价被动机引发的可能性概念对于开启和实行整个先验现象学的意义,它不应仅仅作为样式问题内的特殊论题被探讨。只有当我们思考被动机引发的可能性和空乏的可能性的共同起源而解除胡塞尔对于被动机引发的可能性意识的限制,亦即限制在信仰倾向之争执内的揣测性意向活动时,才能估价其效用范围。”[33]这种“被动机引发的可能性和空乏的可能性的共同起源”就是指视域意向性。与我们的问题相关,这里主要是从视域意向性理论出发来阐明动机引发概念的本质内涵,并在动机引发与视域意向性的内在关联中揭示发生现象学的引导动机。

在《观念I》中,动机引发概念首先是在第47节关于事物的超越性的讨论中被引入的。先验悬搁为纯粹从本质必然性和本质可能性方面考察“被动机引发的经验联结体之本质可能的诸变体”提供了可能。通过悬搁,现实世界作为事实性经验的相关项,只是“具有某种有序性的经验联结体的‘经验意识’观念之本质可能的诸变体的相关项”的“各种可能的世界和非世界的特例”。因此,“真正的事物的超越概念,作为所有关于超越的理性陈述的标准,本身只能从感知之本己的本质内涵或某种类型的联结体,亦即我们称之为证实性经验的事物中获得”。这表明,“这种超越的观念是这种证实性经验的纯粹观念的本质相关项”(III/1,88-89)。按此观点,根本不存在与意识和意识自我无关的自在对象。所谓“对象之自在存在性”,在现象学上仅仅是指“对象的可经验性”,而这种“可经验性绝不意味着一种空乏的逻辑可能性,而是一种在经验联结体中被动机引发的可能性”(III/1,89)。在胡塞尔看来,这种经验联结体本身完全是一种“动机引发的联结体”,它不断地接受新的动机引发和改造业已形成的动机引发。这些动机引发在其立义内涵或规定内涵方面是不同的,而正是动机引发的这种具体内涵规定了联结体的本质构形。据此,与第44节关于视域概念的一般规定不同(III/1,80-81)[34],胡塞尔现在试图从经验联结体这种动机引发特征出发对经验的视域结构做出本质的规定:“本质上,凡现实存在的但却尚未现时地被经验到的东西都能达到被给予性,因而这意味着,它属于我的各个经验现时性的未被规定但却可规定的视域。但这种视域是那种本质上依附于事物经验本身的非规定性成分的相关项,而这些非规定性成分——本质上始终——向经验可能性敞开。这种经验可能性绝非任意的,而是按其本质类型被预先规定,被动机引发的。所有现时的经验都超出自身指向可能的经验,这种可能的经验本身重又指向新的可能经验,如此以至于无穷。而所有这一切均按照本质上确定的、与先天类型相连的方式和规则形式进行。”(III/1,89-90)

这一本质的规定主要表达了五层含义。第一,视域并不是无任何规定性的空乏的可能性,而是一种被动机引发的可能性,一种非规定性的可规定性。[35]第二,在动机引发的经验联结体中,不仅现时经验与可能经验之间存在一种持续的动机引发关系,而且可能经验之间也存在动机引发关系。第三,超越物的意义并非由现时经验独自规定,而是由作为此超越物之相关项的整个经验联结体所规定。现时经验既不是从自身也不是从自然态度的事物之自在存在的规定性中获得意义,而是从经验的视域结构中,亦即从被动机引发的可能性经验中获得意义。第四,动机引发关系及其相应的经验视域结构受构造性的先天支配,亦即受那个先天地决定着整个经验联结体的本质规则的支配。第五,由于作为超越物之观念相关项的经验联结体本质上是一种动机引发的联结体,因此,每一种统觉类型或对象类型的构造都有相应的动机引发类型和相应的明见性类型。

在《观念I》第136节中,胡塞尔正是借助动机引发概念对明见性概念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一般说来,明见性是一种非常突出的事件,就其‘实质’而言,它是某种理性设定与其本质的动机引发者的统一性。”(III/1,284)[36]这意味着,明见性是一种理性设定,这种理性设定是某种具体的动机引发因素,本质上受经验联结体之具体的动机引发规则支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索科罗夫斯基正确指出:“理性和现实的规则不可能在一个先于一切经验的先天中找到,而只能通过对经验本身的探究被发现,亦即通过现象学分析予以确定:一个被给予的存在区域具有怎样的意向相关项的构造才是合乎理性的,在理性上可设定的。”[37]

上述关于动机引发概念的论述表明,由于为特定的目的所引导,尽管《观念I》中动机引发概念的引入对于先验构造的问题性的展开极具启发,但却将动机引发关系限制在纯粹的体验领域或实项的内在领域。在《观念II》中,动机引发概念的内涵得到了扩展和深化(IV,222)。[38]这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动机引发概念突破了实项的内在领域,不再局限于意向活动侧的动机引发关系。相应地,意向相关项方面的动机引发问题也得到了探讨。在《观念II》第56节中,胡塞尔明确说道:“动机引发关系具有不同的方面。一方面,存在意向活动方面的动机引发……另一方面,行为动机引发的本质在于:在诸行为与诸行为相关项之间以及诸相关项本身之间也存在动机引发关系。”(IV,232)

其次,动机引发概念既属于主动领域或理性设定领域,也属于被动性领域,亦即联想的动机引发领域。我们从《观念II》第56节“理性的动机引发”与“作为动机引发的联想”这两个子标题中已可窥其一斑(IV,220-224)。这种扩展和深化表明,动机引发关系不仅存在于一切体验领域,而且存在于意向体验的每一个方面。例如,不仅有体验行为之间的动机引发,而且在体验行为与行为相关项之间,在行为相关项本身之间,也都存在动机引发关系。与我们前面从自我的极化现象对先验意识生活的统一性所做的论证相一致,在这里,同样也可以从这种无所不在的动机引发关联来谈论整个体验流的统一性。对此,我们可以在《观念II》中读到:“我们有一个由另一个判断所动机引发的判断,但在这个判断之前,时间形式本身彼此动机引发。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一个融贯的意识流统一性是一个动机引发的统一性。在人格的态度中,这意味着:自我的每一个行为都经受了持续的立义,它被标明是‘这个’自我的行为,是‘我的’体验。”(IV,227-228)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让克在先验还原的标题下充分肯定了动机引发概念对于整个先验现象学的意义:“先验悬搁就是向经验之原初的动机引发联结体的回溯。”[39]

通过对动机引发概念的本质规定及其普遍性的揭示,现在,我们能够从两个方面来探讨动机引发概念作为发生现象学观念形成的引导线索的方法论意义。我们的讨论将表明:这种方法论意义一方面表现在,一旦我们试图超出事实性的范围,而就一切可能的统觉类型进行思义,作为事实性统觉类型的必要条件,动机引发概念必然将我们引向对整个先验意识生活的发生性思考。另一方面表现在,动机引发概念的引入揭示了经验视域结构的本质,作为被动机引发起来的可能性意识,视域意向性概念的形成不仅为开启发生性的构造观念提供了方法论基础,而且视域意向性表明自身是一个先验主体性之权能性的系统,这种权能性系统观念又进一步将我们引向发生性的探究。

《观念I》关于动机引发概念的本质规定表明:一方面,具体的动机引发关系及其相应的经验视域结构受先天地决定着整个经验联结体的本质规则的支配,亦即受构造性的先天的支配;另一方面,作为超越物之观念相关项的经验联结体本质上是一种由动机引发的联结体,每一种统觉类型或对象类型的构造都有相应的动机引发类型和相应的明见性类型。因此,动机引发概念为具体揭示经验联结体的本质规则,亦即构造性的先天,提供了操作性的方法论概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胡塞尔试图通过动机引发概念来揭示具体统觉类型的本质结构。为此,他在《分析》中说道:“任何一个动机引发都是统觉。在一个意识统一性中,体验A的出现动机引发体验B;对A的意识具有一个超越指向的、‘指示着’一同此在(Mitdasein)的意向……我们也可以说,统觉本身就是一种动机引发,它动机引发一切可能在充实过程中发生的东西,向外动机引发到空乏中去。”(XI,337)这意味着,任何原本的统觉都是通过其可证实性(Bew?hrbarkeit)被意向地动机引发起来的,亦即通过共现过渡到体现(Pr?sentation),或者说通过可能体验过渡到现时体验的这种证实(Bew?hrung)被动机引发。但是,动机引发本身受与此统觉类型相应的本质规则的支配。因此,作为这种现成类型的统觉形成的必要条件,这里所引入的动机引发概念最终是为了以原本的意识对象为引导线索回问这种可证实性的规则结构。

显然,这种对现成类型的规则结构的回问属于静态的构造理论的范围。在此理论框架下,由于规则结构本身是预先给定的,因此它只能就单个类型的规则结构进行构造性分析,而无法做出系统的考察。这种静态考察的局限性促使现象学突破原有的分析模式,以便能就先验意识生活整体对这种规则结构本身做出系统的思义:“一种规则结构在意识中的根据是什么,而一个事实性的、原本的统摄性意识必然根据这种规则结构进行?”[40]在此我们看到,《观念II》对动机引发概念所做的扩展和深化为系统的考察提供了可能。在那里,动机引发关系不仅存在于每一个意向体验的各个方面,而且存在于先验意识生活的一切领域,以至于整个意识流被看成一个动机引发的统一性。因此,就系统的考察而言,我们现在可以在整个意识流的统一性内探究这种规则结构的动机引发。当然,这里的动机引发概念与静态考察中的动机引发概念具有本质的区别:静态考察中的动机引发是指某个现成的统觉之证实的必要条件,这里的动机引发则意味着一切可能统觉之证实的充分条件。与此相应,关于“规则结构的动机引发”的探究与先验反思通过本质变更对某种现成的规则类型的揭示也决然不同,它本质上表明自身是“关于原创立(Urstiftung)的习性化之发生性的探究”。在这里,可能的统觉的证实不再有现成的规则结构可以追溯,而只能“从发生上预先被给予的但却是非统摄性的可能性意识中获得”[41]。

《观念I》关于经验的视域结构的规定表明,视域在本质上是一种被动机引发的可能性,这种“被动机引发的可能性”概念指明以一切现时经验为前提的、未被规定的—可规定的视域结构。换句话说,每一个未充实的视域都包含动机引发,包含动机引发的系统,它是一个动机引发的潜能性(Potentialit?t)。因此,视域概念首先指明意向体验之现时性与潜能性之间的关系。前述关于先验构造的问题性表明,任何超越物的构造都不可能在某个现时的我思中独自完成,而是对应着一个可无限进行的、有规则的体验联结体。其中,“每一个现时性都蕴含着其潜能性,这种潜能性不是空乏的可能性,而是在内容上,亦即在各个现时的体验本身中意向上被预先规定出来的可能性”(I,81-82)。关于这种潜能性,我们必须分别从意向活动侧和意向相关项侧来理解。

从意向活动侧来看,这种潜能性意味着先验自我的权能性,亦即自我实现某种现时体验的可能性。因此,先验自我本质上被看成一个“我能”的系统:“主体‘能’做各种各样的事情,并且根据其能力为刺激或现时的动机支配着去做。它总是不断地根据其权能行动,并通过其行动不断地改变、丰富、增强或削弱其权能。”在胡塞尔看来,“一切可理解之物最终都回溯到主体的原权能(Urverm?gen),继而回溯到获得性的权能(Verm?gen),亦即源于以前生活现时性的权能”(IV,254-255)。以感知为例,对于眼前这张桌子,我们只能从某个面去看它。这个“看”是一个现时的我思,而被看到的面则是一个现时的所思。就其现时性而言,我们并没有看到整张桌子本身,但是,伴随这种现时的“看”,主体的权能性意识到看到桌子的各个面。这种权能性不是事后才被意识到的,而是蕴含在现时的“看”之中。

从意向相关项侧来看,这种潜能性是指一种指明关联(Verweisungszusammenhang),亦即每一个现时的所思都指明可能的所思。胡塞尔的感知分析表明:“每一个感知,就意向相关项方面而言:对象的每一个个别角度自身都指向一种连续性,即可能的新感知的多种连续。恰恰是在这种连续中,同一个对象将会不断地展现出新的面。在其显现的方式中,被感知之物本身在感知的每一瞬间都是一个指明的系统,它具有一个显现的核,它是这些指明的立足点。”(XI,5)这种指明关联就是现象学意义上的视域。对此,胡塞尔明确说道:“每一个体验都有一个在意识联结体中变化着和在其本己的流动相位中变化着的视域——一个指明隶属于意识本身的潜能性的意向视域。”(I,82)在胡塞尔看来,每一个经验都有其经验视域,因为“每一个经验都指明可能性,在自我方面则指明权能性……每一个经验都可以在连续性中、在单个经验的展显的链条中延伸”(EU,27)。

鉴于现象学对视域所做的指明关联的理解,我们还可以通过对自然态度所理解的视域与先验视域的本质区分予以简要的说明。自然意识也具有视域结构,被感知到的面指明其他各面,这些面同样能为进一步的感知所通达。但是,在自然意识中,现时性与潜能性之间的关系只能从预先被给予的对象出发来理解。也就是说,那些未被看到的面就其作为对象之自在规定性而言是现存的,后续的感知能依此看到它们。因此,在此情况下,经验的视域结构是外在于对象本身的。相反,在先验意识中,被意指对象只是意向的相关项。因此,视域结构就进入了作为相关项的对象本身之中。在自然意识中,现时被看到的面是从预先被给予的对象这里获得其存在意义的;而在先验意识中,它作为现时意指的相关项是从作为相关项蕴含在它之中的视域获得其存在意义的,亦即从蕴含在意识现时性中的潜在性中获得其存在意义。关于自然意识的视域结构与先验意识的视域结构的区分表明,作为经验之可能性活动空间的视域不再诉诸对象的预先被给予性,而是诉诸先验自我的权能性。在现象学上,视域与权能性是一对严格相关的概念。因此,现时性与潜能性不再是一种彼此外在的相继关系,而是一种蕴含关系。意向分析的任务就在于,通过展显这种蕴含关系,通过澄清权能性及其相关的视域,就其本身来理解意识的构造功能。[42]

至此,关于经验视域结构的分析表明了现象学的意向性概念的扩展,亦即从行为意向性向视域意向性的扩展。在胡塞尔那里,视域意向性本质上是指先验自我的整个权能性系统。作为“我能”的规则系统,先验自我能够使经验按照某种有规则的类型方式进行,因而先天地规定着可能经验的进程和方向。对此,《沉思》写道:“作为关于同一个对象的意识,每一个意识不仅完全能不断地转变成新的意识方式,这同一个对象在综合统一性中作为同一的对象意义意向地寓于这些意识方式之中,而且它能够,甚至仅仅能够以视域意向性的方式转变成新的意识方式。”(I,83)就行为意向性与视域意向性的关系而言,《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将视域意向性看作构造性的,它从本质上规定机遇性判断的意义(XVII,207)。《经验与判断》则将其看成一种前识或共识(EU,27)。这表明,视域意向性不仅为行为意向性提供了可能的活动空间,而且为行为意向性规定了确定的意义类型。在这个意义上,视域意向性又可被称为“意义规定”。在它那里,意向性不是通过现成的意义为原素的立义构造对象,而是对这种现成的意义本身的规定。任何行为意向性都只有通过由视域意向性所规定的意义才得以进行。在《经验与判断》中,胡塞尔对此做了极具启发性的说明:“对于个体经验对象的认识成就绝不是这样进行的,似乎这种个体经验对象是作为尚未完全被规定的基底而第一次预先被给予出来的。世界对我们来说总已是这样一个世界,其中,认识业已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起作用,因此毫无疑问,不存在任何在最初的—直接的事物经验意义上的经验……经验——无论它在真正意义上经验到什么,亦即它本身看到什么——当然具有,必然恰恰具有关于它尚未看到的事物的某种知识和共识,这种知识同样为它所固有。这种前识在内容上是未被规定的或未完全被规定的,但绝非完全空无内容的。如果不承认它,那么经验就根本不会是关于同一个物的经验。”(EU,26-27)在胡塞尔看来,任何实在之物一般作为可经验之物都具有其普遍的先天,一种前识性。这种普遍的先天和前识性是不确定的,但却是永远可自身认同的一种先天类型的普遍性。这种先天类型附属于一个先天可能性的活动空间(EU,32)。这就是说,与一个现成的先验自我相对应,存在一个现成的世界意识。这种世界意识作为“总体类型”预先规定了每一种具体的对象类型的意义,因此,它本质上规定着每一个行为意向性的进行,而世界意识在胡塞尔那里指的就是最普遍的视域意向性。

通过上述关于行为意向性与视域意向性的关系的分析,我们可以引出三条关于发生的观念形成的引导线索。首先,作为现时性与潜能性之间的指明关联性,视域意向性的开启为在对象的构造性分析中引入时间性提供了理论空间。在行为意向性的观念中,现时性与潜能性仅仅被看成两种不同的意指对象的方式,因而它们之间尚停留在一种外在的相互继起关系上。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它们的意向分析仍属于静态现象学的范畴。而在视域意向性的观念引导下,现时性与潜能性之间变成了一种蕴含关系。在此情况下,“意向体验的现时性和潜能性不仅像论题性被给予物与其在视域上一同被给予物之间的关系那样彼此相关,而且尤其与一种时间关系联系起来”[43]。也就是说,原本在静态观念下作为一种“前”与“后”的空间性视域关系,现在演变成了一种时间性的生成过程。而一旦关于时间意识的构造性分析不再被看作一个孤立的探究领域,而是被引入关于超越物的构造的研究,必然将先验现象学导向发生性的思考。对此,卡尔正确指出:“胡塞尔后来对从静态分析向发生性分析过渡的坚持是由这样一种认识所引导的,时间意识形式也与先验现象学的出发点相关,亦即与世界如何被给予的问题相关……不仅事件,而且对象其被给予性本身必须被看作一个时间过程。”[44]其次,作为先验自我的权能性系统,视域意向性观念把我们引向对习性化的发生性探究。最后,作为世界意识或“总体类型”,视域意向性凸显出其“意义规定”的本质,而现象学关于意义之起源的追问最终将我们引向视域本身的发生性的构造。

至此,我们分别从形式—材料图式、习性自我、动机引发和视域意向性观念这四种角度具体论述了发生现象学的引发动机。但是,这里的讨论并不试图涵盖这一问题域的各种角度,或者像威尔顿那样从先验现象学的系统观念入手所做的分析,或者像贝耐特(Rudolf Bernet)和迪特·洛玛(Dieter Lohmar)那样将发生的观念的形成归于胡塞尔关于时间意识之本质的思义(XXXIII,S.XLIV-XLIV)。也许我们在此可以说,先验构造问题性中的每一个核心概念原则上都能导致发生现象学观念的形成,如起源、统觉、联想、内在、超越、奠基、意向相关项和意向活动等。这些概念在胡塞尔那里具有不同程度的歧义性,诚如兰德格雷贝所言,这些歧义性并不能通过我们更仔细和确切的考察得以消除,而是有其实事本身上的根据。深入的研究表明,它们分别置身于静态的和发生性的问题域中,静态的构造观念与发生性的构造观念的本质区别就是它们具有本质歧义性的实事本身上的根据。我们之所以选取上述四种角度考察发生现象学的观念的形成,主要是考虑到这四种角度具有更为突出的方法论内涵。

[1] Welton,D.:The New Husserl.A Critical Reader,Bloomingt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2003,pp.221-228.

[2] 〔法〕萨特:《存在与虚无》,陈宣良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第18页。

[3] 〔法〕梅洛-庞蒂:《哲学家及其阴影》,见《哲学赞词》,杨大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149页。

[4] 参见Boehm,R.:Vom Gesichtspunkt der Ph?nomenologie:Husserl-Studien,Den Haag,Martinus Nijhoff,1968,S.113-118。

[5] 参见Almeida,G.A.de.:Sinn und Inhalt in der Genetischen Ph?nomenologie E.Husserls,Den Haag,Martinus Nijhoff,1972,S.1-18。

[6] 转引自Aguire,A.:Genetische Ph?nomenologie und Reduktion:Zur Letztbegründung der Wissenschaft aus der Radikalen Skepsis im Denken E.Husserls,The Hague,Martinus Nijhoff,1970,S.XIX。

[7] 参见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第64~65页。

[8] Aguire,A.:Genetische Ph?nomenologie und Reduktion:Zur Letztbegründung der Wissenschaft aus der Radikalen Skepsis im Denken E.Husserls,The Hague,Martinus Nijhoff,1970,S.XIX-XXII.

[9] 〔法〕梅洛-庞蒂:《哲学家及其阴影》,见《哲学赞词》,杨大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152页。

[10] Sokolowski,R.:The Formation of Husserl's Concept of Constitution, The Hague,Martinus Nijhoff,1970,p.100.

[11] Sokolowski,R.:The Formation of Husserl's Concept of Constitution, The Hague,Martinus Nijhoff,1970,pp.97-98.

[12] 胡塞尔明确说道:“并非似乎要完全摈弃后一种区分……对于现象学的初学者来说,这显然是首要的事情。”这里的“后一种区分”就是指“感性素材”与“意向体验”之间的区分。

[13] Fink,E.:Studien zur Ph?nomenologie:1930—1939,Den Haag,Martinus Nijhoff,1966,S.146.

[14] 参见Sokolowski,R.:The Formation of Husserl's Concept of Constitution, The Hague,Martinus Nijhoff,1970,pp.142-143。

[15] Sokolowski,R.:The Formation of Husserl's Concept of Constitution, The Hague,Martinus Nijhoff,1970,p.163.

[16] 在与《观念I》处于同一时期的《逻辑研究》第二版中,胡塞尔对他在第一版中关于纯粹自我的观点做了修正:“如果对这种超越的排斥以及向纯粹—现象学被给予之物的还原不保留作为剩余的纯粹自我,那么也就不可能存在真正的(相应性的)‘我在’的明见性。但如果这种明见性确实作为相即的明见性而存在着——谁又能否认这一点呢,那么我们怎么能够避开对纯粹自我的设定呢?它恰恰是那个在‘我思’的明见性的进行中被把握到的自我,而这种纯粹的进行明确地将这个自我从现象学上‘纯粹地’和‘必然地’理解为一个属于‘我思’类型的‘纯粹’体验的主体。”(XIX/1,A 336/B1358)

[17] 在《逻辑研究》第二版中,胡塞尔更是明确强调:“尽管纯粹自我的问题不仅在其他领域中非常重要,而且作为纯粹现象学的问题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们也仍然可以在对整个自我问题不做表态的情况下系统深入地研究现象学极为全面的问题领域,这些领域普遍地涉及意向体验的实项内涵以及它们与意向客体的本质关系。”(XIX/1,A 344/B1363)

[18] Kern,I.:Husserl und Kant:eine Untersuchung über Husserls Verh?ltnis zu Kant und zum Neukantianisum,Den Haag,Martinus Nijhoff,1964,S.287.

[19] 〔德〕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李幼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第478页。利科说,胡塞尔在《观念I》中清楚断言“它本身是在一特定意义上被构造的”,而实际上,胡塞尔清楚断言的是“纯粹自我不是被构造的”。我们在利科所注页码中找不到这种“清楚断言”,但从整个语境来看,利科可能是指胡塞尔将纯粹自我看成一种特定意义上的超越的存在。

[20] 参见〔德〕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李幼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第535页。按:译文依英译本略做改动。参见Ricoeur,P.:A Key to Husserl's Ideas I,ed.by Vandevelde,P.,trans.by Harris,B.,and Spurlock,J.B.,Marquette University Press,1996。

[21] 参见Bernet,R.,Kern,I.,Marbach,E.:An Introduction to Husserlian Phenomenology,trans.by Embree,L.,Evanston,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1998,pp.199-200。

[22] Bernet,R.,Kern,I.,Marbach,E.:An Introduction to Husserlian Phenomenology,trans.by Embree,L.,Evanston,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1998,p.200.

[23] 参见Almeida,G.A.de.:Sinn und Inhalt in der Genetischen Ph?nomenologie E.Husserls,Den Haag,Martinus Nijhoff,1972,S.10。

[24] Almeida,G.A.de.:Sinn und Inhalt in der Genetischen Ph?nomenologie E.Husserls,Den Haag,Martinus Nijhoff,1972,S.10.

[25] 在《观念II》第25节“行为的极性:自我与客体”和附件XII第3节“自我的发展——自我行为和自我触发”中,我们可以看到有关射入中心和触发概念的明确论述。例如,在第25节中,胡塞尔明确说道:“自我是同一个意识流中所有行为同一的功能主体。它是所有意识体验的发射中心和射入中心,亦即所有触发和行为的发射中心和射入中心……实际上,我们在这里看到双重射线,向前和返回:从中心穿过行为指向客体和重新从客体指向中心的返回的射线……在具有理论兴趣的经验行为中,自我追求客体,占有它,探究它,但同时也持续地被客体刺激、吸引、侵袭和规定。”(IV,105)

[26] 在《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胡塞尔关于体验流在再回忆中构造的详尽论述。参见《分析》第四部分“意识流的自在”。

[27] 参见《现象学心理学》第41节和《沉思》第31节。尤其在《现象学心理学》第41节中,胡塞尔不仅对其《观念I》关于纯粹自我的抽象理解做了明确的反思,而且重申了《观念II》的观点,但却依托发生的观念对先验意识生活的综合统一性、习性的发生和自我的历史性等问题做了具体而明确的论述(IX,207-212)。

[28] 参见《沉思》第21、第31节和《危机》第50节。

[29] 参见Bernet,R.,Kern,I.,Marbach,E.:An Introduction to Husserlian Phenomenology,trans.by Embree,L.,Evanston,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1998,p.211。

[30] 这段话是胡塞尔在讨论康德的“先验统觉”思想时对康德观点的描述。在这一点上,胡塞尔是同意康德的。

[31] 转引自Kern,I.:Husserl und Kant:eine Untersuchung über Husserls Verh?ltnis zu Kant und zum Neukantianisum,Den Haag,Martinus Nijhoff,1964,S.290。

[32] 参见《分析》第一部分,第二章“怀疑的样式”,第三章“可能性的样式”和增补文本A第1节至第4节,《经验与判断》第21节。相关研究可参见Rang,B.:Kausalit?t und Motivation:Untersuchungen zum Verh?ltnis von Perspektivit?t und Objektivit?t in der Ph?nomenologie Edmund Husserls,Den Haag,Martinus Nijhoff,1973,S.140-156。

[33] Rang,B.:Kausalit?t und Motivation:Untersuchungen zum Verh?ltnis von Perspektivit?t und Objektivit?t in der Ph?nomenologie Edmund Husserls,Den Haag,Martinus Nijhoff,1973,S.157.

[34] 胡塞尔试图从显现方式的差异出发论证超越物与内在物之间在存在方式上的区别,亦即“超越物的纯现象存在,内在物的绝对存在”。结果,超越物之被给予方式的侧显特征使他认识到:“由立义而来的‘现实的被呈现者’的核必然被一个由非本然的‘共同被给予性’和具有一定程度模糊性的非规定性所构成的视域包围。”在胡塞尔看来,这种“非规定性”并不是指一种绝对的不可规定性。事实上,它的意义已为被感知物的普遍意义或各种感知类型的普遍本质预先规定,因此,这种本质上恰恰意味着属于某种固定规定风格的可规定性。它预先指明了可能的感知多样性,这些感知多样性持续地相互融合,汇成一个感知统一性。就这种持续统一的可能感知联结体而言,事物感知以一种系统的、有固定规则的方式在无限多的方向上延伸,而在每一方向上都为一个意义统一性所支配。在这个意义上,胡塞尔将“视域”规定为事物现时感知的一种无限的“可规定的非规定性”。

[35] 在《观念I》第140节中,胡塞尔在“理性的现象学”的标题下对空乏的可能性与被动机引发起来的可能性之间的区别做了具体讨论(III/1,291-292)。

[36] 应当注意的是,动机引发在此语境中仅仅是动机引发的一种特殊形式,亦即理性的动机引发。在《观念II》第56节中,胡塞尔区分出理性的动机引发和联想的动机引发,并做了具体论述。简单地说,理性的动机引发是指由一种执态引出另一种执态或一种主动设定引出另一种主动设定的关系;联想的动机引发则是指一切种类的体验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或者指以前理性成就的积淀物的动机引发,或者指相似的统觉统一性的动机引发,或者指那种完全无理性之物,如感性、预先被给予之物和被动性领域中的被驱动物等的动机引发(IV,220-224)。

[37] Sokolowski,R.:The Formation of Husserl's Concept of Constitution,The Hague,Martinus Nijhoff,1970,p.155.

[38] 胡塞尔对动机引发概念做了一般规定:“这种在其模糊的背景中被动机引发的单个之物具有其精神上的动机或根据。我们可以追问:我如何达到它?什么把我引向它?这种被追问之物就标识着整个动机引发一般。”

[39] Rang,B.:Kausalit?t und Motivation:Untersuchungen zum Verh?ltnis von Perspektivit?t und Objektivit?t in der Ph?nomenologie Edmund Husserls,Den Haag,Martinus Nijhoff,1973,S.135.

[40] Claesges,U.,Held,K.(Hrsg.):Perspektiven Transzendental Ph?nomenologischer Forschung,Den Haag,Martinus Nijhoff,1972,S.21.

[41] Claesges,U.,Held,K.(Hrsg.):Perspektiven Transzendental Ph?nomenologischer Forschung,Den Haag,Martinus Nijhoff,1972,S.22.

[42] 关于经验的视域结构或视域意向性的论述,参见《分析》第1节至第4节,《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第80节,《沉思》第19、第20节,《危机》第36、第47节,《经验与判断》第8节。相关研究可参见Claesges,U.:Edmund Husserls Theorie der Raumkonstitution,Den Haag,Martinus Nijhoff,1964,S.22-26;Almeida,G.A.de.:Sinn und Inhalt in der Genetischen Ph?nomenologie E.Husserls,Den Haag,Martinus Nijhoff,1972,S.167-173;Rang,B.:Kausalit?t und Motivation:Untersuchungen zum Verh?ltnis von Perspektivit?t und Objektivit?t in der Ph?nomenologie Edmund Husserls,Den Haag,Martinus Nijhoff,1973,S.156-172;Landgrebe,L.:Der Weg der Ph?noenologie:Das Problem einer Ursprünglichen Erfahrung,Gütersloh,Mohn,1963,S.31-32,41-45,181-191;Str?ker,E.:Husserls Transzendental Ph?nomenologie,Frankfurt am Main,1987,S.98-106;Kuhn,R.,Husserls Begriff der Passivit?t:Zur Kritik der Passiven Synthesis in der Genetischen Ph?nomenologie,Freiburg/München,1998,S.286-331。

[43] Str?ker,E.:Husserls Transzendental Ph?nomenologie,Frankfurt am Main,1987,S.156.

[44] Carr,D.:Phenomenology and the Problem of History:A Study of Husserl's Transcendental Philosophy,Evanston,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1974,p.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