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深邃是混乱的标志,真正的科学要将它转变为一种秩序,转变为一种简单的、完全清晰的、被阐明的秩序。真正的科学在其真实的学说领域中不包含任何深邃。深邃是智慧的事情,概念的清晰和明白是严格理论的事情。将那种对深邃的预感改变为明确的、合理的构形,这是严格科学之新构造的一个本质过程。(XXV,59)
这段话明确表达了胡塞尔“哲学作为严格的科学”的理想。可以说,正是这种理想推动当时这位年轻的数学家投身于哲学,并支配着他一生的哲学思考。[1]在他看来,哲学从一开始便要求成为严格的科学,这一观念自柏拉图最初给予明确的表述以来业已构成欧洲哲学和科学的基础。依此观念,“哲学应该是由认识者对他的认识成就进行普遍的最高的和最后的自身思考、自身理解、自身辩护而来的认识,或者说,哲学应该是绝对证明自身正当的科学,而且应该是普遍的科学”(VIII,3)。因此,哲学只能从最终的论证中或最终的自身负责中产生,它不承认任何未经充分论证和彻底的自身辩明的东西,任何未经探究的、述谓性的或前述谓性的自明性都不能作为它的认识基础。那么,哲学如何才能满足这种要求或实现这种目标呢?对此,胡塞尔给出的方案是:“我们要回到‘实事本身’上去。我们要在充分发挥了的直观中获得明见性。”(XXIX/1,A 7/B16)
这意味着哲学应在直观的明见性中获得最终的论证和彻底的自身辨明。因此,胡塞尔把直观的明见性确立为哲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亦即“一切原则的原则”:“任何本原给予的直观都是认识的合法源泉,在直观中本原地(可以说在其切身的现实性中)展现给我们的东西都可作为自身被给予之物接受下来,但仅仅是在它们自身给予的范围内……每一理论都只能从原本的被给予性中获得其真理。”(III/1,43-44)这就是说,直观不仅是一切其他认识类型的本原性源泉,而且构成哲学认识的操作性方法。但是,作为某种认识类型的直观不同于作为哲学认识之方法论基本原则的直观。[2]一方面,作为“认识的合法源泉”,一切其他认识类型都建立在这种本原性的直观明见性基础上;另一方面,对作为某种认识类型的直观的论述重又以直观的明见性为基础。也就是说,这种本原地给予的直观被运用于哲学认识本身。哲学能断言的只应当是在本原地给予的直观基础上对它来说可能的东西,不比这更多,也不比这更少。作为方法论的基本原则,直观成了哲学的认识范式。因此,直观明见性不仅是哲学认识对象的基础,而且构成哲学认识方式的基础。胡塞尔确信,只有遵循直观明见性原则,才能排除一切前理论的偏见和理论的建构、玄想和假设,才能保证哲学认识“回到‘实事本身’”,从而实现“哲学作为严格的科学”的理想。
但是,在哲学上遵循直观明见性原则意味着什么呢?在胡塞尔那里,明见性不是指自然经验中清楚明白的感受,就像在笛卡尔那里清楚明白的知觉被当作“最终奠基问题”的确定性原则一样,而是指“直观的、直接和相应地自身把握的意识,它无非意味着相应的自身被给予性(Selbstgegebenheit)”(II,59)。在最宽泛的意义上,“明见性标明了意向生活的一种普遍的原现象——与其他那些空乏的、前意指的、间接的和非本真的意识具有(Bewu?thaben)不同,它标明了某种实事、事态、普遍性、价值等之自身显现、自身展示和自身给予的极其卓越的意识方式”(I,92)。这意味着明见性是关于原初的自身显现者的原初认识,因而是一种直接性的认识。它无须论证和辩明,一切论证和辩明都以它为前提。因此,遵循直观明见性原则,就要求我们在其自身显现和自身展示中观察对象。也就是说,从被给予的对象与其本原的、主观的被给予方式的相关性中获得关于对象的认识。因为只有这种本原的被给予方式才是意识原初所具有的东西,我们不可能越过对象在其中显现的被给予方式观察对象,获得关于对象的经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胡塞尔把这种处于自身显现中的自身显现者,亦即在其被给予方式中显现的对象称为现象。而作为严格的科学的哲学正是一门关于纯粹显现的现象的学问,因而名之为“现象学”。对此,芬克明确说道:“并非我们业已以某种方式预先拥有了存在者,而是在其自身显现中规定它——并非已经预先认识了它,而是在其自身显现中规定它的存在,也就是说,存在者作为现象成为哲学思义的起源维度。——现象性(Ph?nomenalit?t)是存在者的真理,而现象学是人的认识试图通过回溯到存在者的自身给予的自身论证。”[3]
当然,我们在此只是从形式上规定了现象作为在其自身中的显现者的特征,同样,这里的明见性也仅仅表达了一种单纯的要求,亦即“哲学作为严格的科学”的理想的要求。作为现象学方法的第一原则,明见性要求不仅禁止我们承认任何不是通过“回到‘实事本身’”而在原初的经验和明察中所获得的东西,而且要求我们不管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追求相即的(ad?quate)明见性。而在尚缺乏明见性的地方,不能要求任何最终有效性。但实际上,除了这种单纯的要求之外,对于明见性是否或在何种条件下被给予我们,它能伸展多远,它的有效性范围等,我们现在还一无所知。“回到‘实事本身’”,亦即回到作为纯粹在其自身中的显现者的现象,并没有为我们预先规定现象学的可能论题,也没有为我们确定可被标识为实事的特殊的对象领域。我们在一开始只能而且必须从形式上来理解“实事”的概念。任何在其自身中显现的东西,无论它是实在物、观念物、视域、意义还是虚无,都可能是实事。相反,我们不能从实证主义的立场出发,将它理解为某种可以毫不费力地直接被看到的具体物。因为我们最初在直观上把握到的东西,亦即通常被当作认识和存在而有效的东西,并不是“回到‘实事本身’”所要求的那个原初之物,而是其预先被给予性中已隐含历史的和传统的解释成分,而原初之物恰恰为这种解释成分所遮蔽。为了能在最终的认识上获得原初之物,亦即纯粹在其自身显现中的显现者,获得现象学这门作为严格科学的哲学所要求回到的现象,就必须借助某种严格的程序和方法,将隐含在预先被给予我们的直接所与物中的历史的和传统的解释成分凸显出来,以便从这种隐含的遮蔽物中剥离出真正的原初之物,亦即纯粹在其自身中显现的显现者。这种严格的程序和方法就是现象学还原,它的具体实施则是意向分析方法。通过现象学还原,一切预先被给予物及其特性都被还原到其在意识体验中的被给予方式上,亦即被还原到先验主体性领域。但是,还原的结果必须在先验构造的研究中得到深化的理解。通过先验构造的研究,作为现象学还原的结果,现象进一步被看作先验意识之构造功能的成就,而构造性的先验意识才是现象学最终要求回到的“纯粹现象”或“原现象”。因此,我们的讨论就从现象学还原和先验构造及二者的相关性开始。
[1] 对此,胡塞尔在《回忆布伦塔诺》一文中明确说道:“从布伦塔诺的讲座中,我获得了一种信念,它给了我勇气去选择把哲学当作终身的职业。这种信念就是:哲学也是一个严肃工作的领域,哲学也可以并且因此也必须在严格科学的精神中受到探讨。”(XXV,305)正如施皮格伯格所正确评价的那样:“尽管有各种谣传和意思相反的曲解,胡塞尔对严格科学理想的信奉从来没有动摇过。”参见〔美〕赫伯特·施皮格伯格:《现象学运动》,王炳文、张金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第125页。
[2] 在此应注意区分直观在胡塞尔哲学中的双重含义。直观首先是就其作为某种认识类型而言的,亦即一种“本原的自身给予”。在胡塞尔看来,真正的科学及其本身对偏见的真正摆脱,要求直接有效的判断本身作为一切证明的基础,而这种直接判断的有效性源自本原给予的直观获得。因此,这种意义上的直观是其他一切认识类型所依据的本原性,它本身也是哲学认识的对象。直观的第二重含义是就其作为哲学认识的方法论的基本原则而言的,这种意义上的直观就是“现象学的看”。
[3] 转引自Brand G.:Welt,Ich und Zeit:Nach Unver?ffentlichten Manuskripten Edmund Husserl,Den Haag,Martinus Nijhoff,1955,S.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