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水深流:哲学遐思与文化断想

一般和个别不等于共性和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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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和个别的关系就是共性和个性的关系,这两对范畴是相同的范畴,这一观点已成为“常识”。然而,犹如雷达有自己的盲区一样,人的思维也有自己的盲区,这个盲区就是常识。我们必须跳出一般和个别的关系就是共性和个性的关系这一常识的罗陀斯岛。

尽管一般和共性含义的区别不大,但是个别和个性是不能等同的。所谓个别,是指单个的、特殊的、有别于其他事物的个体,即具体事物;个性则是指一事物之所以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性质,是一事物所独有而他事物不具有的特殊属性。

从范畴的分类看,个别属于实体范畴,个性属于属性范畴。实体是指实际存在的独立客体;属性则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各种性质。

亚里士多德把“个体”,即客观存在的个别事物,如“某一个个别的人或某匹马”称为“第一实体”,而把事物的数量、性质、关系等归为属性范畴,并认为“第一实体”是数量、性质、关系等属性的基础,“如果没有第一性实体存在,就不可能有其他的东西存在。”斯宾诺莎指出:实体是“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属性则“是构成实体的本质的东西”。可见,实体是独立的客观存在,是属性的基础或承担者,而属性则依附于实体,是实体的不同侧面、特征或本质的表现。因此,个别不能等同于个性,个别是个性的基础或承担者,个性则是从属于个别的。

个别是相对于一般来说的,它和一般构成了一对矛盾,个性则是相对于共性而言的,它和共性构成一对矛盾。当然,个别和个性存在交叉情况和共同点。个别内在地包含了个性,同时,作为概念,个别和个性相对于现实中的形形色色的具体事物和千差万别的个性来说,二者都具有一般的特性,都是舍弃了具体事物和各种个性的差异,抽象出他们的共同的、本质的东西之后形成的概念。

但是,个别和个性存在差异则是无疑的。个别是指独立存在的具体事物,是共性与个性的矛盾统一体,个性则是一事物所独自具有的特性。个别相对于一定的范围、过程是个别,相对于另一范围、过程则是一般,在普遍联系中则是特殊。同样,个性相对于一定的范围、过程是个性,相对于另一范围、过程则是共性,在普遍联系中,则是特殊性。个别既是对具体事物的抽象,又是对事物特性的抽象,个性则仅仅是对事物的性质、特性的抽象,这两个范畴逻辑层次是不同的。

马克思认为,一般是具体事物的“共同的东西”,个性则是具体事物的“不同特点”,而个别则是指现实中的具体事物,如一个个苹果、梨、桃等。列宁指出,个别是具体的事物、现象、过程,“从任何一个命题开始,如树叶是绿的,伊万是人,哈巴狗是狗等等。在这里就已经有了辩证法:个别就是一般。”这里,即“树叶”、“伊万”、“哈巴狗”都是具体事物,是个别,“绿”、“人”、“狗”是一般。列宁还特别注明:“个别(事物、现象、过程),”而不是指事物的特殊属性即个性。

可见,个别包含个性,个性从属于个别,但个别不等于个性。明确了这一点后,一般和个别关系是否等同于共性和个性关系便好理解了。

事物都有它的质的规定性。事物的质,是通过事物的属性表现出来的。个性是指区别于其他事物,而为这个事物所特有的那一部份属性;共性则是指与其他事物所共有的那一部分属性。个性不等于共性,共性不等于个性,但二者又是互相依存的:不存在不具有共性而独立存在的事物,同样,也不存在不具有个性的事物,个性是事物相互区别的关键。共性和个性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共存于具体事物,即个别之中。

一般和个别与共性和个性是两对不同的范畴。一般和个别是反映一类事物和单一事物相互关系的一对范畴,共性和个性则是反映单一的、特殊的事物内部各属性之间相互关系的一对范畴。在一般和个别的关系中,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个别是一般的基础或承担者,一般和个别是不同层次的范畴;共性和个性谁也不是对方的基础或承担者,二者的基础或承担者都是具体事物即个别,共性与个性是同一层次的范畴。

在一般和个别的关系中,个别是认识的起点,然后上升到一般,共性和个性的关系则是从个别到一般的过渡环节。人们只有在具体事物的联系、比较中,才能区别共性和个性,从而发现一般。认识共性,必须将具体事物的属性加以比较、区别,找出相同属性,这就认识了共性,同时这也就认识了具体事物的个性。

个性不等于个别,一般和个别的关系与共性和个性的关系不能等同,不能依据一般和个别的关系简单地推出共性和个性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