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社会主义基础研究

一、社会制度的多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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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社会制度(social institution)?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对此学术界有各种不同的观点,在此不赘述。有关此问题的研究现状,我们曾有过大致的介绍[1]。我们认为,制度就是规定,社会制度就是对社会的规定。它规定着社会的性质,通过一定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表现出来,是一套人民必须执行的强有力的行为规范,是一个时期稳定的社会关系。社会制度是为了满足人类社会基本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在各个社会中具有普遍性、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具有稳定性的社会规范体系。它是由一组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的,也是相对持久的社会关系的定型化。

研究社会制度,尤其是要正确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首先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制度”方面的理论。从经典作家的论述看,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很少单独地、抽象地使用“制度”这一概念,马克思、恩格斯所关注的制度主要是从社会形态的角度而言的。他们在各种不同场合还使用过“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文化制度”等概念。具体来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制度的论述,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社会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社会制度是人类社会从猿向人、族群向社会转变过程中,适应社会存在发展需要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社会生产力一定程度的发展是社会制度建立的基础,国家的建立是社会制度形成的主要标志。马克思曾明确指出:“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形式、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2]恩格斯曾指出:“生产以及随生产而来的产品交换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3]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看,社会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制度形式。每种社会的制度形式,都是一时期社会存在决定的社会认识上的稳定的社会关系。每一种新社会制度的建立都反映了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都体现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每一种新制度的产生都曾在历史上起过十分进步的作用。每一种制度的灭亡都因为其阻碍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因为社会制度的建立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所以同一社会制度在不同的国家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一个国家究竟应该建立什么样的社会制度,是由本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特有的社会历史条件决定的。因而社会制度既反映出同一社会形态的共性,又体现出不同国家的个性。

第二,社会制度是一种社会形态。在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制度的分析中,社会制度首先是指社会形态。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明确提出了“社会形态”概念。他从所有制关系的角度把人类社会的发展划分为部落所有制、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以及现代私有制等不同的社会形态。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进而提出了“经济的社会形态”的概念,并以生产关系为标志把人类社会划分为几个不同社会形态或社会制度更替的发展阶段。他说:“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4]对此,列宁曾经做出了明确解释:“一分析物质的社会关系(即不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人们在交换产品时彼此发生生产关系,甚至都没有意识到这里存在着社会生产关系),立刻就有可能看出重复性和常规性,把各国制度概括为社会形态这个基本概念。只有这种概括才使人有可能从记载(和从理想的观点来评价)社会现象进而以严格的科学态度去分析社会现象。”[5]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多数情况下,社会制度和社会形态或者经济社会形态的含义大体上是相通或接近的。

第三,社会制度是一个具有严密结构的有机整体。马克思对社会制度这个巨大而又复杂的系统结构及其内部要素之间的关系做过经典的论述。他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6]由此可见,马克思并不是从抽象的、一般的意义上论述社会制度,而是从社会有机体的角度,从不同制度所处的地位和相互的辩证关系的角度来说明制度是一个整体系统。这种整体系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制度体系。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的由法的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念形式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结底都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7]据此论断,列宁认为,“马克思认为经济制度是政治上层建筑借以树立起来的基础,所以他特别注意研究这个经济制度。”[8]很显然,马克思在这里侧重阐述了社会制度中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的关系,从而进一步说明社会制度是一个具有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

第四,社会制度是基本社会制度和具体体制的综合体。社会制度不仅指导社会形态,更主要是指导基本制度和具体的体制。基本制度是指建立在一定生产力水平基础上的生产关系的总和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政治思想上层建筑,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制度和一定经济基础上的法律制度。其中,经济制度是指在一定历史阶段占主要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又称社会经济结构。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决定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并受到政治法律制度的保护。经济制度包括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和经济管理制度等。政治制度是指在特定的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规则的总和。它包括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政党制度、选举制度等。文化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规范社会文化生活,调整以社会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各种文化生活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的总和。社会建设制度是指与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等相对应的社会领域的制度,包括教育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法律制度则是指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各种制度。法律制度的多少取决于它调整了多少社会关系。一般来说,法律制度调整了多少种社会关系就包含有多少种具体的法律制度。这些基本制度在社会制度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规定了社会的基本性质和发展目标,表征着特定社会形态的基本特征和宏观结构。而具体制度是指在基本制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各项具体形式,如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教育体制等的统称。这些具体制度在制度系统中地位也相当重要,规定着社会的发展阶段和运行方式,表征着特定社会形态的基本形式和中观结构。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作为制度系统的两个不同层次,可以说前者是内容,后者是形式,前者反映普遍性,后者体现特殊性。在社会制度的社会历史实践中,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表现出较为复杂的关系。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社会制度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总体社会制度,即社会形态,如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它决定着该社会形态的社会性质,是制定各种制度的依据;二是一个社会中不同领域里的制度,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建设制度等,它决定着不同领域内的具体模式和规则;三是建立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制度基础上的具体体制。在制度系统中,作为社会形态的制度处于最内层,是制度系统的核心,也是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基本制度处于中间层次,是制度系统最基础的部分,直接反映制度的本质。具体体制处于最外层,直接指导实践并接受实践的检验。同具体制度(体制)相比较,基本制度有很强的稳定性,并对具体制度(体制)有较强的制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