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史学志(第五卷)

三、“指事说实”和“事得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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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彪、班固父子从自己的历史见解出发,对《史记》都有尖锐的批评,但他们对司马迁对待历史事实的严谨态度则给予充分的肯定。班彪论司马迁说:“然善述序事理,辩而不华,质而不野,文质相称,盖良史之才也。”[61]班固则称:“然自刘向、扬雄博极群书,皆称迁有良史之材。服其善序事理,辩而不华,质而不俚。其文直,其事核,不虚美,不隐恶,故谓之实录。”[62]这个评论不仅对《史记》是重要的,而且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

诚然,“实录”是以“事实”为前提的。严肃的史学家和史学评论家,始终不渝地坚持这个前提,他们从不同的方面作出了努力和贡献。中晚唐时期,史家之重视事实的自觉性日渐强烈。李肇撰《唐国史补》,他在序中表明:“言报应,叙鬼神,征梦卜,近帷箔,悉去之;纪事实,探物理,辨疑惑,示劝戒,采风俗,助谈笑,则书之。”他把“纪事实”放在撰述的第一位。曾经担任过皇家史馆修撰的思想家李翱写过一篇《百官行状奏》,指出人们写作行状应当“指事说实”,以存信史。他尖锐地批评说,“今之作行状者,非其门生,即其故吏,莫不虚加仁义礼智,妄言忠肃惠和”,以致“善恶混然不明”,以此入史,则“荒秽简册,不可取信”。他强调说,史氏记录,须得本末,主张行状之作“但指事说实,直载其词,则善恶功迹,皆据事足以自见矣”[63]。行状,是记述死者世系、郡望、生卒年月和生平概略的文章,盛行于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以下。“国史”中的列传,往往多据行状而作;行状失实,则“国史”难以取信。李翱提出的批评和“指事说实”的命题,在历史撰述的实践上和史学批评的理论上,都是有价值的。政治家、史学家李德裕还就修史体例奏准皇帝,提出“实录”(按指“国史”的主要依据)中多载“禁中之语”和大臣“密疏”,实为不妥。认为:“君上与宰臣及公卿言,皆须众所闻见,方合书于史策。禁中之语,向外何由得知?或得于传闻,多出邪佞,便载史笔,实累鸿猷。”至于大臣“密疏”,“言不彰其明听,事不显于当时,得自其家,实难取信”。建议今后撰写实录,“所载群臣章奏,其可否得失,须朝廷共知者,方可纪述,密疏并请不载。如此则书必可法,人皆守公,爱憎之志不行,褒贬之言必信”。[64]这里讲的言论“须众所闻见”,章奏“须朝廷共知”,是强调了史家撰史所据此类史料的公开性,即可考察性,以避免历史撰述中“事多纰缪”的弊病。李翱和李德裕所提出的批评与建议,在行状和实录备受重视的时代,是有重要意义的。

吴缜《新唐书纠谬》一书,“擿举”《新唐书》“谬误”400余条,“取其相类者,略加整比”,分为“以无为有”、“似实而虚”、“书事失实”、“事有可疑”等20门。旨在证明《新唐书》“不考事实,不相通知之所致”,论证“为史之意”首先在于“事得其实”。诚然,《新唐书纠谬》所“纠”之“谬”,颇有不当,钱大昕已有辨析[65]。但吴缜认为“事得其实”是作史的基本要求的史学批评思想,无疑是对的。

史注家裴松之的《三国志注》,一方面肯定《三国志》“铨叙可观,事多审正”。另一方面又着眼于事实而为其作注,补其阙,备异闻,惩其妄,辩其失[66]。这种以事实作为注史要旨的传统,后来由司马光撰写的《资治通鉴考异》发展到极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