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被称为“福利国家的橱窗”,其各项福利政策健全,国家保障完备,真正做到了养老无忧,但也因此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一)涉老政策法规
瑞典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全民养老金体系的国家之一,一度被许多国家奉为学习的典范。瑞典议会于1994年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达成协议,并于1999通过了关于改革法案,从2001年开始实施,
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与该国形形色色的改良主义思想密切相关,福利经济学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福利国家理论、瑞典学派的经济理论、妥协的政治价值观和中间道路的思想都对其福利国家的建立产生了积极影响。瑞典在20世纪30年代被卷入世界性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之后,政府进行了一系列自上而下的社会改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40—50年代,瑞典在英国贝弗里奇报告的影响下,颁布了退休、失业等一系列新法规。瑞典议会1956年通过的《社会福利法》明文规定,子女和亲属不再负有赡养和照料老人的义务。到60年代,瑞典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高福利的社会保障制度,涉及老人、残疾人、儿童、妇女、贫困家庭等不同群体,保障项目几乎无所不包,瑞典也因此被称为“福利国家的橱窗”。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努力,瑞典的养老制度已变得更加完善,各级政府为老人们撑起了一把把安度晚年的保护伞。
瑞典养老保险费用主要由国家负担,国家实施高税收政策,退休金也由国家统一划定。这种由征税方式代缴保险费的好处在于强制性强,负担公平,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
基本年金和补充年金构成了瑞典的退休养老金,两者首要区别在于:基本年金与物价水平相联系,与退休者退休前的工资水平无关;而补充年金只与退休前工资水平相联系,与物价水平无关。凡居住在瑞典的瑞典公民,从年满65岁的当月起,均有资格按规定领取基本年金。
瑞典的养老基金筹资模式采取的是现收现付制,这种“现收”是一般性的国家高额税收。建立个人账户,个人和公司所缴部分养老基金计入个人账户,但个人账户内的基金只是名义上的,是空的,真正的资金被用于发放当前退休者的养老金,因而它也是一种现收现付制筹资方式。政府采用这种模式主要是想调动和激励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增加人们对工作的热情。
瑞典老年政策包括所有提供老年人拥有较好质量的独立生活的措施。许多措施体现在一般性的政策而不是直接针对老年人的政策中。主要由市政府根据《社会服务法》和《健康与医疗服务法》来执行。
政府老年政策的方向是老年人及其家人必须对获得有尊严的社会照料和高质量的医疗保健有信心。特别的关注点放在那些最虚弱的老年人,那些很难让自己的声音发出来的老年人,例如老年痴呆症患者、母语不是瑞典语的老年人,以及受多种疾病折磨的老年人。
(二)涉老法律规定
社会有义务确保老年人可以享受到高质量的社会与健康服务。家庭成员的贡献是自愿的,应被当作公共服务的补充。然而,事实上,家人、亲友和邻居依然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相当多的帮助和服务,并制定了如下法律规定。
《健康与医疗服务法》规定了市政府的健康保健与医疗服务职责。根据这项法律,健康保健应当在平等原则的基础上为社会的全体成员提供高标准的服务。此外,该法律要求市政府为居住在特殊住房中的老年人提供良好的健康服务。市政府有责任雇用人员以实现这项工作。
《社会服务法》规定了市政府向老年人提供服务的义务。根据这项法律,任何人如果在生计或者更一般的生活问题上遇到困难,就有资格享受援助。为此,市政府需要根据《行政程序法》进行生活环境调查。如果一名老年人对符合《社会服务法》要求的社会服务不满意,可以向行政法院起诉。
《社会服务法》进一步规定,市政府应当尽力保证老年人能够在安全的环境、充分尊重其自主决定和隐私的条件下独立地生活。此外,市政府应当为老年人继续生活在自己的家中提供便利,并为家庭成员照顾老年人提供便利。
瑞典各地方政府眼下都在大力推行居家养老的形式,争取让所有的人在退休后尽可能长时间地在自己的家里安度晚年,这主要是因为居家养老比较人性化,也很个性化,更能给人以安全感。
除此之外,其他的便利措施有:帮助居家养老的老人们改建住房,以适合其居住,但这需事先提出申请,在获得专家们评估认可后,方能从地方政府获得一定的补贴;为居家养老的老人们安装警报系统,使他们在家中一旦遇到困难可以及时得到帮助;为70岁以上老人提供特别免费服务,如换灯泡、安装窗帘、去阁楼上存取东西等;为那些无法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老人提供交通服务;设立老人活动中心,促使老人们走出家门与其他人进行交往。
瑞典各地方政府负责提供的上述服务虽说带有很大福利性质,但还是要收取一定的费用。收费标准根据接受家政服务老人的实际收入确定。因此,人们在申请家政服务时,还必须提供个人的收入信息。根据规定,老人们的收入不仅包括养老金,而且还包括退休后仍兼职的工资收入以及其他资本性收入。即使是最高标准的收费也远远低于市场收费标准。
(三)高福利下的弊端
“福利和发展”是瑞典模式社会保障的代名词,高福利给社会带来了高度稳定,也给每个公民提供了经济上的安全网,为瑞典的经济发展及增长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取得的成就为世界所公认。但这种高福利也难免会出现常见的“福利病”。因瑞典的高福利政策过分注重公平的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效率,并无法避免地对效率带来损伤,也是很多失业人员宁愿待在家里领取福利救济而不愿出去工作的直接原因。市场一旦缺乏效率,公平竞争就会受到影响,从而影响整个经济的增长。高额的保障税也给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企业为减轻负担,不得不把高额的保障税转嫁到消费者头上,提高了产品的价格,同时也降低了瑞典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影响了整个国民收入。为解决高度福利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瑞典也在积极地进行养老制度方面制度改革,如延迟退休年龄,降低一些福利的支出水平及养老金替代率,尽量使养老金不再与物价上涨因素挂钩,而与劳动者退休前的收入有关等。由于养老保险金具有只能上升不能下降的刚性性质,降低福利支出和养老金替代率目前比较困难,而使养老金与劳动者工作收入挂钩可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也使一些不愿工作只想领福利的偷懒者丢掉了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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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不仅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城乡二元结构突出,还有一定比例的贫困人口,而且60岁以上老年人口到2020年预计将达到总人口的16.1%。因此,面对银**潮,在“未富先老”的特殊情况下,为确保大多数老年人的基本养老保障,我国的养老保障只能是低水平的,走瑞典式国家高福利的养老保障的路子是不现实的,但是他们的养老服务模式和理念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第一,建立和发展为老年人口服务的队伍。在瑞典,平均不到9个老年人就有一个为其服务的人员。而我国由于政策扶持力度不够,服务补贴制度没有建立或者不够完善,制约了家庭养老服务业发展。我们要学习瑞典的成功经验,加快社区养老服务队伍的建设,以便适应家庭养老服务的需要。
第二,建立和完善适应养老需求多样化特点的养老体系。积极培育和发展中介组织和民间组织,开创政府购买服务的新途径,坚持完善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养老道路,创造一个以家庭养老为核心、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为支持、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三,建立完善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体系。由于我国家庭规模愈来愈小,一对夫妻及其未婚子女构成的核心家庭比重上升,使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这对于不享受退休金的老年人和孤寡老年人存在一定困难。所以,必须加快建立完善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体系。
第四,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承担实施家庭养老服务的责任。在瑞典,为了让老年人住在自己家里养老,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方便老年人和有老年人家庭的措施。比如,在普通住宅区内建造老年公寓、康复中心,免费为老年人改建住房,以便更适合于老年人居住;为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护理的老年人配备家庭护理保健助手,国家发给家庭护理补助费;照料老年人生活。
第五,家庭养老符合中国国情。家庭养老是我国几千年延续下来的传统。目前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在整个社会供养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家庭在养老方面所起到的是解决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等作用,短时期还难以其他方式代替。因此,积极推进家庭养老,尽最大努力满足老年人家庭养老的愿望,既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也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能力检测】
1.我国台湾地区的养老法律有哪些是我们应该学习和借鉴的?
1.总结日本、韩国养老政策的特点,有哪些是我们应该学习和借鉴的?
2.怎样看待美国的养老政策,参照美国,我们应做哪些方面的改进?
3.德国和荷兰的养老政策主要特点分别是什么?
4.瑞典的养老政策真正做到了老年人衣食无忧,所有养老费用几乎都由政府埋单,这是否应该是我们的发展方向,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