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政策法规和标准

三、获得精神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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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包括经济赡养和精神赡养。精神赡养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尊重被赡养人的人格,关心其意愿,在精神上给予其慰藉,使其愉悦、开心,以享受家庭特有的天伦之乐。在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老年人经济供养问题正在逐步解决。真正困扰老年人,影响老年人生活质量的是心灵的孤寂无聊和家人的疏远忽视。

精神赡养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赡养人积极作为地进行精神赡养,即积极满足老年人的精神生活需要。它既包括物化的精神赡养,如购置健身器材等精神生活用品,为老年人精神生活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也包括情感的精神赡养,要求尊重老人,经常探视老人,关怀老人,对老人进行亲情抚慰。物化的保障是精神赡养的前提和基础,情感的慰藉是精神赡养的升华和提高。二者浑然一体,密不可分。第二,要求赡养人消极地不作为地进行精神赡养,即不侮辱、殴打、讽刺、挖苦、辱骂老人,不限制老人交友、再婚等自由,不进行精神虐待。

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通过立法保障老年人获得精神赡养的权利,具有一定的意义,但老年人精神赡养权如何落到实处仍是值得探讨的问题。首先,赡养问题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要受害人起诉,国家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但大多数情况下,老人是不会状告自己的子女的,使得大量的精神赡养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程序。其次,即使进入了诉讼程序,精神赡养的执行也是个棘手的问题。由于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很难用某个标尺衡量,法院执行老年人的赡养内容往往只能是物质层面,而无法解决如老年人孤独、子女对老年人缺乏关心爱护等方面的问题,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因缺乏统一的标准而难以操作。

精神赡养的执行要重视亲情感化作用,慎用强制手段。第一,要宣传法律法规,让赡养人知道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第二,要主动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想法,了解症结所在,使赡养人自觉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第三,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可选择多种方式,如请居委会干部监督,请有威望的长辈出面协调等,使赡养人兑现精神赡养承诺;第四,要及时回访,消除分歧,保持精神赡养的稳定性和长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