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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幼儿教育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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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历经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教育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作为《宪法》之下的一部基本法律,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一个层次。它是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地位、任务、基本法律原则和基本教育制度等。《教育法》是我国全部教育法规的母法,是协**育部门内部以及教育部门与其他社会部门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制定教育领域不同部门的单行法律及行政法规、规章的依据,是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

《教育法》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基本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1995年以后,以《教育法》为依据,我国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等一批教育法律法规,同时,还建立和完善了教育执法监督制度,加强了教育执法工作。可以说,《教育法》的颁布和施行,是我国全面走上依法治教轨道的重要标志。

《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法规。1989年8月20日,《幼儿园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幼儿园工作规程》

《幼儿园工作规程》是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经2015年12月14日第48次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1996年3月9日由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幼儿园工作规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的规章,也是基础教育领域比较早的一部管理规章,下发20年来对加强各级各类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大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后,学前教育事业规模不断扩大,普及程度大幅提高。在推进学前教育基本普及的新形势下,修订《幼儿园工作规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学前部分)

第三章 学前教育

(五)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学前教育对幼儿身心健康、习惯养成、智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

(六)明确政府职责。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加大政府投入,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给予补助。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制定学前教育办园标准,建立幼儿园准入制度。完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幼儿教师资格标准,切实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发展学前教育。

(七)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努力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着力保证留守儿童入园。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改扩建、新建幼儿园,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和教师举办幼儿园(班)。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幼儿园的示范指导作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

第二十一章 重大项目和改革试点

推进农村学前教育。支持办好现有的乡镇和村幼儿园;重点支持中西部贫困地区充分利用中小学富余校舍和社会资源,改扩建或新建乡镇和村幼儿园;对农村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培训。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2010年11月21日,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国务院以国发〔2010〕41号印发《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它既立足当前,着力破解“入园难”,又着眼长远,力图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促进学前教育科学发展以及和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

这是近30年来我国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较高级别的政策性文件,充分体现了新时期新阶段党和国家对推动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高度重视,必将对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教育部研究制定了《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从督导评估原则、督导评估内容与形式、表彰与问责等方面做了规定,为促进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全面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起到积极作用。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规定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并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予以公布。《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全面部署了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稳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特研究制定《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规定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并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予以公布。《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全面部署了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确保分类管理改革的有序推进,特研究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紧密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科学稳妥地做好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各项工作,明确任务,细化要求,落实责任,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切实落地和教育系统的和谐稳定。

《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学前部分)

一、以新理念引领教育现代化

(一)发展环境

学前三年毛入园率提前实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20年目标。

三、改革创新驱动教育发展

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培养幼儿健康体魄、良好生活与行为习惯,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七、全面提升教育发展共享水平

(三)加快发展学前教育

继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基本解决“入园难”问题。以区县为单位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及后续行动。支持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园,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鼓励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租金、培训教师等方式,加快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发展。发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探索建立以幼儿园和妇幼保健机构为依托,面向社区、指导家长的公益性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模式。

提高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强化省级政府的统筹责任,落实县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和幼儿园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大对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学前教育薄弱环节的扶持力度。建立学前教育质量评估监管体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加强对各类幼儿园准入、安全、师资、收费、卫生保健及质量等方面的日常指导和监管,落实信息公示制度,强化社会监督。着力提升学前教育教师、保育员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