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规理论与实务

四、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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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选择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同样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法院诉讼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涉及刑事诉讼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依照司法公权力行使追诉权,当事人没有选择权;行政诉讼主要是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起诉国家行政机关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多为发生在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侵权纠纷,因此,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涉及的主要是民事诉讼制度。

(一)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合议制是指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即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是与独任制相对的审判组织形式。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采用独任制外,其他案件一律采用合议制。

2.人民陪审员制度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多种功能:人民陪审员作为普通民众的一员参与到审判活动中去,凭借其常识和日常生活经验,可以促进裁判更加符合公众标准;对于一些具有特殊专业背景的疑难案件,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民陪审员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协助法官解决审判中的专业疑难问题;通过人民陪审员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及时化解纠纷,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可以监督法官的行为,增强审判程序的透明度;人民陪审员的参与能够分担法官的部分工作量,有利于缓解司法资源的紧张状况,提高司法效率。

3.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和内容应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开宣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开审判也有例外: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离婚案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4.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在审判活动中,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的不宜参加审理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或与审理活动有关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具有法定情形的,应当回避。2000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将审判人员的范围从审判法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扩大到了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同时规定参与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负责案件执行的执行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对回避适用人员做出扩大解释,有利于排除各种因素对审判活动的不当影响,确保司法公正。

5.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6.管辖制度

法院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通常分为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凡是具有特殊性或者比较重大复杂、影响面广的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一般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地域管辖是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有两个:一是法院的辖区,即行政区域;二是当事人或诉讼标的与人民法院辖区的关系。只有把这两个标准结合起来,才能正确确定地域管辖。

(二)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

(1)起诉和受理

在普通程序中,起诉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方式,其中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前的准备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提交答辩状并送达答辩状副本;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更换和追加当事人;解决管辖权问题。

(3)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主要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判五个阶段。开庭审理的具体流程如下:

当事人及代理人带好身份证明入庭——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核实当事人身份——法官宣布开庭——法官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法官宣布进入法庭调查(原告宣读起诉状或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被告宣读答辩状或陈述答辩理由——法官总结争议焦点——原告针对争议焦点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当事人互相发问——法官发问)——法官宣布进入法庭辩论(原告及其代理人结合证据发表辩论意见——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可多轮辩论)——法官主持调解——当事人总结陈词——法官宣布休庭——法官合议——宣判(民事案件一般是择日宣判)——法官宣布闭庭。

2.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民事诉讼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既不是普通程序的前置程序,也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而是与普通程序并列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在简易程序中,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受理程序简便,可以不受普通程序的限制,并可当即审理;传唤和通知的方式简便、灵活;审判组织简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审理期限较短,审限为3个月,并且不得延长。

3.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做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审判程序,也称为上诉审程序。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依照二审程序进行。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在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而径行判决、裁定。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二审的裁判为终审裁判,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对裁判再行上诉。

第二审程序流程:提交上诉状——上诉人缴纳上诉费——法院通知被上诉人应诉——法院确定新证据举证期限——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法官与当事人分别或一起谈话听取意见)——宣判。

4.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再审主要有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的再审,以及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准予申请再审的判决。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情形: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提出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并递交书面申请书。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首先,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规定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其次,另行组成合议庭。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如由原审法院再审的,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最后,依照原审程序进行审理。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审结的,再审时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除外。再审后所做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二审审结的,再审时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后的判决、裁定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

5.执行程序

执行是指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第一,执行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第二,执行根据必须具备给付内容;第三,执行必须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执行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制定的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办理财产权证据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和退还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