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责任的分类与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责任的分类内容一致。根据教育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将教育违法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三种主要方式,即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一)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了我国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后,依法应当承担的受到刑罚处罚的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我国法律责任体系中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行为人实施了我国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且犯罪行为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一般的违法行为,不触犯刑事法律,就不承担刑事责任。第二,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职权只能严格由法定司法机关按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和刑事诉讼程序加以确定,其他机关和组织无权确定刑事责任。
违反教育法的刑事责任在《教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中,分别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招生中徇私舞弊的行为,明确做出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教师法》的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对侮辱、殴打教师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的;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明确做出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分别对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等行为,做出了依法给予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章“法律责任”中,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等行为,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或者民事赔偿、补偿的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民事责任是基于民事违法行为产生的。民事违法行为主要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执行有助于民事行为的过错方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处罚责任,督促民事行为主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侵权责任的承担主要是保证民事行为的继续履行或者财产性的惩罚责任。第二,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功能在于赔偿或者补偿受害方的财产损失,对于由民事违法行为带来的精神损害,同样依法可以得到财产性赔偿,也可以得到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形式的精神损害赔偿。第三,民事责任的确定和履行,通常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无须司法机关介入。在双方当事人围绕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时,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借助司法机关的权威解决纠纷,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实施民事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挪作他用的,妨碍教育教学工作的行为等。我国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被认定构成行政违法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简称行政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承担行政责任是基于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过程中,对于滥用行政职权和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同时,由于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公职行为,所以公职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行政相对人均可以成为行政责任的违法责任承担者。第二,行政责任的认定和执行依法由相应的国家机关依照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追究。行政诉讼中行政责任的认定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行政责任的认定依法由拥有追究行政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第三,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程序,根据行政违法行为追究所适用的程序而加以确定。该程序既可以是行政诉讼程序,也可以适用法定行政程序,如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学生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等。
违反教育法的行政责任的处罚种类主要有两类: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处罚措施。依据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教育领域内,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证书;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撤销教师资格证;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隶属关系依法做出。它具有强烈的约束力,若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可以强制执行,但因其不受司法审查,故被处分人不服行政处分,只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申诉途径解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我国行政处分的适用范围较广,主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国家和集体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全民和集体企业的职工。行政处分的种类由不同法规列举,例如,《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把行政处分规定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