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规理论与实务

一、学前教育法规体系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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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学前教育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为国家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在全国范围内,各类托幼机构数量庞大、层次规模差异很大;行业从教人员数量众多、素质参差不齐;幼教机构的教育行政管理严重缺位;各种社会力量办园缺乏应有的规范和保障;幼教机构内安全事故频发引发公众的关注等,这些严重影响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种种问题,只有国家高度重视学前教育法律体系的建设,尽快颁布法律位阶的“学前教育法”,明晰政府管理学前教育的职责,遵循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将学前教育事业纳入法治化建设轨道,才能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一)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

2011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对外公开发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白皮书在第二部分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中明确指出:“中国还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和幼儿园管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国民教育制度。”其中,专门调整学前教育法律关系的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是目前我国学前教育法规领域位阶最高的规范性文件,对此,白皮书加以了明确强调。由此可见,学前教育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当前,学前教育法规立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学前教育法”尚未出台;政府在学前教育法规体系建设方面的重视程度和投入力量不足;学前教育法规尚未形成科学体系;学前教育法规体系建设所需的专业研究人员非常匮乏;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立法参差不齐等。伴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学前教育领域立法方面存在的以上问题亟待解决。

(二)促使现代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

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学生家长已经开始普遍关注孩子作为人的个体的健康全面发展。学前教育作为个体终身发展的起始和奠基阶段,对于全面提升国民整体素质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已经日益受到公众和政府的高度关注。在此意义上,现阶段学前教育的公共性应当仅次于义务教育。[1]与义务教育相同,公益性是学前教育的根本性质。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主导学前教育事业在法治建设的轨道上有序发展是现代法治政府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现代法治政府在完善现代公共服务职能的过程中,针对学前教育事业的职能主要体现在:在政府层面制定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完善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制定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加大政府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评估和督导等,即通过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以规范和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得以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推动全民守法目标实现的需要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要求。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确定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的法治建设的十六字方针。这一新的法治建设的十六字方针,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守法,就是要求一个国家和社会主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并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依法承担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全民守法,就是要求社会全体成员无一例外的都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其合法行为均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行为均受到法律的追究。亚里士多德曾经提出,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守,仍不能实现法治。全民守法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是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坚实基础。作为对我国基础教育起先导作用的学前教育事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发展态势,取得了应有的成绩,但不可否认的是,学前教育领域乱象频发、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行政管理职能缺位、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地区发展差异性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等问题,已经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为此,应加强学前教育领域科学立法的进程,坚持不懈地开展学前教育法律法规的普及学习,使学前教育领域的从业人员增强自觉守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站在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激发学前教育从业人员学法、信法、守法的能动性,逐步使守法成为社会常态。依作者多年“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课程教学的从教经验来看,无论是公办幼儿园,还是民办幼儿园的园长、教师、保育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都已经充分感受到了学前教育领域工作性质的高危性,特别担心幼儿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更怕家长将涉法纠纷诉诸法律,以及自己所掌握的非常有限的法律知识无法应对涉法纠纷依靠法律途径解决的需要。基于学前教育领域从业人员对法律知识的内在需求,政府应当大力提倡学前教育领域从业人员全体学法、自觉守法、遇事找法、办事靠法,推动全民守法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