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程中,教育必须被纳入法治化建设的轨道。
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呈现纵向和横向的二维结构。纵向是以教育法的效力等级为依据,主要表现为教育法体系的形式结构;横向是以教育法的具体调整内容为依据,主要表现为教育法体系的内容结构。我国教育法的形式结构依据创制机关和效力等级可分为: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部门教育规章、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我国教育法的内容结构按照教育法的调整内容分为:一是教育基本法,即《教育法》(已颁布);二是义务教育法,即《义务教育法》(已颁布);三是职业教育法,即《职业教育法》(已颁布);四是高等教育法,即《高等教育法》(已颁布);五是成人教育法或社会教育法;六是学位法,即《学位条例》(已颁布);七是教师法,即《教师法》(已颁布);八是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目前,我国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宪法中关于学前教育的条款
《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学前教育”“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四十九条规定“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二)教育法律中关于幼儿教育的条款
《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明确已将学前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制度,并规定为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教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明确了该法适用于在幼儿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因此其关于教师权利义务、资格与使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等的规定,都是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工作及幼儿园的教师应遵循的法律规定。
(三)其他法律中关于幼儿教育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学校保护、社会保护两章中专门对幼儿保护做出了有关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专门对残病儿童学前教育做出了相关规定。关于防疫、食品卫生方面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都基于幼儿园工作的特点以及幼儿园卫生保健的重要性,有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四)学前教育行政法规
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由国家教委发布,自1990年2月1日起实施的《幼儿园管理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由国务院批准的第一部幼儿教育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针对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并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做出了相关规定。
(五)学前教育规章
1989年6月经国家教委发布,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是指导幼儿园内部管理的重要工作规章;1996年3月,国家教委重新修订并公布实施。2016年1月,教育部公布再次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程是目前我国幼儿园依法管理中最重要的专门规章之一。2010年9月,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发布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是学前教育领域卫生保健工作的重要依据。
由以上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结构可以看出,学前教育法律法规是我国学前教育领域中非常薄弱的基础性环节。正是学前教育立法尚未完善,才引发了学前教育领域办学过程中的乱象频生,严重影响到了学前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及国家义务教育的质量,甚至对全体国民素质的提升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学前教育作为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必须加快学前教育立法的进度,尽快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学前教育法律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