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规理论与实务

一、学前教育法规的相关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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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法规与学前教育法规

教育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法规体现着统治阶级在教育干预和管理方面的意志,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调整和规定教育主体在教育活动中所发生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教育法规是以教育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

学前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学前教育法律主体在学前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所制定的关于调整学前教育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体。[1]学前教育法规是以学前教育法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学前教育法规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共同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体系。

(二)学前教育法律与学前教育法规

学前教育法律与学前教育法规两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狭义上的学前教育法律,专指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学前教育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学前教育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广义上的学前教育法律和学前教育法规,都是指调整学前教育法律关系的,有关学前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它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学前教育法律,也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教育法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主要指教育部)制定颁布的教育部门规章,还应包含地方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学前教育法规、地方行政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学前教育政府规章。本书是从广义上的学前教育法规角度来展开论述的。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一部由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专门调整学前教育法律关系的学前教育法律。当前,在我国的学前教育法规体系中,专门调整学前教育法律关系的教育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制定颁布的,例如,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由国家教委发布,自1990年2月1日起实施的《幼儿园管理条例》。该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批准的第一部幼儿教育行政法规。再如,1989年6月由国家教委发布,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该规程是指导幼儿园内部管理的重要部门规章,并于1996年3月经国家教委重新修订、公布实施。2016年1月,教育部公布了再次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是目前我国幼儿园依法管理中最重要的专门规章之一。

需要特别加以说明的是,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实践证明,在学前教育法规发挥规范、调整作用的同时,绝不可忽视学前教育政策对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所发挥的积极指导作用。学前教育政策是制定学前教育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学前教育法规是学前教育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教育法规本身就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两者的相互关系在本书第三章中会加以具体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