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中国全面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伟大历史转折时期,教育工作也进入了全面恢复、健康发展的时期,学前教育事业走上了恢复振兴、全面发展的轨道。
1978年,教育部在普通教育司设立幼教特教处,负责直接领导全国幼儿教育工作。1979年3月29日,中国人民保卫儿童全国委员会恢复。1979年6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十分重视发展托儿所、幼儿园,加强幼儿教育”。1979年7月21日至8月7日,召开全国托幼工作会议,会议做出由国务院设立“托幼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要求各省(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托幼工作领导小组,以保证全国托幼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工作部署在各省(市)能够得到贯彻执行。1982年12月,国务院在《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提出“要注重发展学龄前教育”,明确提出“六五”期间幼教事业的发展指标为,从“1980年1151万名入园的幼儿数增加至1985年的1800万名”,但因国家机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幼教事业的发展,直到1990年以后,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部分地区、县均设立了儿童工作负责协调机构,学前教育领导机构才得以健全。
1979年11月,教育部颁发的《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对城市幼儿园举办幼儿教育的方针、目标、内容和制度做出了较详尽的规定,要求尽快恢复幼儿园的正常教学管理秩序。1981年,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作为“各类幼儿园进行教育工作的依据”,要求各地幼儿园结合实际积极试行。同时,教育部委托上海市组织编写幼儿园教材。自此,幼儿园教育活动有了基本的规范要求。1983年9月,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几点意见》,指导了农村幼儿园规范幼儿教育的发展。1987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的通知,该文件将发展托幼事业提到与民族素质密切相关的战略高度,推动了一系列部门规章的出台,这些部门规章主要有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教委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教委颁发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等,从而使得这一时期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建设的针对性、现实性明显增强。1989年6月,国家教委颁发了《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1989年8月,国务院批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学前教育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91年6月,国家教委颁发了《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1995年,国家教委等部门颁发了《关于企业办幼儿园的若干意见》等。至此,我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体系建设步入了正轨,且取得了初步成效。
这一时期,需要重点加以介绍的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如下。
(一)《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
为了尽快适应学前教育领域拨乱反正的发展需要,1981年10月,教育部颁布了《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要求全国各类幼儿园试行适用。该规章主要内容包括:幼儿园小、中、大班年龄特点及教育任务;小、中、大班教育内容与要求(包括幼儿生活卫生习惯、体育活动、思想品德、语言、常识、计算、音乐、美术八个方面);小、中、大班教育手段(包括游戏、体育活动、上课、观察、劳动、娱乐和日常生活等)以及注意事项。该规章首次较系统、全面地规范了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活动,使各类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有了基本的部门规章依据,使幼儿园管理者、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有章可循,促使我国学前教育事业进入了科学发展的轨道。
(二)《幼儿园工作规程》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为了发展高质量的学前教育事业,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和谐地发展,1989年6月,国家教委发布了《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并于1990年2月1日起施行。该规程共分10章、60条,包括:总则,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幼儿园的教育,幼儿园的园舍、设备,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幼儿园的经费,幼儿园与幼儿家庭,幼儿园的管理工作,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幼儿园保育教育的目标;幼儿入园条件和编班员额;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原则和具体规范;幼儿园的教育工作原则和具体规范;幼儿园的园舍与设备要求;幼儿园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工作职责;幼儿园的经费来源和管理;幼儿园、家庭和社区的互动关系;幼儿园的管理体制及规范要求。该规程的全面施行,推动了全国各类幼儿园的全面规范发展,提高了幼儿园的教育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使我国学前教育工作逐步走上依法办学的健康发展轨道。1996年3月,国家教委重新修订了《幼儿园工作规程》,并予以公布实施。2016年1月,教育部公布了再次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上两次重新修订,都是在原《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的基本框架内增加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新规范和新要求,删除部分与新时期学前教育发展不相吻合的要求。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是目前我国幼儿园依法管理中最重要的专门规章之一。
(三)《幼儿园管理条例》
为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幼儿教育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的精神,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9月11日国家教委颁发的《幼儿园管理条例》,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经国务院批准的我国学前教育法规体系中效力层次最高的一部行政法规,是各级政府管理学前教育工作的重要行政法规。
《幼儿园管理条例》共分6章、32条,包括总则、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幼儿园的行政事务、奖励和处罚、附则。其基本内容包括:幼儿园的性质和任务;保育和教育工作的目标;学前教育的发展方针和领导体制;举办幼儿园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幼儿园保育、教育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工作规范;政府管理幼儿园的基本职责;幼儿园内部行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违反该条例的法律责任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在这一时期,国家不断出台了与教育领域、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1995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教育法》;199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教师法》;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学前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