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事业的公共性
幼儿园是我国《教育法》中所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而教育事业属于国家公共事业服务的范畴,因而幼儿园所开展的教育活动具有公共性的特点。
第一,幼儿园作为学前教育机构,其依法设立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遵循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的国家教育方针。
第二,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及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都要求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活动应着重培养幼儿的德、智、体、美全方面发展,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中注重安全和卫生保健;不得出现违背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三,学前教育活动的开展是对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宪法》第四十六条、《教育法》第九条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二条规定:“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以上规定充分说明,幼儿园作为学前教育的教育实施机构,其依法实施教育的行为充分保障了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
(二)机构性质的公益性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幼儿园都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从幼儿园登记注册的法人类型上看,所有公办幼儿园都应当登记注册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幼儿园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可以登记注册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等;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从各类法人的定义中不难看出,登记注册为事业单位法人和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幼儿园,其性质都是非营利性的,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特点。
虽然新修订的《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新制定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均明确规定了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同时《教育法》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了“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所以,具有公益性特点的幼儿园仍将占较大比重。
(三)主体资格的多重性
作为学前教育机构,幼儿园需开展广泛的各类活动,并因活动性质的不同,可以取得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时,幼儿园作为行政相对人从而取得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并承担行政法上的义务;当与其他平等主体的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发生民事行为时,幼儿园作为民事权利主体取得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此外,幼儿园接受国家财政拨款,对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的幼儿园依法征收税收等经济法所调整的行为;幼儿园取得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享有经济法上的权利和承担经济法上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