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规理论与实务

二、幼儿园的基本权利

字体:16+-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做了具体规定,赋予了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在法律上享有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活动的资格和能力,通常也称之为办学自主权。《教育法》中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权利共有九项,结合幼儿园作为学前教育机构的特殊性,本书将幼儿园的基本权利概括为八项。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

举办幼儿园必须依法制定章程。幼儿园一经登记注册后,章程作为规定幼儿园的性质和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园特色、内部管理体制及资金、资产使用和内部管理等基本问题的基础性文件,便成为幼儿园依法按照章程实施自主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幼儿园的依法设立使其取得了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有权按照章程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建立规范有序的运行机制,不受他人非法干涉,自主组织实施管理活动。

(二)组织实施教育保育活动的权利

幼儿园是对学龄前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有权依照国家的教育方针,结合本园章程规定的办学宗旨和主要任务制订保育教育计划,决定具体的教学方法和课程标准以及教材的选用等,依法行使幼儿园从事教育活动的权利,自主地组织、实施本园的教育保育活动。

(三)招收学生的权利

幼儿园通过对幼儿实施教育保育活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向社会公众提供教育服务。要完成这一任务,幼儿园必须依据本园的办学条件和能力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确定招生的范围和数量,发布招生广告等确保招收到足够数量的学生。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对于幼儿园招收学生的时间和方式作了具体的规定:“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的权利

幼儿园既是教育保育活动的实施者,同时也是学生的管理者,有权利对招收的学生进行相应的管理活动。根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学前教育机构有权制定幼儿入园与报名注册的管理办法,建立包括幼儿名册、幼儿登记表、幼儿健康档案等在内的幼儿学籍管理档案,依法对在本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幼儿进行教育和管理,实现幼儿园教育机构的管理职能。

(五)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

幼儿园开展保育教育和管理活动,需要有教师和其他职工负责组织实施。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岗位,配足配齐教职工。”“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的幼儿园教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不履行职责的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幼儿园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教师及其他职工管理的法律规定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据本园的章程,制定本园教师和其他职工的聘任和管理办法,决定对教师及其他职工的聘任或者解聘;根据教师和其他职工的工作情况,决定给予奖励或者处分。

(六)管理、使用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权利

幼儿园对其活动室、卫生间、保健室、厨房、办公室等园舍用房,户外活动场地以及相应配备的游戏和体育设施,桌椅、盥洗卫生用具、玩教具、图书和乐器等设备,依法筹措、依法依规收费所得的办园经费享有管理和使用权,但在对本园的设施和经费进行管理和使用时必须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保育活动非法干涉的权利

幼儿园要维护正常的教育保育活动,必须有效地拒绝任何来自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幼儿园工作的非法干涉行为。对幼儿园的非法干涉行为主要指行为人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出的不利于幼儿园开展教育保育活动的行为,包括侵占幼儿活动用房和场地,干扰幼儿园教育保育活动的开展,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幼儿园有权拒绝任何非法干涉行为,必要时可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制止非法干涉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上述权利外,幼儿园享有的权利还应包括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是对其他合法权利的概括性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幼儿园的法律主体地位。